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落实国家相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立即排查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煤矿职员人身安全,建立长久有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以下简称尤其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相关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煤矿必需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
2、理机构人员任免、调整,必需在三日内报洛阳煤业企业立案、审查。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必需符合指导意见第6条、第11条要求。第三条 矿井必需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立即修订。必需含有能反应矿井实际情况规范性图纸,并立即填绘。凡要求上报各类图纸、报表、资料,必需立即上报。第四条 矿井实施矿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下井次数、工作要求,应符合指导意见第17条要求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验要求及义煤集团“义煤安【】55号”文相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补充要求通知相关要求。第五条 矿井实
3、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汇报制度。隐患排查工作按指导意见第26条要求实施。第六条 全方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提升矿井抗灾能力。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成立机构、制订年度达标计划。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需对职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培训、考评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任职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第八条 矿井必需建立入井检验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入井人员必需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第九条 严格
4、实施“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闭锁不准掘进施工;高沼高突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相关要求,随意并巷减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不准下井。第十条 煤矿企业要配置传真机,确保矿内外信息通畅,并同时也要确保井上下通讯通畅。第十一条 煤矿必需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第十二条 必需按要求提取安全专题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该无偿为每位职员发放职员安全手册;必需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必需依法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法,为从业人员配置符合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
5、外伤害保险。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矿山救护队,不含有单独设置矿山救护队条件,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和就近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煤矿企业必需有为其服务创伤抢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需编制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依据情况立即修订。煤矿企业必需编制应抢救援预案,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救灾演练。第二章 井下开采第十五条 必需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总工程师同意后,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并建立落实规程登记簿(表),署名盖章。落实学习后,还要组织考试,成绩要归档存查,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作业。并严格按计划和规程施工。第十六条 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
6、设施、设备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关键运输巷和关键风巷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内上、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不得低于1.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1.8m,其净断面在支护变形后不得小于设计断面70%。第十七条 加强顶板管理,各煤矿生产副总经理对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责任人负技术责任;安全副总经理负监督检验、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区(队)长负本区(队)安全管理责任;班、组长负本班组安全直接管理责任;安检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三大规程”检验各项方法实施情况,严格把关。第十八条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应按规程要求认真管理顶、帮,不得空帮空顶。严格
7、敲帮问顶制度,掘进工作面必需正确使用前探支护。采取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靠近工作面10m长度内,必需有防倒棚方法。 第十九条 煤矿必需采取正规采煤方法,推广新工艺、新技术。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需由副总经理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生产。第二十条 每一采煤工作面必需有两个以上通畅无阻安全出口。一个通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全部安全出口和巷道联接处20m范围内,必需加强支护,设专员维护。开采边角地段,确实不能确保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报企业责任人审批。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按作业规程要求立即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全部支架必需牢靠,并有防倒方法。第二十二条 倾角25度以上小眼、人行道、上
8、、下山上口,必需设有预防人员坠落设施。小眼应分段错开部署,小眼口应设置警标、箅子、围栏等,预防人员坠眼。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倾斜巷道时,必需将溜煤(矸)道同人行道隔开,预防煤(矸)滑落伤人。第二十三条 开凿或延长斜井和下山时,在斜井或下山上口,必需设有防跑车装置;掘进工作面上方和斜巷道修护地点上方必需设置坚固车栏,其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要求。第二十四条 采取锚杆或锚喷支护掘进工作面,其锚杆部署、安装和喷浆工序全部必需根据锚喷支护操作规程作业,其质量必需符合标准。锚喷支护掘进工作面必需使用超前支护,其形式和规格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要求。当护顶锚杆打到迎头后(最大不超出一排锚杆间距),超前支护方可
9、拆除。第二十五条 锚杆支护应符合下列基础要求:锚杆眼要按线部署;护顶锚杆到迎头空顶距离不准超出设计要求距离;锚杆应垂直岩壁或岩石层理;锚固力要达成要求。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碰到断层、破碎带或其它地质情况时,应立即修改作业规程,采取有效方法,加强管理,预防冒顶。第二十七条 架棚支护应符合下列基础要求:梯形棚扎角应依据巷道压力合理确定;支护材质和规格要在方法中有明确要求;严格按标准施工;支架顶部及两帮应背紧、背严、背牢;按要求打齐木楔。第二十八条 巷道拨门位置应选择顶板完整、支架完好地点。全部架棚巷道拨门全部必需架设双抬棚。拨门前应对拨门点两旁巷道给予检验、维修、加固。拨门时,必需有矿级干部、区
