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读书笔记-法律篇.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949618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 页数:57 大小:169.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读书笔记-法律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读书笔记-法律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读书笔记-法律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读书笔记-法律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读书笔记-法律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二)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三)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客观性(经济基础决定)、统一性(考虑其他社会集团利益).(四)法的效力1、人的效力:我国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2、地域效力:全国范围有效、局部地区有效、特殊超出国境.3、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时间、到达一定期限生效。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绝对,有特别规定.(五)法的特征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2、依照特别程序制定;

2、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六)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和以外的法律);4、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有3层含义:(

3、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民主的保障,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切实保证。(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两层含义:一是实现法律的活动;二是将法律应用的活动。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适用原则: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4、(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1、安全生产的含义人-机环境和谐运作,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处于有效控制状态。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防范,政府有关部门市场准入、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其他组织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宣传培训。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一指活动;二指文件;通常为后者)(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法律意识淡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立法滞后;未建立依法监管长效机制;缺乏强有力执法手段制定安全生产法必要性4点: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制裁违法行为

5、、健全法律体系.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为标志)1、有利于加强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提供从业人员素质;3、有利于增强全民法律意识;4、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5、有利于政府加强领导;6、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7、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8、有利于制裁违法行为.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不同层级上,分上位法与下位法1、法律;2、法规;3、规章;4、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

6、重要趋势。法定标准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抵触。)(二)从同一层级效力上,分普通法与特殊法(三)从法的内容上,分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相对的、可分的)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是“生命法”,是里程碑。(一)立法背景(二)调整对象(政府与部门;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与从业人员;单位与其他组织;涉外关系)(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2、预防为主;3、权责一致;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5、从重处罚。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7、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正确领会应当把握5点:1、安全生产应坚持“三代表和“安责重于泰山指导思想;2、依法加强监管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制裁违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空间的适用(领域内)(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生产经营单位)(三)排除适用(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另有规定的)1、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

8、针、原则、制度、新规定普遍适用;2、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现行有规定的,不适用;3、对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4、今后制定修订,也要符合确定的方针原则、制度规范。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六先”: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预防、监督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必须是主要决策人;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9、决策人;3、必须是能够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不按规定保证投入的: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追究;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处2w20w罚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

10、犯罪的追究;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w20w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减轻责任协议的,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w10w罚款。(4)发生重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逃匿的以及瞒报、谎报、迟报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有权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对违反法规侵犯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

11、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单位应当答复;发现危及生命安全情况,有权建议组织撤离,单位必须立即处理;有权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责任。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应当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主要5职责:有关事项审批验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监管工作。(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道路建设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铁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质检

12、(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依法设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技术服务。(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3、等.(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5点)工作受保护不受侵犯;依法从事授权业务;接受委托聘请;拒绝非法服务;收取服务报酬和费用。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5点)具备条件取得资质;从事合法真实服务;按照委托完成事项;接受检查监督;不得非法牟利.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2点)对服务工作合法真实性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后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

14、产责任制落实和违法责任追究3项内容.(二)事故责任主体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等(三)法律责任追究1、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6种)行政处罚主要对国家机关以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的制裁(9种)2、刑事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九、安全生产标准依内容不同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

15、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十二、安全生产奖励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分为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2、个体工商户;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

16、件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难以统一;必须遵循;始终要具备并补充完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组织制定;保证;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组织制定并实施;及时如实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17、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1、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2、高危5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招收、重新上岗、转岗)(二)安全培训的要求(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考试合格)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规定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项目应进行安全条

18、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同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同上)安全设施验收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8个环节: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十五、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严重危及、淘汰)十六、危险物品管理的

19、规定(一)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规定、建立制度、采取措施、接受监管)(二)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由有关部门审批并监管)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要求:1、登记建档;2、定期检验、评估、监控;3、制定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是审查监管制度:1、必须依法备案;2、监管部门有权审查检查;3、发现违法有权处罚。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20、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不得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多个承包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管

21、理。二十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除了“及时如实报告”列为主要职责外,单独规定为:1、立即组织抢救;2、坚守岗位配合事故调查。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 1、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2、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是必要补充;4、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2、依法缴纳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3、发生事故后,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保险合同享有补偿金;4、获得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

22、序依有关规定.(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知情权)(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提出建议;有权对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得因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此降低不适用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如驾驶员.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二)

2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包括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两部分。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1、依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

24、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条件和程序审查,不符合不得批准或验收2、对未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处理3、对已取得批准的,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品牌和单位)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一)现场检查权(二)当场处理权(违法行为,当场纠正/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三)紧急处置权(事故隐患,责令排除/责令撤出/责令暂停)(四)查封扣押权(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严格执法、保守秘密、不得影响

25、、书面记录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责任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1、对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对造成后果负责;3、追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一)社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二)举报受理(负有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

26、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需整改的报有关负责人签字督促落实)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一)社会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二)舆论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2、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领导,在各类重

27、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5个“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一)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

28、失,并立即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二)事故责任的追究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事故统计和公布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公布。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行政责任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

29、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二)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给不具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三)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三)生产经营单

