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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关键环节-健全议事和决策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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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把握关键环节 健全议事和决策机制 近年来,XX镇党委正确把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使党委的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全镇“三个文明”建设快速健康发展。通过近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要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原则,必须把握几个关键环节: 第一、必须用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履行。 健全和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是镇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关键环节。镇党委在作出每一项重大问题的决策之前,都严格按照制度操作,用制度规范,凭制度办事,确保民主集中制落实到位。根据党章规定和区委工作要求,结合全镇实际,本届镇党委组建后,

2、先后完善修订了一系列民主集中制制度,对集体领导的议事议题范围、工作程序要求、议事决定及决定的执行和反馈、违规处理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干部任免方面,镇党委相继出台了XX镇民主推荐镇管干部工作制度等文件,全面规范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此外,为加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管理, 还制订了XX镇政务公开制度和村务公开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从根本上杜绝和避免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使党委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集体在基层党组织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必须注重党委议事决策前的调查研究。 为了使党委的每项议事决策体现民主集中

3、制的组织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镇党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力求让党委的各项议事决策符合镇情,体现民意。去年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镇党委组织专门班子,深入机关部门、单位进行详细调查论证,多方召开干部和职工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由于情况清楚,准备充分,方案可行,政策公平,工作细致,机构改革自始至终没有出现纠纷和矛盾。近年来在镇党委、纪委、人大、政府、区人大代表、镇党代表、基层党支部等各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镇党委同样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周密制定各项选举方案,圆满完成了各项选举任务,较好地实现了组织人事安排意图和民情民意的有机统一。近年来,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党委集体

4、讨论后,先后停建了类似政府办公大楼等多项形象工程,全力去办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有线电视村村通、水泥路村村通、自来水厂及农田水利标准化设施等民心工程,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为民办实事好事上。实践证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既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也是保证党委正确决策的前提。 第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落实到位是关键。近年来,镇党委在议事决策各项重大问题时,自始至终都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规定和程序办事,运用集体的智慧开展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镇党委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严

5、格经过支部民主推荐、党委集体确定差额考察人选、考察预告、组织考察、党委会集体酝酿讨论、任前公示等程序,最后形成任命决定。在集体研究讨论全镇*、经济、社会事业、财政预算、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之前,镇党委事先都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征得党委书记同意后方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每次召开党委会,镇党委都提前7天左右,将需要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领导,让大家讨论时准备充分。事实证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工作中的具体化,既要有原则和纪律,又要有方法和程序。如果不按程序办事,对重大问题界限不清,办事程序混乱,党内生活必然不正常,也必然会影响内部的团结,削弱党委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必须

6、切实加强实践中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镇党委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中,把上级监督、人大监督、纪委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在干部任免、党员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等建设方面,始终做到议事讨论在前,决策公布在后,纪委参与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发挥行风廉政监督员网络作用,让全社会来监督。此外,每季度组织一次区、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活动,评议政府各部门工作情况,及时对党委决策的实施提出意见和批评;同时镇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注重听取基层一线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做到成员之间相互交流谈心,坦诚相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正确的集中,确保民主集中制贯彻、

7、执行、落实到位。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xx街道是全区区域最广,人口最多,人员结构较复杂的地区。今年以来,街道治安总体是平稳的,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至10月份,我街道共发生23件群体矛盾。集中表现在: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导致拆迁、安置等矛盾日益增多;企业经营体制转换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触动了农民的利益;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改变了原有利益格局。在街道工委、办事处正确领导下,我们明确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把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防范工作网络,正确处理了发展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基本没有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把

8、矛盾钝化在民间、消灭在萌芽、处理在基层,保障了街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今年实现利税过亿元,比去年增长53。一、群体性纠纷的特点1、聚众性。xx离城区较远,接受城市幅射的能量较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河西地区的开发,xx已成为发展资源优势项目的重点,雨花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街道、行政村的招商引资,一批经济项目落户xx。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执行也较灵活,老百姓不理解,对补偿提出过高期望值,加之劳力安置问题比较突出,往往形成”人多势众”到村、街道上访。2、多元性。群体性纠纷涉及面比较宽,常引发多种利益的矛盾纠合在一起。一般来说都有人操纵,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图报复,不明真相的群

