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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制度样本.doc

1、 湖南省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营销稽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营销步骤内控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企业所属各级供电企业和相关人员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县级供电企业,指企业所属各县级供电分支机构和市(州)城区供电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级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管理体系,根据企业要求,明确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量配置对应专职稽查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企业营销部归口管理所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工作,其关键职责: (一)监督检验国家相关电力供给和使用法律、法

2、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在营销步骤实施情况。 (二)制订营销稽查管理规章制度。 (三)指导、帮助、督促下级营销稽查部门开展工作,检验、考评其营销稽查工作情况。 (四)组织对特大营销差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提议。 (六)负责所属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人员业务培训。 (七)对重大投诉或举报事件组织进行调查。 第六条 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关键职责: (一)监督检验国家相关电力供给和使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在营销步骤实施情况。 (二)制订营销稽查管理规章制度。 (三)指导、帮助、督促下级单位开展营销

3、稽查工作,检验、考评其营销稽查工作情况。 (四)督促或组织开展跟班稽查工作。 (五)按要求对重大差错、特大差错、严重渎职行为及有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查处和上报。 (六)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任务,按时填报多种营销稽查统计报表。 (七)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提议。 (八)负责本单位营销稽查人员业务培训。 第七条 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关键职责: (一)监督、检验本单位营销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相关供用电管理方面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验营销管理部门各专业、各步骤工作质量,开展日常稽查工作。 (三)按要求查处、上报营销

4、违规行为。 (四)按时完成上级稽查部门交办任务;按时填报多种营销稽查报表。 (五)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提议。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营销稽查工作实施日常稽查和专题稽查相结合标准。日常稽查是关键,应实施制度化、专业化、长久化管理和考评。 第九条 日常稽查关键内容: (一)必查业务 1.按月完成对全部新装或发生变更、计量故障处理、电量(费)退(补)等业务(业务步骤处理完成后首次电量电费计算)专变用户稽查。 2.按月完成对全部专变用户业扩办理时限业务稽查。 (二)抽查业务 1.按月对新装或发生变更、计量故障处理、电量(费)退(补)等业务低压用户进行抽查。 2.按

5、月对低压用户业扩报装、故障报修、用户投诉举报等包含供电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3.按月对营销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 4.按月对用户抄表质量进行跟踪抽查。 5.按月对对账管理、票据管理等电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6.根据一定规律建立稽查本,对供电企业和用户发生其它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 第十条 结合营销中心工作,开展阶段性专题稽查。 专题稽查工作完成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交稽查汇报。 第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发觉违规行为,应立即向本部门责任人汇报。 第十二条 组织或参与营销违规行为调查、分析和处理。根据“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事件原因、关键责任人,帮

6、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方法。 第十三条 营销稽查归口部门应定时对所属单位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营销工作质量应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验。 第十四条 稽查过程中发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应立即通报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立即移交审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能够查阅营销管理文件、相关营销资料和营销数据,相关单位、部门应主动配合。 营销管理部门应主动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时提供营销稽查所需报表和文件,相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与。营销稽查部门应

7、将稽查情况立即向营销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对本单位领导在营销工作中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有权阻止,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退(补)金额处理权限 (一)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 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由营销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责任人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 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1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部门立案。 (二)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 1.营销稽查人

8、员处理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以下者,由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营销稽查部门责任人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部门实施。 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部门实施;2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省企业营销管理部门立案。 第十八条 除特大营销差错外,省企业营销部通常情况下不直接组织对其它营销违规行为查处。必需时,有权组织或参与所辖范围内营销违规行为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九条 各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对本单位发生营销违规行为,应按要求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汇报单》,立

9、即报上级单位主管部门。 上级相关部门对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渎职行为或有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单位隐瞒违规行为关键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实或躲避、干扰、阻碍调查,对其关键策划者和决议人视情节给记大过、降级、免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每隐瞒一起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渎职行为或有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扣本单位月工资总额1%。 第二十条 上级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在对下属单位营销业务稽查中发觉问题,视情况进行处理:未根据要求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包含金额全部上收;已经根据要求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视情节将一定百分比包含金额上收。 第二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对经过稽查营销业务负责。经稽查认定无问题营销业务,事后被查出营销违规行为,稽查人员对该业务负对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州供电企业应建立营销稽查工作考评制度,对营销稽查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绩效优良稽查部门、人员给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营销稽查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或以权谋私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营销稽查人员、举报人员和其它有功人员,各单位可进行奖励,以充足调动广大营销稽查人员主动性。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省企业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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