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时间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但对商业辅导期企业从税款所属时期2005年3月起是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对出口企业超期申报退税,按规定要转内销的,转内销部份产品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属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4、几种特殊规定:
(1)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2)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3)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4)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抵扣规定
A、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B、企业购进的通用设备包括电脑与打印机,只能抵扣一套(增购的专用设备;丢失、被盗专用设备而重购的均可抵扣),通用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C、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票为“广东粤税科技公司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额定额发票”,按发票金额换算不含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D、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的发票必须一并在同一申报期内拿到分局审核,否则通用设备的进项不能抵扣。
《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粤国税发[2003]52号)
(5)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
A、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B、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C、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粤国税发[2002]72号文转发)
(6)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以及从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购进免税食用植物油可依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
二、从小规模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适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自开普通发票存根联或定额核定通知书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可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3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44号)
2、填写要求: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6)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
3、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从2OO5 年1 月1 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且应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三、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税务机关对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规定:
税务机关在对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送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后,原件退回纳税人。(纳税人在复印前应先在原件右上角加盖“*年*月申报扣税”条形章,并按实际申报时间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年月)
《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佛国税发[2004]316号)
2、对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的规定: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032号)
3、对抵扣海关完税凭证期限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O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
“开具之日起9O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的解释,市局信息中心已在后台将数据保存期限设为140天,各征收分局在接收纳税人申报时,如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提示过期抵扣,但其“申报日期—开票日期”大于120天且小于140天的,可忽略提示保全,(同时忽略系统弹出“进项转出通知单”
《关于进一步明确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期抵限的通知》 流便函(2004)8号
(2)、2004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海关完税凭证电子信息。一般纳税人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取得按规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使用电子申报软件录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信息(每张海关完税凭证对应一条信息),并生成《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连同其他必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要求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的,可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海关完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131号)
4、特殊规定
(1)采取“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企业,纳税人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和报关单的复印件;对有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必须提供进口合同复印件。《关于海关完税凭证审核问题的批复》(佛国税函[2005]90号)
(2)采取“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企业,海关按一定比例确定残次料件的数量并对残次料件及包装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进料报关单复印件及加盖海关印章的“进料(来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
《 关于海关完税凭证审核问题的批复》(佛国税函[2005]90号
(3)委托进口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的规定:
委托进口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是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收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有委托代理进口的商贸企业必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包括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后5天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
《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032号)
(4)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5天内报送自营出口经营权批文复印件,否则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后5天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末按期报送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
5、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规定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按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计算的税额。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1、适用税率
(1)、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2、收购发票的使用规定
(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的领购条件:
A、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业产品收购或农产品为生产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
B、会计核算健全。
C、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收购发票的适用范围:
A、收购对象: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
B、属一般纳税人的可领购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属小规模和收购直接出口企业只能领购无抵扣联的收购发票。
(3)收购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暂不准予以抵扣。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A、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或申报不实的。
B、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开具收购发票。
C、未按规定将购进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准确核算。
D、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具收购发票或超经营范围开具收购发票。
E、虚开收购发票或虚大库存。
F、未按规定索取有关进项凭证,而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G、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关于加强我省农业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
3、抵扣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先付款后抵扣);向农业生产者企业或单位购进农业产品须凭其开出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应索取普通销售发票,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适用扣除率(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从200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必须通过V3.0版采集有关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开具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在每月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按规定报送的,其凭收购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粤国税函(2005)86号)
(4)界定是否属于农产品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确定。
五、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全国无统一样式,我省是<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废旧物资发票的有关规定:
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取得收购发票税款抵扣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O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并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抵扣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
(2)从2004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必须加盖“开票人专章”(见式样1),否则生产企业不得抵扣。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131号)
式样1:
废旧物资企业开票人专章(式样)
100000123456789
①
XX省XX地(国)税局
②
1234567
③
3cm 3cm 2cm
注:1)①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②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名称;③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2)开票人专章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开票人专章加盖在普通发票下方正中央。
2、2004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废旧物资发票电子信息。一般纳税人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取得按规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发票,必须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逐张录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信息,并生成《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连同其他必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要求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可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废旧物资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131号)
六、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的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的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2、运输发票的种类主要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铁路运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3、运输发票的使用规定和填写要求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特点
《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单位分为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适用范围
从2004年7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旧版《货运发票》使用到2004年9月30日止<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填写要求
1)《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2)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
《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设定参数自开发票7个、代开发票10个,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运费小计、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
3)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4)《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非必填项目)
5)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具体式样由各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广东省的见式样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应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见式样3),如条件允许,应加盖收款人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368号)
式样2、代开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名称
代开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码
式样规格及说明:
A、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 X 30mm。
B、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一行不够可占二行。
C、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
D、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
E、字体为仿宋,4号字。
式样3:
印章式样
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
100000123456789
①
XX省XX地(国)税局
②
1234567
③
3cm 3cm 2cm
注:1、①为中价机构纳税人识别号;②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名称;③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代码;
2、开票人专章由中介机构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税务局备案。开票人专章加盖在货物运输业发票下方正中央。
(2)《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特点
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适用范围
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也就是说:委托人只对一个运输企业,运输企业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组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一种松散型联合运输形式。联营企业对委托人只填开一次票,以后承运部门的运费单据不用转交委托人。经与地税局了解,企业执照上有联运项目的,可申购《联运发票》,新版《联运发票》在收到文件后即可启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填写要求
1)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
2)填开《联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
3)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但当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号标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在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暂不填写税控码。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4) 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邮寄费。其他费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简称货代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
*特点
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规格240X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
*适用范围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行政许可后已取消),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开具要求
1)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
2) 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91号)
*抵扣规定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
B、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特点
《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规格241X153(或6英寸)mm, 《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用于购付汇。
*使用范围
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经交通部批准(行政许可后已取消),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开具要求
1)《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 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费用明细”栏中分别列明运费(含多式联运全程运费),船舶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当费用同时用人民币和外币结算时,必须按单一币种分别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还应在备注栏中,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
3) 当进行多票运输费用结算或按月(季)费用结算时,不便于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离)港日期”,“运输起迄地点”,“提单号”,“费率”等栏目内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费用内容的,不得省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9号)
4、申报抵扣的管理规定
(1)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关于《货运发票》《联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5)关于铁路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 手续费、仓储费、保管费、包干费、邮寄费、印花税、集装箱使用费、线路使用费、施工作业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
5、申报的具体要求
(1)从2003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般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同时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并生成《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六)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连同其他必报资料在每月征期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必须同时代理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2)未按要求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可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省统一征管软件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同时,接收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期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8栏“7%扣除率”(货物运输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退纳税人重新申报,或移送纳税申报异常窗口处理。
(4)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按规定进行信息录入:
A、对于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必须逐张录入,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可以汇总录入;
B、取得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E、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录入和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78号)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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