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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正版)DB32_T4038-2021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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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03.080.01CCS A90/94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40382021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规范Establishing specification of legal assistance station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2021-05-14 发布2021-06-14 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32/T 4038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文

2、件主要起草人:许巧仙、庆祖杰、刘宏、许峰、马阳、常晓茗。DB 32/T 403820211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服务要求、协调及衔接要求、评价与改进、信息统计及上报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31015公共

3、信息导向系统 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残疾人People with disabilities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3.2残疾人法律救助 Legal assistance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各级残联会同本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为困难残疾人群体提供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3.3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legal assistance station for p

4、eople with disabilities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也是保证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的具体实施机构。3.4无障碍 Accessibility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在发展和社会参与过程中没有物质和交流阻碍,活动能够顺利进行。3.5专业法律人员 Professional legal officer工作站内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3.6手语翻译 Sign language interpreter在接待和服务过程中,为使用手语交流的听力言语残疾人等提供语言翻译的人员。4基本条件DB 32/T 403820212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该具备以下工作条

5、件。4.1接待场所4.1.1应有固定的接待场所,接待场所位置要交通便利,宜位于临街建筑内一层楼,方便残疾人来往。4.1.2省工作站接待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50m,设区市工作站接待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40m,区(县、市)工作站接待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20m。4.1.3接待场所内应干净整洁、布局合理,接待服务标志应醒目。4.1.4接待场所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标志符号与设施,无障碍建筑设计与设施设置符合 GB 50763、GB/T 31015 的要求,无障碍设施标志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9 的要求。4.2设施设备4.2.1接待场所应配备基本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茶水柜、办公

6、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4.2.2接待场所内办公电脑应连通互联网。4.2.3接待场所内能够提供语音、盲文版法律知识宣传资料。4.3人员要求4.3.1工作站负责人应是同级残联正式工作人员或司法系统正式工作人员。4.3.2工作站需聘用专业法律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专业法律人员应熟悉残疾人情况,胜任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优先聘用残疾人专业法律人员。4.3.3鼓励招募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专业法律救助服务。4.3.4在为使用手语交流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过程中,工作站应聘请手语翻译。手语翻译应接受过系统的手语培训或手语翻译专业培养。4.4经费保障工作站应有稳定的经费保障,在年度残疾

7、人事业经费内预算,并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5服务要求5.1服务对象工作站为有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5.2服务内容工作站提供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5.3服务公示工作站应把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工作时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网站、媒体、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社会长期公示。DB 32/T 4038202135.4服务提供5.4.1工作站在工作日全天开放,专业法律人员每周固定不少于半天在办公场所坐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5.4.2专业法律人员通过面谈、电话、短信息、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5.5服务质量5.5.1工作站工作

8、人员应践行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5.5.2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救助服务应当合法、规范。5.5.3工作站应建立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机制,提升残疾人满意度。5.5.4工作站应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6协调及衔接6.1协调机制6.1.1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在同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领导下、同级残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6.1.2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要形成固定工作机制,日常保持良好沟通,每年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6.2案件转衔6.2.1工作站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应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保持有效衔接。6.2.2工作

9、站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应与上级、下级工作站保持有效衔接。6.2.3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应及时协助残疾人转介到相应法律援助机构,属于司法救助范围的案件应及时协助残疾人申请相应司法救助。7评价及改进7.1服务评价建立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残疾人满意度相结合的综合服务评价体系,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7.2服务改进建立健全工作站的服务改进机制,充分运用内部、外部评价效果,对专业法律人员的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服务质量进行持续的优化和改进。8信息统计及上报DB 32/T 4038202148.1信息统计制度工作站应建有规范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见附录A)案件登记制度、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8.2信息

10、统计上报残疾人法律救助相关信息必须及时通过中国残联法律救助工作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并且要保证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有效。DB 32/T 403820215AA附录A 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登记表编号:填表日期:年月日服务对象姓名性别残疾人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监护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案件性质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其他法律救助服务事项案由具体事项:案件办理方式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转介其他承办过程与办理结果(注明转介单位、联系信息)承办人(律师)签名:承办人联系电话:案件经费补贴来源无经费补贴有案件经费补贴:(元),具体为:财政支出彩票公益金其他公益救助其他资金来源残疾人满意度满意较满

11、意一般不满意工作站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XXX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DB 32/T 403820216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2号)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残联发200910号)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通2017110号)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32号)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436号)省残联办公室关于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全覆盖肯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苏残办函20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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