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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考察——以人权条约的适用为视角_韩永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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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法研究Chinese 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No.4(2023)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考察 以人权条约的适用为视角韩永红林子博*摘要:近年来,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实践逐渐增多。日本宪法规定日本必须诚实遵守条约,为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提供了基础,具有一定原则性。但这不意味着条约可以必然直接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关于条约是否可以获得直接适用,日本国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显示出基于条约“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从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大方面进行判断的现象。以人权条约的适用为考察对象,日本国内法院在“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的基础上,也会在个案中具体裁量条约的适用方式。在

2、一些情况下,日本国内法院会运用“解释性适用”条约的方法,以人权条约的规定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的人权保护水平与人权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日本国内法院条约适用的实践反映出一国与条约相关的做法应符合本国的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关键词:条约适用日本国内法院直接适用间接适用解释性适用一引言条约的国内司法适用是一国争端解决机关依据条约的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过程,主要涉及适用的范围、适用的步骤和效力冲突等较为具体的问题。“适用条约”中的“适用”,应该与“适用法律”中的“适用”具有同等含义,即法院依据条约规定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事人依据条约向法院表达权利主张或者依据法律提出抗辩。条约有不

3、同的类型。民商事条约反映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跨国民商事关系,一般可直接适用。641*韩永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子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背景下的国际条约适用问题研究”(ZGFYZDKT202111 04)的阶段性成果。徐锦堂:关于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几个问题,载 国际法研究2014 年第 3 期,第 70 页。车丕照: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所涉若干基本概念辨析,载 政法论丛2023 年第 1 期,第 87 页。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4、版,第 2 页。参见万鄂湘、孙焕为:论多边商贸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载 中国对外贸易2001 年第 6 期,第 1115 页;左海聪:直接适用条约问题研究,载 法学研究2008 年第 3 期,第 8897 页;王勇:论国际民商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及其完善对策,载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 6 期,第 7882 页。*人权条约从本质上是调整每一缔约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个人享有权利,国家承担义务。人权条约所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一般国际条约所具有的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相互性。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 条明显地反映了人权条约的这一显著

5、特点。一般而言,一国对人权条约的适用往往会比民商事条约适用更为慎重。早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就已经开始重视条约及其国内适用问题。日本于 20 世纪 80 至 90年代先后签署且批准了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条约。日本法院随后对人权条约国内司法适用的态度有了积极转变。近年,日本法院适用人权条约的实践逐渐增多,基于此,本文拟以人权条约为主要考察对象,探求日本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特点和规律。二条约的国内效力与法律位阶问题(一)条约的国内效力条约的国内效力是指条约是否作为法律而存在于国内,其效力是否受到认可的问题。条约的国内效力由各个

6、国家的国内法尤其是一国宪法所决定,在国内并不当然地具有作为法律的地位。日本国际法学者认为,各国一般通过“受容”和“变型”两种方式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律体系。其中,“受容”方式指的是一国认为条约就是国内法律,无需立法措施即具有国内效力。“变型”方式是指条约在国内没有效力,需要转化立法才能使国际法在国内得到实施。在划分“受容”和“变型”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受容”方法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承认法的受容”和“自动的受容”两种类型,前者要求立法机关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批准条约,如德国、法国和荷兰等便采取此种方法;而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国内相关部门通过简单的投票程序即可完成条约的“受容”程序,美国、奥地利和瑞士

7、等便采取此种方法。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规定,日本缔结的条约及已经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该款所称的必须诚实遵守的条约包括两种:一是日本根据其缔结条约程序缔结的条约;二是日本741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考察张爱宁:国际人权公约特点评述,载 比较法研究2006 年第 6 期,第 129 页。参见戴瑞君:我国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司法适用研究,载 人权2020 年第 1 期,第 135154 页。王勇:论条约在日本国内的执行,载 青海社会科学2008 年第 3 期,第 151 页。See Timothy Webster,“International Human ights Law in

8、Japan:The View at Thirty”,(2010)23 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Law 241,pp.247 252.日小寺彰等编著:国际法讲义,梁云祥译,南京大学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110 页。参见 日小寺彰等编著:国际法讲义,梁云祥译,第 110 页。参见 日小寺彰等编著:国际法讲义,梁云祥译,第 112 页。日文版原著中这两个词语的写法为“受容”和“変型”,本文作者对这两个词语采取直译的方法,即“受容”和“变型”。本文认为,这两个词语与国内学者所使用的“纳入”与“转化”没有根本区别,只是国内研究较少再进一步划分“纳入”的不同模式。参见 憲法