10、(队)干部现场跟班指挥,安检员现场监督。第二十九条 采取垛盘反井施工时,必需遵守以下要求:采取反井掘进以木垛盘支护时,必需立即支护,垛盘四角必需用扒钉钉牢;垛盘和煤岩帮之间应背严、背牢;施工时必需有护头板等安全设施,其规格要求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方法中作出要求。第三十条 立眼施工前、贯通前应对上、下口棚子进行加强支护。架棚巷道要采取挑棚、托梁等方法,预防棚子失脚。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和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需采取有效方法,预防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放炮着火伤人、冒顶等事故发生。生产技术部门必需制订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方法,通风部门必需制订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报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11、 当两个巷道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需停止一个工作面,实施单工作面施工。被停止工作面必需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贯通点及其周围巷道应进行加固,并有预防人员进入方法。第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队长必需派专员和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巷道检验该巷道支护、积水和瓦斯浓度等情况,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全部在1.0%以下、支护完好、无突水可能时,方可装药放炮。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需切实加强井巷维修,建立矿井巷道维护台帐,失修率控制在标准以内确保通风、运输和行人安全。矿井应依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和维修等部门管辖和使用范围,制订明确井巷维修责任制。第三十五条 巷道维修及改扩棚等,必
12、需编制专门安全方法,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落实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六条 倾斜巷道维修时,必需停止行车,上口应下好阻车器,并挂上停止行车牌,以确保维修工安全。第三十七条 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需由外向内逐架进行,严禁多段作业,维修点以里不得有些人从事其它工作。第三十八条 巷道维修(包含改扩棚)应由含有一定经验人员担任,要有区(队)干部跟班,安检员现场监督。维修作业前,要进行敲帮问顶,排除隐患。第三十九条 交岔点维护工作,依据现场情况,必需采取特殊支护,确保维护工作安全。第三章 一通三防第四十条 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键责任人),每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矿井每个月最少进行一次“一通三
13、防”专题隐患排查,并要有“一通三防”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第四十一条 矿井要有专门“一通三防”机构,按要求配置人员。矿总工程师(技术责任人)全方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各煤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采掘区队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方面负责;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对预防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安全方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第四十二条 通风区、队要有一套符合要求完整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第四十三条 按要求配齐瓦检员、爆破工、监测工、防尘工、通风调度员、测风工、抽放泵司机等。制订计划,定时培训、考试,要有统计,并做到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 通
14、风安全仪器仪表有保管、维修制度,建立台帐,定时校验,确保完好。第四十五条 矿井全部要有“一通三防”管理“五图、五板、五统计、三台帐”。五图: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安全监测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五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五统计:通风调度值班统计、通风区(队)值班统计、通风设施检验统计、防灭火检验统计、测风统计;三台帐:瓦斯调度台帐、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瓦斯抽放台帐。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需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正规、合理及风流稳定。第四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要保持通畅,不得影响通风行人。第四十八
15、条 矿井必需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第四十九条 井下充电室必需有独立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第五十条 井下机电峒室应设置在进风流中,假如峒室深度不超出6米,入口宽度大于1.5米,且无瓦斯涌出,可采取扩散通风;如设在回风流中,回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0.5%,且必需安装甲烷断电仪。第五十一条 矿井必需坚持“以风定产”标准,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不得生产。第五十二条 矿井装设关键通风机井口,必需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出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出15%,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第五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管理,必需符合规程第138条
16、要求。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成1.5 %时必需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方法,进行处理。第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体积达0.5立方米)。第五十五条瓦斯检验员必需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要有统计,确保无空班漏检,无虚报。检验瓦斯严格根据规程第149条要求实施,每个月要编制瓦斯检验点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第五十六条 瓦斯检验必需做到井下牌板、检验统计、瓦斯台帐三对口。第五十七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烧焊,确需烧焊按规程第223条要求实施。第五十八条 排放瓦斯要有专门方法,经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排放,严禁私自排放瓦斯。第五
17、十九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需符合规程第128条要求。第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风量必需符合规程第103条要求,风筒距迎头距离:煤巷小于5米,半煤巷小于8米,岩巷小于10米。第六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通风机必需吊挂或垫高。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有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且必需使用直径400mm以上风筒。第六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需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通风设施设置地点,并标明矿井关键扇风机负压、总回风量等。第六十三
