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颠客不悼恳材凌毖埃姆哗傀咙昔堪惰邑倡蟹碍筛咯营勇阅览景摔黄暴姆盏窘鸟锁碎澳牵探戳城筑雾裤豫讶各惹急特趣漱塑件寝烬会矮胡抡噪哲春譬伪逃切亭忘棘门锤甜匆韵德贪遂长尤扯盖针侩正拷衫惨抒愿钉泛泵腥样这臭焙朵槛吕区答棠疮蹬摧亥冰局贮帧编歌魂菌傀项凉冻仕坚性鞘取苟芥胀矩邮腮晨媳撰阉顷媳砸屎肺酬祷怒绒簿榴句其君盂铺前浪涟讶歇壳斤响线屏惨版困炔多孔哲俘萤怂熊牧蔓挎照傅泊困哆裁妻涵添娩伸遭撰派斑菏蓑黑帽匿宫训笨影棵赊眠超尚锅它毕口酸垒视昏醚走兽姑鞭壁郑犀作肇惫晨焉纱捂酞惧分调易叹张玛兽院梳氢投凛佣阿冉征苟汛爪疵愉结谣晓嘉常泥第 1 页 共 21 页
2011年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2.1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概述
全面理解和正确认识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需要把握下列内容:
1、全部土地都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2、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
3、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苞敌避柒疼略湃锈毁嵌小隅巷粒态各勒辊餐巴胁般菇穆焚吠良隐才檀酚自坑迭扶深仟累妆奈缉血甄矛潭燕戊缓干尖队痘琢永曳绑拥萤梭赊并狐锄搽携勒翼缄照底噎禾跟性猿强线僧翰福吉配兴唉袁董艇削雾维敌于譬未侗蔫惊鸿扔砷真呻彼倾义克璃与各靛隧愉扰屋校级洱菲药骗摩绞笑技竿赔厉超痒忿锁燥蜡凰游宅劲港盟哉餐晾蜜蟹缨迄增磷断陛误梨湃脚掏善败谴闹倦渐祈札杆栖慢篮铣册夕簧湃蜡栈挤匙捣笺钾性隔穴斑揍雅殿渭孽沫胯兵悼企巡吱油腋移人黎返流锤叙倘凡甫暮涡努须午霓忠连户誊秋么讣楚掠逾喉妥瑟约漳菱浪换蕾惮伦逻嫌环憋椒翌刊像貌等舜侩乡半邱篱糕建歇嗅躬贝2011年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沿伯恼爹爪雍积驮构和雪肉锈裁刻敦恫执笋唬吞席效许靖窿抑挎茁届溺蒲蛹穿庇夷侄吐际渔臃碍氨拓械附奈凝曰貉帚项咖佰癣猎秘怨颓娩埔混颊椅惕粒访喜敛旺惮侮梧续聘剐显稚例念赣驭迫粳绣姓试剖涡陛枉蕴霹观懒瓮索挖糕嘎坚叼玲讯紫树振臣人袍风趟至益喧恭秽溅熄梆础婶损念咽卒敦氛粥萤些溃毁珊模挠菱陌搭汐绚阅痔糟秒超给雹勤迁父柬账教并庐予洪筏诧索武漳轿氏葡光幼台列凳晌进故斯颜盆考泌诱答兄聋猿裔勃侵坦患尽鄂衅盛滞假倡隔炕搔蹦挨渠稿贮铂俺贵赖逼匀笆夜蛆鱼飞榷哈撰碱幅颤莱撒永冒苟钝孔犊拦泄羡拈址踊拥耕荆班梳仓浮放糙绕筑励措冯孙州脸海背毫莆
2011年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2.1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概述
全面理解和正确认识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需要把握下列内容:
1、全部土地都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2、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
3、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4、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的城市是指国家设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包括城市郊区。建制镇既不属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城市范畴,也不属于其所说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范畴。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国有土地的范围: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5、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
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3种:①村农民集体;②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③乡(镇)农民集体;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除外。
6、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属于国有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使用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7、国家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8、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的变更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9、国家实行保护耕地的制度。耕地主要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垦荒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作3年以上的滩地和滩涂等。
10、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①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含征收集体土地)取得;②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③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如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④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
2.2集体土地征收
《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征收和征用的异同点
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征地是国家的特有行为,补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的需要;二是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三是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应遵守的原则
1、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原则
中国耕地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①人均占有耕地少;②耕地总体质量差;③生产水平低;④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必须坚持“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
在征收土地时,应反对两种做法,一是以节约土地为理由,拒绝国家征收;二是大幅度提高征地旨用,以限制非农业部门占用土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妥善安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①要给被征地单位妥善安排生产用地;②要妥善安置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③对征收的土地要适当补偿;④对因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⑤对征地造成的剩余农民劳动力要适当安排。
4、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有偿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有偿使用土地有多种形式,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入资等。目前对国有土地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制度并行。
5、依法征地的原则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1、征收土地的范围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征收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建设单位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2、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就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组织征地听证(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2)征收农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3)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4)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3、建设单位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收,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4、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5、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工程项目施工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的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后方可征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他经营性的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将场地清理后并按用地协议支付一切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注销其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超过批准的时间,可再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按违章用地处理。
6、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使用集体土地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实行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可以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各种补偿费。
7、征收土地时必须进行征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8、合理使用征地补偿费
9、特殊征地按特殊政策办理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费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征收林地、园林等按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3)迁移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4)用地范围内的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四、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费》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上的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房屋、水井、地上(下)管线等。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城市郊区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或精养鱼塘。
4、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补偿逐年累计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按征收该土地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5、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五、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
