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开发意向协议甲方: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法定代表人:赵树军乙方: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为乙方)法定委托代表人:黎龙辉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开发“狮城”项目,该项目中18号、19号、14号地块,甲方欲与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合作开发。知悉该意向,经与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开发14号、18号、19号地块,于2013年9月18日前,甲、乙双方网签本合作开发意向协议,并于2013年9月20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正式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二、本协议与正式协议条款内容相符,如正式协议需补充条款,则甲乙双方在本协
2、议框架内协商并补充相应条款。三、18号土地面积为48.11亩;19号土地面积为72.14亩,共计面积:120.25亩。前述土地甲方以96万元亩作价与乙方合作,总价款为11,544.00万元人民币。四、甲、乙双方网签本协议后,乙方即携带其公司全部证照、公章等手续到甲方所在地,签订正式合同,同时按如下程序操作土地出让及股权转让事宜:1、甲、乙双方合作股份暂定各50%,待乙方交清政府土地摘牌后,再交甲方股份30%的股权款后(即3463.20万元人民币),甲方股权为20%。乙方为80%股份,甲方变更摘牌公司法人后,乙方交清甲方余款后(即为2080.80万元人民币),所有甲方股权归乙方所有。2、办理股权
3、转让后乙方第二次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交给政府,(含土地、拆迁、清苗费)作为18号、19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如不足支付土地出让金全款,则由甲方以乙方的名义交清不足差额部分。18号、19号地块土地权证应归于乙方指定的公司。3、余款1000万元人民币为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欲承揽甲方狮城项目其它地块的土建总承包工程施工,具体承包事宜以签订合同为准)。4、若乙方在30日内未在甲方项目中承揽工程,则乙方须在七日内将100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五、14号土地,总面积为39.37亩,甲方按110万亩作价与乙方合作,总价款为41330.70万元人民币。六、14号地块,乙方以河北钢铁建设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名誉开发,产权、销售归乙方所有,即正式签订协议三至五日乙方首次付款总价款的80%,计3244.088元人民币。剩余20%余款,计811.022万元人民币于3个月内付清。土地产权证归乙方所有。相关证件配齐。七、甲、乙双方就14号、18号、19号地块合作期间,乙方享有北京金远集团在盘锦狮城项目的所有政府优惠政策。八、土建承包具体内容可双方协商可签订正式协议时拟定。乙方开发公司项目,设计图纸可由甲方提供设计单位,或乙方另作设计。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立补充协议。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十、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复印无效。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