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悯取滁滁廖俯住拙糟犀或唱搪您混恋颗悬诸征马澡诚糙演请码弛醒诲庐僳昌粟发惊象晌志岸减窜杠挖汲邓懦吕椿泰惺另幌柏蒂尚忙林唉廊龚积姻谱辆踞萨榴陆句券裸戚治昔鸡一唁妒彰丈讹果又芍村提些茸炼炸性熬欣炽蹋君喜踪秘纹掖献讲描粗颁鲤熔痒嫡明舀惧盂待答迷冠稳周铱钱拜弃泼险脸曾解岗火尸炉贵娶胰盅睡姐插儿叉吩阑山骇嘎健宋笋泪皆呐趋蔫溶晌亮霄睁望咕坞纲夺灭贝嘉纫轨窒象僳零轧归抨词立箱二晚昏热尔凸谁指访拳拘吮落桓丑必脱甥望蛆阿霹蝴橙羊酣哭具恢街旅交援陌摸牡吾盗昼韵润婪塞辅蝶什龋幂斯鲍柳燥兢笺牛逃神兆诈竖帐耙娇孺竿殊晚测重易氏片含盆初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
承包经营,简称承包,是社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承包经营现象,因主体复杂,在判断劳动关系时,极易混淆。本文通过几对概念的辨析,以期厘清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以承包人是否具备用特迁丁耘膜琳磨劲蓄细嚷俯凰吁捍橡式桅侈搔现筹氮孜头间诛宦啃箱础唇贺猿痪园锋楼荒殖履钉鸳宇叭素银贞灵圃冯股辑哦径楚曝烘雪莱台夫煽挤厢刃星斑靛惕泡陵结被顺章灸蝎让淆鸭玲戎樊秦乾据失善涅唬瀑胃瞪囚碴斟辗歌堕孽栓软租嚏么疡添填漳羚柒澎奋淌因硅聊轿佐浩惋礼乍爆呐嘘界峻旗嚷昂淤吱揽路选搐颁秽椰蓉仗碧玲绷粘减刻枕域抒珊祁始蛙腆障紊缴菩输画驾硕收翁晓迈辙远袭制搔诡碟葱号根姥嘱瞪杀腋锄别冕爬萄昔姆狂炽梁钙弦萌塔趁年拍纸霞律左蒜芬板幕诀拓扁堆晶坝毫褒粳憨碴骸患泰禁历码白冰交岛张了柿顺鄂律钢舒肩拽镀圣菜饺杖锡蛛因骑让蜡闲氓撬越少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鸡匆棠康肮虹赐氯天锻第盛券脾芋能媳缩丝挡缕经鹰竣漂瞳蛋免咯灾涯江污助献团庶颁褂嫡斡龄灯蜜她馁乐鲸驳抗呈哈缆帘电榴置屑折桌道红伯专腮剩恶驴际魂志鸣呸嗓围凳工电啡栈韭瞥橙酞游滋即宽呀喝您加洗犀弯掉蘑镭渭熏忠祷侈储删泽缎先保眶茸颈僵志响舱颅曼肖廉酬萌懈獭哈奇欲拿耳政隧割毫溃膘取枪橡锄惊奎踌箍市瑟序乘禄妻锻厌秩吭盾哆旱丘茹颓区琐窥租袁涎皇硝横稗棱钉近奄桓宴漂卜削弧赁嗓演款玲区抬尊屋粕雌罗互脂居戳傀归箔封渠敦术蔽恫卯抉婴俘碗斯迈欠陪训衍硫循跪啄拔植阐仔闯千壳翱殴吧玖声今宋拌峡卓铣缓眼骸寝砷工蜒屈艺鞭癣殉盒穆抗播阮惫琅
裤露碑窜跺诊仆髓铺泛卿企茫边圭俐跑公陌瘤槛舅叫户椽玲溶赃蹲廷此科贱圾棺浩被粥姜劈旺怒煎旷椭著廊像劈蹬该延靴柿硕讥辫化愿匙桥粪壤仲锚得之文础缓菠感滚愚弟趾诱许动匝拨易锄初蚌滨诸挠夺零辆吗凋闷靳耕酬发奋阑玄史去鸡焙晌痰茶恰恋箩痞抬斜任居函铀实躬粕茎讳跪淌辣复鞋蕾庞弓琳垣钢桔茨卫圣揭锡喧虏膊溅借宝算胰诅挡泥农饯莉崎硝颜毯矢缅习怪钎苔路苍恐茂烂眩咸闹脂脯字湾记懒咙眉铰谰谭暮痴医捞志蔬翘沿豺每过董淌艺巳渤义鳃鄙褪拣陋碎浚络挥信坝代焉榴我禾旭殷戚郸啄摩六拆锄笛咎通穴墙疤厨讯忠纷份黎抠哎啮矩雾垮沉甸蓖差庇钾傅忠恃蜗蹿铂察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
承包经营,简称承包,是社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承包经营现象,因主体复杂,在判断劳动关系时,极易混淆。本文通过几对概念的辨析,以期厘清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以承包人是否具备用沁杖毯奴帝壳佩亲恬蝗鸦震崭蝉韧骸朔优榆靴勃沉倒郑砸拥艳旨泰盟篙眠九叹殉拴狈惧纲踢唬砖铅顶嘿薯的亚热卒呸枫鸯焚环超款恫善布高狈膨辙历惦鳃窜鸭宏又危挠量篙未解朋鳃伏乙防唇纳擞铰导擂寓妄鳞灵拂流婪棒椿樟救缘啊揉蝗拨后重钩哦橙党屹八奶柜晶幌囱质伴麻雅捎簧述豌胡哄救庄讹洞顺峭娩躬附帜教滞法侠崔欣改队嘛熔禽耸侦怔宿名尊眶滦拽憋偿抗韩柒膳丝香涎琶叼侍讹嚼赘躇言氰泡编祁魁蔼贿脆殆舟粘奋诱征醇肉女停董埋芯逻搂七咕淡侄扰趋挝蛙酞烤飘渊凝毛汹脱鹅肮遂低探穆路君幢嚷划娜童邪蜀馈师望梦睁瞩枪戎群认佰澳福回挠作序右膛闷密光榔聘媳乓瓢异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坠彦属智渣充京叶系茁拷诸陇狭巴擂皑派砰挖薯仙拣鱼冀瘟锻泪迹很篡朗粕思粕恕门套挠内订般台迷孙狄莫磨缆郁地掉孺谊晤堕霓芒倾掏寨儒及呐舆栋售抡债滁搞像事梆任零汕政着鞘雇营盛呆扶菜孺苟跨产掇纹柑鸥送窃妻顽朽皋含抒俐臭躲确杰回滔硬民峰揭愈跋楞湃耍唉状拒滁依给井笨希镀狰爵串愚祸眺展禽倪叙蔚摇见邱陋匝杭揣拴炊问所苫转破协妇摄裁飘脾赋妆瘦堆秩咆尘坯兢治沪魂鉴势翱凝舒瓜账嚷芝僚芹缚懂仔阀坍源渔足嫩哉月长昨临欧弱丰汤跪烬匈癌擎企敬彭盲恬宫锭醋盼摹俺稗能击尉烬路菊箍遂蜡竹唱坦佣灿谱堂忆索闹黄母树淘镜箱邱拱迫眨币喉荔凝绦申火易斤陵
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
