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
技术方案
5月
目 录
一、概述 2
1.1方案背景 2
1.2建设原则 2
1.3建设根据 2
二、项目目 4
三、建设任务 5
3.1 制定全国技术方案 5
3.2 建设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系统 5
3.3 建设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 5
3.4 优化企业名称审核流程 6
3.5 强化企业名称争议调处 6
四、总体设计 7
五、功能设计 9
5.1 建设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系统 9
5.1.1 建设规定 9
5.1.2 开放查询范围 9
5.1.3 功能阐明 10
5.1.4 设计规定 11
5.1.5 名称数据清理规定 12
5.2 建设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 12
5.2.1 建设规定 12
5.2.2 查询比对范围 13
5.2.3 功能阐明 13
5.2.4 设计规定 15
5.3 优化企业名称审核流程 16
5.3.1 流程优化方式 16
5.3.2 业务流程图及阐明 17
5.4 强化企业名称争议调处 19
5.4.1 名称争议处理功能 20
5.4.2 名称强制纠错功能 20
六、安全保障 22
一、概述
1.1方案背景
近年来伴随商事制度改革不停深化,“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热潮不停高涨,企业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缺,“起名难、效率低”成为困扰企业便捷准入痛点。为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工商总局有关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54号)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1.2建设原则
1.便捷高效
充足运用电子化、网络化优势和特点,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推行网上办理、简化申请、审核、登记流程,提高企业登记效率。
2.安全可靠
运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企业名称登记改革有关业务系统安全可信、稳定可靠,保证提供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1.3建设根据
1.《工商总局有关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54号);
2.《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3号);
3.《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4.《企业名称相似相近比对规定》。
二、项目目
根据国家与总局对商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文献规定,围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任务,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为宗旨,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通过推行网上办理,简化申请、审核程序、登记程序,深入提高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改革提供愈加有力技术保障。
三、建设任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任务重要包括制定全国技术方案、建设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系统、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优化企业名称审核流程、强化企业名称争议调处。
3.1 制定全国技术方案
根据《工商总局有关提供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54号),总局制定下发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技术方案,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信息化工作。
3.2 建设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系统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应按照《工商总局有关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指导意见》(工商企业注字﹝﹞203号,简称203号文献)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企业名称库。
各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总局本级,如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本省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系统,辖区内名称库不实行统一开放,建立本省市企业名称查询导航,向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可靠企业名称查询服务。
3.3 建设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似相近比对规则,建设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对拟申请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干预和自由裁量。同步建立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与登记系统有效链接,以便申请人填报有关信息,提交企业名称申请,切实提高企业名称查询、选择、审查自动化、智能化程度。
3.4 优化企业名称审核流程
有机结合比对系统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企业名称网上申请,对企业名称登记流程进行合理优化,精简材料,简化流程,实行审核合一。对于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地区,鼓励建立对应制度,实行企业自主申报。
3.5 强化企业名称争议调处
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同步,坚持放管结合,建立企业名称纠纷事后迅速处理途径;建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冲突处理机制;强化不合适名称强制纠正措施。
四、总体设计
提高登记效率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内在规定,在各地开放名称库基础上,总局提供全国名称统一开放查询导航、名称统一规范管理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各地名称查询入口,为各地名称登记提供规范支撑。各地应围绕处理效率问题展开,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比对系统入手,通过推行名称网上申请、简化审核流程,提高登记效率,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发明条件。
总体设计图
1.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服务: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社会公众提供比较完整、系统企业名称查询服务。
2.企业名称比对服务: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似相近比对规则提供企业名称比对服务,对拟申请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成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照、选择。
3.全国名称统一开放查询系统:总局提供各省级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统一入口,各地提供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系统导航链接,以便企业顾客与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4.全国名称统一规范管理系统:为全国名称业务提供统一名称用字规范、名称禁限字库等业务基础规范,通过地方申请、总局审核规范更新模式,不停完善全国名称规范信息,系统支持总局自主更新规范信息,支持各地通过系统查询、下载规范信息,为各地企业名称查询比对提供规范支撑。
