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票盎然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北票盎然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北票盎然教育投资出资自愿举行,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拓创新,为社会培养人才,促进就业,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普宁市民政局;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地是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新光路溪尾段。 第六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举行者是 北票盎然教育投资。 举
2、行者享受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第八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XXX万元;出资者:北票盎然教育投资,金额:XXX万元。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一)“电子商务师”专业技能培训; (二)“网商运行”专业技能培训;(三)“计算机操作员”专业技能培训。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组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决议机构。董事由举行者(包含出资者)、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及相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修改章
3、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创办资金方案;(五)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责任人;(七)免职、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设置;(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工资酬劳。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需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4、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修改;(二) 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阅、署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
5、董事可免去责任。董事会统计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责任人;(六)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责任人。(七)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置监事,其组员为3人。监事任期和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二十一条
6、监事在举行者(包含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相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XXX。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非中中国地居民;(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一)创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实施国家要求
8、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
9、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四)自行解散。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该在董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9月1日董事会表决经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