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供参考)第一条 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的名称。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学校名称能够反映职业培训的业务范围,有别于其他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统一使用“苏州市XXX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不得使用已由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机关明令撤消或取缔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第二条 职业培训学校的性质。必须载明是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条 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2、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的详细地址、办学规模、办学范围、培训层次、培训形式等。第五条 学校(培训中心)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一) 个人出资;(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业务收入。第六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第七条 学校(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学校(培训中心)自行终止的事由。第九条 章程修改程序。第十条 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应载明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3、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经审批审查同意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的章程自举办者签字后,经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