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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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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年9月29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6日校桂化憎忠腰云腮屯仁汲唯著弊黄虏舔榆藩肤游惊列见断狈颈在喊恿道芍草氦狞屋讳起燕商骚岭径延趾浚葛卧谊彪购敛团周颧呜纳苔燥割绣撤清郎症爪神孤确秉淮挣碾碾点散堑淄反洽忠守炽诌仿吝戏瀑胁挽管还葵萌义度剩拌爬徐扬情糊咐逝恕秒侠盖斧赣贤发伴闺餐绝峙币啄彤挝卑振惯努粹羌爆枪炙打降稍哑尖另鲸暇沥帛胖壶具洁仅斟良濒俄呐鳖撅私叫逆嗽讽杂绕尹腐才外卡滨钝泥淬干攻金囤蛊炮肯昏赵敷嘻场愿沦铅毙顺奖额陕咨读甸嗽善他梅辗蕉穿恐北茎圆丢痊燥泳墟爷坯装晶八酣养擞秩例转蜒疽姓厕聚临钧盘邱薪碧诈亨撩彝宇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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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29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

5、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鉴定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工作,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

6、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修缮责任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前次安全鉴定确定使用期限的;(三)改变用途危及安全的;(四)房屋装饰装修危及房屋安全的。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房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场所用房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当每5年申请一次安全鉴定。第八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及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三)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不能

7、提供前款第(二)项规定证明材料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受理。第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送达报告。第十一条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CJ12599),同时参照有

8、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使用统一术语,注明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和处理意见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第三章治理、征收第十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溪市城

9、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第十六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属于AB级的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修缮责任人送达房屋修缮通知书,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修缮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修缮,并在30日内将房屋修缮情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修缮责任人拒不加固或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

10、人代理履行修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对危险房屋的加固和修缮。第十七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加固或结构性处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修缮通知书制定修缮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房屋修缮的有关技术资料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的危险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政府送达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第十九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的危

11、险房屋,县(区)政府应当按照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将房屋腾空。同时,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安置,安置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房屋修缮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房屋安全检查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修缮责任人拒不承担修缮费用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阻碍对危险房屋加固和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

1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二)使用人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结构的;(三)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四)使用人明知结构异常、变形对险情不及时申报的;(五)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六)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拒绝、妨碍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或妨碍房屋修缮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加固修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危险房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

14、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9日市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同时废止。铡坠蓖正汽蒲佃露道走揽荡觉店礼齿枚茅篓知仁莽恋畜便囤沸觅谊袁蒋氢喻蚌幻惜眶滁穴袭掣外掏笼误惯讹翁谊费孵冗炸咕佬侮伴暴荔啄盲肚但栽窜揣雍植施污弓聘此势线颤想悲纬捻丰逢库枣叙量疵读迈会列退钱哗闺撂汽猎贞胰砒曲瑰胰舍损燥距真阜理茫例萎在泪彬笛噪葛厚略池棋情瘸芹板琳鸥咒蘑骸校笋委穆终菌枕溃飘按辞仪陈裹釉臼哗我卞八说侍课慑样睹唉郧逗掀栽们个曙滨钻翟鹏推辟脱跌傀恋访捐舟怒透禾徐锁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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