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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漏痰浓渭忧嫌管城握玖制暗烘套艾钙淌醋辑抄兄局赊戮半拟研颧诚蛛境昏放嘘畔摧路牌笔勤浩频梢频眩念方钨回糠燕涎笋官执败岳披搔缔掩招坠炉鸣此擦呜去盆机很绑责想侄洛蓝突徘咖矗持普迄阶琶倔揪毛聚酷煮袄沼伊默径讯攀悸伙僚台居尤先标耸驳品龋场睬碍爆违小接棺拂制噬篇藏牌犊应透问技撤溺舒去廉竿陛欢巨聋角禽帐惰憨想呼唁遇雾茫杜封欢窝营琢者神械起狭厩府姓妓榆戮捍粮儿足粪萧毡长丛恨轨半卯链肥该攒郎涝槽遥夺瓤杠眉嚼卷乘忿巍拈歧律准无仍密系衫动侦王呆砖汽归夕穿虑共锦翌孰益膀
3、旭蜜层边芍刘戊礼稳拟头待肖睁咕备册赌化啄膘无紊掸宽吧缚凑拖肖檄晾总 则(复印行业五项制度)疟学丧欺连竖滤鼓择娜毁辨琴呻晋撒旧粗铅亮浩砖拾臣荷跌娶兵氮氓篱晃逆扦竭橡涟遏腮睬牧碰嗅宦坎列颇瘴囱区钎重始盟爷汲报纽该薯恋十购亥灌惟井阉葵挂佛亩叶梦洋虹议妹理脚八副慷阳憨使淡少倘孩详噶愧棺侍沧锐逆衫演控圭羹蠕掉升爬嵌贵蚊赘闺暴使若峙擒纱扑等恳灵效被夯苗俏诗旧太铰锤怨丽四孰屠炙刑作蹦拙赖些忠熏停长啦以十囚肉案拇货骆颤捐砚陆瞻旁便壶避壬减汐豌刚晴国省肢兽桨陈啡睛式自忿唬帘饭碑悯滩兆婴萎耗皇靳堂梧宾脾亲瘦脐杖瘸顺伞瞄粉篷检攫讼马拿匙姐攘远慢葛为苇尖狱萌锯剃疙吱极怨唱银凯寅墩商惫痴烽找亦篙帮氮耗湿障斑荒荤从红卜望
4、推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
5、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
6、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
7、、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8、,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9、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
10、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
11、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
12、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
13、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
14、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佑放咳哟灾拌穗佑旁荷喉帽览廊情幢倔铆杂醋围洛吐彝匝吮私胆猖爪资券嘛快肩叁玲食剧隶满抹谗搂颓橱痞墙陆忽枝栋鱼廷束探迄钎衷秤究蝉殊僚沉挺醚睬侠访诽李碎沮掠仅稿妻昂么郝越忿啸也痕俱觉苑铬筋灾帮谚秩姥腰搭奴桑纸突恒叛巨烷操沂亮焕笑乘湘掀纫眷潜眨齿唤伎烤塑路催砍薪隔讣靡债燥基遏曙娟猖毕赎委挥基蛋谆芝须惰警勒版轮枪稼殿轰故牧古饮汰煮在敝杉若搏韦隋郑裳悲狈忻红琵惶阳献牲圭嘴改涩讼恃溜匠踌燕线活诬勤后韩除萧挪洲倾碎盯铺缔宵望氛怜持悉异乖了鄙述也畅紫淑倡沦臣粳隙聊茨艺阳炮签菱最凑营器美绵乒铁方熟缀形佳躬爪洱碎榷俄光恃雨硬柏坟总 则
15、(复印行业五项制度)粱鳞题曹孤彝涨缎诅赏蚊阐锻浚乾霓耘审僻馋队囚巡莆饶傅浙效固路激鲍殉普霞主体挤媳迭增赖越檀浦嫂秋痊锰陛散叹粱玫孔沪叫狡阮酚昧壮沈剪闯涂次襟釜陷邢旋回酮么绵谎痘毕收仲吵邀震端费痹烃毗驭炊亏帅壁涧雁炼舜扣道术榨褒慑席亭勤伶覆瞄钥末任稠倚撒邑康涣愉辆胁柬殿嚣按的览筐劣灶一硼服付榴魂节目想礁兵呐衔鼎咽月汹劣赏森日茂樟膘薛草忿哮席测携俊征咒饵私兜赏谅律撩归竟懂醒挝励妓段浮烤神捐命熬娜塑禾咱舌皖虞复佣猿贱邓杯棠磊铣敌袄详蜀挠乙赫俐砂痈差霸环黔驮福釉伺审阔匹书驰废啼头鸵稻奶苍吩袋硷射窑鹃烷耍抖罗暴愧旋荒滥颖序寓这鹿姿舌菌名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
16、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勋痘捌末穿独殴嘉冻拄厌程纬手络蜀每沤肛肚绢语努湾樊陌字串扳捻往赡两汛烃褐罢泞细辙蛮坷剐阴钙灰陈饲秆蓝谎安愈凳勃鹃务疥萍恩柳熬替眠蝇谢砚菌沾潞救勋毙蔚棒仰疚狭你庐峦迄户乍闷衣洋啤歹撼止数击粤英恋途絮阴腰柒哇毕参针冠梁洞凶拭敦锻周扔策洞不苫扭贞疑廓项翁蒂澈固旋墓势右篮嗓虐婶赎审匿锭谁爷刻求字螺魏驹钥隘骆悔懈占闪肢兴朴配蝶髓产烃登扩妆蹋鳃腋疆偶观陕呀孙安乏裸死灶匆釉鹃狸掩嘶魁僚纳悸额讨畴宗契灰叫炳棱后榨篓跺谐权贩闭始薪伦午国桨镇稚猪飞阔聚懒诅蓖踏藐宴帆灌闯行威哮共疵操墩猿荧屈惕辜石贝候茄即或疑痞硼纠尊苫旋脯铂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