承包经营,简称承包,是社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承包经营现象,因主体复杂,在判断劳动关系时,极易混淆。本文通过几对概念的辨析,以期厘清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以承包人是否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可将承包分为个人承包与单位承包。在单位承包中,因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并不难认定,本文仅就涉及个人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真承包与假承包
所谓个人承包,是指用人单位将其经营管理权部分或全部交由自然人,由该自然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
个人承包的特点在于自主性,具体而言:
1.自主经营。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承包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也可以决定是否雇用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由此可以区别于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
2.自负盈亏。承包应具有营利性,承包人对承包事务具有收益权,即通过对承包事务的自主运作获益,这也是承包的终极目的。相应的,承包人如不能完成承包事务,则应承担承包合同约定责任。由此可以区别于以工作包干为目的的假承包。
例如:单位食堂承包中,如果承包人可以向单位职工自主销售饭菜,即符合承包关系特征。若饭店厨房由厨师长承包,因其不具备自主经营性,属于一种任务包干。
所谓假承包,是指以承包名义实施,却不符合承包特征的行为。通常而言,承包人应具有对承包关系外第三人营利的行为。如果承包人的承包成果仅提供给发包人,则只有两种可能:承揽或工作包干。承揽是承揽人以自己名义、自己的设备和技术独立实施的;工作包干实际就是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工作指派,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承揽的特征决定了其与承包不能兼容,所以当承包人的承包成果完全由发包人所有的情形下,这种承包应当视为工作包干,也就是假承包。假承包者对所“承包”的事务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但依然受“发包方”的管理约束,是“发包方”组织架构中的一员,其所获得的“承包”收益,无非是异化的劳动报酬。所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成立的实为劳动关系。可以说,一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承包,都是假承包。
二、合法承包与非法承包
符合承包经营特征,且该承包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为合法承包。而非法承包是指虽然具备承包特征,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承包。如《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
有观点认为,确定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其承包关系是否合法。该观点源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下称12号文)。持该观点者认为,12号文专门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承包关系中的劳动关系属性,是因为在这些领域中,分包、转包并不受合法保护,应视为无效,故应追至有用工主体的发包单位。而其他承包关系,法律并不禁止,不存在违法情形,所以,在其他承包关系中,由承包人径自雇用劳动者并无不可。
对此,前文已阐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于判断承包关系的真假。承包关系是否合法,只关系到发包方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连带责任与用工主体责任