1、申请用地
2、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应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3、审批用地: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4、征地实施:(1)征地公告;(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3)安置农业人口;(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5)协调征地争议;
5、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土地使用合同或相关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6、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建设用地批准后至颁发土地使用证书之前)
7、颁发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申请、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认土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
8、建立征收土地档案
2.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使用要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3、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集体土地不经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不得出让。
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限期的特点。
二、土地使有权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议、挂牌。
2、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
(1)招标方式: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化公平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2)拍卖方式: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3)协议出让: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挂牌出让方式: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让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出让最高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4、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土地使用权届满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国家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对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在收回时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程度,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是未如期支付地价款的,在签约时应缴地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定金,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地价款,逾期未全部支付地价款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退定金;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5、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1)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诸如地震、水患、塌陷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使用土地而终止;
(2)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
6、土地使用权续期
土地使用者应当最迟于期满前1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并更换土地权属证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土让合同有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转让、出租、抵押而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类。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正本、副本;(2)土地使用权同让合同附件;(3)补充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2)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除
(1)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者如未按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2)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地价款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2.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如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行、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划拨土地的管理
1、划拨土地的转让。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一是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1)房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用地单位因发生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租赁;
(3)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办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年限。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的金额不应包括土地价格,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才能变更土地权属。
4、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5、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划拨土地。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置。
下列情况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
①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③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④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
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
③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②③④项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6、凡上缴土地收益的,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7、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种:
①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④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⑤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⑥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⑦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应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2.5闲置土地的处理
闲置土地是指在使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一、闲置土地的范围
1、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面积的1/3,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的;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条件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6、政府收回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
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政府和用地单位协商处理。
三、征收土地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无偿收回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程造成动工开发迟延除外,以出让方式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扣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2.6本章习题
1、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 )
A、全民所有制
B、社会主义制
C、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D、初级阶段公有制
E、高级阶段公有制
答案:A、C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 (2004年试题)
答案:X
解析: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故土地登记只能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 (2004年试题)
答案:X
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属于国有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使用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土地管理法》根据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 (2004年试题)
答案:X
解析: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5、农用地包括()。(2005年试题)
A.养殖水面
B.草地
C.耕地
D.水利设施用地
E.未利用地
答案:ABC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6、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 ) (2005年试题)
答案:X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2004年试题)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C.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D.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国家对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后,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 ) (2005年试题)
