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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认证二手车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高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针对开展“行”认证二手车的合作机构的管理与“行”认证二手车品牌维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授权从事“行”认证二手车工作的合作机构及其聘雇人员。
第三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下设的贯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行”认证二手车合作机构的申请受理与资质审查、认证合作机构、日常管理、争议解决以及技术体系的开发与运营。
第四条 贯标工作办公室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发展"行"认证二手车合作机构,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所有合作机构均应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签订合作委托协议书。
第二章 "行"认证二手车合作机构资质条件
第五条 从事"行"认证二手车业务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遵守《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要求并积极推进贯标工作;
2、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员,清晰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并设立相应的质量监管制度;
3、承诺对"行"认证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行为及结果负责,如果出现失误,积极主动承担赔付责任;
4、使用统一的"行"认证品牌与认证标识;
5、能够根据自身运营能力,承诺年度认证数量;
6、接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工作联络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
7、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8、具备1台以上的汽车举升设备、车辆故障信息读取设备(解码仪)、漆面厚度检测设备(测厚仪)、照明工具、照相机、螺丝刀、扳手等常用工具(详见附录);
9、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经营区域与“行”认证工作推进计划;
10、具备10名以上经过贯标培训的注册评估师 (5名已经注册取证,获得授权后的6个月内再完成5名注册评估师的取证),并经过“行”认证执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11、前置缴纳"行"认证二手车质量保证金(见附件);
12、使用统一的认证报告序列号,实时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传输认证车数据;
13、符合"行"认证二手车品牌的车辆,只限于以交易为目的且车龄在7年以内、行驶里程在不超过15万公里的车辆,经国标检测后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第六条 合作机构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关系:
1、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没有行政隶属及产权归属关系,各自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
2、在从事合作事项时,合作机构应接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合作机构在从事合作事项时,应遵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接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4、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有权受理消费投诉,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合作机构应按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的处理意见,处理消费纠纷。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有权追究合作机构的责任;
第三章 合作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合作机构
1、“行”认证二手车合作机构管理部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
2、“行”认证合作程序(认证合作机构机构申请流程图见附录):
a) 机构组建。
认证合作机构的组建,必须符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认证合作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b) 申请。
已经组建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递交《"行"认证二手车合作机构申请书》;
c) 资质审核。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 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给予回复;
d) 认证合作机构。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认证合作机构经现场审定通过后进行认证合作,签订认证合作协议、进行认证合作并颁发证书,同时纳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的日常管理;
e) 人员培训。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认证二手车执行标准培训后持证上岗;
f) 场所装饰。
g) “行”认证二手车合作机构需按照统一的装饰规范并在通过现场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g) 注册开通。
认证合作机构证书需悬挂于认证合作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认证合作机构应向接受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说明认证合作事项。
第八条 业务管理。认证合作机构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和相关资料开展对二手车鉴定人员的操作规范培训;
2、执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备案的收费标准;
3、执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统一的操作标准;
4、执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技术、业务、市场的运行规范、准则及其格式文本和数据传输要求;
5、禁止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名义从事任何超越“行”认证合作范围的事项;
6、具体管理规定
a) 认证合作机构二手车鉴定人员的任免应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备案,未经培训考核人员不得执行"行"认证二手车的鉴定评估业务;
b) 认证合作机构在开展服务时,应遵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的业务管理规定,与客户签署或填写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合同、表格等业务受理文件;
c) 二手车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培训教材、场地设施及器材配备等情况应事先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审定,其变更亦应及时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备案;
