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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673404 上传时间:2024-07-13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329.54KB 下载积分:12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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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相关要求和企业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营业部应该根据本规程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基础信息资料,推行风险承受能力评定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合适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 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者,营业部应该提醒其评定本身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和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同时,将对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可用于融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标准券金额和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债券。 第二章 基础交易规则 第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 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础交易规则以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要求 沪 市 深 市 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为“手”, 1000元面值标准券为1手。 交易单位为“张”,100元面值标准券为1张。 计价单位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0.005元 0.001元 申报数量及上限 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出1万手。 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出100万张。 质押、解除质押申报时间 集合竞价时间不支持提交、转回质押券。 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企业债、企业债及可转换企业债券质押券申报代码和原债券代码不一样(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和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日经过竞价交易方法买入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经过大宗交易方法买入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质押券,在确定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对应债券回购交易。 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能够将对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能够申报“转回质押券”并卖出。 六、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施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融资方应该在回购申报前,经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对应可用于回购质押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她用。 第八条 质押券对应标准券数量有剩下,能够经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对应债券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债券,当日能够卖出。 第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施“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首次结算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深市: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沪市: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天) 回购天数,是指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回购期限。 第十条 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造成标准券余额不足,融资方应该根据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要求给予补足。 第三章 参与投资者要求 第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债券回购业务投资者没有尤其要求,凡已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均可申请融券交易和融资交易。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市场投资者根据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 一、一般投资者只能参与融券交易;专业投资者既可参与融券交易,也可参与融资交易。 二、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融资交易(即正回购),必需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并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 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2、含有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经过相关测试; 3、最近3 年内含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统计; 4、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统计。 (二)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2、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含有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经过相关测试; 4、最近3 年内含有10 笔以上债券成交统计; 5、和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统计。 三、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交易业务单元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四、一般投资者申请专业投资者资格,营业部柜台受理步骤以下: (一)投资者提交资料 1、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含身份证、沪股东账户卡 (2)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统计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它券商券债券交易统计能够累计); 2.机构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含身份证、深沪股东账户卡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统计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它券商券债券交易统计能够累计); (4)加盖公章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出三个月月度资产负债表。 (二)柜台受理 1、基础条件审核 (1)个人投资者营业部必需审核其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机构投资者营业部必需审核其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作为审核依据)。 (3)最近三年累计十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统计(一笔委托分次成交视为一笔成交统计)。 2、进行风险揭示 柜台工作人员向投资者全方面介绍债券业务基础知识、交易规则、产品分类和特点、存在风险,关键强调债券正回购交易方法、产品特点和交易风险等,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3、进行合适性评定 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投资者签字确定其结果; 4、进行知识测试 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债券市场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测试试卷》,测试得分高于80 分(含),测试经过,许可申请开通“质押正回购”权限;对于得分低于80 分,不能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可继续参与培训重新考试,直至经过。 5、资格确定 柜台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定表》并署名,柜台经办人签字后报营业部责任人审核,审核无误后责任人署名确定。 6、权限申请及开通 (1)柜台人员经过CIF二代系统中“股东账户管理—债券专业投资交易权限申请步骤表单”中为用户提交申请。 (2)柜台人员联络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在系统中生成《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报备表》。 (3)柜台人员将用户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债券市场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测试试卷》、《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定表》及机构用户提供并加盖公章《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出三个月月度资产负债表)扫描发送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进行审核。 (4)待审核经过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人员在上交所会员专区中做债券专业投资者报备。 (5)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将报备结果通知营业部柜台人员。 (6)报备成功后,通知营业部在系统中为用户开通融资交易(正回购)权限。 第四章 交易委托受理 第十五条 回购交易委托分为逆回购交易委托和正回购交易委托两种,依据交易所规则有所不一样。 第十六条 债券逆回购委托,指投资者经过“卖出”交易所回购品种方法实现融券交易申报,其委托受理和一般A股委托相同,可采取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方法(自助委托方法在用户开户时默认开通) 其中柜台受理步骤以下: 一、对投资者提交身份证实文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二、指导用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验用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可用于融券交易资金,确定无误后将用户融券交易委托经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第十七条 债券正回购委托分为债券质押入库、融资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出库多个步骤。 一、债券质押入库委托是指投资者持有债券,根据交易所要求折算比率,转换成可用于融资交易标准券申报; 二、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是指投资者依据账户上可用标准券数量,经过“买入”交易所回购品种融资申报; 三、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是指将投资者持有标准券转换为原入库对应债券申报。 第十八条 债券质押入库及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柜台办理步骤以下: 一、投资者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深、沪股东账户卡; 二、柜台业务处理步骤 1、对投资者提交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2、对参与上交所债券正回购交易用户,柜台人员还要审核用户是否符合债券专业投资者资格,并对其证券账户债券市值进行查对。 3、指导用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或营业部责任人审批经过后,柜台人员经过柜台交易系统为用户办理质押入库委托申报; 4、质押入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对应增加对应标准券; 5、指导用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验用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可用于正回购交易标准券,确定无误后将用户融资交易委托经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6、留存《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关键关注事项 1、投资者办理债券质押入库前,必需开通“回购融资”权限。 2、上交所要求,专业投资者标准券使用率不能超出90%。可用标准券数量=债券面值×标准券折算率×90%。 3、营业部办理债券质押入库时,应检验债券是否属于质押券品种。投资者当日可数次反复办理债券质押入库业务。 4、投资者在债券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须立即提供其它债券进行替换,由营业部依据中登企业相关要求,经过先转入后转出方法,用该等额债券将拟兑付质押券或已经兑付本息换出。 5、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出5倍。回购放大倍数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第十九条 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柜台办理步骤以下: 1、对投资者提交身份证实文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2、指导用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审批经过后,柜台人员经过柜台交易系统为用户办理质押出库委托申报; 3、质押出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对应增加对应债券; 第二十条 深交所质押券出、入库及回购交易委托现在只能经过柜台委托方法进行; 上交所质押券出、入库和回购交易委托能够经过柜台委托,也可由用户申请自助委托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用户需要办理上交所质押券出、入库和回购交易自助交易,营业部须经过“关键事项申报”向企业报批,获准后按要求和用户重新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将第十五条中第(一)款“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须以柜台委托方法进行”改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能够经过柜台委托方法和用户自助委托方法进行”,并将和用户重新签署协议作为“关键事项申报”附件。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以下投资者不能申请参与债券交易 一、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方法投资者;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严禁从事债券交易投资者; 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它严重不良诚信统计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总经理对本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及由此业务引发风险全方面负责,用户服务部门负责用户回购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进行正回购交易投资者,营业部应审慎进行选择,不得受理有恶意透支统计或倾向投资者正回购业务申请。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用户服务部门依据本营业部用户实际情况建立正回购业务台账,并安排专员逐日关注账户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营业部客服人员应于每个交易日中午闭市(11:30分)前提醒当日有到期融资交易用户,要求其在资金账户中留有足额用于购回清算,预防产生透支。 下午14:00分,营业部客服人员发觉正回购用户购回日可用资金不足,应立即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并采取对应方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账户出现透支或欠库,应第一时间向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汇报,并采取有效方法,督促投资者于次一工作日12 时前给予补足。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客服人员提醒或通知融资交易用户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备足购回清算资金、限期归还产生透支均须留痕,通知方法包含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书面提醒、邮件、短信等。 第二十九条 对融资交易产生透支用户,企业按投资者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向投资者收取垫付资金利息(按回购到期日一天期回购成交均价计算利率),并按透支金额或质押券欠库等量金额向投资者收取每日0.1%违约金。 第三十条 投资者账户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透支或欠库,营业部应停止该投资者正回购业务。该投资者如需要继续开展正回购业务,应重新向营业部申请同意;情节严重,营业部应取消投资者正回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发生投资者透支或欠库营业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将向该营业部下发风险警示函;情节严重,暂停营业部开展正回购业务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上海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融资交易要求,即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出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出5倍。企业提议用户在参与深交所融资交易时参考上交所上述要求实施,营业部客服中心经理对此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十三条 合规和风险管理总部对用户标准券使用率、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进行监控,对超出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用户,风险管理部将向该营业部下发风险提醒函,营业部督促用户立即转入资金、卖出债券或办理质押出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当用户产生透支且不在要求时间内补足资金或回购放大倍数超出5倍,营业部有权依据《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对用户证券进行处理,直至用户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符合要求标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营业部应根据《中航证券用户资料、交易凭证管理措施》要求妥善保留用户填写相关资料,对于已经开户用户,应立即放入用户档案袋中。 