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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_T 2301T127-2023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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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ultra-low consumption and energy saving Reconstruction of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发布实施联合发布哈 尔 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联合发布哈 尔 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ultra-low consum

2、ption and energy saving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DB2301/T 1272023主编单位:哈 尔 滨 市 建 筑 设 计 院批准部门: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施行日期:2 0 2 3 年0 8 月1 2 日2023 哈尔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ultra-low consumption and energy saving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 public Bui

3、ldingsDB2301/T 127-2023为贯彻落实“双碳”目标的战略决策,根据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25 年)和黑龙江省关于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等工作部署,按照 2022年哈尔滨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安排,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标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征求科研、设计、施工、质监、检测等单位的意见,完成本标准的编制。本标准共分为 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诊断评估、建筑改造设计、建筑设备系统改造、评价、附录等。本标准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

4、管理局共同管理,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寄送至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117 号,邮编 150010,电子邮箱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本标准参编单位:黑龙江斯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洛科威防火保温材料(广东)有限公司哈尔滨达城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岩 杨艳华 叶德强 吕盛东 周启纲徐秋芳 李韬 李子军 孙勇 安晓月宋丽 王凤来 牛建国 徐千程 韩蕊王文强 于钦国 景艳秋 胡宗伟 全中华林钢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5、:夏赟 张国祥 刘兆新 李毅 李勇骁彭振宇 施晓林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诊断评估.64.1一般规定.64.2外围护结构及热工性能.64.3室内热湿环境.74.4室内空气质量.84.5建筑设备系统.85建筑改造设计.105.1一般规定.105.2围护结构改造.105.3热桥处理.175.4气密性设计.196建筑设备系统改造.216.1一般规定.216.2供暖空调系统.216.3给水排水.236.4电气.247评价.277.1一般规定.277.2性能化设计方法.287.3合格判定.28本标准用词说明.30引用标准名录.31附录 A 既有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诊断评估表.32附录 B

6、 常用材料性能参数.37附:条文说明.46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12Terms.23Basic Requirements.44Diagnostic Assessment.64.1General Requirements.64.2Thermal Performance and Building Envelope.64.3Indoor HotAnd Humid Environment.74.4Indoor Air Quality.84.5Building Equipment System.85Architectural Renovation Design.105.

7、1General Requirements.105.2Retrofitting on Thermal Performance.105.3Thermal Bridge Treatment.175.4Air Permeability Design.196Retrofitting on Building Equipment System.216.1General Requirements.216.2Heating andAir Conditioning System.216.3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236.4Electric System.247Evalu

8、ation.277.1General Requirements.277.2Performance Oriented Design Method.287.3Qualified Judgment.28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30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1Appendix ADiagnosis and Evaluation form of Ultra-low EnergyConsumption and Energy Saving Transform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32Appen

9、dix BPerformance Parameters of Building Materials.37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61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既有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改善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环境质量,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市办公、科研、教育及旅馆类既有公共建筑的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1.0.3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黑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

10、.1既有公共建筑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2.0.2超低能耗节能改造 ultra-low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通过对建筑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采取节能技术措施和运维管理措施,可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等能源需求,提高能源设备和系统效率的改造。2.0.3低热桥构造设计structural design of thermal bridge-free通过采取合理、有效的构造措施,大幅度减少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造成的热量损失的设计。2

11、.0.4建筑相对节能率 building relative energy-saving rate设计建筑和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2.0.5建筑本体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ate在设定计算条件下,设计建筑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建筑能耗综合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2.0.6基准建筑reference building计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时用于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相关要求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建筑。32

12、.0.7性能化设计 performance oriented design以建筑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为性能目标,利用建筑模拟工具,对设计方案进行逐步优化,最终达到预定性能目标要求的设计过程。43基 本 规 定3.0.1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根据节能诊断和节能潜力评估结果,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合理可行、有针对性的改造设计方案。3.0.2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的设计应在满足节能、安全、防火、防水等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外立面的装饰效果。3.0.3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涉及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时,应进行安全性能评估。3.0.4既有公共建筑超

13、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不应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和耐久性。3.0.5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采用的供暖、空调室内环境计算参数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并应满足房间使用功能的要求。表 3.0.5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室内环境指标参数室内环境参数单位冬季夏季温度2026相对湿度%30603.0.6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的规定。3.0.7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的设计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的规定。3.0.8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的设计室