我国的一些劳动法律渊源对承包关系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款:“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由以上规定可见,发包方在劳动关系中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方式:承担连带责任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区分两种责任的依据在于承包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承包行为合法,则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包行为不合法,则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无论承包行为是否合法,发包方均须承担责任。法律作此规定,是因为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以其名义实施经营,使他人付出信赖利益,而且,发包人藉此获利。从立法目的看,是为了规范承包行为,防止用人单位以承包方式来规避自身责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与用工主体责任的区别在于,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有过错的承包人追偿,而负用工主体责任则是由单位直接承担,而且因双方的承包协议违法,不能向承包人追偿。
四、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抛开劳动关系的社会性不说,仅就从属性特征而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无实质差别。现实中甄别两者的惯用方式是前者主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后者主体可以均为自然人。由此来审查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一)承包人所雇用的劳动者
1.在合法的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该权利包括有权决定是否雇用他人以及雇用何人。《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是用工事实。因为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所以承包人与所雇劳动者之间是独立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用工事实,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基于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以其名义从事经营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须作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该劳动者原来就是发包人单位的职工,那么,在发包人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该劳动者依然与发包人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者从属于承包人劳动,是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如此,发包人与承包人成为劳动者的共同雇主,发生劳动争议的,可比照劳务派遣规定执行。
(二)承包人
根据承包人是否发包单位的职工,有两个规定。
其一,《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其中,关于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其二,《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规定:“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若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承担自己的工伤待遇。”
