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
碧桂园XXX城一期高层住宅装修工程
(合同范本)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工程名称:碧桂园XXXX城一期高层住宅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二00八年 月 日
目 录
1. 定义
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3.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4. 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5. 双方的人员
6. 发包人责任
7. 承包人责任
8. 工期要求
9. 质量与检验
10. 现场管理
11. 材料设备
12. 工程变更
13. 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4. 工程保修
15. 转让
16. 销售配合
17.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8. 不可抗力
19. 保险
20. 履约保函
21. 违约、争议及诉讼
22. 合同解除
23. 合同生效与终止
24. 合同附件
装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定义
1.1. 发包人:
1.2. 承包人:
1.3. 设计单位:
1.4. 监理单位:
1.5. 本 工 程:
本 合 同:
1.6. 合同价款: 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7. 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须经发包人审批),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
1.9.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1.10. 天:指日历天。
1.11. 币种:本合同中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7、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 承包人应按国内相应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若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2.2. 双方各自购买所需的标准、规范。
2.3. 图纸
2.3.1 发包人对本工程所有图纸均要求保密,承包人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2.3.2发包人向承包人于合同生效之后7天内提供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3套),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查阅。
2.3.3如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7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2.3.4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3.1. 工程概况
3.1.1. 工程名称:
3.1.2. 工程地点:
3.1.3. 结构形式:
3.1.4. 总建筑面积: 约 ㎡
3.2. 承包范围包括:按发包人提供装修图中的室内装修工程及龙头、洁具、灯具、排气扇。灯具、洁具安装须包含从管线预留位置至灯具、洁具的连通和配件安装。
所有装修标准及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如装修图纸所示与样板间有矛盾时,承包人应以样板间(如果已有样板间)、材料样板的装修标准为准,并接受样板间所示工作内容为投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承包人须按装修图纸、材料样板及现场样板间使用的材料品牌为准,品种和质量须与样板间一致,并在中标后十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所有材料的样板作定板、封存。橱柜、装饰柜、木门等应先制作样板供发包人检验、确认。
3.2.1.内墙面装修:按装修图施工完成所有图纸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室内墙身涂料、墙面木踢脚线、洗手台台面石材及开孔、洗手间镜(包框)、电视机台座及背面墙石材、各种材质的饰线及饰件、石材及各种材质的饰面墙身等造型。
不包括:室内墙身涂料的抹灰底层及水泥砂浆罩面,厨房、卫生间墙面块料和石材铺贴,装饰画、沙发等图纸标明为购买品。
3.2.2.楼地面:按建筑图及装修图要求所示完成所有图纸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室内木地板铺贴(含0.2厚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塑料薄片防潮,2厚聚乙烯泡沫塑料隔声垫 801胶水泥腻子刮平),淋浴间的间隔(淋浴屏)及门坎石的铺贴。
不包括:水泥砂底找平层、地面块料和石材铺贴。
3.2.3.楼梯:按建筑图及装修图要求所示完成所有图纸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楼梯栏杆(含扶手)、室内窗护栏,楼梯底天棚面及侧面的涂料等。
不包括:水泥砂底找平层、块料、石材铺贴。
3.2.4.天花工程:按建筑图及装修图完成所有图纸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天花涂料、饰线、饰件、吊顶及龙骨、造型等。
不包括:抹灰的底层及水泥砂浆罩面。
3.2.5. 室内机电安装工程:按图纸完成灯具、洁具、龙头、排气扇及给排水管件安装、收口。
3.2.6. 木装饰:按装修图完成所有木门(含小五金及锁),厨房及卫生间铝合金门,木门套、木构件、橱柜(含石材面层、抽油烟机、不锈钢洗碗盘及洗碗盘龙头)、吊柜、装饰柜、窗帘盒的制作安装。
了 说明:橱柜的炉具摆放位置石材不开孔,待业主提供炉具尺寸后,投标人应无条件于约定时间内上门协助开孔)。
3.2.7.其它工程:室内栏杆、厨房不锈钢易洁板的制安,卫生间的纸巾架等。
4. 合同价款、支付、结算
4.1合同价款
4.1.1本工程固定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合同总价中,包括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本合同3.2“承包范围”完成具体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
4.2. 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形式,即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甲供料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风险,如不涉及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增加工作内容的,本合同总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
4.3.结算方式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书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采保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利润、规费(不含社会保障费)、税金等及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因素,报价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提前视察现场,了解现场现状并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将不会就现场状况作出任何变更签证或增加工程款。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规费(不含社会保障费)、税金等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均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4.3.1.装修部分的结算方式
按本合同“3.2.”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每种户型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及承包人的投标函、投标书进行结算,实行 “各户型建筑物装修投标报价工程造价总价包干”的结算方式
4.3.2. 设计变更部分的结算方式
以投标时的图纸为基准,仅对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发包人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修改通知的设计变更部分进行调整。
4.3.2.1.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计算原则:
4.3.2.1.1.当设计变更仅限于对原尺寸发生变化时,则按变更前后两者之间的量差计算工程量。
4.3.2.1.2.当主材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材料价差时,则按设计变更图纸的变更部分计算工程量。
4.3.2.2.设计变更部分的计价标准为:
4.3.2.2.1.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
4.3.2.2.2.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副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只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其它费用均不调整。
4.3.2.2.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4.3.2.2.4. 在同一标段内,当单体工程投标报价书的相同项目(具有同一工作内容)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综合单价时,须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4.3.2.2.4.1.该项属增加工程量的,按综合单价金额最低的报价进行结算;
4.3.2.2.4.2.该项属减少工程量的,按综合单价金额最高的报价进行结算。
4.3.2.2.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工程所有户型的全部措施项目费已在“各型号建筑物装修投标报价工程造价包干”中计取。当工程发生设计变更时,该设计变更部分的结算中不再计取措施项目费。
4.3.2.2.6.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因素,其材料在整个施工期内均不调整价格。
4.4.计价补充说明
4.4.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对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包括施工技术与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包括周围环境、交通等)等均已详细研究明了,并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投标报价可视为由工程开工至完成竣工验收并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一切费用,由于发包人改变工程范围或工作量的设计变更除外。
4.4.2.本工程所有建筑垃圾,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承包人均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4.4.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4.4.4.投标函中的报价为承包人的最终报价,如与其他报价表格中报价不相符,均以《投标函》为准。
4.4.5.土建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是按合同施工内容范围标准交楼,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标准,在交楼时如发现不满足的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到满足规范要求为止。如建筑工程规范与装修的规范准标有差异时(即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完成的水泥砂浆找平层达到建筑工程规范标准而达不到装修标准要求时),则由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负责将施工面完善至符合装修要求,并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此部分费用。
4.4.6.所有的木装饰工程考虑油漆、防火处理。(按装修图及样板房的质量要求)。
4.4.7. 墙身涂料:采用设计图纸中注明的室内涂料为华润系列色卡,承包人按照图纸的色卡任选择以下四种涂料品牌:多涂乐、多乐士、华润、迪邦。