14、内空气质量应符合表 3.0.8 的规定。5表 3.0.8室内空气质量室内环境参数单位教育、医院病房办公、旅馆年均 PM2.5g/m335二氧化碳浓度(ppm)-1000甲醛mg/m30.070.08苯mg/m30.060.09TVOCmg/m30.450.503.0.9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选用安全、耐久、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3.0.10 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64诊 断 评 估4.1一 般 规 定4.1.1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前,应按照附录 A 的要求对建筑节能现状进行诊断,并形成节能诊断报告;承担节能诊断和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能力和经

15、验。4.1.2节能诊断评估报告的内容应能支撑改造设计,应包括建筑外围护结构现状及热工性能、室内热湿环境、室内空气质量、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能源计量系统等的节能诊断及能耗现状调查。4.1.3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有关规定;能耗现状调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 的相关规定执行。4.2外围护结构现状及热工性能4.2.1既有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现状调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屋面、外墙及不透光幕墙、地面、两侧有温差的楼板和隔墙的构造及现状质量;2 外窗、透光幕墙的型材

16、类型规格、开启方式、玻璃类型、密封方式及现状质量;3 外门的构造、材料、密闭方式及现状质量;4 接触室外空气的外挑楼板、变形缝、接触土壤的地下外墙、主体投影外地下室顶板的构造及现状质量;75 附墙的设备设施、装饰构件情况。4.2.2既有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围护结构现状、工作年限和建筑功能,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1外墙、屋面的传热系数、热工缺陷;2外窗、透光幕墙、外门的传热系数、气密性;3外窗、透光幕墙玻璃系统的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4建筑物整体气密性。4.3室内热湿环境4.3.1既有公共建筑的室内热湿环境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1 空气温

17、度;2 空气相对湿度;3 外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4 建筑室内通风状况;5 使用者对室内温、湿度的主观感受等。4.3.2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诊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等的相关规定。4.3.3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诊断,可采用现场调查和室内热湿环境状况检测的方法。4.3.4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诊断应主要在供暖、空调季节进行。84.4室内空气质量4.4.1既有公共建筑正常使用时的室内空气质量,应根据建筑使用运行情况

18、,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1 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 CO2浓度;2 室内 PM2.5、PM10、甲醛、TVOC;3 建筑室内通风状况;4 使用者对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观感受等。4.4.2既有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诊断,应采用现场调查和室内空气质量参数监测和检测的方法。4.5建筑设备系统4.5.1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节能诊断:1 系统的形式、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2 主要设备能效水平和调控能力;3 供暖系统管道保温性能;4 空调水系统补水率、新风量、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5 分散式空调器的能效水平;6 生活热水的热源或加热方式、设备选型、保温措施的合理性以及能

19、耗水平。4.5.2给水排水系统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1 水源类型、水压、用途等水源使用情况;2 给水、输水、排水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情况,设备和系统的能耗和水耗水平、运行状态;93 给水、排水系统节水、节电方面存在的问题。4.5.3供配电系统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1 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2 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3 原有供配电设备和线路的压降、热点成像、功率因数等;4 电梯、水泵等公共设施用电设备的自控装置有效性;5 电子设备开关电源、UPS 装置、应急照明蓄电池的运行性能。4.5.4照明系统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1 灯具类型,照明灯具效率和照度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

20、控制方式;2 门厅、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场所的灯具类型、灯具效率、控制开关分组、感应探测角度和灵敏度、自熄延时设置等;3 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4 照明系统节电率。4.5.5能源计量系统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1 公共楼梯间、电梯厅等各种配套场所能源计量装置的准确度;2 信号采集、数据远传网络设备性能;3 有线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充电桩系统的计量方式。4.5.6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前诊断应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105建筑改造设计5.1一般规定5.1.1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建筑间距不应低于消防间距标准的要求。5.1.2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

21、如确需改动的,应对其进行有效处理。5.1.3外围护结构上增加或安装设施、设备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5.1.4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配套进行相关的防水、防护设计。5.1.5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相关规定。贯穿外墙、防火(隔)墙、楼板和屋面板设置保温构造的孔洞应满足防火要求。5.1.6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进行全装修或现有室内装修的恢复或修复;全装修不得破坏气密层和影响气流组织。5.2围护