9、众受少数人鼓动跟着起哄,“鸡子扒出来鸭子有份”堵门、堵路、堵厂,有的甚至是在群众中集资形成上访“专业户”,还有的是集资请“代言人”,形成多元化。3、突发性。“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些纠纷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处理过程中极易触动一个地段利益,在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的地区信息不灵,群众纠纷起来后,思想准备不足,感到突然性。例如,西来队拆违一事,后上升整个生产队,为达到其他目的而突然集体上访。4、反复性。群体性纠纷错综复杂,要经过调查,要经过研究才能慎重处理。往往群众等不急,要求当即表态,当即解决问题,以“到市里上访”为由进行要挟,重复上访。例如古雄村林业队部分群众对干部作风不满,

10、先以土地被砖瓦厂占用为由(当初有书面协议),多次到村、街道上访,做了工作稍平息后又到市里上访。二、群体性纠纷的成因1、干部思想作风对群体性矛盾有重要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方法和计划经济时期不一样,群众对干部的依赖日渐淡化。新形势下怎样密切联系群众,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还没有定型的新思维、新模式,领导方法还停留在原有的行政指挥占主导地位,和群众的距离及群众的要求不相匹配。少部分人在压力下有大干快上,追求政绩的愿望,但又缺少执法意识和本领,群众起来以后感到办法不多,无能为力。2、少数人蛊惑人心,混淆视听。群体性纠纷一般以补偿、劳力安置为核心,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要有人出头

11、煽动,蛊惑群众就会起来。幕后操纵者也是形形色色,有的对干部有意见,在的报私仇;有的想出头,证明自己的能力,想当干部;还有的想牟利。而真正群众不懂法或知之甚少,被迫参加随大流。今年5月,落星五胜三队在少数人的策划下,以土地补偿费太低和安置为由,组织了近百人,封堵了五环管桩有限公司大门并冲入厂区,公安机关介入才平息事态。3、工作不细,透明度不够。随着城建项目增多,征地补偿政策规定项目也很多。往往由于我们工作不细,缺乏深入细致宣传,加之程序不规范,被群众误解,造成群众的逆反心理,往往好事没办好。有的同志出发点是好的,考虑到自己工作的一面,忽视群众的一面,往往事情欲速则不达,反过来再考虑群众利益,这种

12、“夹生饭”在群众中造成了“不闹事不给钱,只要闹就给钱”的恶性循环。同时也诱惑了一部分参加进来。例如:205国道施工要动用群众的水泥地,开始工作人员认为动了以后我们用彩砖给铺上,不需要补偿,但群众不同意,起哄阻止施工7天,实在开展不下去了,反过来又给群众补偿。4、缺乏可行性论证体系。项目上马之前论证不细,缺乏风险预测和对策,继而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引发职工上访。兴宁制衣有限公司投产时间不足一年,企业严重亏损倒闭,欠工人工资20多万元,工人数次集体上访村委会及区主管部门。在法院介入处理后,矛盾才得以缓解。三、群体性纠纷对策稳定有长期稳定和短期稳定之分,有表面稳定和实质稳定之别,这要看我们是追求什么

13、样的稳定,如果只追求短期稳定和表面的虚假稳定,那么我们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稳定。以下是我们在实践中探索的一些解决对策,是否起到“预防矛盾”功效,还有待检验。1、强调领导责任机制。群体性纠纷比较复杂,抓住了领导责任制就是抓住了“牛鼻子”,一是抓学习教育,把“三个代表”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改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密切鱼水关系。二是抓责任制的落实,街道工委已经明确党(总)支书记是稳定第一责任人,各村要健全稳定网络,明确责任人具体抓。实践证明拆迁补偿是群众最敏感的事情:一、多与群众交流,倾听群众意见,树立干部在群众中的信任感和亲和力。其目的要从