9、国際法(特、人権国際的保障)関基礎的資料,2006 年 4 月,第 9 页,日本众议院官网,https:/www.shugiin.go.jp/internet/itdb_ kenpou.nsf/html/kenpou/chosa/shukenshi050.pdf/MYMFile/shukenshi050.pdf,最后访问时间:2023 年 7 月 4 日。参见 日小寺彰等编著:国际法讲义,梁云祥译,第 112 页。虽然未缔结但是已经被确认的国际法规,也即习惯国际法。但是,该款没有直接涉及条约在日本国内效力的问题。对此,日本学者岩泽雄司教授认为,该款的立法目的在于要求日本国内机关和个人应当诚实地

10、遵守国际法,体现了日本对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决心,相当于承认了国际法的效力。同时,日本宪法第 73 条第 3 款规定,条约的缔结需要得到国会的批准或承认,但并不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因此,日本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自动的受容”方式使条约获得国内效力。关于行政协定的国内效力问题,虽然日本没有就此明确表态,但由于日本内阁根据权限可自行缔结行政协定,无需国会批准,故一些学者认为行政协定也应有国内效力。日本曾认可条约不需要转化立法便可以获得国内效力的观点。例如,早在 1960 年 4 月 11日,日本时任内阁法制局局长在国会的答辩中指出,对于国会批准的条约,一旦条约生效并在国内颁布,就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又如,

11、日本在 2019 年 9 月关于人权条约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根据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的规定,日本所缔结的条约,包括人权条约,均具有国内法律的效力。?10实践中,日本国内法院也将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作为适用国际条约的国内法依据。?11在日本国内法院适用人权条约的实践中,法官通常会引用这一条款论证人权条约的国内效力。例如,日本最高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作出的一份涉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适用的判决中指出,日本已于 1980 年签署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于 1981 年生效,日本国会于 1985 年批准该公约。根据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

12、条约在缔结后具有国内效力,如果条约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规定了缔约国的义务,那么该条约对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具有约束力。?12故此,可以认为,日本所缔结的一些条约将通过“自动的受容”方式获得国内效力。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是条约在日本获得国内法律效力的重要基础与依据。841国际法研究2023 年第 4 期?10?11?12日本需要国会批准或承认的条约有不同的类别。参见 第72 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議録第5 号,1974(昭和49)年 2 月 20 日,京都大学法学部大学院法学研究科,http:/www.hamamoto.law.kyoto u.ac.jp/kogi/siryo/

13、1974_Ohira.pdf,最后访问时间:2023 年 7 月 4 日;另参见王勇:论条约在日本国内的执行,第 152 页。也有学者提出,按这一规定,条约同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在日本国内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国际法在日本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位阶)并不明确。参见辛崇阳:国际条约在日本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 兼对“砂川事件”的透视,载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 年第 3 期,第 98 页。岩泽雄司(Iwasawa Yuji)教授现为国际法院法官。See Iwasawa Yuji,International Law,Human ights and Japanese Law(Clarendon

14、Press,1998),p.29.参见 日小寺彰等编著:国际法讲义,梁云祥译,第 121 页。参见 日佐藤幸治等编著:憲法,有斐阁 1994 年版,第 324 页,转引自 日館田晶子:人権条約適用,载 法学教室第 476 号(2020 年),第 32 页。行政协定也有不同的类别。参见 第 72 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議録第 5 号,1974(昭和 49)年 2 月 20 日,京都大学法学部大学院法学研究科,http:/www.hamamoto.law.kyoto u.ac.jp/kogi/siryo/1974_ Ohira.pdf,最后访问时间:2023 年 7 月 4 日;另参见王勇:论条约

15、在日本国内的执行,第 152 页。参见 日上原有紀子:日米英条約国内実施 議会役割国内法秩序在方,载 840 号(2021 年),第 83 页。第 34 回国会衆議院日米安全保障条約等特別委員会議録第 16 号,1960(昭和 35)年 4 月 11 日,第 12 页,国会会議録検索,https:/kokkai.ndl.go.jp/txt/103315261X00419591117/172,最后访问时间:2023 年 7 月4 日。参见 国際人権諸条約 基 政府報告,2019 年 9 月,第 4142 页,日本外务省官网,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10

