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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_T 4074-2020 山东省美丽村居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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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020 P 5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0742020 山东省美丽村居建设标准 The standards for beautiful village construction of Shandong 2020-08-20 发布 2020-09-20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村庄整体布局.2 6 村居建筑.3 7 村容环境.5 8 公共设施.6 9 基础设施.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2、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建平、邵光平、胡丽娜、李若冰、李小寒、张竞、盖帅帅、鲁敏、张郭艳、苏娜、战彪、崔相楠、吕刚、陈泽、刘春巍、梁树阳、张乃征、孔令华、范甲旭、夏鸣晓、张楚、郭艳利。山东省美丽村居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美丽村居建设的目的及基本原则、村庄整体布局、村居建筑、村容环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辖区内美丽村居省级试点村的建设活动。山东省美丽村居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3、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6 标准电压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T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50824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T 5091 农村房屋建筑抗震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美丽村居 beautiful villiages 纳入美丽村居建设省级试点的,地域文化鲜明、建筑风格多样、田园风光优美且能彰显“鲁派民居”新范式,生产美产业强、生态美环境优、

4、生活美家园好的齐鲁样板村庄。3.2 历史文化名村 historic and cultural villages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确认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庄。3.3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GB/T 503572018,术语2.0.10 3.4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

5、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GB/T 503572018,术语2.0.11 3.5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GB/T 503782019,术语2.0.1 4 基本原则 4.1 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立足村民主体地位,发挥村民主体作用,积极宣传和引导村民参与美丽村居的建设工作,广泛听取和吸收村民意见,共建共享美丽村居建设成果。4.2 规划先行、统筹兼顾 科学合理编制村庄规划及村庄设计,统筹考虑建筑布点、环境整治、景观风貌、设施布局、公

6、共空间等内容,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4.3 经济适用、绿色低碳 合理利用闲置村居及用地,优先利用当地材料,使用易栽植、易维护的乡土植物,全面落实节地、节材、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倡导绿色村居建设。4.4 地域传承、特色多样 注重保护、挖掘和传承乡村的自然、历史、文化、民俗等特色资源和优秀传统建筑文化,突出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4.5 示范先行、有序推进 合理安排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发挥美丽村居建设省级试点村庄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美丽村居建设有序推进。5 村庄整体布局 5.1 一般规定 5.1.1 村庄各类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5.1.2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各项建设

7、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保护规划。5.1.3 村庄建设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应避开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区和生态敏感区。5.1.4 村庄无障碍建设应执行 GB 50763 的相关规定。5.2 村庄整体布局形态 5.2.1 现状片区应在尊重原有的肌理和格局的基础上,完善和优化整体空间布局形态。5.2.2 新建片区应在完善乡村自身功能的前提下,根据自然地形地貌和村庄历史文化特征,灵活采用空间布局形态。5.2.3 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格局、空间尺度,不得改变或破坏其整体空间布局形态。5.3 村庄景观风貌建设 5.3.1 村庄景观风貌建设应体现村庄自身特色,并符合山东省乡村

8、风貌分区的建设要求。5.3.2 处理好现状片区与新建片区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保持村庄景观风貌的整体性和完整性。5.3.3 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保持传统的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6 村居建筑 6.1 一般规定 6.1.1 新建及改扩建村居建筑,应充分考虑乡村实际情况,积极征求村民意见,尊重当地宗教、民风、习俗等文化特点,充分考虑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特殊性。6.1.2 村居建筑的功能应与现代生活方式相适应。6.1.3 村居建筑风貌进行整体控制,既有建筑的保护和改造应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及风貌,新建建筑应体现地域特色。6.1.4 既有建

9、筑改扩建应以功能升级、风貌延续为主,弱干预、微改造。6.1.5 新建及改扩建村居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地方传统工艺与国家标准有机融合。6.1.6 新建及改扩建村居建筑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6.1.7 新建及改扩建村居建筑的防火要求应执行 GB 50039 的相关规定,抗震设防要求应执行 DB37/T 5091 的相关规定。6.1.8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对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进行充分研究,妥善保护、精心修缮、适度利用。宜使用当地工匠,传承传统建造技艺。6.1.9 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积极推广绿色建筑。6.2 风貌引导 6

