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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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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 目 名 称:建 设 地 点:合 同 编 号:咨 询 类 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南京美林药业有限公司咨询人: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资金来源:4工程用途: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万元,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其中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工程量清单编制(含控制价);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工程结算审核 二、 本协议书的

2、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 (1)招标文件;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进驻之日起开始实施,至所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

3、格,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终结,其他业务咨询另行协商。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七、本合同正本贰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委托人伍份,咨询人壹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 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 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

4、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

5、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六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

6、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委托

7、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第十五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委托人的权利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

8、况及相关的内容。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咨询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一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

9、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

10、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酬金第三十条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

11、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第三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第三十三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他第三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五条咨询人如需外

12、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六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八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

13、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本项目所在地,现行量价计取依据及其他适用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相应施工合同。 3.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所引用的、现行省市地区等规范标准。 第二条 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 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 工程量清单编制(含控制价);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含驻场审计); 工程结算审核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

14、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 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投资决策阶段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其它工程设计阶段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审核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建设工程预算 审核建设工程预算额设设计方案经济比较 其它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审核工程量清单 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参与审查经济标 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 审核工程价

15、款调整 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其它 工程竣工阶段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其它 2.2 造价咨询其它业务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其它第四条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提供基本办公设施一套。 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按照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约定时间办理。 第六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人授权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八

16、条 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 第九条 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期延长;其它.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正常酬金计算方法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咨询服务酬金计算方法为:; ; . 本合同未明确的咨询服务酬金计算的其它内容按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有关内容执

17、行。 2、本咨询项目合同生效后付款方式如下: 工程量清单编制(含控制价)按咨询报告提供后的30日一次性付清;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每年支付万元;余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工程结算审核按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后的30日内付清。 3、其他约定 附加服务酬金: 无 额外服务酬金: 无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1、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咨询人负有保密责任,

18、对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资料、数据等以及工作成果,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传送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协议外的项目及与施工方有私下交易等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则:1。1委托人不予支付所有咨询服务费,且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不承担任何责任;1。2咨询人如有受贿行为,经查实处35倍受贿金额的罚款;委托人有权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追究咨询人的法律责任.2、满足下列情形终止合同:2。1在咨询过程中,若咨询人不能及时配合委托人的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不承担任何责任。2.2咨询人三次不响应委托人要求,同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可以终止合同。咨询成果累计出现3次拖延,影响委托人

19、招标,而且拖延天数超过咨询任务委托单规定时间10日及以上的可以终止合同.3、施工单位申报的补充资料,需由委托人书面同意,方可成为本工程的结算资料。由于补充资料的提供不及时造成咨询工作的时间延误或损失,则由相应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4、本合同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5、所有咨询成果如无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对第三方均无任何效力。6、负责本工程的咨询人员,必须是咨询人的正式员工且具备造价员或造价师资质而且必须从业经验丰富,不允许有兼职人员。7、本项目不需要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人员常驻现场,所有工作时间及质量必须符合委托人安排,驻场人员不能任意更换,如有更换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20、,或有不称职驻场人员,委托人有权利提出更换。8、咨询人须每周上报工作进度、完成情况及需要协调问题的周报。委托人每周对咨询人的工作进度、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并协调处理过程中的问题。以上工作均形成正式的书面记录.9、相关服务内容:A、编制工程预算 、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相关的计价表、工程量计算规则、各种措施费、市场要素价格等编制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B、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1)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2)合同条款审核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工程计量、计价、付款、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结算处理等内容相关

21、的合同条款,对合同条款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预警和处理,对合同约定不清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要在项目初期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予以明确界定,并在过程中加强控制。(3)合同价款(投标报价)比较分析对合同价款或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工程造价控制意见.(4)对项目所用材料进行材料分类统计和管控,包括材料设备的询价、定价工作。(5)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对隐蔽工程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管控。(6)参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7)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期)完成工作量月(期)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

22、作为支付当月(期)进度款的依据;(8)对索赔诱因进行有效管控,当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9)协助业主从成本控制的角度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10)提供涉及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C、工程结算审核(1)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等,审核工程造价;(2)现场踏勘、计量复核;(3)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审核确定;(4)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附件1:造价咨询委托单 编号: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咨询单位:工作内容总包工程量清单编制 总包施工图预算编审总包竣工结算初审总包竣工结算复审非总包工程量清单编制 非总包竣工结算初核非总包工程指令结算复审其它费用执行费用标准预计费用总额时间完成时间工作要求: 1、2、3、成本部经办人:成本部负责人:造价咨询公司:附件2造价咨询资料清单项目名称:工程名称:造价咨询委托资料序号项目单位数量资料签收成本部造价咨询单位审价结束,资料退回签收成本部造价咨询单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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