d) "行"认证二手车质量保证金及管理费上缴的时间和方式:于合同约定时间,将该年度(季度)应上缴的费用,以银行电汇的方式汇至如下帐号、开户行: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e) 从事认证合作机构范围之外事项需事先征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书面同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本着对认证质量负责的原则,有责任对合作机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认证合作机构的人员情况、设施环境情况、车辆鉴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不定期检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还将不定期对认证合作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责任承担
1、认证合作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认证合作机构出现评估车辆争议问题时,参照认证承诺及争议处理规则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当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将扣除2000元以上至全部保证金的违约金:
a) 不按规定向委托方说明服务范围的;
b) 不按规定悬挂认证合作机构证书的;
c) 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文件、表格和数据传输的;
d) 不按规定上缴管理服务费的;
e) 进行虚假承诺;
f) 车辆检测出现质量或服务争议投诉的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暂停认证合作
认证合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认证合作1至3个月:
a) 未按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操作,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b) 出现重大鉴定事故或引起舆论负面报导的;
c) 年内累计车辆鉴定争议投诉率达到3%的;
d) 收费有价格欺诈的;
e) 因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正常的"行"认证二手车工作的;
f) 拒不接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监督检查或虚报、瞒报真实数据的;
g) 进行误导宣传的;
h) 未经批准超越认证合作机构范围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
a) 解除或终止认证合作机构,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认证合作机构承担因解除或终止认证合作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五章 认证合作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一条 认证合作变更
1、认证合作变更的条件
a) 认证合作机构的组织机构发生变化;
b) 认证合作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
c) 认证合作机构的业务能力扩大或缩小并经过审核确认;
2、认证合作变更的程序及时限
a) 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审查是否符合认证合作变更的条件;
b) 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变更的事项;
c) 重新认证合作机构、更换证书、公告说明;
第十二条 认证合作的解除或终止
1、认证合作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a) 已经不具备认证合作机构所必须的条件;
b) 取得认证合作机构资质后,一年内(应有时间限制,一年或者半年)不执行认证工作的;
c) 超越认证合作范围开展业务,情节严重的;
d) 不遵守认证合作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后果严重的;
e) 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f) 未经同意将认证合作业务转授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的;
g) 按本办法第十条暂停合作后,经过整改仍不符合从事认证合作条件的。
h) 认证合作期限届满未续约的;
i) 其他不适合开展“行”认证业务的情况;
2、认证合作解除、终止的程序及时限
a) 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审查是否符合认证合作机构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b)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或终止认证合作;
c) 解除或终止认证合作的,收回认证合作证书、发布解除或终止认证合作机构的公告;
d) 时限:自解除或终止认证合作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认证合作机构的撤销与提前终止合作
1、认证合作机构提前终止合作,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并要完成或妥善安排现有的工作及任务。如因认证合作机构单方提前终止合作造成的损失或赔偿,应由认证合作机构全部承担。
2、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市场变化以及业务发展等合理因素,不以认证合作机构有过错为条件,单方中止认证合作,应提前3个月通知认证合作机构,并妥善安置相关事宜。
第六章 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认证合作机构的保密责任
认证合作机构应遵守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规定,对于因执行认证合作业务所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负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办法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备案。
2、本办法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贯标工作办公室负责修订与解释。
3、本办法自 2014年6月1日试行。
附录A 认证合作机构申请流程
附录B: “行”认证二手车设备目录
序号
设备目录
分类及推荐规格型号
功能
相关要求
1
汽车举升设备
(不少于1台)
Ø 两柱举升机:煜信TPO309E、杰奔SOL3500等
Ø 四柱举升机:爱夫卡FSZ3600、艾沃意特EE-6435S等
Ø 剪式举升机:中意泰达STD、青岛金华SLS207M等
Ø 其他举升机
车辆在举升机工位,通过人工操作可使汽车举升一定的高度,便于汽车检查和维修。
1.最大举升重量2吨以上(含2吨);
2.符合最新的《汽车举升机产品标准》
2
车辆故障信息读取设备
(不少于1套)
Ø 元征X-431系列故障诊断设备;
Ø DF系列故障诊断设备;
Ø 其他品牌故障诊断设备(符合通用车型检测要求);
用于检测汽车故障的便携式智能汽车故障自检仪,用户可以利用它迅速地读取汽车电控系统中数字量的故障以及模拟量的故障,并通过显示屏显示故障信息。
3
漆面厚度检测设备/漆膜仪
(不少于1个)
Ø 德国尼克斯系列产品
Ø 国产DF-5000车身检测仪
Ø 国产DF其他系列车身检测仪
Ø 其他设备
不损伤物体表面,利用电磁感应或涡流原理就能测量出物体表面喷漆的厚度。
最大测量值在2 mm以上(含2mm)
4
车辆外观缺陷测量工具
(不少于1套)
Ø 轮胎花纹深度尺:凡客LT型、南光SG型等
Ø 焊缝检测仪:里博TUD型、艾森ASUT型等
Ø 其他工具
5
车辆结构尺寸检测(可选设备或工具)
设备
(不少于1台)
Ø 全自动电子车身检测仪
Ø 大梁整形定位仪
Ø 其他设备
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工具
(不少于1个)
Ø 盒尺或皮尺
Ø 其他长度测量工具
测量车体整体尺寸(长度、宽度、轴距等)
测量范围在5米以上并符合测量相关标准
6
其他设备工具
Ø 照明工具(不少于3个)
Ø 照相机(不少于1个)
Ø 螺丝刀(不少于3个)
Ø 扳手(不少于3个)
Ø 其他工具
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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