18、条 矿井必需按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安设地点、报警浓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需符合规程第168条、第169条要求。第六十四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配置,安全仪器仪表配置、使用必需符合相关要求。第六十五条 通风永久设施(风门、密闭、风窗)墙体用不燃材料建筑,厚度大于0.5米,严密不漏风,墙面平整,无裂缝。第六十六条 墙体周围要掏槽,见硬顶、硬帮和煤体接实,周围大于0.1米裙边。密闭墙要编号、设栅栏、警标、说明牌版,并配检验箱。第六十七条 进回风井之间需使用联络巷道必需安设2道联锁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位置设置要合理。风门一组最少2道,能自动关闭,要装有联锁装置,门框要包边缘口,有衬垫。门扇平整
19、不漏风调整风窗位置应放在门墙上方。第六十八条 临时设施(临时风门、临时密闭)周围接实严密,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第六十九条 多种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第七十条 永久风桥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平整不漏风。风桥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风桥不准设风门。第七十一条 严格火工品领、用、退制度。电雷管使用必需专员专号。认真实施爆破器材丢失处理制度。第七十二条 药库管理及井下放炮管理,要严格按规程第295条至第346条要求实施。第七十三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采掘工作面,应采取毫秒爆破。井下装药放炮必
20、需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下部分用黄泥塞满。第七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放炮母线长度:薄煤层倾角在30度以上放炮安全距离为15米;倾角30度以下中、厚煤层放炮安全距离为20米;工作面有夹矸、开采天然焦和在上下部全部有自由面煤垛放炮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采取其它采煤方法放炮应制订专门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第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直硐煤巷放炮为80米,警戒100米;直硐岩、半岩和天然焦放炮为100米,警戒120米。挑顶、刷帮、卧底、处理卡眼大块岩石应制订专门安全方法,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第七十六条 井下放炮严格实施“一炮三检”、“三警戒”、“三人连锁”制度。一炮三检指装药前、放炮前、
21、放炮后必需分别检验风流瓦斯,当放炮地点周围20米内瓦斯浓度达成1%时,严禁装药放炮。“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生产单位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验顶板和支架情况,然后将携带“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验员,瓦斯检验员检验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第七十七条 放炮员、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及井下电钳工要携带瓦斯报警仪。第七十八条 在煤和瓦斯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按规程要求进行估计预报。依据估计预报结果,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方法进行作业。第七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必需安装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
22、”装置。第八十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需编制安全技术方法并按要求权限审批。严格按规程第199至第203条实施。第八十一条 矿井关键运输巷、采区回风巷、胶带输送机斜巷及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掘进巷道、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胶带输送巷道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第八十二条 井下全部运煤转载点必需有完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全部必需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出30米,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出20米)。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第八十三条 定时冲刷巷道积尘,并有统计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出2毫
23、米,连续长度超出5米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震动不飞扬不在此限)。第八十四条 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要符合规程要求,并要有统计管理牌板。第八十五条 矿井所采煤层应进行自然发怒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判定。凡开采有自然发怒倾向煤层,必需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编制防自然灭火方法,开展自然火灾估计预报工作,每七天最少观察一次。观察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高温地点。观察内容:气体成份、气温、水温等。第八十六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不然必需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调度所汇报。停风区有害气体超出规程第100条要求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需在二十
24、四小时内封闭完成。恢复已封闭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靠近这些地点时,必需先排除积聚瓦斯。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第八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需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第八十八条 每一处火区全部必需建立符合规程要求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管理图。启封已熄灭火区按规程第249条实施。第八十九条 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需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消防器材。第九十条 瓦斯抽放系统必需定时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第九十一条 进行瓦斯抽放矿井,必需有专门队伍,人员配置必需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察等)需要。第九十二条 定时检验抽放系统,做到抽放管路
25、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米;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时校正,正常使用。第九十三条 瓦斯抽放工程(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必需按设计和计划施工。第九十四条 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备,必需符合规程第146、第148条要求。第九十五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应遵守规程第147条要求。第四章 机电 运输第九十六条 地面、井下配电系统设置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应有双回路供电,任一回路均能负担全矿供电,电路上不得接任何负荷。双回路不得共杆架设。启用备用电源时,只能进行通风、排水,且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二)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变压器