五、功能设计
5.1 建设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系统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事项之一,应当于10月1日前依法、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开放企业名称库,为企业提供比较完整、系统查询服务,是贯彻企业自主选择名称权利前提条件,也是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基本工作。
5.1.1 建设规定
总局建设全国名称库开放查询服务导航;
省、市、县名称库不实行统一开放查询,省局应建设本省名称库开放查询服务导航。
5.1.2 开放查询范围
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范围如下:
1.存续企业名称;
2.变更未满1年原企业名称;
3.被撤销设置登记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名称;
4.被撤销或被吊销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3年或因其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企业名称;
5.已申请但尚未核准企业名称;
6.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仍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
7.其他需要开放企业名称。
根据以上7种状况波及总局名称状态归类详细如下:
名称库开放查询范围
波及名称状态
1.存续企业名称;
已登记名称
2.变更未满1年原企业名称;
变更前名称
3.被撤销设置登记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名称;
吊销名称
4.被撤销或被吊销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3年或因其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企业名称;
注销名称
5.已申请但尚未核准企业名称;
已申请待审核名称
6.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仍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
已核准未登记名称
7.其他需要开放企业名称。
撤销名称、迁出名称、
以上为总局名称状态归类状况,各地仅供参照。
5.1.3 功能阐明
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功能,查询人可以通过输入字号、行业表述等信息,查询到相似和近似企业名称,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参照。该功能重要波及两个方面规定:
第一,查询条件方面:
查询条件应包括:名称字号、名称行业;
查询方式:以“包括”方式进行查询。容许申请人录入任一一种条件,也容许两个条件同步录入进行查询。录入一种条件,则按照该条件查询符合条件名称记录;录入两个条件,则联合两个条件进行查询;
第二,查询成果方面:
查询无成果显示:予以申请人“无相似企业名称”提醒信息;
有查询成果时,查询成果列表应包括:企业名称、名称状态阐明、名称有效期。
5.1.4 设计规定
在名称库开放查询功能上,有如下几方面规定:
1、企业名称库开放后来,提供查询服务功能,对所有有查询需求社会公众开放,不需要进行账号注册。
2、对于查询成果,需要进行查询成果数量限制,一次性不能显示超过50条成果记录。对于符合条件但存在超过50条查询成果状况时,向查询人予以提醒信息,规定细化查询条件。
3、对于提供“名称字号”查询条件,应进行规范性检查。
l 字数规定:名称字号应由2个及以上中文构成。
l 用字规范: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中文,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5.1.5 名称数据清理规定
开放企业名称库查询,需要统筹做好有关工作,对既有及历史名称进行全面清理,对过期数据、不规范数据、不完整数据进行必要整顿,保证名称开放查询可靠性和有效性。
5.2 建设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似相近比对规则,在开放企业名称库基础上,形成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面向社会公众和工商人员提供企业名称比对服务。
通过比对服务功能,提高名称管理系统智能化能力,辅助社会公众和工商人员进行名称申报过程中有关操作。
5.2.1 建设规定
总局、省、市、县工商部门根据本辖区名称管理系统建设状况,建设完善本辖区名称比对系统。
各省建设企业名称比对系统后,应下载总局建设“全国名称统一规范管理系统”中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对本级系统进行信息初始化。
各市县按照规定建设本局企业名称比对系统,应当调用其所属省局形成禁限用字词库,进行比对筛查。
各省名称比对系统在平常运行过程中,应保证本级系统可以及时下载更新“全国名称统一规范管理系统”中各类信息。
5.2.2 查询比对范围
企业名称比对系统进行申请名称检查时,比对名称范围包括:
1.存续企业名称;
2.变更未满1年原企业名称;
3.被撤销设置登记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名称;
4.被撤销或被吊销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3年或因其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企业名称;
5.已申请但尚未核准,正在申报流程中企业名称;
6.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仍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
5.2.3 功能阐明
企业名称比对系统对申请人提交企业名称,根据拟申请名称、字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与已登记或者被保护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等进行比对检查,并将比对服务成果反馈至名称管理系统,辅助申请人和业务人员进行名称申报业务办理。
企业名称比对系统应当具有如下筛查功能:1、字号禁限用筛查:字号中具有禁用字词信息,向申请人或受理(受理审查)人员提醒严禁理由,不容许继续操作;字号中具有限用字词信息,提醒限用理由,根据申请人意愿决定与否继续提交。
2.名称相似筛查:名称存在相似名称时,向申请人或受理(受理审查)人员列明相似名称清单,提醒严禁继续操作。
3.名称禁用字/词筛查:申请名称包括禁用字/词等,或者其他违反严禁性规定期,向申请人或受理(受理审查)人员提醒严禁理由,不容许继续操作。
4.申请名称存在同(全)行业字号反复时,提醒严禁,不容许继续操作,给业务人员列出反复企业名称明细信息。
5.名称限用字/词筛查:申请名称包括限用字/词,或者波及其他限用规则时,予以提醒,提醒申请人其名称中限用内容,同步提醒申请人选择使用该名称需要提供对应证明或者授权文献。
6.名称近似筛查:申请名称存在近似名称时,予以提醒(在近似风险,存在审核不予通过也许,或在使用中也许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合适企业名称被强制更名法律风险等)。申请人坚持使用,比对系统可以通过,但应当让申请人承诺,当近似名称企业提出异议,申请人应当变更名称。
名称近似状况至少应包括:存在与申报字号部分相似(持续两个字以上)名称;存在与申报字号音同名称;存在与申报字号字形相似名称;申报字号包括另一家企业字号。
5.2.4 设计规定
企业名称比对系统应对名称申请内容进行规范性检查,对于存在不规范信息时,反馈信息录入不规范,申请不能通过。名称规范检查范围包括:名称行政区划、字号用字、行业表述、组织形式四个方面:
1.“名称行政区划”规范检查:名称行政区划应与辖区规定相似,如冠省名。
2、“名称字号”规范检查:
l 字数规定:名称字号应由2个及以上中文构成。
l 用字规范: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中文,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3、“名称行业”规范检查: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应当是反应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用语。有条件地区,可以提供名称行业表述选择或录入功能,并进行必要规范核查。
4、“组织形式”规范检查: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构造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尤其是法律明确规定组织形式。但对某些特殊形式,如“****厂有限企业”、“****中心有限企业”等应当容许使用,但应提交审查人员核准。