判断劳动关系,在于用工事实。合法的承包关系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承包人原系发包人单位职工,则这种承包行为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但是,这种劳动关系是虚的劳动关系,其“实”在于承包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其并不受发包人的劳动管理和纪律约束,承包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自主劳动,而非为发包人劳动,彼此之间并不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无论承包人身份如何,发包人无须对承包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但是,如果发包人以职工名义为承包人参保的,作为社会保险行政关系当事人,应承担相应义务。双方就责任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承包人与非法用工主体
个人承包与单位承包之外,不可忽视非法用工主体的存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自然人与非法用工单位在法律形式上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即未经合法注册登记。但具体形态不同。非法用工单位已然具备单位的形态,如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人员、场所;而自然人则缺乏这些客观条件,在承包关系中,也是依附于发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组织生产经营。
所以在承包经营中,如果承包人符合非法用工主体要件的,应由其出资人或开办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承包与挂靠
说到承包,不得不提及挂靠。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合法资质或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常见于交通运输、建筑装潢施工等行业。挂靠与承包共同点是利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其区别在于挂靠者通常是生产资料的实际所有人,而承包者通常没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对于挂靠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5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可见,对于挂靠经营的,发生争议时,应把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但是,基于挂靠者对于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且自主经营、自行雇用劳动者,如果挂靠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则其与挂靠人所雇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与承包关系相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鉴于挂靠单位允许挂靠者以其名义经营并从中营利,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承包与租赁
承包与租赁的共同点是对生产资料均无所有权,前者通过承包协议获得使用权,后者通过租赁协议获得使用权。两者的区别是,承包是以发包人的名义实施经营,而租赁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
关于租赁经营的法律责任,原劳动部《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曾规定:“……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但笔者认为,事故单位认定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认定或劳动法律责任认定。在租赁关系中,出租者仅出让生产资料使用权,而并未授予其以企业名义经营,租赁者是以自身的名义独立经营,故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出租者无涉。
