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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方案生育联合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协议书
联合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协议书
甲方: 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
乙方 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探索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效劳体制,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水平。经两市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共同协商,现就两地联合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的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协作管理效劳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协作双方应成立以市人口计生委分管流动人口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商双方协作事项,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开展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科,具体负责协作管理和效劳的组织、协调等日常性工作。
(二)建立领导小组协商会议制度。两市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协商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两市协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交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经验,探讨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会议原那么上每年举办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不定期举办。
二、加大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协作管理的力度
(三)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为根本协作单位,实行“同级对话,上级协调”的工作模式,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效劳工作。重视和加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管理和使用。户籍地应在成年育龄妇女流出前为其办理内容标准、信息齐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为已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以长效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催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寄回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应及时将其纳入管理,为其办理临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限期补办通知单,并向户籍地及时通报信息;
户籍地应及时催促并主动为其办理。对已在现居住地参加孕检,并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已婚育龄妇女,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参加孕情检查。
(四)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协作管理工作。对未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现居住地应催促其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并将有关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户籍地;
凡发现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应及时通报给户籍地,共同协商做好工作。
(五)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双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供政策外生育的个案信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六)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个案查处工作。双方应互相支持、通力协作,为对方主动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处理好流动人员方案生育信访案件,力争做到有报必查,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对方。
三、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七)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双方应认真落实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技术效劳。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技术效劳的次数,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不得少于两次。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外派人员到流入地开展孕情检查及其他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活动。
四、为加快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效劳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双方应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提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社会抚养费缴纳和持证等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应认真核实个案情况,并在比拟短的时间内反应核实信息。双方定期通报信息交换的情况,减少“查无此人”的信息数量。
(九)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双方应将本地有关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文件及研究成果等及时向对方通报;
利用各自的官方网站公开本地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规章。标准性文件以及具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资格的技术效劳机构、 、地址等信息。两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科、信息中心应加强经常新的合作、配合,尽快建立和完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方案生育信息查询系统,以便及时掌握成年流动育龄妇女方案生育的管理和效劳等根本信息。
五、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省 市人口计生委 口计生委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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