16、0107691.pdf,最后访问时间:2023 年 4 月 20 日。参见 日岩沢雄司:憲法国際法,载 法学教室第 370 号(2011 年),第 30 页。令 2()102 号,市町村長処分不服申立却下審判対抗告棄却決定対特別抗告事件,最高裁判所大法庭 2021(令和 3)年 6 月 23 日判决,载 判例時報2501 号,第 3 页。(二)法律位阶问题在条约获得国内效力后,或会与国内法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上产生冲突。当条约与一国的法律产生冲突时,应以何者优先,就指向了法律位阶问题。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没有说明具有国内效力的条约与日本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关于行政协定的法律位阶问题,通说认

17、为,政府基于某一由国会承认或批准的条约授权签订的行政协定,该行政协定与其基础条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对于需经过国会批准的条约,则需要分别讨论其与宪法和法律的位阶关系。关于条约与宪法的关系,主要有宪法优先说和条约优先说两种学说。宪法优先说是日本学界所持的通说,日本政府在实务上也持宪法优先说立场。但是,宪法并非优先于所有的条约。根据时任日本内阁法制局长官在第 33 回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的答辩,根据习惯国际法缔结的成文条约,例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及一些较为重要的具有国家安全性质的条约,其效力可高于日本的宪法。这两类条约以外的普通政治和经济条约的效力则低于宪法。关于人权条约与宪法的关系,日本有学者

18、认为人权条约的效力应高于宪法,原因在于国际人权条约具有普遍性,其效力应等同于据习惯国际法而形成的条约。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各国对于人权的认识有所不同,人权保护标准很难在国际上取得完全一致,因此很难得出国际人权条约获得了高于日本宪法效力的结论。关于条约与法律的关系,日本学界的通说认为,结合日本宪法的序言、第 73 条第 3 款以及第 98 条第 2 款“诚实遵守”的含义,条约应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在 1966 年的“国铁机车工会案”中,东京地方法院就认为,日本国内的相关劳动法规因与日本参加的国际劳工公约中的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相冲突而归于无效,这一法规同时也违反日本宪法

19、第 98 条第 2 款。?10据此,日本国会将在批准条约时,根据条约的规定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国内法,从而落实与执行条约的规定。?11941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考察?10?11参见 日岩沢雄司:憲法国際法,第 32 页;另参见辛崇阳:国际条约在日本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 兼对“砂川事件”的透视,第 98 页。参见 日小寺彰等编著:国际法讲义,梁云祥译,第 125 页。参见 日小林友彦:国際法国内法関係論意義:日本学説展開過程照,载 社会科学研究54 卷 5 号(2003 年),第 96 页。参见 日岩沢雄司:憲法国際法,第 30 页。参见 日植木俊哉:憲法条約,载 第 1378 号(2009 年),

20、第 89 页。参见 憲法国際法(特、人権国際的保障)関基礎的資料,第17 页;另参见王勇:论条约在日本国内的执行,第 153 页;辛崇阳:国际条约在日本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 兼对“砂川事件”的透视,第 98 页。参见 日江橋崇:日本裁判所人権条約,载 国際人権第 2 号(1991 年),第 1822 页,转引自 日加藤隆之:国際法国内法効力関係:国民主権国家主権関係基軸,载 亜細亜法学48 卷 1号(2013 年),第 65 页。参见 日加藤隆之:国際法国内法効力関係:国民主権国家主権関係基軸,第 69 页。参见 日小寺彰等编著:国际法讲义,梁云祥译,第 123 页。昭 33()9764 号,国

21、鉄動力車労組損害賠償請求事件,東京地方裁判所 1966(昭和 41)年 9 月 10 日判決,载労働関係民事裁判例集17 卷 5 号,第 1042 页。参见 日館田晶子:人権条約適用,第 33 页。三条约的适用方式如上述,条约依据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获得国内效力,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条约均可在日本国内法院获得直接适用。(一)条约的直接适用在判断条约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的问题上,日本学界于 20 世纪 90 年代前普遍认为条约缔约国的主观意图是决定性标准。在 1993 年“西伯利亚滞留权案”后,日本国内法院逐步采用了由岩泽雄司教授于 1985 年提出的“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探讨条约的直接适用