22、结构改造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5.2.1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的外围护结构主要部位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11表 5.2.1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部位热工性能参考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 KW/(m2K)屋面0.100.15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0.100.2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200.30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楼板、分隔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0.200.30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屋顶透光部分1.25.2.2改造条件允许时,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的室内地面和地下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表 5.2.2 既有公共

23、建筑改造部位热工性能参考值围护结构部位保温材料热阻 R(m2K)/W室内地面2.5室外地坪以下供暖地下室外墙、屋面6.0室外地坪下不供暖地下室外墙、屋面4.55.2.3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时,应重点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薄弱部位进行改造,并应对可能产生热桥的部位进行分析计算,提供细部的节点构造设计。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应按照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3/T 3335 标准附录 C 计算,其中建筑实际热桥形式与典型热桥不一致的,应进行建模计算。5.2.4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

24、6的规定。12 屋面、外墙及非透明幕墙改造设计5.2.5既有公共建筑屋面超低能耗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设计方案,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的规定。5.2.6屋面节能改造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核算现状出屋面构件的泛水檐、披水板位置,不满足泛水要求的,应给出技术措施;2 女儿墙、土建风道出口等突出屋面构件顶部应设置金属压顶等刚性防护并应采取低热桥构造设计;3 设有坡屋面闷顶的屋面节能改造,接触室内空气平屋面板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 5.2.1 条的规定。5.2.7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符合

25、以下规定:1 采用粘贴工艺外保温系统时,基墙墙体的质量和表面强度应满足外贴外保温系统的要求;2 外保温系统应采用成套技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标准中有关性能的要求;3 外墙外保温系统每层层间适当位置应设置水平承托构造,并满足低热桥影响、承载力、耐久性、防火等要求;水平承托构造间距不宜大于 4.5m;4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隔离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5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锚栓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G/T 366 的规定;当基层为混凝土构件时,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 80mm;当基层为实心砌体时,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 100mm;当基层

26、为空心砌体时,应采用机械锁定承载的专用13锚栓,且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 25mm;6 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饰面层严禁采用陶瓷类面砖饰面。5.2.8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外墙采用保留现状外墙外保温系统,增设内保温系统时,内保温应采用燃烧性能 A 级的材料,且内表面应设置有效的隔汽层。5.2.9外墙改造采用夹芯保温系统时,热桥部位应采取耐久性良好并有效的保温措施。5.2.10围护结构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优先选用高性能保温材料,减少保温层厚度;2屋面保温材料应具有吸水率低、抗压性能好、抗温度变形性能好的特点;3常用保温材料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要求。5.2.11非

27、透明幕墙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不宜利用现有非透明幕墙面板作为浇筑类保温层的模板;2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与主体基层墙体间不应留空气层,且宜在保温层与幕墙面板间设防水透汽处理;3幕墙系统的支承结构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5.2.12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进行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并符合以下规定:1外保温系统水平或倾斜的出挑部位以及延伸至地面以下的部位外表面应做防水处理;2门窗洞口与门窗交接处、勒脚、雨篷、女儿墙等处应进行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节点部位应有详图;3附墙安装的设备、穿墙管线或支架等应固定在基层墙体上,并应做密封和防水设计。14 外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改造设计5.

28、2.13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外窗、透明幕墙、采光顶等透明围护结构可根据诊断结果和具体情况,采用更换整窗、加窗的方法满足外窗热工性能要求;加窗时,应避免层间结露。5.2.14节能改造更换外门窗整体,当外墙为外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外门窗应采用带附框的内嵌外平齐式或半内嵌式安装,外门窗框外侧边缘与外保温层内边缘平齐或一半窗框凸入外保温层;当洞口为混凝土结构且外保温层厚度超过 150mm 时,外门窗宜采取外挂式安装,外门窗框内侧边缘与外保温层内边缘平齐。2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挂件与外门窗及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应安全耐久;3门窗框与墙体、保温层之间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和密封,不

