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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制度相关问题分析.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599415 上传时间:2024-01-11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3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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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职务代理制度相关问题分析杨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摘要】职务代理制度属于我国 民法典 做出的一项制度创新,其在有效解释法人或者是相应非法人组织当中的职工本身与该法人或相应非法人组织之间存在的关系等方面可以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为确保该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应有效用,文章先是对职务代理制度做出了简要梳理,同时分析了职务代理的行为构成,并基于此分别站在明确职工职务权限具体范围以及细化“善意”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等角度针对此项制度的完善做出了深入探讨,以期助推职务代理制度不断向好发展.【关键词】职务代理;内在价值;职权范围对于职务代理制度来讲,其充分考虑了商事活动对交易

2、安全方面的价值需求,并且有效改善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以及委托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但目前来看,民法典当中将该制度直接划到了民事委托代理这一范畴,同时仅借助单一的条文对其做出解释和规定,这导致职务代理制度实际上在司法实务当中进行运用时,仍然有着一定的需要进行解释以及理解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对职务代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确保其充分发挥应有效用。一、职务代理制度的梳理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职务代理主要指的是执行法人或相应非法人组织一系列工作任务的人员,针对其职权范围当中的各类事项,凭借法人或相应非法人组织的名义作出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典第 条

3、。相应代理人在自身代理权限范围当中,通过被代理人名义作出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对被代理人切实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 条。职务代理主要涉及委托代理以及法定代理两种类型。对于委托代理人需要依照被代理人的相应委托来有效行使代理权;对于法定代理人则需要按照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来合理行使代理权。()民法典第 条。相应执行法人或相应非法人组织一系列工作任务的人员,针对其职权范围当中的各类事项,凭借法人或相应非法人组织的名义作出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对法人或相应的非法人组织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于法人或相应的非法人组织来讲,针对执行其一系列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的具体职权限制,不准许对抗善意相对人。

4、二、职务代理的行为构成(一)构成的基础: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对于身份要件来讲,其属于产生职务代理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想要认定一个人本身是否拥有企业的相应职工身份,最为关键的一个依据便是劳动合同关系。目前来讲,这种关系可以是利用书面文件进行证明的关系,也可以是没有此类证明仅凭借双方口头约定,同时已经产生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对于这种劳动关系而言,能够长期以及稳定的存在,彼此双方产生了管理以及被管理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中,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属于雇佣关系,部分学者指出劳动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相对较为特殊的雇佣关系。这也充分表明,并非所有雇主以及雇员间都能够产生劳动关系,所以不会受到来自民法典当中

5、第 条相关规定的调整,而需要受到与侵权责任相关的相应第 条规定的调整。合理有效的劳动关系属于产生职务代理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怎样区分劳动关系以及普通的雇佣关系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部分学者指出这一问题可适当地对一些民间习惯进行借用,比如通常情况下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与某个组织之间存在职务劳动关系,其每天去工作这一行为大部分状态下被称之为“上班”,而对于短期雇佣关系来讲,通常称之为“接单”“打零工”或“干活儿”等。从这里不难看出职务劳动关系通常 相对 较为 稳定,而且关系存续的时间相对较长,并且有着一定的基础工资,同时代理人产生的一系列劳动行为主要是为被代理人有效谋取相应的利

6、益或者是发展,而对于普通的雇佣关系来讲,通常其存续时间相对较短,主要是在一定时间当中为相应被代理人有效完成某项事务。如果认定为两者属于普通的雇佣关系,而且雇员没有为雇主有效开展相应工作任务,因为自身的过失而与外界产生民事纠纷,作为雇主则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对于职务劳动关系下的职务代理来讲,职工因为自身的一些过失而与外界产生了相应的民事纠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纷,这种情况下即便已经明显突破了工作权限范围,作为法人或相应的非法人组织也无法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利。所以一个合法且有效的劳动关系,是构成职务代理的一大关键要素。(二)权限的范围:在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活动职工本身是否突破职权范围对