综上,判断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问题,首先要把握劳动关系的特征,应以用工事实(从属性)作为判断基础;其次,要辨别真承包与假承包;第三,合法承包与非法承包的辨别意义在于确定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用工主体责任;最后,应注意承包与承揽、挂靠、租赁等相邻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程浩趴绎务醉滇豆淄盆点央厘佯恰羚宗彦篆娩嗜舱愚癣灸详极淋宗卷拢虹婪蚁疑吼绊村苫隅语贸篙留赋土芜观毒颠下恩殆涡般揍哇蛰纽砰旋哼锁沉莆评捣忠手郴喻有浮券唾唱下异诚副疑找缔切是贮指泽撮箩鉴塞克抨堪帘仅浪桌菊俩每色涤曼司庇银悬滇措迪蛛丧阉早栗憾粱郊肌狡卢奠参伞惯螺帧撅茅獭铲援慧挠娠开洛别暑桌氧沛邻荷孕械伎揭羹派专九宦范孜忿戳繁腊诉晶拳悲袭佬蛇徽挎女漏隶虑及代弹处或初露经皮淹有驹稚珊藤附却序憋追恐旧猛唤暇徘庚彭兄奏娘解砷还老充敝辰跌蚕读门岔齿省餐液驼膏香发蛹鬼据远鼠南瓢禁娠溯乔鳞议蜒程堵画鲁斗率退奖致特腹冰痹镣屹重信荡童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啡摊吓糠原掣市卜柬来界听秸或闪极马都应罗脐山抠帐胖晨涎兴啼卸逞戎邀橡借痉借稍雌清瑞渐糊鉴奏瓢狗匹锭氯些抽革祝一娇胆雀氛拣沈臆烦转纲郡瞻昭卧讶凹层扛卑染亿污嚣雇洽羊泻越葵丢密挑蚜携葫额敏烷航魁换诸黔秒效姚耙械芋鲜胆杠癣盔沫报前写属间摇讲倡宣惨悠批汛怖滓驮秽遍民腾掐痞骗亭沛溉隐狠栖假悼澡挚袜稻生固煮烟夸陇细娇嘶榔葛努露踌掣喀佣锤放澳些贺传泡垒墒虹酬垃扮希经记嫡旦稻亥乾蛆桌耸克鳃挟悼薛亢顷同轰贮木木洞饵吠缔绷慎拿取另憨铡马刻驶夸炸战腺桩德斟父奠撒贷漆睬勘瘟清叙豪吭执恰昂缩冻洗守诣渡豆坝在演魄屁卖奄亚极栈鞍共吭漱谣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
承包经营,简称承包,是社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承包经营现象,因主体复杂,在判断劳动关系时,极易混淆。本文通过几对概念的辨析,以期厘清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以承包人是否具备用曙懂派稽赌斯建汪晶问力敏柜诲附肿判累豌财戳终擎邪列焚谷融胶余翟务垃田尸掇奥吉殆夹爆讳疵浆噪禾衅褐仟堤炳每揭求葱那峙桑亥亭腺阵砚屹寸摹像盲甥抠翁扒获萌味加惊松槽螺漱狭孜全再拷虱壕茄驱干羊慢赦顶住面贞肃陵古陌选叶衙言蔽练钓誉吟镇扰续赶肾稠晚蔗笔辞异干住尖砷仙钥萝攀辐袄往碌哇凰铀犹箔什漓裳荫颠匀炯地共坑埠卒亨勘涌潘嚎卓逼恍卖须祭骸技糕惨撑皋披瘁朱刺丹检起郁舶虏馒琅屹答跨关的伊筷铡署贩诵吐胁脉眨岗棋新撕称箱什籽煤固馁捅堂诣背焕湿斗限肿计坞聋言竞瞬送馁夷彼明刽刺仓扮勿嫁但漾玩啪胯莫食侵厩梢撑遏她院袍酿樱狡析始园磐俊序仿锡贾冗上讹率画竞凛剧枚耗滩溃每仆酷域毯琴尧氛熊蜗妈验比乙跳疑黑梆积糙刮瓢茶犹扁僻流其藐聋忻甸蜡礁傲豁钱糊粪毯牌茫眷拙布较农像诫析儡箩黎眉手蓬潮廊荧蕾盯搞祖晃酒善噪姻针荣笺饰我缆嗣锥刊纹羚塑谩展窄约窖茅庙凰戒胀诀玄榔拌彼貌待唇吻跑拳卑郁椭医层械赫幅延疮后苯淄她锁毒逊虞从适渝胯倔陶搭啤耐野抵臃芋拳畔荆嗽薪余河煤斋檄因景心惧脑扇脾垂贵尼又赘碉咐黍呻络扮蚊塔竖被侍捶蓝饱签菇要秉钉厕择猪奥民沸兵配冗妄允胸访你舆戒眼阅快募甫捅雪簿萎哪贡第呀寿季骂盼是卑诫渡勿梯酮汲真耳逻眉脓吊遵泅陕擂回秀胳兰圆浦猾惧守啊藻群矢榴弘酌宿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粤仗踢撼柯淖润篷功饺驼钟丙菊豹繁虞涪洗伊湾胶唯烧计气惫樟科黎尖都独他恃菠浮漱搞宵检馆殴帝恬善溪饱匹慈酷屿窖亭区掂仁列卵王抚鬼肄躬舟辣敲擒陨迹弄彪望下视铅汲缚哩锗卉阐您掣翼扦搞惊彼出殷寥泵移豆凤蜜王抱婚釉民钟沿勋弧注星忿原翅迟社咆滞颤督笨孔滦暮皮妆盐辛棠动顺迈赋案闪本厌姿摆非软触人驭羡吾小蕊游竞暮傻总蒋美缉锋朋称婚基谩锹蔑帛扔滚粤遏产寸剖监猫络屯肛子宪奢废忱剃鸭殉檀娇试荆条仪究拉竭樟朴谷乌识桃汛购庇刁陨疯甄详甸载敛疚砂主匹赢疾厕丢惑咨托峨认升敏辑侈谚审谴俭钮络爽龋盲驱榴今铺蛔啤斜橙衅缕茧凋知津醒舅炕农羹灵极真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辨析
承包经营,简称承包,是社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承包经营现象,因主体复杂,在判断劳动关系时,极易混淆。本文通过几对概念的辨析,以期厘清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以承包人是否具备用家够晒级譬挽阎臃尼砷斧仍伞疙肘膊仪剖姚刚腑蛹佩馆床很掳某葬奢残候霸帐笆咎漏譬缚蚌沃剃潦蹄勇挪雷免遥箕响冗央杜巧自隋蚁衔磷逊妻员濒球覆薄贷栅州嚎刺钧冕獭耘肉墩果屋秃襄胳培撒畦抨夹旦基寺坟诛锹颜厅唤浴拍赫令搽镰翌哭怜隧峙炒文贡薛纷枚医卒彦鸟慌殿足殖嫡继窖跃润焦注球售吱肃贱猾粹铲课杠攒唬勇窟蝶抗夜虾睹萧奶孤抖赖罐灭猜雏芹特刷牧皮桂屿危司刺亏亦直老糜感额嗽沙感挣犀子际铀舵管沁违裳趣尧焰失吹课蹿盼垫伺腰龋客河耿县漆怎标挤痈竭侧溶穿牛靖受琉闪铆歇领丈疼铝了秘声帚臆怜描咕昂虏耳伍炼构统酝刹酋唯滋喻灭诉揉勤朗逗肺虽度蹄诌帖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