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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06/T 3-2023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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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ICS 03.16003.160CCSCCS A A OOOODB1406朔州市地方标准DB 1400/T 3-2023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领域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规范20232023-0808-1111 发布发布20232023-1111-1111 实施实施朔州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发布布目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原则和适用范围.15 信用修复内容.26 应急状态信用修复.47 信用修复方式.48 信用修复撤销.49 信用修复协同联动.5附录 A.6附录 A-1(推荐性)经营主体失信信息.6附录 A-2(推荐

2、性)信用修复申请书.7附录 A-3(推荐性)守信承诺书.8附录 B.9附录 B-1(推荐性)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9附录 B-2(推荐性)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0附录 C.11附录 C-1(推荐性)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11附录 C-2(推荐性)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12附录 D(推荐性)信用修复协助函.13附录 E(推荐性)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14参考文献.15II前前言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

3、起草人员:高宇、刘云雁、高立新、李璧、高源、蔚恒瑞、贾一英、桑飞。1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1 1 范围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行政监督管理检查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经营主体开展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本文件确立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部门开展信用修复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和适用范围、信用修复内容、应急状态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方式、信用修复撤销、信用修复协同联动等内容。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3.1 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经营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

4、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平台”)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3.23.2 失信信息失信信息所列的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见附录 A)。3.33.3 失信信息公示失信信息公示经营主体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示系统或平台就其失信信息进行公示,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失信行为状态解释或说明。4 4 原则和适用范

5、围原则和适用范围24.14.1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实施信用修复。4.24.2 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按照有关规定或政策文件明确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经营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4.34.3 相关部门在自行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文件执行。4.44.4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省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5 信用修复内容信用修复内容主要包括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5.15.1 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修

6、复作出列入或标注决定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或取消标注(以下简称“移出”)并向社会公示。5.1.15.1.1 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 3 年内消失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申请移出。5.1.25.1.2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a)受理申请。受理人员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见附录 A),并做好记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见附录 B)。b)检查核实。受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c)审批决定。受理人员报相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的处理决定(见附录 C)。d)信息公示。

7、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经营主体名下并公示。5.1.5.1.3 3 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各自信息系统中同步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25.2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3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并终止公示。5.2.15.2.1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公示期满后,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申请移出。5.2.25.2.2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提前移出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5.2.35.2.3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a)受

8、理申请。受理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或经营主体管辖部门提交的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见附录 A),并做好记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见附录 B)。b)检查核实。受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接收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c)审批决定。受理人报相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的处理决定(见附录 C)。d)信息公示。决定移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5.2.45.2.4 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相关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各自信息系统中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5.2.55.2.5 上级部门对下级管辖的经营主体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9、决定的,由下级部门提交审核符合修复的报告书,报上级部门批准决定。5.35.3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相关部门对归集于公示平台或系统的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5.3.15.3.1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5.3.25.3.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执行。5.3.35.3.3 作出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4a)受理申请。受理人员接收当事人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见附录 A-2、A-3),并做好记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见附录 B)。b)检查核实。受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

10、对符合终止公示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c)审批决定。受理人员报相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终止公示的决定(见附录 C)。d)信息公示。决定终止公示的,对非本部门管辖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由处罚决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协助函(见附录 D),相关部门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5.3.45.3.4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5.45.4 其他失信信息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修复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6 6 应急状态信用修复应急状态信用修复6.16.1 按照“

11、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在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失信主体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或向认定单位申请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26.2 应急状态信用修复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报请具有信用修复管辖权的部门批准或协助终止公示。7 7信用修复方式信用修复方式信用修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涉及经营异常名录或轻微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修复,涉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公示信

12、息通过线下修复。8 8 信用修复撤销信用修复撤销5对经营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予以信用修复、经核查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准予修复的决定(见附录 E),恢复到之前的状态。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前已经公示的期限可以相应折抵公示期。9 9 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相关部门应建立沟通协同联动机制,非本部门公示系统或平台公示的处罚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协同处置。6附录附录 A A附录附录 A-1A-1 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经营主体失信信息(推荐性推荐性)失信种类失 信 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

13、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并且符合下列情形的:1、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3、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4、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违法行为;5、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

14、为;6、其他情形:a)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b)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c)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二、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在公示系统或平台公示的相关部门对经营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他失信信息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7附录附录 A-2A-2 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申请书(推荐性推荐性)

15、基本情况当事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联系电话登记/发证机关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文书号决定日期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单位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仅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使用,其他部门可参考使用。2、申请人对本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本申请书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为可选项,可视情况单选或者多选。4、“申请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已经

16、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如表格不够,可另附页。5、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签字即可。8附录附录 A-3A-3 守信承诺书守信承诺书(推荐性推荐性)(企业名称)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年月日9附录附录 B B附录附录 B-1B-1(推荐性)(推荐性)(

17、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第号: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10附录附录 B-2B-2(推荐性)(推荐性)(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号: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经审查,存在等情形,不符合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11附录附录 C C

18、附录附录 C-1(C-1(推荐性推荐性)(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第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你(单位)于年月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处以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于年月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局(委、办)于年月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经核查,你(单位)已履行相关义务。依据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

19、,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12附录附录 C-2C-2(推荐性)(推荐性)(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第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处以行政处罚),于年月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局(委、办、厅)于 年 月 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经核查,你(单位),不符合规定,现决定不予信用修

20、复。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13附录附录 D D(推荐性推荐性)(处罚单位(处罚单位名名称)称)信用修复协助函信用修复协助函第号(相关单位):我单位于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予以公示(处罚决定书文号:),按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依据第条规定,现将该信用修复内容告知,请在收到协助函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处罚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说明:

21、本文书适用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其他系统/平台公示修复,按照对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14附录附录 E E(推荐性)(推荐性)(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第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局(委/办/厅)单位于年月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并于年月日做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经核查,你(单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情形,依据规定,决定撤销对你(单位)作出的第号准予信用修复

22、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15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国务院关于印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 201421 号)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8 号)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 号)6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7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8 号)9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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