10、.2.1 新建及改扩建村居建筑应保护和延续传统风貌,做到:合理参照国家政策,注重普适性;充分借鉴地方经验,注重实用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兼容性;作为村居建设典范,注重引领性。6.2.2 门窗、墙体、屋顶、院墙、院落、细部应根据“鲁派民居”总体风貌特征和各分区典型建筑风貌特点,结合新材料、新工艺,形成兼有传统地方韵味和时代特征的“鲁派民居”新范式。6.2.3 鲁中山泉林田风貌区村居建筑应随坡就势、错落有致、体量小巧、色彩协调,与自然环境和谐一体。墙面主材质宜以石材、青砖、涂料、木材为主,主色调宜以青、灰色调为主,可采用青瓦、水泥瓦的坡屋顶形式。6.2.4 胶东半岛海韵山光风貌区村居建筑布局应

11、自然有机,轮廓线丰富多变,色彩饱和,体现山光海韵的视觉形象与开放融合、人文风情并重的村居风貌。墙面主材质宜以石材、红砖、涂料为主,主色调宜以红、白、灰色调为主,可采用红瓦、草顶为主的坡屋顶形式。6.2.5 鲁西南山水人文风貌区村居建筑应端庄大气,富有文化内涵和形式韵味,与山水、田园环境和谐一致,体现清新、雅致的村居风貌。墙面主材质宜以青砖、石材、涂料、泥面为主,主色调宜以青、灰、白色调为主,可采用青瓦、水泥瓦为主的坡屋顶或平坡结合的屋顶形式。6.2.6 鲁西北生态田园风貌区村居建筑应布局紧凑,形式稳重大方,色彩自然,体现富有质感和朴实之风的村居风貌。墙面主材质宜以红砖、青砖、涂料、夯土为主,主

12、色调宜以黄、红、灰色调为主,可采用红瓦、水泥瓦为主的平坡结合的屋顶形式。6.3 建筑设计 6.3.1 既有建筑 6.3.1.1 村庄留存老建筑改造,可采用以下方式:村庄留存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质量情况进行合理加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经济可行的方式修缮利用;与村民生活生产方式、习俗、审美观念密切相关的闲置老民居,可结合乡村旅游的建设改造为具有乡土风情的民宿、传统手工作坊等,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村庄中的老厂房、仓库,可结合村庄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为公共用房或产业附属用房等。6.3.1.2 既有建筑的整治应保护建筑的年代印记,采用安全性整治、功能性整治、外立面整治等方式保存村落发展的痕迹。6.3

13、.1.3 外立面整治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立面形式采用合理的方式,并注重村庄整体的统一性和协调性。6.3.1.4 村庄危旧村居建筑的处理,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要求。6.3.2 新建建筑 6.3.2.1 新建建筑应延续原有乡村肌理,与既有建筑有机融合,注意新老建筑相互协调。6.3.2.2 村庄公共建筑应结合村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合理的布局方式。宜采用院落式布局,形成错落有致的空间关系。6.3.2.3 村居建筑户型应充分满足使用合理性、功能连续性、空间私密性、建筑美观性、风貌协调性等要求。根据村民实际需求灵活布置附属库房、圈舍、农用车停放场地等功能空间,面积分配应适当,建筑层高应适宜。6.3.2.4

14、 村居建筑体量应在地方传统建筑尺度的基础上适当优化,与地方传统空间有序衔接。6.3.2.5 村居建筑色彩应基于传统建筑和地方材料进行选择,与既有建筑保持色调一致。6.3.3 建设节能及新技术应用 6.3.3.1 提倡农村绿色建筑,建设节能遵守以下原则:提升村居建筑的主动采光(遮阳)、通风和保温性能,节约能耗;总平面布局、建筑朝向和种植绿化应利于夏季和过渡季节的自然通风,利于在冬季直接获取太阳辐射;合理划定开窗面积,门窗可选用与村居建筑色彩基调相适应的中空玻璃、塑钢窗框等经济易行的节能门窗;合理选用适合当地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类型,如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沼气和生物质燃料等。6.3.

