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 诉讼(民事)
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律师)
特点——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二、 仲裁(民商事)
平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三、 和解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执行,但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 调解
1, 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2,行政调解不具有约束力
2, 法院调解,经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4,仲裁调解,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单位作为证人出庭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
不能代表作证的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 3,参与民事诉讼的检查人员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认定,重新质证来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法
基本制度: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
实行一审终审——运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 企业法人破产
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 (一般的原告就被告;特殊的因合同纠纷的起诉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程序: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
一审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组织 2,明确的被告3,由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的范围
审查和受理: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在延长的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
对裁定…………………………….10天
二审的两种形式:开庭审理 进行裁判
当事人可以再申请再审的时间——判决 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
发现有符合上文的当事人可以再审的,应当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两年后发现原判决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违法行为,自知道到之日起3个月
内提出
执行
依法采取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以以为的行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审查(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到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仲裁法(仲裁协议效
确认方式(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子啊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法院调查代表已经开庭)
无效情形1,以口头方式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又打不到补充协议的
仲裁裁决的撤销(翻案)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不予执行仲裁的情形: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协议或者 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
2,裁决的事情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3,仲裁程序违法
4,事实证据不足
行政复议与诉讼(民告官)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照 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
3,行政许可
4,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5,违法集资 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
不可以申请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对民事节分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帮忙行为)
申请期限: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活动
申请期限:申请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受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不服一审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法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又没有规定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调整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 有关身份关系的的合同如:婚姻 收养
2, 有关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3, 劳动合同
4, 政府间的协议(国际法)
对2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要约的构成要件:1,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2,内容能够包含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3,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要约的撤回:到达对方前,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通知应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以前活着同时
要约的撤销:到达对方后,
以下情形要约不能撤销: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以撤销
2,已经履行合同,准备工作
要约的消灭:1,要约人依法撤销2,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通知保持沉默)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实质性的变更——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 数量 价款 酬金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承诺——不改变不增加
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是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
承诺不可以撤销
合同的一般条款
标的——财产 行为 工作成果 数量 (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为治理成果的多少价值
已备案中标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的一种)
1,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确认无效。
2,或在撤销时,造成确认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的阶段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失
运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定金——有合同关系 订金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双方的那个诗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若双方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为准。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生效的条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单位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2,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反法规,公共利益
4,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中可能存在有效的条款)
无效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3,恶意串通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法规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追缴)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导致的原因: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若损害了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
撤销权行使:1,主体: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有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示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
而以欺诈胁迫或者趁当事人之危订立的,请求变更,撤销只有受害方才能能行使
2,救济: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仲裁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院仲裁可以变更
3,消灭:①只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
②。。。。。。。。。。。。。。。。。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的
效力待定合同(无交易资格)
类型及其处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3,越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越权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促成。。。。。。。。。。。。。。。。。。。不成就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力:抗辩权 代位权 撤销权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人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条款的空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 报酬 履行地等内容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解决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①普通商品
㈠质量不明确——国家或行业标准
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
㈡履行地点不明确——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一方所在地,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
㈢价款或者报酬——订立合同履行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㈣期限不明确的——应当为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㈤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的方式
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
交付期限内:按照交付时的价格
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涨——原价
价格下降——新价
逾期提取标的物:价格上涨——新价
付款 价格下降——原价
建筑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1,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
2,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证书;一般的返工,修理赔偿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部符合约定的处理
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②提供或指定的建材构件以及设备不符合规定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50万的罚款
④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⑤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⑥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⑦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部合格,擅自施工的
⑧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⑨应实行监理为实行的
⑩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⑾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报告送审备案的
4,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有以下行为的处于合同总价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验收不合格,擅自家父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的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的约定的各项工作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4,有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对竣工日期的争议处理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实际竣工日期
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任何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6,因变更引起的纠纷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7,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处理
8,因利息产生的纠纷处理
①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因为利息是承包商的预期利益
②当事人为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价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计算
③当事人按照固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方当事人请求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
9,关于工程量的纠纷处理
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签证),也就是只要工程师对于已完工程进行了“签证”,建设单位就应当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
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1,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给付的权力
2,当事人互欠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
3,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力,先旅行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的一方只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若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的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形式
代位权
债权人为了保护其债权部收到伤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力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通过起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除外(如赡养权 继承权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 安置金 人寿保险 人事伤害赔偿请求权)
撤销权(善意+有偿)不能撤销
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力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变更 转让与权力义务的终止
1,合同的变更——主题不变,内容变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2,合同的转让——内容不变,主题变
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力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其他人
债权转让——无需对方同意
企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又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义务。
……………………………分立的。除债权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或组织对合同的权力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担保附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归与消灭。
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 清理条款 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手段
单方解除(对方造成的原因)的条件与程序(法定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况
①因不可抗力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
当事人一方依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双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因提存 混同而终止.( 看书)
违约责任
1,承担方式: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2,违约金与定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
……………….高于……………………………………………………减少
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3,不可抗力
财产所有人承担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
