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营销稽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营销步骤内控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企业所属各级供电企业和相关人员必需遵守本措施。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县级供电企业,指企业所属各县级供电分支机构和市(州)城区供电分支机构。第四条 各级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管理体系,根据企业要求,明确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量配置对应专职稽查人员。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省企业营销部归口管理所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工作,其关键职责:(一)监督检验国家相关电力供给和使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在营销步骤实施情况。(二)制订
2、营销稽查管理规章制度。(三)指导、帮助、督促下级营销稽查部门开展工作,检验、考评其营销稽查工作情况。(四)组织对特大营销差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五)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提议。(六)负责所属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人员业务培训。(七)对重大投诉或举报事件组织进行调查。第六条 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关键职责:(一)监督检验国家相关电力供给和使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在营销步骤实施情况。(二)制订营销稽查管理规章制度。(三)指导、帮助、督促下级单位开展营销稽查工作,检验、考评其营销稽查工作情况。(四)督促或组织开展跟班稽查工作。(五)按要求对重大差错、特大差错
3、、严重渎职行为及有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查处和上报。(六)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任务,按时填报多种营销稽查统计报表。(七)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提议。(八)负责本单位营销稽查人员业务培训。第七条 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关键职责:(一)监督、检验本单位营销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相关供用电管理方面规章制度情况。(二)监督、检验营销管理部门各专业、各步骤工作质量,开展日常稽查工作。(三)按要求查处、上报营销违规行为。(四)按时完成上级稽查部门交办任务;按时填报多种营销稽查报表。(五)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提议。第三章 工作要求第八条 营销稽查工
4、作实施日常稽查和专题稽查相结合标准。日常稽查是关键,应实施制度化、专业化、长久化管理和考评。第九条 日常稽查关键内容:(一)必查业务1.按月完成对全部新装或发生变更、计量故障处理、电量(费)退(补)等业务(业务步骤处理完成后首次电量电费计算)专变用户稽查。2.按月完成对全部专变用户业扩办理时限业务稽查。(二)抽查业务1.按月对新装或发生变更、计量故障处理、电量(费)退(补)等业务低压用户进行抽查。2.按月对低压用户业扩报装、故障报修、用户投诉举报等包含供电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3.按月对营销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4.按月对用户抄表质量进行跟踪抽查。5.按月对对账管理、票
5、据管理等电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6.根据一定规律建立稽查本,对供电企业和用户发生其它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第十条 结合营销中心工作,开展阶段性专题稽查。专题稽查工作完成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交稽查汇报。第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发觉违规行为,应立即向本部门责任人汇报。第十二条 组织或参与营销违规行为调查、分析和处理。根据“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事件原因、关键责任人,帮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方法。第十三条 营销稽查归口部门应定时对所属单位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营销工作质量应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验。第十四条 稽查过程中发觉严重违章
6、违纪行为,应立即通报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立即移交审计部门处理。第四章 工作权限第十五条 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能够查阅营销管理文件、相关营销资料和营销数据,相关单位、部门应主动配合。营销管理部门应主动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时提供营销稽查所需报表和文件,相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与。营销稽查部门应将稽查情况立即向营销管理部门通报。第十六条 对本单位领导在营销工作中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有权阻止,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十七条 退(补)金额处理权限(一)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
7、以下者,由营销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责任人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1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部门立案。(二)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以下者,由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营销稽查部门责任人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部门实施。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部门实施;20万元及以上者,
8、须报省企业营销管理部门立案。第十八条 除特大营销差错外,省企业营销部通常情况下不直接组织对其它营销违规行为查处。必需时,有权组织或参与所辖范围内营销违规行为调查、分析和处理。第五章 督查考评第十九条 各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对本单位发生营销违规行为,应按要求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汇报单,立即报上级单位主管部门。上级相关部门对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渎职行为或有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单位隐瞒违规行为关键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实或躲避、干扰、阻碍调查,对其关键策划者和决议人视情节给记大过、降级、免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每隐瞒一起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渎职行为或有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扣本单位月
9、工资总额1%。第二十条 上级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在对下属单位营销业务稽查中发觉问题,视情况进行处理:未根据要求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包含金额全部上收;已经根据要求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视情节将一定百分比包含金额上收。第二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对经过稽查营销业务负责。经稽查认定无问题营销业务,事后被查出营销违规行为,稽查人员对该业务负对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市、州供电企业应建立营销稽查工作考评制度,对营销稽查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绩效优良稽查部门、人员给表彰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营销稽查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或以权谋私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从严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营销稽查人员、举报人员和其它有功人员,各单位可进行奖励,以充足调动广大营销稽查人员主动性。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省企业营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