22、问题。东京高等法院在“西伯利亚滞留权案”中明确区分了“条约的国内效力”和“条约的直接适用可能性”,认为虽然缔约国的主观意图确实是重要的标准,但条约的规定本身在客观上也应得到重视。自该案后,日本国内法院逐渐在适用条约的过程中根据个案情况,采用“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从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方面考察条约的适用方式。条约的“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由此得到了广泛运用,涉人权条约适用的司法实践也受此理论的影响。1.主观标准“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的主观标准是指包括日本在内的各缔约国的意图和日本国内立法机关对适用条约的态度。缔约国的意图是指缔约各国在缔约过程中是否有直接适用该条约的意思表示。如果缔约方在条约的文

23、本或准备工作文件(travaux prparatoires)中明确表达排除条约的直接适用性,则一般认为该条约不具备直接适用性。实际上,日本也有学者认为,如果缔约国没有明确肯定条约的直接适用可能性,该条约就不能在日本国内直接适用。但是,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大部分条约将很难在国内获得直接适用,原因在于缔约国一般不在此问题上发表明确看法,故在缔约文本或缔约准备工作文件中几乎找不到缔约国的肯定态度。目前,日本一些学说认为,只要缔约国051国际法研究2023 年第 4 期See Iwasawa Yuji,International Law,Human ights and Japanese Law,p.47

24、.平元()1556 号,損害賠償請求控訴事件(抑留訴訟控訴審),东京高等裁判所 1993(平成 5)年 3月 5 日判决,载 訟務月報40 卷 9 号,第 2027 页。岩泽雄司教授 1985 年出版的著作在考察西方各国直接适用条约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并详细地论述了“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该理论的构建是基于对外国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对日本后续的司法实践有较大的影响。参见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有斐阁 1985年版。参见 日岩泽雄司:憲法国際法,第 31 页。参见 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

25、察,第 297301 页。日北村朋史:条約直接適用可能性 条約国内実施裁判所役割限界,载 法学教室第 442 号(2017 年),第 103 页。参见 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第 301 页。参见 日山本草二:国际法(新版),有斐阁 1994 年版,第 105 页,转引自 日北村朋史:条約直接適用可能性 条約国内実施裁判所役割限界,第 103 页。See Iwasawa Yuji,“Effectu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Municipal Legal Order of Japan”,(1995)4

26、 Asian Yearbook ofInternational Law 143,p.154.没有明确否定条约的直接适用可能性,即可满足这一主观标准。因此,日本国内法院在审查条约的直接适用可能性时,会确定各缔约方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在条约的文本或准备工作文件中否定了条约的直接适用。例如,在讨论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直接适用问题时,大阪高等法院指出,从该公约第 2 条第 1 款的文本出发,可以认为各缔约国在缔约过程中认识到该公约所承认的部分权利不能立即实现,各缔约国有意通过“渐进式”的国际合作逐步在各国国内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因此,相关权利将由缔约国国内立法机关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27、,故该公约难以具备直接适用性。换言之,在该案中,大阪高等法院认为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体现出缔约国无意使该公约获得直接适用的意图,据此否定了该公约的直接适用可能性。此外,日本国内立法机关适用条约的态度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日本国会在批准条约时可能会对条约的某些内容作出保留。例如,日本在加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时,均对某些特定条款作出了保留。除此之外,日本国会在批准条约时也可能会针对该条约制定实施立法,进而明确该条约的适用方式。日本国会制定实施法的目的是使条约的规定得到落实,确保日本作为条约缔约国能够履行遵守条约义务。如果日本国

28、会明确表达了否定的态度,该条约或者相关条款就不能在法院获得直接适用。在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猪肉差额关税案”中,东京高等法院综合考虑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内容和性质,分析了直接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可能给日本带来的不利影响,推断日本的立法机关无意直接适用这些规则,并否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直接适用性。2.客观标准“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的客观标准主要是指条约规定的明确程度,?10以及条约的调整事项。?11岩泽雄司教授认为客观标准是条约能得以直接适用的决定性标准。?12条约规定的明确程度要求条约应包含调整权利义务的规则,如果条约的规定仅包含一般抽象151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考察?1