15、3.2 提倡材料循环利用,鼓励危房、旧房拆除后产生的建筑材料进行再利用。提倡本土材料的应用。6.3.3.3 在保证村居建筑整体风貌协调的前提下,提倡使用新型建材和现代施工工艺,提升村民生活质量。7 村容环境 7.1 生态环境 7.1.1 水、大气、声、土壤环境质量宜达到当地环境功能区相对应的要求。7.1.2 实施小流域生态清洁工程,对村庄及周边的江河、沟渠、池塘的水体进行清理保护,制定定期清洁清淤安排,并保持水体清洁和水流通畅。保护原生植被,岸边宜种植适生植物。7.1.3 村庄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 40%以上;废弃农膜基本回收;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 95%以上。7.1.4 严格

16、划定禽畜养殖区域,人畜分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5%以上。7.1.5 村庄宜发展无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的绿色产业。7.2 村庄卫生 7.2.1 村庄垃圾应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根据当地情况合理选择垃圾分类类型,实现垃圾“分类减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7.2.2 村庄垃圾收运设施应包括垃圾房、垃圾箱(桶)、垃圾清运工具。每村每 1000 人应配备 30 只以上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应根据垃圾分类方式以及村庄规模专门配备,每 30050

17、0 人应配备 1 名以上保洁员。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应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周边范围无脏乱现象。7.2.3 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同步推进,一体化设计改造,农村户厕无害化改造率达到 90%以上。7.2.4 300 户以上的美丽村居应合理配建卫生公厕,严禁出现露天或简易茅厕。卫生公厕应有专人管理、维护运行,并且定期进行卫生消毒。7.3 村庄标识 7.3.1 村庄应设计体现自身特色的标识符号。7.3.2 村庄应建设入口标识、道路指引标识、公共设施标识、旅游设施标识等完善的标识系统。各类标识在色彩、高度、视距和摆放位置等方面规范、统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7.3.3 村庄内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墙面应

18、保持整洁,对于有碍景观、违法的广告、标语应及时清理。7.3.4 村庄内宜布置体现乡村传统文化、风俗民情、村规民约的文化宣传栏(墙),起到村庄展示、文化宣传的作用。7.4 村庄绿化 7.4.1 村庄林草覆盖率山区宜大于等于 80%,丘陵宜大于等于 50%,平原宜大于等于 20%。村庄林草覆盖率是指村庄行政区域内的林草覆盖面积占比。7.4.2 村庄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 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3 m2/人。7.4.3 村庄建成区应建设不少于一处面积 500 m2以上的集中式公园绿地,公园绿地率宜大于等于 50%。绿地建设应执行 GB/T 50445 的相关规定。7.4.4 村庄主要

19、道路、坑塘河道宜绿化地段绿化普及率应大于 95%。7.4.5 村庄应大力普及庭院绿化,庭院绿化宜选择经济性的果树、蔬菜及观赏性强的灌木、花卉;绿化空间不足的可采用立体绿化。7.4.6 村庄绿化应适地适树,宜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抗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树种,采用乔木、灌木、地被相结合的绿化模式。7.4.7 重点保护村庄古树名木,保护率应达到 100%。对古树名木、古树群应建立档案并设立标识牌,宜通过设置生态树池、景观砌石等方法加以保护。7.4.8 村庄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村庄特点重点栽植 23 种特色乡土植物;重要道路可打造“一路一树、一路一花”的主题式道路绿化景观。8 公共设施 8.1 公

20、共服务设施可按照其使用性质分为社会管理、公共福利、公共活动、公共卫生、教育设施、文化体育、商业设施和生产服务设施八类。8.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依据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依据实际需求配置,应与村庄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相适应;应集中设置、形成规模,成为村庄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8.3 中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教育设施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 300 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8.4

