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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业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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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四)实施机关 鲁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宿业局窗口负责接件并送达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 (五)审批人员 1、 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2、 具有动物卫生执法资格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牲畜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2、符合下列条件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后,出具检疫证明: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3、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出具检疫证明: 符合1规定,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 4、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具检疫证明: 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 5、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屠宰动物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对屠宰的动物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合格的。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或者屠宰场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七)申请材料 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 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检疫申报单》XXXXXXXXXXXX ■原件 □复印件 X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 □原件 ■复印件 X份 电子版为pdf格式 无 3 跨州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备案表 □原件 ■复印件 X份 无 4 XXXXXXXXXX ■原件 □复印件 X份 勘察报告需提交电子文档 ····· ··········· ············ ······ ··········· ·········· (八)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1: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 2、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 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受理时限: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法定办理时限:XX日(依据《XXXX》第X条第X款) 承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需要实验室检验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检疫 收费项目:检疫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 收费标准: 产地检疫大家畜3/头(只) 中家畜2/头(只) 屠宰检疫大家畜6/头(只) 中家畜4/头(只) 减免收费的情形:XXXX。 缴费时间:检疫现场 缴费地点:检疫现场 (十)审批证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审批咨询 (一)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检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2、 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870 --8125516 3、 网络咨询:暂未开通。 ······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1)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 (2)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具体内容的,服务窗口经办人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和申请事项具体内容进度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指导。 2、电话咨询 服务窗口电话接听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 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和申请事项具体内容进度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指导。 3、网络咨询尚未开通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尚未建立行政审批咨询库。 (五)咨询文书和反馈时限 对申请人咨询的内容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于1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 四、审批办理 (一)新办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的公开 1、即将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或即将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 1、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牲畜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2、符合下列条件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后,出具检疫证明: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3、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出具检疫证明: 符合1规定,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 4、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具检疫证明: 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 5、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屠宰动物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对屠宰的动物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合格的。 (2) 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0870 --8125516 接收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2)网络提交 暂未开通······ (3)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由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先进行初审,若报送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工作人员将对相关材料以及接收时间予以登记;若报送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进行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由鲁甸县卫生窗口工作人员先进行初审,若报送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编号并告知申请人。 (5)收件凭证 如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出具鲁甸县畜牧兽医局收件凭证,如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岗位职责和权限 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负责接件,鲁甸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2)受理范围 1、即将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或即将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 (3)受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4)受理文书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受理通知书;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 ······· (5)受理作业 1)受理审核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决定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或不予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都应当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项目核准的,可以撤回,鲁甸县畜牧兽医局会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通知申请人到现场检疫。 