29、得采用水泥砂浆或其他非弹性耐候材料补缝;4 当外门窗设计、安装附框时,应采用节能型附框;附框室外侧宜设置保温构造。5 门窗洞口上楣应设置滴水线;外窗外侧窗台处应设置排水板和滴水线等排水构造措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5%,排水板与窗框之间应有结构性连接,并采取防水密封措施;6对外窗进行外遮阳改造时,遮阳设施与主体结构应安装牢固,遮阳应可随季节调节启闭。5.2.15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天窗整体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平天窗设置的开启扇,应具有防水、密闭和防风功能,并应具有远程遥控开启和关闭功能;2水平天窗宜在局部位置设置可安装平开窗的局部凸起构造,15平开窗应具有保温、防水、密闭和防风功能,并应具有远

30、程遥控开启和关闭功能;3天窗宜设置兼顾通风及保证冬季日照的外遮阳装置,设置的活动外遮阳应具有防风功能。5.2.16现状透明幕墙、采光顶节能改造应提高玻璃和外框型材的保温性能,并应保证幕墙的安全性能。5.2.17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改造采用的外墙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60;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采光设施将自然光引入室内。设置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 0.50。采光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 Tr 应大于 0.45;2外窗玻璃系统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不小于 0.45。5.2.18设置中庭的公共建筑进

31、行超低能耗改造时,应充分利用可开启的门窗、幕墙自然通风降温。5.2.19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改造时,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 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热回收通风换气装置。5.2.20建筑出入口改造设计应采取有效的减少冷风渗透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出入口应设置防寒门斗,门斗两层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4m;2 其它出入口宜设置保温门斗。不设保温门斗时,应采取有效的减少冷风渗透措施;3 出入口门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应满足本标准对外窗的规定;非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2W/(m2K),出入口门均应设置闭门器;164 当

32、出入口的内、外门无下框时,门下边缘及周边应设置防冷风渗透及保温构造措施;5 出入口设置旋转门时,应设置门斗,门斗的平开门气密性不应低于 8 级;6 保留的外门应更换密封胶条,保证气密性。5.2.21建筑的南、东和西向及屋顶透明围护结构宜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设置外遮阳时不应出现结构性热桥。其它改造设计5.2.22既有公共建筑设有变形缝的,超低能耗节能改造时,应沿变形缝的外墙、屋面周边及内墙洞口周边用保温材料填充固定后封闭。5.2.23无地下室的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时,地下部分外墙保温应满足防结露计算;当室内外高差0.60m 时,保温层做至距室外地坪下 1.0m;当室内外高差0.60m 时,保

33、温层做至距室外地坪下1.5m。供暖地沟沿外墙内侧设置时,地沟盖板应做保温层。5.2.24既有公共建筑供暖地下室接触土壤的外墙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室外墙应保温,保温层应与地上部分保温层连续,并应采用防水性能好的保温材料;2现状地下室不具备围护结构改造条件的,应作为非超低能耗区,地下室与超低能耗区之间的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传热系数应满足表 5.2.1 的规定。5.2.25既有公共建筑宜进行地面改造,保温材料热阻应符合表 5.2.2的规定;保温材料与土壤之间应设置防潮层。5.2.26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在屋面设置太阳能系统时,应安装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太阳能系统应具有抗震、防雷击

34、、防风、防脱落、防冰雹、17防止冰雪聚集和滑落伤人或造成物损等功能;2有人员疏散功能的屋面设置太阳能系统时,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3设置的太阳能系统不应影响屋面防水、保温及相邻建筑构件正常维修、维护作业。5.3热桥处理5.3.1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及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附属设施应设置保温构造;外围护结构的结构性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2以上。5.3.2既有公共建筑外墙热桥部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突出外墙的空调板、墙肢等构件,应采用保温材料将外突构件全包覆;当突出外墙面的构件过长时,包覆长度应不小于 1.10m;2 固定保温层的锚栓应采用低热桥锚栓;3 新增孔洞宜在周边预留不小于

35、 50mm 的间隙,间隙内应填充高效保温材料,内外密封;4 新增幕墙的支承结构、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应有低热桥构造设计;应采取措施降低现状保留幕墙的热桥影响。5.3.3既有公共建筑屋面改造热桥部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面保温层与外墙保温层宜连续;2 突出屋面的结构构件,应采用保温材料将构件全包覆;当凸出屋面的构件过长时,包覆高度应不小于 1.10m;3 管道穿屋面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结露;新增孔洞宜在周边预留不小于 50mm 的间隙,间隙内应填充高效保温材料,内外密封;184 屋面改造时女儿墙、外檐沟雨水口周边与雨水口配件之间宜留有不小于 50mm 间隙,内部应填充耐久性