30、位的从业人员(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公安机关(四)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P67)27种五、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种)1、不保证资金投入;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3、订立免减协议;4、发生事故不救逃逸;5、对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6、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制度规程;7、责任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降职、撤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出具虚假证明。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

31、、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一)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1、不符合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2、发现擅自从事不予以取缔或处理的;3、已取得批准不再具备而不撤销或查出的。(二)要求购买指定设备、器材或产品,审查验收收费的。(三)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法律责任是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八、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一)民事责任的含义(二)连带赔偿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32、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事故损害赔偿 1、过错方须是生产经营单位;2、事故造成了伤亡或财产损失.(四)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1、确定了事故应当赔偿;2、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3、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人大常委通过,1993年5月1日施行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一)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我国矿产资源超180种,所有矿产资源开采过程安全生产适用。(二)空间的适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33、必须遵守。包括领陆、领水(12海里以内领海)、领空,其他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专属海洋经济区。二、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劳动部门(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规程、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矿山设计项目:1、通风;2、台阶;3、供电;4、提升;5、防水灭火;6、防瓦斯防尘;7、其他。竣工后由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验收,并有劳动部门参加。(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矿井出口数量和空间应

34、满足安全要求。矿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运输设施、通讯设施,法律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三、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开采不同矿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操作。(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1、必须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

35、进行检测;2、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3、对使用的机械、设备,排土场、矸石场、尾矿场和矿山闭矿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负有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矿山安全生产规定;2、制定管理制度;3、配备安全人员跟班检查;4、改善劳动条件;5、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应急计划;7、处理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1、职代会

36、的监督矿长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安全技术措施及执行情况;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要求处理情况;重大事故处理情况;有关安全其他事项。2、职工的监督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享有以下权利: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问题;对危害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工会的监督发现违章指挥保险作业、事故隐患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情况,有权建议撤离,矿山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应

37、当包括以下内容:职工权利义务;安全规程规章制度;安全知识;事故征兆应急措施;自救急救知识;其他内容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3、矿长培训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矿长考核内容:法规规程;安全知识;安全管理能力;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业绩(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矿井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井下劳动,不得分配女职工井下.(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组织落实;配备救护医疗急救组织、装备.(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专项费用必

38、须全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项目: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职工的安全培训;改善安全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维简费的,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在是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现在变化大不统一,是各级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一)消防规划(消防布局、消防站、供水、通讯、通道、装备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二)安全位置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39、、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合理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三)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否则不得使用。(四)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歌舞厅、宾馆、商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五)有关单位

40、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制度规程;2、防火责任制;3、消防宣传教育;4、防火检查;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报本级政府备案.消防重点单位还应履行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2、每日防火巡查;3、消防安全教育;4。制定预案定期演练。(七)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八)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41、,制定公约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予以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对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单位定期检查。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限期改正;不改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停业,可处罚款;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1、消防设计未审核;2、竣工未经消防验收;3、公众聚集未经消防检查。(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当场改正;不改的责令停止举办,可并处罚款;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三)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四)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2、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

42、器材的;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警告、罚款、拘留)(六)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警告、罚款、拘留)(七)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一)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停产停业由人民政府裁决)(二)公安机关(拘留)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告交警、变动现场应当标明、乘车人、过往车辆、行人应当协助。未造成伤亡,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

43、伤害赔偿.(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三)受伤人员救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追偿)(四)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三、道路通行的规定(一)机动车通行规定1、同车道行驶(保持安全距离;没有超车条件不得超车)2、交叉路口行驶(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或者警察指挥通过,没有则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3、机动车载物行驶(严禁超载;影响安全的应公安交通按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标志;运载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4

44、、机动车载人行驶(不超核定人数;客车不得载货,禁止货车载客)5、拖拉机行驶(高速、中心城区道路禁行;不得载人)(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时速不超15km)(三)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低于70km不得进;最高不超120km)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公安交通部门) 补充: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以下罚款。1年内醉驾行为处罚2次以上,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二)安全生产犯罪安

45、全生产法规定了11条,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从业人员生产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3年以下,特别恶劣37年;强令违章作业,5年以下,特别恶劣以上)(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安全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发生“重或严”,3年以下,特别恶劣37年)(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或严,3年以下,特别恶劣37年)(四)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情节严重处3年以

46、下,特别严重37年)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一)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w以上;3、其他严重后果(三)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下列情形,致使重大损失的:1、不符合验收的;2、未批准不处理的;3、不再具备不撤销的;4、阻碍下级履行的;5、瞒报、谎报的;6、其他(五)量刑情节的规定1、“情节特别恶劣”: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直接损失300w以上;其他2、瞒报或者谎报“情节严重”:增加死亡1人,或者增加重伤3人或者增加直接损失100w以上;实施导致不能及时有效救援的行为(不报谎报;逃匿;破坏现场;伪造证据)。“情节特别严重:增加死亡3人以上,增加重伤10人以上,增加直接损失300w以上;暴力、胁迫、命令方式阻止报告事故导致后果扩大;其他。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含义(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