29、0?11?12See Iwasawa Yuji,International Law,Human ights and Japanese Law,p.47;日北村朋史:条約直接適用可能性 条約国内実施裁判所役割限界,第 103 页。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本盟约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藉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务期以所有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盟约所确认之各种权利完全实现。”平 10(行)2 号,損害賠償等、障害年金請求却下処分取消請求控訴事件,大阪高等裁判所 1999(平成 11)年10月 15 日判决

30、,载 判例時報1718 号,第 30 页。参见 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第 305 页。参见 国際人権諸条約 基 政府報告,2019 年 9 月,第 3438 页,日本外务省官网,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100107691.pdf,最后访问时间:2023 年 7 月 4 日。参见 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第 306 页。参见 日竹内真理:国際条約国内実施:国内諸機関権限行使観点,载 法学教室444 号(2017年),第 127128 页。参见

31、日岩泽雄司:憲法国際法,第 31 页。平25()857 号,法人税法違反、関税法違反被告(豚肉差額関税)事件,东京高等裁判所2013(平成25)年11月 27 日判决,载 東京高等裁判所刑事判決時報64 卷,第 226 页。参见 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第 310 页。参见 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第 315 页。参见 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第 310 页。的概念,或者只是缔约方政治义务的声明,则无法直接适用于纠纷的解决。例如,在讨

32、论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直接适用问题时,日本最高法院指出,该公约第 9 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根据该条,缔约国有义务通过国家社会政策保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但它并没有规定个人具体的权利,因此无法在具体的案件中直接适用。又如,德岛地方法院在涉及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的判决中指出,如果条约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或一般的原则,则需要国家采取更为具体的立法措施才能得以适用。客观标准中的另一项内容是考察条约的调整事项。日本学者认为,如果一特定事项与宪法有关且要求通过国内法来调整,那么也可以排除有关这些事项的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可能性。例如,日本宪法第 31 条

33、规定,不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课以其他刑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日本是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不能在日本获得直接适用。在实践中,日本政府和法院会依据国会所制定的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国内实施法律,配合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工作。另外,日本宪法第 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为依据。根据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条约往往无法在日本国内获得直接适用,需要国会制定实施立法之后才可获得适用。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是国家之间通过签订条约的方式,承担一些承允保证在其国内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

34、重和遵守的义务。日本认为,凡是直接对个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都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故涉及这些事项的条约能否获得直接适用也将依据客观标准考虑。3.1993 年“西伯利亚滞留权案”1993 年“西伯利亚滞留权案”的意义在于明确区分了条约的国内效力和条约的直接适用,并在探讨条约的直接适用问题上强调了条约规定的明确程度。东京高等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日本已经完成宪法所规定的颁布程序的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自然地被承认为具有国内效力,不需要采取任何其他特别的立法措施;已经被承认具有国内效力的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可以在国内得以适用。但是,国际法是否能够在国内直接适用,即公民个人是否能够直接依据国际法主张具体权利,或者国内

35、法院是否能够在解决国家与公民之间或公民之间的法律纠纷时直251国际法研究2023 年第 4 期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第 311 页。昭 60(行)92 号,国民年金裁定却下処分取消請求事件(塩見年金訴訟上告審),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1989(平成元)年 3 月 2 日判决,载 判例時報1363 号,第 68 页。平 4()268 号、平 6()9 号、平 3()264 号,受刑者接見妨害国家賠償請求事件,德岛地方裁判所 1996(平成 8)年 3 月 15 日判决,载 判例時報1597 号,第 115 页。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36、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第 315 页;另又见 日小寺彰等编著:国际法讲义,梁云祥译,第 116 页。参见 日中内康夫:国際社会法支配確立向:国際刑事裁判所規程国際刑事裁判所協力法案国会論議,2007 年 7 月,第 56 页,日本参议院官网,https:/www.sangiin.go.jp/japanese/annai/chousa/rippou_ chousa/backnumber/2007pdf/20070706003.pdf,最后访问时间:2023 年 7 月 4 日。参见 日原武彦:租税条約自動執行力関考察,2012 年,第 29 页,租税資料館官网,http

