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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与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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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7月23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董 军 2013年8月7日 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促进民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

2、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民办医疗机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工商、税务、价格、药品监督、民政、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诚信执业,提高社会信誉度。 第二章 设置与登记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

3、置规划。 第七条 设置民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一)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以及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100张床位以上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1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疗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医学美容门诊部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卫生行

4、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不满100张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不设床位门诊部(诊所)、专科门诊部(诊所)及其他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设置民办医疗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申请人相关资质条件的有效证件和资信证明; (五)医疗机构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申请设置民办医疗机

5、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批准: (一)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 (二)个人诊所的设置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三)个人诊所的设置人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 (四)设置人利用自有房屋或者自有土地的; (五)相关部门认定的名(老)中医开设中医诊所的; (六)在有条件的零售药店内开设中医坐堂诊所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民办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的个人;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四)其他医疗机构在职或者因病退职的医务人员; (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

6、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七)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对民办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拟批准设置民办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数,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情况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卫生行政部门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

7、者异议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未查实前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18个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拟设置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人应当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及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设置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获得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民办医疗机构执业前应当进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受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

8、、基本设施及执业人员的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现场抽查,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执业地址、名称、经营性质等重要内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个体诊所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名称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在岗

9、卫生技术人员信息、规章制度和监督电话在医疗活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并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执业。 第十九条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当向执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民办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的,应当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签署合作协议。接受派驻医师的民办医疗机构应当向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诊所开展静脉治疗业务应当保证医

10、疗安全,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对诊所的医疗设备、急救设备、药品条件以及执业医师的急救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发布医疗广告,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公众进行欺骗和误导。 第二十二条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所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德规范教育,督促其恪守职业道德。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载明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第二十三条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收治病人,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原因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对危及生命需要急救的病人,接诊的民办医疗机构有采取紧急救治措施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

11、民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有关医疗文件或者实物。 第二十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合理使用药品,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民办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活动,应当符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活动,根据患者病情采取合理的诊疗方案,不得过度治疗或者虚假诊断,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书应当真实有效。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

12、过度治疗、虚假诊断等行为的举报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核实,经认定属实的,计入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第二十七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民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八条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雇佣人员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引诱患者就诊,或者利用义诊、健康咨询等方式欺骗、诱导患者。第二十九条 民办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感染性疾病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及其他特殊情况时,民办医疗机构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

13、门的调遣。 第四章 支持鼓励 第三十条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应当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支持境外资本在本市依法举办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本市举办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治疗等特色医疗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或者医疗卫生资源薄弱领域举办医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办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第三十三条 民办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

14、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和民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相关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确定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鼓励民办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改善

15、民办医疗机构执业环境,依法保障民办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价格等优惠政策。 民办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积极指导,支持其依法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定期对民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对校验不合格的暂缓校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再次校验仍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改正,或者直接变更校验结论。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

16、民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应当作为校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建立民办医疗机构信誉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到患者投诉举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建立民办医疗机构约谈制度。民办医疗机构发生严重违规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设置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办医疗机构动态信息管理,提高审批和管理效率,在有关政务网站公开民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并适时对其医疗安全、不良积分年度或周期考核结

17、果、校验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广告内容。 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收费行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民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强制检定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

18、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出具虚假医疗文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雇佣人员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引诱患者就诊,或者利用义诊、健康咨询等方式欺骗、诱导患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办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登记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

20、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21、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

22、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

23、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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