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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不宜当成“啃农”原罪
木须虫
近年来,随着一些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日益壮大,村民分红等福利待遇逐年提高。但部分公职人员“混迹”于一般村民中,领取、侵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红,与农争利。对此,浙江台州玉环县委实行严峻整治措施,要求这些“啃农”资金须“吐出来”退还给村集体。截至8月底,玉环共有557名公职人员清退在村级分红款564万元,并全部交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9月9日《京华时报》)
公职人员该不该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红?推断的标准在于他们有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的受益权。从现行的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农村集体经济”有两个属性,一是农夫户籍的集合;二是以土地分层经营为纽带。以此论之,公职人员既没有农村户籍,也没有参与农村的土地经营,的确是没有受益权的。
明显,在现行的政策与法规环境下,浙江台州玉环县将公职人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定性为“啃农”,进行清理,把“啃农”资金须“吐出来”退还给村集体,并且规定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具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享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配权利,不得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猎取资金、资产、资源,这些措施是于法有据的。
但是,公务员无权参与农村经济组织分红,并不等于他们作为单独农村家庭成员要求享有集体经济收益诉求的合理性。农村集体是以户籍与土地为纽带,其中土地是利益的核心,尤其是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关系存续周期很长,一般一轮为25年左右,并且曾经担当着农业税费、训练统筹等经济负担,具有历史的稳定性。而户籍则不同,由于婚姻、生育、就业、生死等因素,具有可变性。这些因素的影响,在涉及到农村经济利益支配过程中,总是简洁遭到公正的瓶颈。
比如,假如以承包土地的多少来支配,家庭人口多的吃亏,并且土地承包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也会反映出来。假如以人口为标准来支配,家庭人口少的吃亏,反倒是超生户一类的群体还成了分红的最大受益者。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农村户籍反而成为制约人口正常合理流淌的障碍,不仅很多进城务工的人口不放弃农村户口,而且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城镇户籍人员还千方百计把户口迁回农村。此外,一些农村集体经济富有的村,村民早婚早育、超生成风。
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相关权益的界线模糊,土地经营权、户籍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形式,与之对应的变量,事实上无法反映出与产权相关财产受益权、继承权的公正性。就玉环县的状况而言,一些村为何将外嫁女、户籍外迁人口和公职人员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的范围?缘由很简洁,他们被排解在外,客观上是他们所在的家庭在集体利益的支配中严峻受损。
从这个意义来看,公职人员“啃农”不能区分对待,他们是户籍外迁类型人员的特例,职务与身份不是原罪。相反,公职人员参与“啃农”引发争议,所折射出农村集体产权的缺陷应当予以重视。从长远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应当以一个静态时点的家庭为单位的股权制,把承包经营从产权中剥离,回归到经济的范畴。股权与受益权、继承权对应,把诸多变量因素交给家庭内部的再支配中调整。只有如此,才能理清在土地与户籍上裹结不清的利益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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