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原亚东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固原亚东职业培训学校地址:固原市文化街紫薇花园第三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且不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学校。第四条 本学校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初(中)级技工类人才.第五条 学校规模:基本办学规模200人。第六条 学校办学形式:业余培训,中短期培训.办学
2、目的:为社会培训道德素质较好、有一定理论基础、动手能力较强的初(中)级专业技能人才.招生对象: 面向社会招收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第七条 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规范第九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王 堃 第十条 本学校资产是4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0万元;注册资本:10万元。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实际需要,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一)缝纫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二)建筑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三)焊工专业;培训等级:
3、初(中)级(四)电工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五)财会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六)服务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七)绘画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八)礼仪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九)美容美发;培训等级:初(中)级(十)家政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十一)营销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第十二条 本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本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教学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四条 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
4、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法推选.以后各届理事会由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推选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审核并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度;(二) 制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三) 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 审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 罢免、增补理事。(八) 审批内部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校长的工资报酬(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中第一项中修改学校章程,第五项、第六项中变更学校校长,第七项须提前
5、15天向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备案后才能实施。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其它亟待决定的事项。理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6、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成员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九条 本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学校的
7、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保证教学质量;(三) 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学校副校长、教师和财务人员;(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二十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用人制度第二十一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一) 开办资金;(二) 政府资助;(三) 在业务范围内培训收入;(四) 利息;(五) 捐赠;(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8、,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监督.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第二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依据股东的入股比例分红,同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三)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职业资格
9、证书的;(四) 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记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记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九)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会计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教
10、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民办非企业学校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用人制度: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与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和学校终止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 被吸收合并的;(四) 理事会决定解散的;(五) 被依法撤销的;(六) 其他应
11、依法终止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办理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固原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报相关管理局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 01 月 15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规范办学承诺书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培训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郑重承诺:一、 全面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严格遵守民办教育
12、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二、 认真执行广告(简章)备案制度,依法组织开展招生活动,确保招生宣传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杜绝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维护招生秩序。三、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履行培训承诺,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确保培训质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四、 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类别、专业和层次开展培训,不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杜绝超范围培训、违规异地培训,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实施学历教育。五、 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不组织或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异地考核鉴定,杜绝买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为。六、 认真执行收费备案制度,
13、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予以公示,使用规定的统一票据。对中途退学学员,按规定退还学费。七、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不将办学经费违规转往学校帐户以外的资金帐户,杜绝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八、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办学理念,依法保障办学资金的正常投入,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添置、更新教学设备,不断加强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九、 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按规定配备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十、 依法参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如实反映办
14、学情况,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诺人(盖章) 承诺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No:培训协议甲方(培训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乙方(培训人员) 姓 名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邮 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诚信公正、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培训协议,依法确立培训关系,共同遵守履行.【培训期限】第一条 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 专业 级培训或岗位培训共为 学时.自 年 月 日为止。【培训目标】第二条 乙方通过甲方的教育教学和技能训练,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须领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
15、工种(职业)的,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鉴定费另行收取),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教学内容】第三条 甲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甲方对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培训,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应当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教学内容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教材、资料。第五条 甲方根据培训专业及等级需要,开设下列课程:1、 ,学时 .2、 ,学时 。3、 ,学时 。4、 ,学时 。第六条 实习教学由甲方与乙方按以下方式协商确定(在选定的项目中划“”):1、甲方提供场所实习( );2、甲方提供实习设备、设施或仪器( );3、甲方有偿提供实习材料( );4、甲方
16、无偿提供实习材料( );5、乙方自备部分实习材料( )【教学管理】第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第八条 甲方应当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每日进行考勤记录.第九条 甲方应当实行培训学员备案制度,按专业(工种)不同,每期将培训学员登记造册,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甲方可以按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范围自主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发布。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课程设置,保证每门课程完成学时任务,并主动定期征求乙方对教师教学的意见,以改进教学方式和手段,保证教学质量。第十二
17、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有关费用。第十三条 乙方就读3天以上,因不可抗拒因素退学,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未学课时的费用。其他原因退费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经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解解决。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教育教学和实习安排。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出勤率要达到80%以上,并按时完成老师所教的课程任务和实习任务。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规定自觉履行交费义务,同时有权对甲方超标准收费提出质疑并拒交超标准部分。第十七条 本协议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 (盖章) 乙方: (签章)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