21、 需改造的既有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庄的经济能力和村民实际需求,制订改造方案,减少重复建设等浪费现象的出现。8.5 新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结合自然环境与当地历史文化,突出乡土特色。8.6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经济条件较好的美丽村居可适当提高配置标准。8.7 可根据旅游服务需求新建或改建旅游接待服务中心,综合布局各项功能。有条件的美丽村居可利用村民自有住宅和存量用地改造建设民宿、旅游等经营用房。表1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 类别 项目 中心村 基层村 备注 社会管理 社会事务受理中心 在公共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警务室 农业科技站 劳动保障服务站 公共福利 幸福院 日间料理中

22、心 公共活动 公园绿地 公共活动场所 可与户外运动场结合 表 1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续)类别 项目 中心村 基层村 备注 公共卫生 卫生室 可进入公共服务中心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可进入公共服务中心,兼具留守儿童之家、会议室等功能 互联网信息服务站 图书阅览室 户外运动场 兼对外停车、集会、文化活动等 教育设施 小学 幼儿园 商业设施 农贸市场 餐饮店 便民超市 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邮政所 游览接待设施 生产服务设施 供销社 兽医站 农机站、场 晒场 注1:“”标识应配置的项目;“”标识可选择配置的项目;“”标识不需配置的项目。注2: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9 基础设施

23、 9.1 道路桥梁 9.1.1 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合理布局村庄路网。9.1.2 道路建设宜就地取材。村干路、村支路硬化率应达到 100%,巷路应体现当地特点和乡村风貌。9.1.3 合理设置村庄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信号灯等配套设施。9.1.4 加强村庄停车场的建设,且应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9.1.5 桥梁应安全美观,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桥梁应定期维护,并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9.2 给排水 9.2.1 应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以地下水为水源时,遵守地下水取水量不应大于允许开采量、不得盲目开采。以地表水为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不应低于 9

24、0%。9.2.2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相关规定。9.2.3 直接供水的建筑物,管网水压应按照建筑物层数确定。9.2.4 建有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宜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9.2.5 充分考虑自然条件、住户聚集程度、污水产生量等因素,采取集中处理、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污水治理模式,并选择适宜的污水处理工艺。9.2.6 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应达到 80%以上,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应达到 80%以上,处理设施出水达标率应达到 80%以上。9.2.7 给排水管道埋深应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外部荷载、管材性能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9.2.8 给排水管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经济适用的管材

25、。9.2.9 做好村居节水工作,普及节水型器具,提高村民节水意识,有条件的美丽村居可安装智能水表。9.3 电力通讯 9.3.1 电力网建设与改造应实行“一户一表”。电压等级应执行 GB/T 156 的相关规定。9.3.2 供电应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用电供给覆盖率应达到 100%,并应确保扩展的可能性。9.3.3 电线杆应排列整齐、安全美观,线路架设应规范、安全、有序,无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现象。村庄新建片区电力通讯管线宜采用管道下地敷设。9.3.4 道路及公共场所应设有公共照明设施,照明灯具宜使用节能灯具。合理布局村庄内路灯,村主路及公共场所照明覆盖率达到 100%,村支路及巷路可根据需要设置路灯。9.3.5 公共通信设施齐全、信号通畅,村庄互联网覆盖率应达到 100%。9.4 燃气供热 9.4.1 燃气设施宜统一安装,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加强用气安全知识宣传,保证用气安全。9.4.2 应结合村庄市政设施、资源条件、农户意愿及不同采暖方式技术经济特点等因素,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村庄清洁供暖建设。9.4.3 有条件的美丽村居宜采用清洁能源取暖。清洁供暖建设应与建筑节能改造同步推进,降低村居供热能耗。既有建筑宜对外墙、屋面、门窗等围护结构进行保温改造,新建建筑应执行 GB/T 50824 的相关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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