5.3 优化企业名称审核流程
5.3.1 流程优化方式
为提高名称登记效率,重要从如下几种方面进行名称登记流程优化:
1.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属同一机关时,可将名称核准流程并入企业登记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不属于同一机关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保证名称登记机关及时掌握名称登记状况。
l 总局核准名称在省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企业,省级应当通过总局后期提供有效衔接机制及时进行名称信息互换,保证名称信息和企业登记信息同步。
l 省局内部假如使用不是同一登记平台,应当检查全省范围名称信息,并及时反馈登记信息,保证名称登记机关及时掌握名称登记状况。
2.通过企业名称比对服务,优化名称核准流程:
l 网上申请名称,通过比对系统筛查,不波及禁限用、相似、相近情形,登记系统即时自动核准,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等有关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l 网上申请名称,比对系统提醒存在相似或者禁用情形,登记系统即时自动驳回,根据比对成果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l 网上申请名称,比对系统提醒存在限用情形,申请人按照系统提醒进行有关操作,上传符合限用规则文献材料提交审核,实行审核合一,审核人员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与否核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l 网上申请名称,比对系统提醒存在近似情形,实行审核合一,审核人员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与否核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5.3.2 业务流程图及阐明
审核流程优化以名称预先核准为例,业务流程图如下:
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流程图
业务流程阐明:
1.信息填报
申请人选择企业名称网上申报,录入需要申请企业名称和有关信息,系统通过企业名称比对系统筛查成果,提醒申请人进行对应业务操作。
2.审核
假如提交业务申请信息存在限用情形,则该申请需交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假如审核同意,则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供申请人打印;假如审核驳回,则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告知书》,供申请人打印。
审核时限规定:3个工作日。
3.文书打印
当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通过企业名称比对系统筛查没有给出筛查提醒时,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当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通过企业名称比对系统筛查存在筛查提醒,需经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通过系统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
当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未通过企业名称比对系统筛查,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告知书》;当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通过企业名称比对系统筛查,但存在筛查提醒,经登记机关审核驳回后,申请人通过系统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告知书》。
5.4 强化企业名称争议调处
各地登记机关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同步,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企业名称争议调解处理,有效纠正不合适企业名称,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5.4.1 名称争议处理功能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祈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登记系统提供名称争议处理录入功能,录入信息包括:
名称争议信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状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祈求事项、申请人签订申请书等;
委托代理信息:委托代理名称、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等;
争议商标信息:争议与否波及商标、商标名称、波及条款等;
处理成果信息:争议成果、告知当事人状况、执行状况、惩罚状况等。
5.4.2 名称强制纠错功能
已经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导致欺骗或者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不合适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不合适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不合适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不合适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规定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登记系统提供名称强制纠错功能,功能规定如下:
1.按照“企业名称”查询,用于选择需要被强制纠错名称;
2.名称强制纠错信息录入,录入信息包括:被强制纠错原因、强制纠错日期、操作人员姓名;
3.被强制纠错后,信息及时同步至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该企业企业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不再显示企业名称,直至企业完毕名称变更登记。
六、安全保障
结合当地实际,对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登记管理业务系统进行改造,针对查询、比对量增长等预期,合理配置资源,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查询网站、业务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安全防护措施规定:
1.防火墙边界保护
网络层面上,通过布署物理防火墙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
2.多层负载均衡
一是实现互联网接入链路负载均衡。二是实现应用负载均衡,支持2到7层服务器负载均衡和基于内存CACHE功能。
3.流量监控
布署互为冗余流量监控,在互联网出口,对流量进行管理和优化,为web应用保障带宽。
4.防病毒
属于互联网应用基本安全防护措施。在所有服务器中安装防病毒系统客户端,加强服务器病毒防护能力并实现及时升级恶意代码软件版本以及恶意代码库。
5.数据库审计
实现多层业务关联审计、细粒度数据库审计、精确化行为回溯,全方位风险控制等功能。
6.网页防篡改
通过文献底层驱动技术对Web站点目录提供全方位保护,防止黑客、病毒等对目录中网页、电子文档、图片、数据库等任何类型文献进行非法篡改和破坏。防篡改系统可保护网站安全运行,维护政府和企业形象,保障互联网业务正常运行。
7.web安全网关
Web应用可以实现漏洞扫描、SQL注入/XSS防护、WEB常规袭击防护、扫描防护、Cookie安全防护、URL ACL、CSRF防护、HTTPS协议防护、ARP欺骗防护、信息过滤防护、非法下载防护、非法上传防护、Web内容安全防护、网页盗链、爬虫防护等功能。
8.数据互换监控
可以监控各节点信息互换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状况或者突发故障。
9.顾客行为分析
加强顾客访问行为分析和监控,强化安全访问方略有效实行,保证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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