第三十六条 以下用户回购交易资料要求立即扫描上传至柜台系统中: 一、用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助方法填写无须留存); 三、《综合业务申请表》; 四、《债券市场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测试试卷》; 五、《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七、《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定表》(机构用户还须提供加盖公章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出三个月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实)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九、《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等; 第三十七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由营业部依据情况进行打印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修订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1月1日之日起实施,原有质押式回购业务要求和本规程冲突,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企业债、企业债、可转换企业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 附件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附件四:《债券市场投资者合适性管理测试试卷》 附件五:《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定表》; 附件六:《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附件七:《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 附件八:《制订本规程关键参考制度一览表》 附件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企业债、企业债、可转换企业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   序号 证券 代码 证券简称 对应质押券 申报和转回代码 对应质押券 申报和转回简称 1 12 01三峡债 105900 0102企质 2 11 02三峡债 105901 0201企质 3 14 02苏交通 105902 0204企质 4 15 02渝城投 105903 0205企质 5 17 02武钢(7) 105904 0207企质 6 120288 02金茂债 105905 0288企质 7 120301 03沪轨道 105906 0301企质 8 120302 03苏园建 105907 0302企质 9 120303 03三峡债 105908 0303企质 10 120304 03电网(1) 105909 0304企质 11 120305 03电网(2) 105910 0305企质 12 120306 03中电投 105911 0306企质 13 120307 03浦发债 105912 0307企质 14 120308 03沪杭甬 105913 0308企质 15 120309 03苏交通 105914 0309企质 16 120310 03网通(1) 105915 0310企质 17 120311 03网通(2) 105916 0311企质 18 120483 04中石化 105917 0483企质 19 120485 04国电(1) 105918 0485企质 20 120486 04国电(2) 105919 0486企质 21 120488 04京地铁 105920 0488企质 22 120489 04南网(1) 105921 0489企质 23 120490 04南网(2) 105922 0490企质 24 120501 05申能债 105923 0501企质 25 120502 05苏园建 105924 0502企质 26 120503 05渝水务 105925 0503企质 27 120505 05华电债 105926 0505企质 28 120506 05大唐债 105927 0506企质 29 120508 05铁道债 105928 0508企质 30 120509 05国网(1) 105929 0509企质 31 120510 05国网(2) 105930 0510企质 32 120511 05沪建(1) 105931 0511企质 33 120512 05沪建(2) 105932 0512企质 34 120516 05中电投 105933 0516企质 35 120517 05京能(1) 105934 0517企质 36 120518 05京能(2) 105935 0518企质 37 120519 05华能债 105936 0519企质 38 120520 05杭城建 105937 0520企质 39 120521 05国航债 105938 0521企质 40 120522 05铁通债 105939 0522企质 41 120523 05闽高速 105940 0523企质 42 120525 05中核(1) 105941 0525企质 43 120527 05武城投 105942 0527企质 44 120528 05世博债 105943 0528企质 45 120529 05宁煤债 105944 0529企质 46 120601 06大唐债 105945 0601企质 47 120602 06冀建投 105946 0602企质 48 120603 06航天债 105947 0603企质 49 120604 06国网(1) 105948 0604企质 50 120605 06三峡债 105949 0605企质 51 120606 06张江债 105950 0606企质 52 120607 06沪水务 105951 0607企质 53 120608 06鲁高速 105952 0608企质 54 120609 06赣投债 105953 0609企质 55 120610 06合城投 105954 0610企质 56 120701 07世博(1) 105955 0701企质 57 120702 07世博(2) 105956 0702企质 58 129902 98中铁(3) 105957 9902企质 59 129903 99三峡债 105958 9903企质 60 12 08莱钢债 104007 08莱钢质 61 12 08保利债 104012 08保利质 62 110003 新钢转债 105800 新钢转质 63 110012 海运转债 105801 海运转质 64 110013 国投转债 105802 国投转质 65 110017 中海转债 105803 中海转质 66 110018 国电转债 105804 国电转质 67 113002 工行转债 105805 工行转质 68 113001 中行转债 105806 中行转质 69 110015 石化转债 105807 石化转质 70 110016 川投转债 105808 川投转质 附件二: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甲方(用户):      乙方: 中航证券 用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营业部 证券账户:上海:_________________ , 深圳: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_ 依据《中国证券法》、《中国协议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企业业务规则等要求,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含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进行回购交易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同时,将对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债券作足额质押,取得一定时限资金使用权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临时放弃资金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取得对应利息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一样债券品种按对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依据融资方委托和授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企业相关要求,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提交作为质押物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资金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操作方法;   (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及其分企业。 第二章  申明和确保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以下申明:   (一)甲方含有对应正当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严禁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相关回购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要求,和乙方制订相关业务要求;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醒书》和本协议全部条款,正确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负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收本协议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以下申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置证券经营机构,含有对应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含有办理回购交易必需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对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相关回购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要求,和乙方制订相关业务要求。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以下确保:   (一)资金账户内资金和证券账户内债券起源正当;   (二)证券账户内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立即提供等值资金或债券以补足。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和其它和回购交易相关事项,乙方接收甲方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受以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资金和证券账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2、取得回购交易融入资金或取得对应利息;   3、向乙方或经过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等其它权利。   (二)甲方负担以下义务   1、对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其它文件、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而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立即通知乙方;   2、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法人营业执照、印章等多种身份证实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多种密码;   4、本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受以下权利   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实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2、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3、本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二)乙方负担以下义务   1、本着老实信用标准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第四章  回购交易 第八条 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要求,以乙方名义将对应债券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企业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和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须向乙方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质押券提交申请表》须填写证券账户、提交品种及数量、提交日期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三)乙方收到《质押券提交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证券账户债券余额检验。