4.4.8.所有的装修材料及机电安装材料应选用优等产品。所有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均由材料供应商供货至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保管,卸货费用和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4.9.所有的石材必须进行防水、防碱处理。
4.4.10.跟木门框边相连的块料踢脚线收口处由总包单位提供块料材料,装修公司负责铺贴,装修公司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此部分费用。
4.5. 工程款支付
4.5.1. 本工程无预付款。
4.5.2. 工程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将本工程施工现场划分为若干个施工区域,并且根据每个施工区域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进度款的支付,具体支付方法如下:
4.5.2.1 完成每个施工区域的天花工程、木门框的制安,则按该施工区域工程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进度款;
4.5.2.2 完成每个施工区域的内墙装修工程、木装修工程、门扇安装及室内机电 安装工程,则按该施工区域工程合同价款的40%支付进度款;
4.5.2.3 完成每个施工区域的楼地面工程、楼梯工程及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的其它工程,则按该施工区域工程合同价款的25%支付进度款。
4.5.2.4 承包人按本合同“4.5.2.1~4.5.2.3”上报完成工程(包括已完工并且 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请表(进度款申请表必须按照发包人统一发放格式),监理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经验收、复检合格并取得全部检验项目验收报告、合格证书后,进场及安装进度满足要求,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若所报工程的进度滞后或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或者减少支付比例,若乙方在此情况下未能及时弥补或消极怠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引发所有经济损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发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支付。
4.5.2.5.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总额的85%时,则停止支付进度款。
4.5.2.6.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完成移交并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1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
4.5.2.7.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5.2.8. 若承包人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4.5.2.9.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工程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
5.双方人员、设备
5.1. 发包人
5.1.1. 发包人工地代表为 ,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工地代表签字后递交承包人。
5.1.2. 发包人委托 ,总监理工程师为 共同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
5.1.3.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5.1.3.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5.1.3.2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5.1.3.3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5.1.3.4 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1.3.5 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5.1.3.6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5.2. 承包人
5.2.1.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承包人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5.2.2. 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承包人须须按本同21.1.2.1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3. 本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为 ;
5.2.4.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如下:
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称
职务
1
2
3
4
上述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5.2.5.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6.发包人责任
6.1. 施工准备
6.1.1. 参加有承包人、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公司以及各分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监督监理公司作好会议纪要,施工期间按施工图的8份发给承包人。
6.1.2.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6.2. 施工期间
6.2.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2.2.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6.2.3.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2.4. 发包人提供水电总接点各一个,水电表安装、施工与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责任。
7.承包人责任
7.1.开工前准备: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须编制详细的可供监理检查的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施工测量控制、施工人员安排及管理架构(有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上岗证、资格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含分包及甲供材料)并报送监理、发包人审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内容的,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1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指定要求提交上述内容及整改措施。
7.2.承包人根据合同“8.1.开工与竣工”的要求及发包人划分的若干个施工区域情况编写详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此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单栋及公共部分的各部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精确到以“旬”为单位的施工进度时间段)以及相应的《资金投入计划》,并在开工后15天内向发包人报送,经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后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投入计划》作为日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之一。
7.3.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7.4.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7.5.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7.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
7.7.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7.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二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
7.9.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导致本合同包含的部分工程项目须另外发包的,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场,并直接从本合同中划除相应工程范围并从本合同中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同时书面知会承包人,但并不需要经过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无偿负责管理和配合。
7.10.承包人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发包人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否则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向民工支付工资,发包人代支的工资从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除,且每发现一次劳资纠纷事件,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1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11.承包人须在施工工人进场完毕当天按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组织进行三级安全交底及办理进场手续,并在第二天报送进场人员三级安全交底两份及进场手续两份给监理、发包人存档。监理、发包人有权抽查进场人员是否办理此项手续,如有未按此条款办理进场手续的,须按发包人、监理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
7.12.凡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笔或多笔款项中优先扣除,若经扣除后尚未足额缴纳违约金的,余额由承包人另行向发包人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8.工期
8.1. 开工与竣工
本工程的主要节点工期要求如下:
本工程总工期共计 月(不含政府规定的冬季停工时间)
开工时间:本工程的开工时间暂定为 。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进场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为:自开工之日起第 月末。
8.1.1 所有的天花工程、木门框制安工程的完成时间:
8.1.2 所有内墙装修工程、木装修工程、门扇安装及室内机电安装工程
的完成时间:
8.1.3 所有楼地面工程、楼梯工程及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的其它工程
的完成时间:
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施工准备至验收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
8.2. 阶段性工期
8.2.1.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8.1条款的节点工期完成。当各栋各节点工期出现延期时,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以保证总工期。
8.2.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实行改进措施而申请补偿或提出索赔。
8.3. 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且发包人认可的合法或合理理由,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8.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8.4. 暂停施工