4,违约责任免除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逾期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
合同的担保
1,保证的范围:主债务和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为全部的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不能做保证人:国家机关 学校 幼稚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
3,保证期限: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担保期间,债权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向担保人取得书面同意,否则不承担责任。
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额五种形式: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质押: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一、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建筑法 招投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税法
法规——条例 规章——办法规定
不带地方——行政法规
不带内容——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管理条例) 行政规章(部分规章和地方规章)
1,地方性法规(适合时) →国务院定
(不一致时)
部门规章(适合时)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部门规章之间 →国务院定
(不一致时)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国务院定
二、宪法——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三、民法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财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代理
六、债权 知识产权
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权人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2,下落不明
3,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专利权的客体保护对象——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七、诉讼时效
普通:2年 短期:1年 (如身体受到损害,延付拒付租金,质量部合格商品,寄放东西丢失损坏
特殊:涉外4年 海运:1年
诉讼时效中止——在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中断——重新计算
物权法
一、抵押权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自登记时设立)
2,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一并处分,但新增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受偿
3,对买受人的效力(依照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二、质押权(不动产 不能质押)
债权人就质权人——出质人——质物
动产质押 权力质押 在质权期限内,未经出质人同意,不能转移质物
三、留置权(欠什么,留什么)动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或质押的,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四、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的,自登记薄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动产物权自交付时生效
建筑法
一、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条件:1,已经办理了该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了施工企业(招投标已经结束)
5,有满足施工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审图证书审图章已盖)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施工不满一年的不少于50%,超过一年的不少于30%)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 30万以下,300平米以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
6,有批准的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建设单位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的,申请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能拆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延期的,或超过期限的废止
2,重新检验,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告发证机关检验许可证
3,因故不能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奥高的批准手续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资质条件: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的建筑工程业绩
建筑业分类: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
施工总承包: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的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接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
工程发包制度:设计只能发包给一个设计院,施工是单项工程
工程承包制度:大型结构复杂的建筑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工程分包制度: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劳务分包(除分包在分包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强制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
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000万以上的)3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以上)4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 3000万以上的项目;学校剧院体育场等。
“三控 三管 一沟通”——进度 质量 成本(控制)安全 合同 信息(管理) 沟通协调
招投标法
一、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规模:1.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设备材料货物的采购,单项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采购在50万以上的
4.单项估价在123以下的,但合同总价在300万以上的
豁免项目:1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代振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 施工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的技术
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5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夹层工程
二、投标的要求
投标保证金:现金 银行出具的包涵 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 现金支票
≤2%总价 ≤80万 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文件的,其保证金没收”
三、联合体投标(同一专业单位)
四、禁止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1 投标人之间相互抬高或降低价格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分高中低价格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在参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1 招标文件开启前,告知投标人,协助其撤换文件,更改报价
2 泄露标底
3 两者商定,压低或抬高价格,中标后在补偿
4 预先内定中标人
5串通投标
五、 开标程序
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
组成:招标人代表 有关技术专家组(不得少于2/3) 5人以上单数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模糊,无法辨别
3 投标人投了两份或多分,且为说明的
4 投标人名称与组织结构不一致的
5 未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未附共同协议的
七、中标的要求
确定中标人:1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招标人在15日内确定,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30个工作日确定
2 招标人应带接受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之外另选
3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 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签订合同: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八、招标程序
1 文件的出售(最短≥5个工作日)
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者以及含倾向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合理划分投标,确定工期
投标项目可以不投标低,进行不标的投标
2 投标与修改时间相隔15天(可以澄清,修改的招标文件时间)的部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 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不得要求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延长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与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的除外
九、招标代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机构可以再其资格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 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 编制标底
4 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
5 组织开标 评标 协助定标
6 草拟合同
7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 保障措施:①矿山②施工单位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300人
<300人 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经济保障措施:①矿山建设项目②用于生产③储备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认证和评价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力和义务
权力:知情权 批评权 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请求赔偿损失权 获得劳动用品的权力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力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支援和处理
报告:1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 每级上报时间≯2个小时
3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人数变动的,应及时上报(道路及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4 调查的时限60日,需延长的,但延长≯60日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 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3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 不得推销劣质产品,设备的责任
5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责任
6 对拆除工程备案的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 严重的——停止施工;上报建设单位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
③保证安全生产的所需资金投入
④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做好记录
2 项目负责人
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③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①日常——1年一次②新岗位
③特殊(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 ,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登高作业)
必须取得特殊作业资格证上岗
4 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5 专项施工方案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 土方开挖
③ 模板工程
④ 起重吊装
⑤ 脚手架
⑥ 拆除,爆破
⑦ 国务院或其他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2 3还需专家论证
6安全警告标志
爆破物 有害气体 液体 存放处设置
7 办公 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 在市区的建设工程,对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9 起重机械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10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1出租机械施工机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检测合格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有效期3年,未发生死亡事件的,届满,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可延续3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
先做好五件事在验收
①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②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竣工建筑材料,建设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④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工程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① 进场检验
② 取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下)
③ 超资质揽活——对合同价款2%~4%的罚款
④ 转包或违法分包——0.5%~1%的罚款
3 监理单位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部的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款,不能竣工验收
4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保修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卫生间——5年 电气管道安装 装修——2年 供热供冷——2个期
5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依据:法律 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
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内容: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 环境质量
手段: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主体:各级政府建设行政部门
备案制度: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上报部门备案
事故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产品质量法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其包装上标示必须真实,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
标准化法(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国家建设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 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标准,应当采取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技术论证,报批审定
2 采用国际标准,现行强制标准未做规定的,上报备案
环境保护法
重大的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轻度的——报告表(分析专项评价);很小——不需要评价(登记表)
在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水污染:地表水——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
2 向水体排放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范标准,排放热废水保证水温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3 排放含病毒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标准后,排放.
地下水——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爱,对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大气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燃沥青油毡橡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环境噪音污染: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
节约能源法
新建建筑节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着呢供求同级建筑主管部门的意见
既有建筑节能: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应当同步
消防法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劳动法
1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2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标准
3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