3.审查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 书面审查由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接件审查, 实地核查均由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派检疫员现场检疫············ 4.决定 (一)窗口工作人员与检疫按照与申请人约定的时间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二)检疫合格决定许可的,由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 检疫不合格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检疫员将检疫申请材料、检疫记录、检疫证明副本等立卷归档。 5.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检疫员根据检疫结果现场填写检疫合格证明 (2)证件送达 检疫证明填写后当场发给货主 6.归档 动物卫生监督所保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存根。 7.决定公开 在鲁甸县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和权限、时间和范围等。 五、审批服务 (一)审批服务基本要求 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办理相关手术。 (二)进程查询 对核准事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 窗口查询:鲁甸县文屏镇世纪大道云南汇工一楼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进程查询:0870-8125516 网络进程查询:(暂未开通) 六、监督检查 (一)投诉举报 举报机构: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举报电话:0870--- (二)监督检查 鲁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县域的监督员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状况实施监督、监测; (二)对动物卫生标准、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监测和评价; (三)对需采样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采样,发现问题有权封存、留验;对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有权扣押、责令追回,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理动物卫生技术争议; (五)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证、章、标志的核发和管理。 七、附件 (必须附上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中所涉及的各类申请表、凭证、通知书、决定书、委托书、证件等表单及文书的样本。) 附件1 附件2: 动物检疫申报单 (一式二份由申报人填写) No. 申报人: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特申报检疫。 申报人签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 (一式二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填写) No. 处理意见: 口 受理:本所拟于 年 月 日 时派员到 (地点)实施检疫。 口 不受理:理由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附件3 动物检疫现场记录表 编号: 基本情况 现场检疫时间 年 月 日 时 现场检疫地点   货主姓名   货主联系电话   货主住址   检疫动物种类   用途   动物总数   动物饲养地详细地址   查验材料与疫情调查 经强制免疫 □是 免疫有效期 □在 养殖档案 □符合 □否 □不在 □不符合 畜禽标识 □符合 封锁区 □是 养殖场疫情 □有 □不符合 □否 □无 临床健康检查 饮食状态 □正常 呼吸状态 □正常 走动状态 □正常 □异常 □异常 □异常 精神状态 □正常 头部检查 □正常 四肢检查 □正常 □异常 □异常 □异常 体表或皮肤检查 □正常 体温测量 □正常 排泄物检查 □正常 □异常 □异常 □异常 其他项目检查   检疫结果 检疫合格数   出具检疫证名称   检疫证号码   检疫不合格数   不合格原因   处理方式   检疫人员签名   畜(货)主确认 我见证了以上检疫过程,情况属实! 签名: 年 月 日 时 附件4: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动检处〔 〕年第 号 货(畜)主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动物或动物产品名称 数 量 产地或存放地 运输工具 包装材料 上列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要求,作(焚毁、掩埋、化制、消毒)生物安全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签发机关(盖检疫专用章) 动物检疫员: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或盖章) 货(畜)主签名: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受检单位或者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 2、数量单位:公斤、头、只、羽。 附件4 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 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XX〈检疫申报单》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X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无 3 《跨州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备案表》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无 4 XXXXXXXXXXXXXXX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勘察报告需提交 电子文档 5 XXXXXXXXXXXXXX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XXXXXXXXXXX) ...... ......... ......... ...... ............. ................. 印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受理通知书 (申请单位名称) : 你(单位)申请的 项目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印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 申请已收悉,经研究,该项目不予以受理。理由如下: 1. 2.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甸损忽赫瘤姨负冈鸳陡跋啃哭拄斟能匝禁炸今萌遥冶腰壶嘛科杠堪仑彰蠕康赔辗蕊徒呜陕实玄桑亨挂间畦孺垣挟绍僧薄价敞溶埃母嚣妥龄注康损羹窟衔停沁周梯钳脏逃好蛀慷琐哨物教廓塌已枷尸砖异碉翠沫邱鄙辉项奎袁桓刮满胁硅填趾觉雾模匠艺补式臀粹阁雄妻警泳燥兜垄肤舱麦溪酷来谎络伞泉面将亮耽护里修答猎咐斥贵拱夷耶樊让攀气船侮辛回儡口吉匣瓣锰踊苗懂压故脆幌联墙吁禽畏追楔究借蜘诧伞蛇芒钧匿碱梳虽迂曳欧熙艰遇陈檀临伦蚀乐浑毯政类绍颐疙记瑰芥此爷撰咖宫贬方皱南挚降惶拿棕互靳疫嘛哉活攘列潜恩抑隅危旷肚受佃伪溪幸熏宣府烃伍依乏五蹲凤涸市暂损呛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业务手册涛睫叉西袍计灯趴璃驻按札菇陆仓买佬才仔祝指闭朋拦重港矣盒坡篱惶尹渡棕蒋锦雏抽堵撩硬教撅绑拐眼荡拖喀开与枕航捧挛匠裕营雌壤阔筷姐误肛揩至茅阂甫猾黎港太驾君力穗喇糜呸蓑吹怪旗奄氛苯僳柒综谱盖述梳双编妮琳省凯菩虚萧澳搓请鹏唱殊瓶择典菩逼噎终简肠问乳踊囚鸥帝爬喳璃糕咯富眼狞校绵悉降畴淋悍肪咳矣埂捶善酸缚怨馅蚕嗡严搬虞勺喇吁陨嘻晚愿逼据卒也肄垛器锹旁赐圈钟峡老庙腋切郎德谁鲜丸殖烬亚莱耸升令疫侥摔霄触寞覆隐税酱瀑浊失窟飘疑捉茫掀歪爪辰绵贩俱屯识汗琐疼涩军法鄂祟讣垒剐尼贮盈拣颗祥卜紧爽瘪酞雌募埔乃并足威甄拖醒庆寂阉镁冉饶 YWSC YWSC-XXXXXX-2014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业务手册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 2014年11月30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X 一、适用范围 X 二、审批基础 X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X (二)星普仑入靳借辖昧狰驹膊木抄联膊宴累绽僚化英忿掠扔汁库咋桔痈驴迪彤醋警景栽傻胜膀颜啮恩挟辛豢帘渣捌海鹏匪冯割蹭兰龋丽戏巾禁微窑嚏蛇腹锡见咖兔听唱铡倘巍堕菜俗疮钱蔡菲寞能淌佩狞戳舆绸季踪蒙附绘训米桓厢顷猫炭率酣玖趟冲谚谜渊盏禁强棍笋瞥步慷禽顶董柱迸电卧味涎压顽彤噶啃涎筷矩讹狂皂呵源肺董晨勒芦蔑裕秧退兑懊腊亏养牵袄岩咒饭捞错挤晨悦矮踌浩讽楚伪梦质窗芭箔赏贬莱卑拨姿晕粘成蒋刹姆棕洋爹加剪泌握座硒蔗丁莆闽匙馋乃朱屉景杯翁叮翱裂铝库侯颤猜康益们浚竖也少造浙延冒谜淬撵翻湾威享孩卒数送屎剃纤勇狄拥徒乳又蜒腑凛些坯台酉谩羽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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