37、s:/www.sozeishiryokan.or.jp/x_ core/uploads/_ media/award/z_ pdf/ronbun_ h24_ 06.pdf,最后访问时间:2023 年7 月4 日。参见张爱宁:国际人权公约特点评述,第 128 页。参见 日松田誠:実務条約締結手続,载 新世代法政策学研究10 号(2011 年),第 315 页。参见 日岩泽雄司:憲法国際法,第 31 页。接适用国际法而得出结论,这个问题需要单独研究。就条约直接适用的判断标准而言,东京高等法院指出,在判断条约的直接适用性时,条约缔约各方的具体意图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条款的内容也必须具有明确性。如果条约规

38、定的内容不明确,那么条约还由于不符合标准而无法适用于纠纷解决。东京高等法院进一步论述了条约规定的明确程度后指出,如果国内法的主体将条约作为向国家提出索赔的依据,则条约的内容和程序应当有明确和完整的规定,或者有国内立法加以补充。例如,条约应对求偿的主体、内容、方法和期限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条约才可以直接作为索赔的依据予以适用。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国内法的主体仅是将条约作为确认某一行为的违法依据,那么对于条约明确性的要求则有所降低,只需要在条约所框定的范围内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即可。由此可见,条约规定的明确程度将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西伯利亚滞留权案”是日本法院首次采用“直接适用可能性”

39、理论,结合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分析条约的直接适用问题。该案中东京高等法院关于条约直接适用性的论述受到了日本最高法院的肯定,日本国内法院开始逐渐运用“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或受到了该理论的影响。例如,在两个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适用的案件中,虽然法院的法官没有在判决书主文中直接引用“西伯利亚滞留权案”,或者提及条约“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但是判决书的“关联判例部分”提及了“西伯利亚滞留权案”。总而言之,条约的“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从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方面为日本法院探讨条约的直接适用问题构建起较完整的理论框架,但在案件中仍会依赖于法官的裁量。具体而言,日本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分析条约的直接适用问题时

40、,首先将条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讨论,从主观标准出发,考察和探讨各缔约方在缔结过程中所表达的直接适用该条约的意愿,以及日本在批准条约时是否有排除其直接适用的考量。在此基础上,日本法院再依据客观标准对某一争议涉及的条约条款进行讨论,探讨某一具体条款是否具有明确性,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纠纷解决。在此过程中,同一条约的不同条款在具体的案件中的直接适用性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一个现象,即同一部条约在某一案件中可能获得直接适用,在另一案件中又被法院拒绝直接适用的情况。351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考察平元()1556 号,損害賠償請求控訴事件(抑留訴訟控訴審),东京高等裁判所 1993(平成 5)年

41、 3月 5 日判决,载 訟務月報40 卷 9 号,第 2027 页。平元()1556 号,損害賠償請求控訴事件(抑留訴訟控訴審),东京高等裁判所 1993(平成 5)年 3月 5 日判决,载 訟務月報40 卷 9 号,第 2027 页。平元()1556 号,損害賠償請求控訴事件(抑留訴訟控訴審),东京高等裁判所 1993(平成 5)年 3月 5 日判决,载 訟務月報40 卷 9 号,第 2027 页。参见 日岩泽雄司:憲法国際法,第 31 页。See also Iwasawa Yuji,International Law,Human ights and JapaneseLaw,p.47.平 5

42、()1751 号,各損害賠償請求事件(抑留訴訟上告審),最高裁第一小法廷 1997(平成 9)年 3 月13 日判决,载 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51 巻 3 号,第 1233 页。平25()857 号,法人税法違反、関税法違反被告(豚肉差額関税)事件,東京高等裁判所2013(平成25)年11月 27 日判決,载 判例1406 号,第 273 页;平 28()531 号関税法違反被告事件,東京高等裁判所2016(平成 28)年 8 月 26 日判決,载 判例時報2349 号,第 120 页。参见 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第 296 页。参见王勇

43、:论条约在日本国内的执行,第 154 页。(二)条约的间接适用实践中,日本可通过修改国内法,实施和执行不符合“直接适用可能性”的条约。除此以外,日本国内法院还能以间接适用的方式适用此类条约。“间接适用”一词含义可以从宪法和国际法的角度理解。在日本宪法学著作中,“间接适用”指的是,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尤其是私法的一般规定,在此过程融入宪法的精神,从而使得宪法间接规范私人的行为。在日本国际法学著作中,“间接适用”指的是,国内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将国际法作为解释国内法的标准和方法,并在该过程中使其对国内法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间接适用不同于一国通过国内立法实施国际法。一国以国内立法的方式

