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第一章 总 则1.1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配建标准。1.2 本配建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六区范围,各开发区一并适用。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配建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表中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2、2.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2.3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2.4 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居住区内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2.5 廉租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2.6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2.7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
3、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2.8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2.9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 配建标准3.1 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项目机动车停车位/100非机动车停车位/100居住类商品住房高档住宅1.30.5普通住宅1.02.0限价商品住房“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内)0.82.0(停车位/每户)
4、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包括单位职工住房0.62.0(停车位/每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0.62.0(停车位/每户)廉租住房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0.32.0(停车位/每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0.82.0(停车位/每户)学生公寓0.34.0行政办公类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1.52.0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1.02.0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办公楼1.02.0商业类一般商业建筑(
5、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米)1.25.0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米)1.58.0地铁站口、公交枢纽周边300米范围内商业建筑2.010.0商务写字楼1.25.0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1.05.0餐饮、娱乐设施1.83.6星级宾馆1.00.5一般宾馆、招待所0.80.5体育馆一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8.0(停车位/每百座)20.0(停车位/每百座)二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6.0(停车位/每百座)20.0(停车位/每百座)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2.015.0文化娱乐类影剧院10.0(停车位/每百座)15.0(停车位/每百座)图书馆、博
6、物馆、科技馆、展览馆1.55.0工业类工业厂房、仓库0.31.0办公0.52.0医疗卫生类三级医院2.08.0一、二级医院1.05.0疗养院0.3- 第四章附 则4.1 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4.2 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4.3 本标准中高档住宅指每户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宅指每户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4.4 市属各县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4.5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
7、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
8、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
9、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