14、心里和情感上与他们打成一片,达到消除隔阂,取得在发展问题上最广泛的支持。南京桂花鸭集团落户xx,当地不少群众认为该企业的生产必将影响生活环境,硬是反对该企业的建设。后来组织群众代表30人到该企业参观,了解了企业的工艺流程,便不再有起初之意。二、过细工作,切忌少数人的独断。例如:近华村消防基地征地,由于加强了与群众沟通,做到“三坚持、三防止”,即“坚持党的政策,坚持法制教育,坚持群众路线;防止矛盾激化,防止违法乱纪,防止以权压人。”取得了群众的理解,消除了矛盾,为面上的工作提供有益经验。三是直接和经济利益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权。版权所有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当前,社会矛盾较多,且越来越复杂,深入开

15、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普法的重点是街道、村两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直接和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干部,他们的言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要带头学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施一项重大举措,依法办事,精心研究,严密组织,才能减少操作不细而造成的被动。对已经发生的群体纠纷,通过各种渠道耐心做工作,慎用警力。教育群众摆正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摒弃“短视效应”。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教育的同时,注意动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必要时适时打击决不手软。3、明确主管机制。今年发生的23件群体性纠纷全靠一个部门来处理,一是处理不了,二是处理不好,必须在街道工委领导下

16、,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做工作。稳定是大事,来不得半点拖延,可以像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开来。必须落实“谁家孩子谁家抱”的责任目标。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做工作。7月,xx水泥厂一职工因工死亡,死者家属与厂方补偿事宜发生矛盾。死者家属共40余人封堵水泥厂大门,造成生产瘫痪。街道工委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经济科是此次事件的主管部门,他们主动与综治办协调赶至水泥厂,一面疏散人员,一面找家属做工作,经过5轮谈判,达成协议。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与稳定的关系。4、慎重处理历史问题。今年以来发生了8起翻历史旧帐的群体纠纷,有的追溯到六十年代,有的追溯到八十年代。反映“过去这块地是我们生产队的,办了厂现在就要补

17、偿。”街道工委十分重视这一敏感的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统一口径,街道、村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耐心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反复强调历史问题一概不究(具体说:分田到户之前一概不处理,这种歪风不刹住,一直追下去,工厂、学校、机关都要扒掉)。工作组思路清晰,站在高度看问题,不但看到一个队、看到一个村、看到一个街道、更要看到一个雨花区。坚持原则寸步不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古雄村解放一队60年代种过的土地,现在被征用建小学操场,石闸湖一队80年代被476厂征用,林业队80年代的土地被村办窑厂征用等等。多次封堵厂门,反复到村、街道和市里上访,但我们不因群众人多气盛、激动难缠而退却。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反复工

18、作,平息了一起起群体性纠纷,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的就地解决原则。5、加强监督,争取舆论主动。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地方政府处理办法,处理态度不同,产生的效果就会截然不同。为此,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小流言蜚语的传播,杜绝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乘机作乱,给群体纠纷的处理增添复杂性。落星水上加油站就是一例,报纸一登少数人气更盛,主动通过组织做工作披露真相,报纸停载,群众就平息了。但是反过来,我们也建议,企业用工要优先录用本地村民,以减少发展与稳定的矛盾。6、决策要谨慎,论证要可行。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后,“人治”现象

19、已为“法治”替代,通过处理蓝桥、雅兰香、泛普瑞案件后,给我们在今后项目投资上也得到一些启示:1、经营决策项目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进行可行性论证,不盲目投资,不发生人为因素导致决策失误;2、街道对新引进项目,只限于租赁用益物权,并且严格审查投资方的资信;3、如何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实践性作为,来推动法律不断完善,使街道各项事业向依法运作转变。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xx一、什么是非法证据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基本特征在于客观性、关联性及

20、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学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阐述,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形式共用七种,包括(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6定、鉴定勘验、检察笔录;(7)、视听资料。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根据以上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

21、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来源于非法的取证行为:1、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包括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等;2、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3、非法定主体取得的书证、物证。二、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态度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警察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制。但由于犯罪

22、浪潮的冲击,为增强有罪证据的力量,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如“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法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对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的取舍作利益权衡。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所不同,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