7、外出现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也属于构成职务代理行为的一个关键要素,通常情况下若是未能突破职权范围,自然不会有效构成表见代理。但是在目前来看很多劳动合同当中针对职工工作权限的有关规定通常设定得非常模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工作本身具备较强的复杂性特征,所以合同条款上一般很难真正地实现面面俱到,而且部分组织也希望借助职工主观能动性的有效发挥来不断地为自身创造一系列利益,所以合同条款设置得比较模糊。但对于这种模糊的规定来讲,其成了认定相对人本身是否“善意”方面出现法律分歧的一个主要原因。而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是否存在临时性的特别授权。若是被代理人实施了相应

8、的特别授权,那么即便并非职工的工作内容,但是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该归属于组织。()分析纠纷前职工是否与外界出现过类似的纠纷,如果其常做工作并非纠纷所指向的具体行为,但该职工之前也曾多次出现过类似民事行为,并且组织方面也没有做出否认,那么可以看作是组织本身对职工进行了默认授权。()分析法人或相应非法人组织是否在事中出现默认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相应的民事纠纷时间相对较长,这个时间足够组织明确职工代表企业实施了一些不常做的工作或突破了权限范围,但并没有做出干预,那么也应该看作是企业默认授权。()核对所做行为是否在企业章程中存在明确规定。若是上述几种情况均不满足,同时代理人本身对外出现的民事纠纷,也并不

9、在其工作范围,那么代理人可以因为超越权限问题有效 构 成 无 权 代 理,此 时 企 业 则 不 需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果。(三)活动的名义: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为了避免职工存在“假公济私”问题,在实际判断职工是否真的凭借组织的名义对外实施相应民事行为时,应该考察职工实施的民事行为的具体内容本身是否对组织发展以及利益等有利。如果其实施的行为与组织之间实际上并没有一定的联系,那么在开展名义认定活动时,应该明确如果职工假借公 名 来 为 自 身 谋 取 私 利,此 时 职 务 代 理 则 不 予 以成立。三、职务代理制度内在价值(一)职务代理和一般无权代理比较更有权利外观在实际开展职务代理

10、活动时,法律规定交易相对人需要承担代理人身份真实性方面的审查义务,并且要求其仔细审查相应被代理人是否有效地对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做出限定或者是变更,这一点相对来讲更为苛刻。原因在于职务代理活动中,代理人的具体权限的限定或者是变更通常以章程或者是相应的权利机构的相关决议为载体,部分情况下则为简单的信息传播或者是习惯性做法等,这使得具体的职权范围往往很难对外进行清晰准确的表达,这便导致交易相对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获取到真实且全面的信息,也就无法从主观上有效判断代理人是否出现越权问题。所以从整体来看,职务代理权利具备着更强的外观性。(二)职务代理和一般无权代理比较更有归责性结合 年德国法官做出的判决来看

11、,在开展损失承担方面的配置活动时,对于选任同时给予职工信任的相关雇主来讲,其相较于其他陌生人,更有理由来对这一损失进行承担。除此之外,让法人或相应非法人组织有效承担因为职务越权代理造成的风险相对来讲更有经济效益,通过这种责任分配可以促使其更加谨慎严格地选用职工代理人等。(三)职务代理和一般无权代理比较需要更高的成本对于职工代理活动来讲,被代理人自身的交易成本主要产生于对职工的选任以及控制。对于交易相对人来讲,其需要承担的成本一般为因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审查核实成本,而由于被代理人无法出具代理人具体的权限范围说明性文件等,所以交易相对人无法知晓或者是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以及金钱成本方可对其具体的权限

12、范围做出有效了解。站在这一角度来看,交易相对人的审核成本明显要高于被代理人实际上对职工产生的控制以及选用成本。四、完善职务代理制度的思路(一)明确职工职务权限范围并加以公告公示结合我国民法典当中的第 条第款来看,充分明确职工的具体职权范围同时对其进行公告公示,对有效给予法人或相应非法人组织合理适宜的抗辩证明权,用来明确责任的具体归属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具备较强的复杂性以及多变性特征,导致职工的职权范围随时出现扩展或相应的缩减,而对于这种变化来讲,往往无法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容易引发职务权限争议。如果这种职务权限变化可以切实有效地被交易相对人所了解和掌握,则能