8.4.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8.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 工期延误
8.5.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造成延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1.发包人、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5.1.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超过工程总价的15%;
8.5.1.3.不可抗力;
8.5.1.4.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5.2. 承包人在8.5.1条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应就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
8.6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条款第8.1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9.质量与检验
9.1. 工程质量
9.1.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按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本装修工程质量要求详见后附件
9.1.2.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合同与承包人就经发包人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10天内完成退场,而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9.2. 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直至符合约定的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
9.3.2.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如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并不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9.3.3. 当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时,若承包人已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但监理工程师不依时到达的,可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自行验收;或经过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的,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程代表在现场,可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3.4. 样板引路: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并向发包人提供所有材料的样板作定板、封存。橱柜、衣柜、书柜、装饰柜、木门等应先制作样板供发包人检验、确认,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所有施工样板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中,不再另外计价。
9.4. 重新检验
当发包人、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的,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5.系统调试
9.5.1. 双方需要调试的室内机电设备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9.5.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系统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
10.现场管理
10.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1.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0.2. 安全防护
10.2.1. 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施工现场的任何部位均应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监理要求实施安全保护措施,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罚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0.2.2. 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0.3. 事故处理
10.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
10.3.2.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程序处理。
10.4. 文明施工
10.4.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发包人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10.4.2.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保证施工道路畅通,干净整洁,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若承包人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代为处理,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
10.4.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0.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5.1. 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及安置,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2. 承包人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承包人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10.5.3. 水电费由承包人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支付。
11.材料设备
11.1. 材料质量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质量的等级标准为:优等产品。
承包人采用的室内装修材料须有国际CCEL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符合设计要求,样板式样要求。施工前承包人须提供材料检测报告(时间是近12个月内的)、产品绿色环保证明书。
11.2. 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材料单价的材料设备:
11.2.1 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材料单价的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并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保管(暂定材料表材料的价格为材料供应商供至工地现场的价格,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保管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并包含在单体土建工程综合单价中)。为确保发包人指定品牌供应商收到材料款,承包人应在两个月内把指定品牌的材料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具体详见“买卖合同”)。
11.2.2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指定品牌材料进场计划表和“买卖合同”各一式三份,具体要求及操作流程详见后附件“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采购工作流程”。
11.2.3承包人编制指定品牌材料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保修期内块料用量,若由于承包人编制的指定品牌材料计划用量不足,造成不同批次生产的材料出现色差,使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受到影响,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11.2.4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材料单价的材料设备采购及验收详见“买卖合同”及“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采购工作流程”。
11.3.材料的检验
11.3.1发包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出厂证明。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承包人负担。
11.3.2 所有材料需经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核对样板后方可进行施工及安装,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后再使用。
12.图纸变更及签证
12.1.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12.1.1.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15天内或者签证事件发生15天内、并在隐蔽前(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拒绝签证)提交补充预算或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工程量。
12.1.2.承包人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审批并且完工经检验合格部分的补充预算一起上报,补充预算价款随进度款一并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2.1.3.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此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公章。
12.1.4.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五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两份,监理单位一份。所有在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签证单,承包人须凭原件在结算时计取。
12.3.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4.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6.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13.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 竣工验收
1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监理初步验收。
13.1.2.初验合格后,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监理、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意见整改。
13.1.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13.2. 工程移交
13.2.1.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发包人由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处理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3.2.2.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因承包人逾期向发包人移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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