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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股权奖励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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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地区标杆店铺股权激励方案 1.目的 1.1改变店铺引导客户通过支付宝客户端支付以及引导客户参加团购和推荐与分享的积极性,提高标杆性店铺对公司活动的响应速度与配合力度; 1.2帮助公司对其他非标杆性店铺进行培养,从而达到影响其他非标杆性店铺主动引导客户通过支付宝客户端支付以及引导客户参加团购和推荐与分享的积极性; 1.3加速用户对支付宝丽人板块的粘性,催化和更快速培养用户通过支付宝支付以及团购预约习惯的速度。   2.激励对象 2.1上海地区各个分区标杆性丽人板块店铺经营者; 2.2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中大型丽人板块店铺经营者; 2.3有对公司发展有利关行业资源的丽人板块店铺经营者; 2.3积极配合与快速响应公司政策、活动的丽人板块店铺经营者。   3.定义 3.1股权,即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本方案所指股权激励的形式是店铺经营者直接持股,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途径为无偿赠送与出资自购相结合。 3.2公司,为杭州欧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简称。   4.职责 4.1董事会负责确认股权激励股票数量并批准股权激励方案; 4.2董事会负责股权激励日常管理; 4.3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落实执行; 4.4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股权激励方案所涉及的相关核算工作;   5.内容 5.1激励股权获得 5.1.1公司股东拿出5%股权股份,对激励对象作为股权激励;其中被选中标杆性店铺持股70%,预留30%股权,用于绩效考核奖励和其他备用标杆性店铺认购。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分配; 5.1.2激励股权价格:出资认购激励股权价格:20000(暂定)元/股。(?) 5.1.3获得激励股权资格条件: A、属激励对象范围内店铺经营者; B、属与公司合作期间; C、签订《股权激励合同》并一次性缴清认购激励股权份额资金; 5.1.4新增备用标杆性店铺经营者符合上述激励股权获得资格条件的,可按5.1.1规定要求和5.5.5规定的价格购买激励股权。   5.2股权转让 5.2.1股权转让条件 A、属于公司合作期间的丽人板块店铺经营者; 5.2.2激励股权转证价格:转让当期的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 5.2.3激励对象实施股权转让,公司或创始股东应当配合。 5.2.4出现下列情形,股权转让权受限,应暂停转让: A、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B、激励对象涉嫌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对事件判定尚处调查期的。   5.3退股回购 5.3.1股权回购的主体为公司。激励股权回购前提条件是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合作关系。 5.3.2出现如下情形可以实施股权回购: A、激励对象主动提出终止合作,与公司解除合作关系; B、合作期满,合作终止的; C、激励对象达到经营不善导致倒闭或者转让而终止合作的; D、激励对象出现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被依法查封或者暂时关闭的; E、虽属合作关系存续期内,但不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条件的; 5.3.3股权回购价格为回购日前30天股票市值平均值核算。?   5.4预备期内激励股权回购 5.4.1股票上市前预备期内回购前提条件: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合作关系。 5.4.2股票上市前预备期内出现回购的,回购价格按当时出资认购激励股权价格核算,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5.5股权份额调整 5.5.1股权份额调整的,需总裁办提报,经董事会批准。 5.5.2激励对象职务晋升的,按5.1.1持股标准可以增持差额份额股权; 5.5.3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可增持公司股票,但不得超过原持股份额的30%。 5.5.4股权被回购后,又具备激励对象条件的,可重新获得公司激励股权,但离上次回购日起间隔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5.5.5通过上述股权份额调整获得新的增持股的购买价格为:购买日前30天股票市值平均值×0.8。   5.6其他 5.6.1原始股东对本股权激励方案所涉及的股份的股权转让与增资等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5.6.2股权授予日与获授股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并且需要分期行权,按所持股权的30%、30%、40%分批兑现,最后一次行权日距股权授予日需间隔三年。   6.附则 6.1本股权激励方案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6.2本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作补充规定或出台实施细则,并报董事会批准。 6.3本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修订本方案,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6.4本股权激励方案由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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