36、良好的高效保温材料,表面应设有防护、防水构造措施;。5.3.4既有公共建筑外窗框应采用低热桥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更换带附框外窗时,应采用节能型附框,外保温层应覆盖附框外侧 2/3 以上;2 除带附框外的窗框应设置保温构造,外保温层应覆盖部分门窗框;除底框外,门窗框外露不宜大于 10mm;3 当采用加设一层外窗的方式改造时,窗框间的洞口应进行保温加强处理。外窗框及两层窗框之间洞口墙面的内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 2以上。5.3.5既有公共建筑整窗更换外窗时,外窗窗框与外墙保温连接处应采取低热桥措施,满填发泡聚氨酯保温材料或安装预压膨胀保温密封装置。5.3.6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细

37、部节点低热桥设计应满足现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T 3335 的相关规定。下列部位应给出详细的低热桥构造设计,并符合以下要求:1 新增或保留的幕墙龙骨与基层墙体连接部位;2 伸出屋顶的建筑造型、结构构件、砌体、管道及设备与屋面的连接部位;3 突出外墙的空调板、建筑造型、结构构件、管道及设备等构件与基层墙体连接部位;4 设置在建筑主体墙上外门窗洞口的室外周边墙面部位;5 设置导光、反光等采光设施的热桥部位;6 门斗的不透光墙体、屋面与主体墙相接的室内区域;197 外墙、屋面孔洞部位及穿过外墙、屋面管道或风道周围部位;8 屋面改造时女儿墙、外檐沟雨水口部位;

38、9 外墙、屋面改造时,女儿墙内、外侧均应设置保温层,外侧保温层构造应与外墙保温层一致,内侧保温层应与屋面保温层连续设置,内侧保温层热阻应大于 1.80(m2K)/W;当女儿墙及内侧保温层设置高度不小于 1.10m 时,顶部可以不设置保温构造,女儿墙及内侧保温层设置高度小于 1.10m 时,内侧和顶部应设置热阻不小于 1.80(m2K)/W 的保温构造;10 屋面改造时突出屋面结构体的保温层应与屋面保温层连续设置;女儿墙、土建风道出口等突出屋面构件顶部应设置刚性防护并应采取低热桥构造设计;11 防排烟系统中的进风口、排烟口、排烟井道等设施接触室外空气的开口区域,外墙、屋面孔洞部位、伸出屋面、墙面

39、管道室内局部应设置避免结露的保温构造。5.4气密性设计5.4.1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应明确气密区,建筑的气密区应满足下列要求:1 整栋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气密区组成;2 建筑内的灶房区域应设置独立的气密区,并设置补风设施;3 气密区宜由建筑围护结构内侧的连续气密层构成,并根据节能诊断评估结果确定气密层位置。5.4.2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气密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密层应连续完整,包绕整个气密区;2由不同材料构成的气密层的连接处,应采取气密层搭接的气20密措施,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50mm。5.4.3屋面、外墙的结构缝隙应采取密封封堵措施,管线及套管穿屋面、外墙等空气渗漏

40、部位应进行气密性处理;缝隙及洞口周边内表面应粘贴防水隔汽膜,缝隙及洞口周边外表面应粘贴防水透汽膜。5.4.4建筑外门、外窗、楼梯间出屋面门和上人屋面人孔盖应采取密封措施,改造后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 8 级,防火门、防火窗等特殊外门窗不应低于 6 级,出屋面人孔应采用满足密封保温性能的双层盖板。5.4.5外门、窗洞口的气密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1 更换外窗时,室内一侧应粘贴防水隔汽膜,室外一侧应粘贴防水透汽膜;2 防水隔汽(透汽)膜与门窗框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15mm,粘贴应紧密;3 防水隔汽(透汽)膜与基层墙体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50mm,粘贴应紧密;4 粘贴的防水透汽膜不应遮蔽外门窗下框的排水孔;5