23、但总的看,排除违法物证并未在这些国家形成一个确定的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对这些证据排除大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在日本,最高法院在1949年的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理由是,收集程序的违法不会改变证据材料的性质和形态,因而不会改变其作为证据的价值。此后30年最高法院对非法证据均持肯定的态度。但到了1978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了符合以下二条件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即(1)、证据物的收集程序有精神重大违法的;(2)、从抑制将来的违法侦查的角度来看将该证据物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这一判例体现了日本刑事诉讼在注重实体真实性的同时已开始注意程序公正。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

24、非法证据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5、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

26、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四、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于非法证据效力的不同观点1、一律排除说,即否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理由是:非法取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因非法取证行为与所取得证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定非法取证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否定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如果

27、仅从程序外以其他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处理,在诉讼法上却承认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则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侵害公民人权的现象。2、真实肯定说,即主张把“非法手段”与“证据”区别开来,对违法取证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若与案情相关,仍可采用。其理由是:“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实质真实,而不是只要求形式上的“合法”,把起初而相关联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导致放纵犯罪。3、线索转化说,即把非法取得的材料看做“证据线索”并以此为线索,依法定程序重新取证和查证,从而将非法证据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其理由是:(1)、我国

28、目前的刑侦技术手段落后,刑侦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薄弱,如果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不采信的话,将妨害最终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任务;(2)、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在均衡原则下偏重实体;(3)、虽然衍生证据的线索是非法的,但并不影响衍生证据的真实性、联系性和合法性。4、区别证据种类说,主张将非法取得的口供与物证材料区别开来,前者无论真实与否,都应予以排除。后者是以物品的性质、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对此应以采信为妥。其理由是:“非法取得的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把非法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无异于承认或允许刑讯逼供。而物证不同于口供,

29、实物证据不会因为收集程序而改变其性质。”5、例外排除说,即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不能采用,但应设若干例外。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1)、案件的危害程度;(2)、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法律可以从上述两个因素的单独或综合之中设定若干个例外情形。五、非法证据效力认定的价值冲突以上各种学说的分歧是基于不同的价值选择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在:(一)、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冲突的集中体现。所谓实体真实也被称作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中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真实的。所谓程序正义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对于认定非

30、法证据的效力而言,采信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明能力优先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就是证据的证明性优先于合法性,这将有助于发现实体的真实,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排除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性,将有助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价值。(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的集中体现。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从根本上说就是对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这两种社会价值的追求,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国家还须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无理的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却难以保证完全一致。体现在对于非法证

31、据的认定上,对于非法证据的舍弃,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的排除,尽管因非法取证的行为使证据材料丧失其合法性,但因此而舍弃其证明性与相关性,可能造成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结果。而采信非法证据,则可能鼓励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只在乎结果而不在乎过程,造成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后果。协调两种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两者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统一,应当树立刑事非法证据运用中价值冲突时各种利益的均衡观念和均衡价值观,在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反映在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六、关于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建议(一)、绝对排除刑事非法言词证据

32、。言词证据即以人的言词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真实性不仅受到客观因素、陈述者的主观倾向的影响,而且还与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密切相关。这类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与人的因素联系较大,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更是以损害人权为代价的,其真实性也会受到破坏,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此类刑事非法证据应予以绝对排除。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规范,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有的权利;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赋于律师刑事侦查在场权等。(二)、相对排除刑事非法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性质或者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及内容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非法实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

33、相当非法言词证据而言,所起比重不大,其非法取得的物证并不因为非法取证行为而会破坏其真实性,因此在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上应加以区别:对于在案件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物证,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内容真实的证据应予采信;对于在案件中虽起到不可替代作用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的应予排除;对于在案件中并非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证据应当及时的用其他证据代替或者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三)、加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执法观念建立并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必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侦查人员充分了解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规范侦查和取证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正确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积极配合有关各方排除非法证据。要求检察人员了解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批捕和起诉的证据使用。要求审判人员坚持司法独立,提高法律水平和逻辑能力,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实行自由裁量权。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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