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集团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企业对投资收益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依据集团企业章程、《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投资企业是集团企业直接投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企业以股东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并依据最终分配决议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三条 投资收益管理必需遵照下列标准:
正当性标准:集团企业必需依据集团企业章程和《企业法》行使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权;
规范性标准:首先,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必需符合投资企业决议程序;其次,集团企业经过派往投资企业董事行使股东投资收益决议权;第三,集团企业派出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时,必需遵照集团企业董事会决议意向,确保集团企业正当权益;
集团利益最大化标准: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集团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和集团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四条 集团企业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措施,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集团企业持股百分比分别确定:
(一)全资子企业利润分配标准上全额上交。该子企业如需追加投资,应按集团企业重大决议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实施;
(二)有控制权多元投资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子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集团企业派出董事应以集团企业董事会决议意向为准,在主动咨询其它股东意见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努力争取经过,从而表现集团企业作为大股东在决议中关键任用;
(三)参股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企业关键股东提出方案,并由子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经过。但集团企业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订前主动了解其它股东尤其是关键股东意图,汇报集团企业董事会,并按集团企业董事会决议意向,主动和相关股东协商,努力争取最大程度地维护集团企业投资收益。
第五条 集团企业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职责分工:
(一)集团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最终决议权在集团企业董事会;
(二)对全资子企业、形式控股子企业及参股子企业利润分配具体事务管理以集团企业财务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
(三)在投资企业决定当年度利润分配之前,集团企业派往投资企业董事应向集团企业报送相关材料;集团企业按规范程序和权限作出决议或出具意见后,全资子企业由派出董事按集团企业决议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企业、参股子企业由派出董事按集团企业意见在子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相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要求,未尽到对应职责,要按相关要求追究对应渎职责任;造成损失,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集团企业董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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