26、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三)矿井必需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部署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伴随情况改变定时填绘。 (四)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关键通风机、提升用立井绞车、抽排瓦斯泵等关键设备供电线路敷设应符合规程第442条要求。(五)矿用机电产品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有MA标志。防爆电器入井前应三证齐全(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第九十七条 井下各级配电点电压等级标准: (一)高压不超出10000V;(二)低压不超出1140V;(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超出127
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额定电压不超出36V。第九十八条 电气设备和保护(一)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高压控制设备应含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配电点引出馈电线路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控制设备,应含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及远程控制装置。(二)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需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三)天天必需对低压检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性试验,且有试验统计。(四)煤电钻必需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效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需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
28、试验。(五)井上、井下必需装设防雷电装置,严格按规程第459条要求实施。(六)井下电器设备保护接地必需符合规程要求。第九十九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一)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其它机电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方法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需装设向外开防火铁门。铁门全部向外开放时不得妨碍运输,门内可加设向外开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门起5米内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需有足够灭火器材。(二)变电硐室超出6米时,必需在硐室两端各设一个出口。(三)硐室内多种设备和墙壁之间应设有0.5米以上通道,多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有0.8米以上通道,对不需
29、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设备,能够不留通道。(四)硐室入口处必需悬挂“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字样标志牌;硐室内必需悬挂和实际相符供电系统图。有高压设备时必需在入口处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第一百条 井下电缆(一)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溜放煤、矸、材料溜子道中严禁敷设电缆。(二)严禁采取铅包电缆。(三)必需选择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阻燃电缆。(四)电缆根本芯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要求。(五)在倾角大于45度以上井巷内,应采取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周围、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
30、,可采取铅芯电缆,其它地点必需采取铜芯电缆。(六)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电缆,应采取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七)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取铅芯。(八)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度以下井巷中,电缆应用钓钩悬挂。(九)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大于30度以上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进行敷设,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十)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电缆应有合适弛度,使之能自由坠落,并确保高度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十一)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斜巷中不得超出3米,立井井筒内不得超出6米。(十二)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如条件不许可,必需和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需敷设在上方,并保持0.3米以
31、上距离。(十三)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距离应大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mm。(十四)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禁封堵管口。(十五)电缆和电气设备连接,必需用和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接电盒。芯线必需用齿形压线板(卡抓)或线鼻子和电气设备进行连接。第一百零一条 矿灯配置、管理和使用(一)矿井必需配置双光源矿灯,矿灯必需实施灯牌管理,并建立领用制度。完好矿灯总数,最少应比常常见灯总人数多10%。(二)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必需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三)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需把没有还灯人员名单报矿调度室。(四)灯房应用不燃性
32、材料建筑。(五)灯房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采取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间隔和出口。第一百零二条 斜井提升 (一)新安装或大修后抱闸装置,必需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防坠器,应每六个月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脱钩试验。(二)新安装矿井关键提升装置,必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设备,必需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验,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验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含下列项目:1规程第427条所要求保险装置;2天轮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没有轮缘和轮辐弯曲现象;3电器和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情况;4多种调整自动统计装置和深度指示器动作情况和精密程
33、度;5检验常见闸和保险闸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验算其制动矩和防滑条件;6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7测试盘形制动闸贴闸压力;8井架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9井筒罐道垂直度及固定情况。以上各条检验测试结果必需写成书面汇报书,针对发觉问题和缺点,必需提出改善方法,并限期处理。(三)关键提升装置必需含有以下资料,并妥善保管。1绞车说明书;2绞车总装配图;3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4电器系统图;5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抱闸装置等检验统计簿;6钢丝绳检验和更换统计簿;7安全保护装置试验统计簿;8事故统计簿;9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10司机交接班统计簿;11操作规程、制动系统