乙方审查和检验无异议,乙方应依据甲方申请时间、品种、数量等立即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立即通知甲方。   (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全部费用等。   第九条  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申请进行回购交易,须向乙方提交《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须填写申报类型、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号、证券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手数、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及回购到期日、回购用途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二)乙方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甲方债券回购交易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乙方应依据甲方申请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立即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立即通知甲方。   第十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回购交易申请:   (一)《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   (二) 资金账户内资金或证券账户内债券不足;   (三)用于回购交易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四)包含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   (五)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要求、乙方制订相关业务要求或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   第十一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回购套做申请:    (一)资金头寸担心,不能确保随时补足资金或债券;   (二)回购套做倍数或规模超出乙方相关限制,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显著超出其本身承受能力;   (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要求、乙方制订相关业务要求或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   第十二条  正回购   (一)甲方申请正回购,乙方依据甲方委托,经过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质押券外,甲方还应依据乙方相关回购交易相关要求,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资金,以确保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企业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三)甲方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须在“T+1”日给予补足;   (四)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立即提供其它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依据登记结算企业相关要求,经过先转入后转出方法,用该等债券将拟兑付质押券或已经兑付本息换出。依据相关要求,在担保期间,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利息。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逆回购,乙方依据甲方委托,经过交易系统做卖出申报操作,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对应资金。   第十四条 在回购到期之日,甲方能够按证券登记结算企业业务规则要求,向证券登记结算企业申报转回质押券,将其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必需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等方法,以确保当日交收。   在正回购到期后,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也能够经过乙方当日做一笔新正回购给予延续。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须以柜台委托方法进行;   (二)甲方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企业结算数据为准;   (三)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四)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用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债券,并按时、足额推行交收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企业业务规则要求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名义和证券登记结算企业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立即办理和甲方之间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不然视为甲方确定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负担由此引发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方面推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不然,除法律要求或本协议约定能够免责以外,违约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更正、中止协议等方法;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对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处罚或处理,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对应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且逾期未补足,乙方有权自"T+1"日冻结甲方和欠库等额资金或证券,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乙方有权在欠库期间按日(含法定假日) 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   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及违约金,乙方应该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甲方行为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企业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要求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要求时点前,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甲方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乙方有权根据本条第二款要求确定足额可供处分质押券并向证券登记结算企业申报。相关质押券处理方法和程序以证券登记结算企业相关要求为准。经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审核同意后,乙方也能够在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控制范围内代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处理质押券。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第一个交易日乙方要求时点前,甲方应向乙方具体指定违约所包含证券账户,和可供处理质押券明细(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理次序);甲方指定质押券不足或逾期未指定,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企业申报违约对应证券账户、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理次序,并有权依据证券登记结算企业要求,对甲方名下违约证券账户,拒绝接收其转回质押券申报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甲方指定错误或未指定不影响登记结算企业根据相关规则处理质押券,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负担。   甲方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一个交易日内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乙方能够向证券结算企业申报转回质押券。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供处分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填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产生全部费用等款项,造成证券登记结算企业采取扣取乙方自营证券等继续追索方法,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乙方有权对甲方证券账户内其它证券采取扣取等方法继续追索。   在扣取证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假如甲方补足上述不足款项,乙方将返还扣取证券,不然,从第三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变卖扣取款项,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变卖所得不足以填补乙方损失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造成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应该负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根据甲方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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