44、将国际法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并非条约的间接适用,需要加以区分。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间接适用的概念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有一定类似之处。二者都强调,宪法或国际法中涉及调整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规则的精神和内容,可以融入调整私主体间关系的国内法中,从而使这些规范得到“间接”适用。条约中那些不具备“直接适用可能性”的规则也可适用这种适用方式。“间接适用”的方式并不要求立法机关将条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条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面貌”进入法官的说理过程中。可见,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不符合“直接适用可能性”的条约仍可以作为解释国内法的依据,从而实现条约的“间接适用”。鉴于其适用上的特点,日本也有学者直接将其称为

45、“解释性适用”。四日本国内法院适用人权条约的考察日本宪法第98 条第2 款为条约获得国内司法适用提供了依据,“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为法官判断条约的适用方式提供了理论框架,“间接适用”则是为条约的适用开辟了新路径。随着条约适用制度日趋完善,日本国内法院越来越多地适用人权条约以解决纠纷。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3 部国际人权公约为例,日本在 20 世纪 80 至 90 年代先后签署并批准了这 3 部公约,日本国内法院随后开始讨论其国内适用问题。其中,日本法院认为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不能在日本直接451国际法研究2023 年第 4 期

46、专门调整国家间外交关系的条约不能直接适用,例如同盟条约、安全保障条约、中立条约、国际组织的设立及权限相关的国际条约等。参见 日岩泽雄司:条約国内適用可能性 “self-executing”条約関一考察,第 315 页。除此之外,日本法院还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争端,故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主体。但日本法院是否可以在案件中直接适用人权条约,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日芦部信喜著、日高桥和之补订:宪法,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84 页。日小寺彰等编著:国际法讲义,梁云祥译,第 116 页;另参见 日齋藤洋:条約間接適用意義:国際法国内法関係関若干覚書

47、,载 東洋法学2005 年第 1 号,第 163164 页。为避免概念混淆,本文所论及的“间接适用”和“解释性适用”均应在本文语境下使用和理解。参见 日薬師寺公夫:日本人権条約解釈適用,载 第 1387 号(2009 年),第 47 页。笔者通过 Westlaw Japan 数据库以“人権規約”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有 445 部已公开的判决书中探讨了人权条约的适用问题。除此之外,有日本学者以 2006 年 7 月为时间节点,共整理出含公开和未公开判决书在内的 371 个案例讨论了人权条约的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含未公开判决书的案件,日本法院应不止在 445 个案件中遇到或讨论了与人权条约适用的

48、问题。参见 日小畑郁:国際人権規約 日本国憲法体系下人権条約適用,载 第 1321 号(2006 年),第 10 页。适用,因为从主观标准上看,该条约是明显带有缔约各方渐进适用意图的条约,直接适用并不符合缔约国意图。而对于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其他人权条约,日本国内法院的态度经历了转变,即从早期的否定直接适用转变为运用公约对国内法进行解释适用。本部分将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和总结日本法院在适用人权条约过程中所体现的特点,并简要分析这些案例的后续影响。(一)援引宪法依据日本国内法院适用人权条约一般会援引宪法依据。日本国内法院在适用条约时会主动援引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日本宪法

49、第 98 条第 2 款并非在语义上直接说明条约的国内效力,但仍然表明了日本诚实遵守国际条约的态度,故日本地方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在适用条约时均有援引该款的做法。例如,“滨松珠宝店拒绝入店案”是日本国内法院间接适用人权条约解决私人纠纷的早期案例。日本一家珠宝店在门口写着“拒绝外国人进入”的告示,在发现一名顾客是来自巴西的外国人之后,珠宝店的店员便将该名顾客赶出商店。基于此,该名巴西顾客向静冈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为依据控告该珠宝店种族歧视并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在讨论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之前,静冈地方法院援引了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并指出,日本

50、是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当遵守这一条约;且该条约在日本国内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又如,在日本国内法院最早间接适用人权条约的“二风谷大坝案”以及“德岛律师会见受限案”中,两案的当事人都在诉讼中援引了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札幌地方法院和德岛地方法院均援引了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并认为日本缔结的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可见,日本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的规定为人权条约的司法适用提供了依据,是法院适用条约的重要法律基础。在当事人在案件中援引条约规定时,日本国内法院会依据宪法的规定,讨论人权条约的适用问题。(二)运用“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日本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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