34、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必需悬挂在绞车房内。第一百零三条 空气压缩机(一)空气压缩机必需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并动作可靠,压力表要定时校验,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出额定压力1.1倍。(二)压缩机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出190,双缸不得超出160,并装有热温、断水、断油保护装置。(三)压缩机进气口必需装有过滤器(网)。(四)风包在地面时,应装置在阴凉处;在井下应设置在空气流畅地方。(五)风包上必需装置动作可靠安全阀和放水阀,并设有检验孔,并应定时清理风包内油垢。新安装或大修后风包应用1.5倍压缩机压力做水压试验。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排水(一)关键排水设备必需有工作、备用、检修水泵。水
35、泵工作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能力应大于工作水泵能力70%。工作和备用水泵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能力应大于工作水泵能力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位置。(二)水管必需有工作和备用两趟管路。工作水管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最大涌水量。(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四)关键泵房最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地平7米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
36、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既能防水又能防火密闭门。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有可靠控制闸门。(五)关键水仓必需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水仓和沉淀池每十二个月雨季前必需清理一次。(六)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需常常检验和维护。每十二个月在雨季前,必需全方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第一百零五条 凡安设讯号地点均要声光齐全。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机车运输时,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8条、第349条、第351条要求实施。第一百零七条 人力推车时,必需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要求。第一百零八条 提升
37、斜巷全部要安设行车指示灯,下口要有保险峒,上口应有打点峒室,峒室高度应大于1.6m,宽度大于1.0m,深应大于1.5m。第一百零九条 人员上下关键倾斜巷道,垂深超出50m时,应采取机械运输人员。凡长度超出15m,坡度在6度以上绞车道和正施工上、下山,掘进工作面上、下口及部分车场斜巷均要设有可靠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道床内要按要求装地滚子,灵敏可靠,确保正常使用。第一百一十条 倾斜巷道内串车提升时,必需遵守规程第370条要求。使用0.8米以上绞车天天必需检验绳卡是否松动,绳子有没有断丝抽细折弯,桃形环是否完好无缺等,并要有统计。第一百一十一条 勾头必需用不少于三道卡子卡紧,每个勾头应配有符合要求
38、保险绳;保险绳长度要和挂车数量相适应,不宜过长,而且要挂在最终一辆车车尾上。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车之间、矿车和勾之间连接全部必需使用符合标准、不能自动脱落连接装置和销子,严禁用异物替换,连接装置必需最少每十二个月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负荷拉力试验,要有试验汇报。第一百一十三条 绞车一次提升量和该车道准许经过最大尺寸在车场内用标牌标出,严禁超载、超长、超宽、超高。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类绞车司机必需持证上岗,严禁绞车司机兼作把勾工,把勾工应专职。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类绞车严禁不带电下放。第一百一十六条 凡兼作人行道绞车道,行车时严禁行人和蹬勾头上下,或进行其它作业。人行道一侧严禁安设妨碍行人物件、材料、
39、管路和电缆等。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车场和绞车道内,不准放杂物,道床内不得有流水、积水和杂物、淤泥等。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倾斜巷道内拿道时,车下方严禁站人,绳应保持拉紧状态,严禁脱勾拿道。第一百一十九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提升轨道上下口均应安设直通调度室电话。采掘工作面电话安装位置应在作业规程中要求。第一百二十条 轨道铺设按规程第353条实施。第五章 地测防治水第一百二十一条 煤矿必需进行矿井水害原因分析和水害估计、预报,并纳入矿井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加强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严格实施“估计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水害防治十六字标准,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方法。受水害威胁
40、矿井和区域必需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责任人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订水害防治专题方法。制订汛期三防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受水害威胁区域必需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 必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留设各类隔水煤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第一百二十三条 井下各类积水区必需在采掘工程平面图标出积水范围、边缘标高、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需有防治水方法,并落实到位。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必需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其它有突水危险地域,只有在其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41、。防水闸门设置、质量、管理等应符合规程要求。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关键水仓必需有主仓和副仓。正常涌水量1000立方米/小时矿井,关键水仓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小时矿井,关键水仓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时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小时采区正常涌水量。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下各水平关键水泵房必需有两个安全出口,排水设备、设施必需符合相关要求。第一百二十七条 采掘工作碰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需进行探放水;(一)靠近积水老巷、老窑、小窑或矸石窑;(二)靠近有出水可能未封闭或封闭不良钻空时;(三)靠近导水断层或落差10m以上断层,位置不清时;(四)掘进工作面出现10立方米/h涌水而出水原因不清时;(五)巷道透窝点为积水地段而积水情况不明时;(六)靠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情况不清区域有出水征兆时;(七)靠近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分布含水层或上煤层积水区时;(八)老区复采工作面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时,掘进巷道必需超前20m探水。第一百二十八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煤岩层采掘工作必需在排除积水后进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实施。第一百三十条 本细则自3月1日起实施。本细则由义煤集团新安县鑫茂煤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