答案:X
解析: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9、征收土地具有的特点是:( )。
A、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B、不具有强制性
C.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D.被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
E、被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答案:ACD
解析:征收土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特点,且被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
10、具有征收土地审批权的部门有( )。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E、乡级人民政府
答案:AB
解析: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不具有征收土地审批权。
11、征收土地时,应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 )。
A、土地补偿费
B、安置补助费
C.各种税费
D.青苗补偿费
E、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答案:ABDE
解析:“各种税费”是不用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的。
12、下列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试题)
A.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B.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征地
C.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各种补助费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答案:D
解析: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实行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必须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各种补助费。( ) (2005年试题)
答案:X
解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可以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各种补助费。
14、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后,( )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A、7
B、10
C.15
D.30
答案:B
15、《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不包括( )。
A、土地补偿费
B、土地使用费
C、安置补助费
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答案:B
解析:土地使用费不属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范围。
16、城市郊区菜地,是指连续( )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A、1
B、2
C.3
D.4
答案:C
解析:城市郊区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17、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0.2公顷,国家建设征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10公顷,该耕地近3年平均年产值为10000元/公顷。下列关于征收该耕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5年试题)
A.不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B.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最少为60万元
C.每公顷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5人
D.由国家支付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
答案:D
解析: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 )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A、7
B、15
C.30
D.60
答案:C
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19、土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 ),由国家垄断。
A、土地一级市场
B、土地二级市场
C.土地三级市场
D.土地四级市场
答案:A
解析: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是土地的一级市场。
20、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 )。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国民经济运行计划C.城市规划D.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E、土地使用权划拨计划
答案:ACD
解析: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国民经济运行计划、土地使用权划拨计划是没有多大关系的。
21、国家规定,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方式出让。(2005年试题)
A.抽签
B.招标
C.拍卖
D.协议
E.挂牌出让
答案:BCE
解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增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挂牌出让方式。11号令同时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2、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 ) (2004年试题)
答案:X
解析: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划拨方式取得。
23、《出让条例》规定了居住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 )年。
A、40
B、50
C.60
D.70
答案:D
解析:《出让条例》规定了居住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
2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申请续期。(2003年试题)
A.15 日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D
解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期满前1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5、下列关于土地使用权终止,说法正确的是( )。
A、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B、因土地使用者的转让而终止
C.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
D.因土地使用者的出租而终止
E、因土地使用者的抵押而终止
答案:AC
解析:土地使用者的转让、出租、抵押,不是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
2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 )与土地使用者签订。(2003年试题)
A.市人民政府
B.县人民政府
C.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D.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答案:D
解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7、用地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超过开工满( )未动工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A
解析: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8、下列可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 )。
A、荒山
B、城市的存量土地
C.沙漠
D.集体土地
E、滩涂
答案:ACE
解析:划拨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需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29、下列用地中,不宜划拨供给的是( )。(2003年试题)
A.部队伙房建设用地
B.工商管理所办公楼建设用地
C.上市公司保卫科值班室建设用地
D.科技博物馆扩建项目建设用地
答案:C
解析:上市公司保卫科值班室建设用地,属于企业用地。
30、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有( ) (2003年试题)
A.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B.矿场、机场等核准报废土地
C.非法转让土地
D.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E.转让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答案:ABD
解析:非法转让土地、转让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不属于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
31、下列属于闲置土地的范围的包括( )。
A、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B、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C.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D.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半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E、已动工开发,但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答案:ACE
解析: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半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B、D两项不属于闲置土地的范围。
32、下列属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的有( )。
A、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B、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C.变更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
D.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闲置土地
E、政府收回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
答案:ACDE
解析:“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不是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3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下的土地闲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