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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请博士交大.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674195 上传时间:2024-07-1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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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文件汇编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

2、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各专业学位暂不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对于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取得硕士学位(具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须在中断学业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

3、应在每年的春季办理申请事宜,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招生办公室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认定 管理部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

4、出成绩的认定。申请人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出版号)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及以上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由本人单独或合作撰写(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有ISBN出版号)已正式出版,为前三名作者;3.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有个人证书)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研究生院及有关学院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时同卷考试和同时、同标准评卷。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

5、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考试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进修期间,培养要求同我校正式研究生一样。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否则此次申请无效。有关学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

6、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应符合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模板要求,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2.论文评阅(1)论文评阅人有关学院须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

7、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前,由有关学院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由院学位委员会的审定,到校学位办公室认可。 有关学院的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

8、半个月之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申请。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

9、(从学校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之日算起)。 第七条 学位授予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认定,经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资格审查(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2.申请人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取得重要的科研成果,其成果至少一项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申请人为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名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有个人证书。3.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0、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国内外发行的一级学术刊物上(一级学术刊物名称以我校科技处公布为准);或由本人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与申请专业相关的不少于10万字的高水平学术专著并已正式出版(有ISBN出版号);4.博士学位论文基本完成。 (二)申请人须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研究生办公室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

11、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博士学位论文要求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3.申请学位的论文不得包含本人或他人曾用于申请其他学位的学位论文内容;4.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5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6博士学

12、位论文必须是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招生办公室须在接受申请后二星期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学院、博士生导师、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三年后才能再次申请。 对于在科学或专业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申请人必须到学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

13、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有关学院的相应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第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为:1.通过资格审查,并在一年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成绩、总学分达到要求。2.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和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反映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与我校在校博士生要求一致。3.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有效。 (二)论文评阅与答辩 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程序以及其他具体规定和要求详见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未作出特殊说明,有关要求与我校博士生相同。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

14、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校学位办公室以及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研究生院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

15、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到学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必须在已经完整培养过学历博士研究生且已经获得过博士学位之后,才能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科技档案室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岗位职责。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硕士及博士等专业学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按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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