41、 当外门窗设置附框时,防水隔汽(透汽)膜应覆盖附框与门窗框缝隙,在门窗框的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15mm。5.4.6设置在有气密性要求外墙、屋面板上的开关、插座、接线盒、吊筋、箱表等,应采取气密性加强措施。穿外墙、屋面的管线和洞口应进行有效封堵。5.4.7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进行气密性指标测试时,应按整栋楼为单位进行测试。216建筑设备系统改造6.1一般规定6.1.1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应结合经济指标,综合确定设备系统改造方案。6.1.2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6.1.3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

42、热源宜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6.1.4冷热源、循环水泵、空调末端、通风机等用能设备应采用节能控制。供暖、供冷系统设备选用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T 3335 的相关规定。6.1.5供暖、供冷系统设备选用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T 3335 的相关规定。6.2供暖空调系统6.2.1保留集中供暖时,集中供暖系统涉及的热源、热力站、室 外管网、室内供暖系统、热计量等各部分改造宜同步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43、50189和地方标准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3/T3335中的相关规定。6.2.2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后,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226.2.3集中供暖系统的室内部分超低能耗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供暖系统改造应结合原有系统,同时对散热器片数或辐射供暖盘管长度等进行复核计算,并对系统水力平衡进行验算;2室内供暖系统回水支管应安装调节阀。6.2.4采用分散式供暖供冷空调系统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调系统应具有分室独立控制功能;2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安全可靠、通风良好、冷(热)媒管路尽可能短的位置,且应避免其噪声、气

44、流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3空调系统应考虑凝结水和冬季供暖产生融霜水的排放。6.2.5通风改造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设施;2厨房应设置独立的补风系统,补风宜从室外直接引入,补风口宜设置在灶具附近,补风宜采取加热措施;3通风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和设施上应设置可自动连锁关闭且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并采取密封措施;4厨房补风管道电动风阀宜与排油烟机联动,在排油烟系统未开启时,应关闭严密,不得漏风;5新风、补风管道均应采取保温措施。6.2.6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应设置热回收新风系统。热回收新风系统应考虑全年运行合理性及可靠性。热回收新风装置

45、应进行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6.2.7热回收新风装置类型应结合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性综合考虑确定。热回收新风装置的换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显热型名义显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5%;232 全热型名义全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0%;6.2.8通风空调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相关规定。6.2.9通风空调系统的空气净化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过程中不应产生新的污染;2 空气净化装置宜设置在空气热湿处理设备的进风口处,净化要求高时可在出风口处设置二级净化装置;3 过滤设备的效率、阻力和容尘量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46、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 的要求,且过滤效率不应低于高中效等级;4 应设置检查口,可更换过滤芯应拆装方便;5 应具备净化失效报警、提示功能;6 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应设置与风机有效联动的措施。6.3给水排水6.3.1更换给水排水设备时,应选用节水、节能、环保型产品;应采用节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应不低于 2 级。6.3.2应采用合理的供水方式,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供水压力;应选用节能、高效的加压供水方式和系统;给水管网水量充沛的地段,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6.3.3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

47、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有关规定。6.3.4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24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6.3.5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应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6.3.6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和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水供应热源。6.3.7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1 人均最高用水定额不大于 10L;2 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

48、筑;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6.3.8仅设有洗手盆或热水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量设计值较大时,宜采用集中加热方式供应热水,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保温防冻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应为 5565。6.3.9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定时供应热水或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 5m/d 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6.4电气6.4.1应按超低能耗

49、节能改造采用的机电设备参数进行负荷计算,25对供配电系统的容量、供电线缆截面和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等参数重新进行验算。6.4.2经评估需电气系统需要改造时,更换后的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 3 级的要求。6.4.3更换后的水泵、风机以及电热设备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6.4.4更换后的电梯、自动扶梯的节能控制应满足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T 2706 的相关规定。6.4.5改造后的供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主管部门的要求。6.4.6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经济技术合理时可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6.4.7应合

50、理利用天然采光,有条件时可采用导光装置,应采取节能高效、便于管理的照明控制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或场所装设有多个灯具时,应分组控制;2在满足用电安全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改造后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等场所应能根据需求进行照明控制;有天然采光场所的照明控制,宜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3人员变化数量大的公共活动场所,应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措施;4改造条件允许时,室内宜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6.4.8规模较大的公共场所宜采用自动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备下列功能:1接入包括声、光、红外微波等探测传感器;2预先设置并存储多个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3具有相适应的接口,与各类光源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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