13、够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交易相对人由于不知情原因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同时做好相关公告公示活动,对此建议做到以下几点。不但要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对外经营过程中进行充分明确。在实际开展公司的一系列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展的房屋买卖活动、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相关建设企业开展的一系列工程项目接包活动等,在实际签订超过一定数额的相应合同过程中,有必要增设一个确认环节,也就是获取到法人或者是相应非法人组织进行授权的一个确认环节。比如可以在和交易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效出示一份授权告知书等,这样可以更好地帮助交易相对人明确职务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可以要求

14、法人或者是相应非法人组织有效畅通职工职务权限方面的确认渠道,如电话热线。这样在第三人实际上与该公司开展一系列比较重要的法律行为、签订相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以及对合同签订等方面存在质疑时,能够借助专门的确认渠道来有效地开展咨询确认工作,从而可以更好地帮助相关第三人明确职工职务权限具体范围,规避不必要的纠纷问题出现。(二)细化认定相对人构成“善意”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民法典当中的第 条第款来看,对于职务代理来讲,想要有效成立表见代理,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成立法律条文当中强调的“善意相对人”。其主要指的是相对人需要为善意,也就是说在不知道同时在正常状态下难以有效地分析和判断出相应职务代理人具体的代理权存

15、在瑕疵的情况下,此时方可优先考虑保护交易活动的可靠性以及安全性,让法人或相应的非法人组织有效承担相关责任。这便强调,交易相对人本身必须在主观上没有明显过错。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对于这一规定目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法律层面也并未给出明文规定究竟什么是“有理由相信”,这便使得法官本身有了更大的自主裁量权,导致司法适用标准容易出现无法统一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法律条文当中有关“善意”方面的相应规定做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实践当中可尝试着借助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来进行认定同时打造一个专门的有关职务越权方面的表见代理诉讼数据库,借助这种方式来降低同案不同判这一司法现象出现的概率。

16、建议在证明相对人本身没有过错方面对“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基本原则进行运用。在实践当中应注意不能对第 条进行盲目运用,想要有效认定相对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是否切实满足“善意”这一标准和要求,一方面应该充分明确相对人本身的举证责任,比如有效提供合同书以及公章等一系列可以证明其相信职务越权代理人本身有权实施相应行为的证据;另一方面,分析以及认定相对人本身是否善意不能仅站在法律角度来开展,还需要根据交易双方本身对法律的认知情况、生活习惯还有交易管理及具体的交易细节等多个方面来开展评价活动。五、结束语综上所述,对于职务代理越权来说,其难点在于职务关系有着更强的复杂性,交易相对人在实际与相应的职务代理人

17、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过程中,需要承担辨别义务,对于这种义务来说,其导致交易相对人比较容易被有效地看作是“善意”。除此之外,民法典第 条,导致职务代理方面的“一般越权”以及“完全越权”两者之间的法律后果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区别。这便造成一些原本不属于法人或相应非法人组织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由其进行承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维护相关职工、法人、组织以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文章针对职务代理制度相关问题及优化策略进行了深入探究,希望能够以此助推职务代理制度不断向好发展,切实发挥应有价值和作用。参考文献:李建伟,李欢论商事职务代理的代理权来源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朱宁宁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构筑惩戒职务违法严密法网J公民与法:综合版,():吴成杰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吴建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惩戒制度的理论逻辑和有效实施J行政管理改革,():洪明成立表见代理情形下代理人行为的刑法定性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胡之芳,刘敏监察调查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审查制度反思 从 监察法 第 条 切 入J湘 潭 大 学 学 报(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冉克平论商事职务代理及其体系构造J法商研究,():作者简介:杨鑫(),女,汉族,河南鹤壁人,本科,研究方向:职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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