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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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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建成区内犬只饲养、携带、经营和诊疗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警)用犬、导盲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严格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养犬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畜牧兽医、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参加,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养犬管理登记工作,对犬只实行挂牌管理,推行犬只管理信息化;   (二)负责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和捕杀狂犬;   (三)负责指导犬只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五)负责组织对流浪犬的捕捉及处置工作;   (六)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流动售犬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负责指导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预防诊治工作;   (八)负责做好养犬管理有关规定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应当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机构,在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区域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幼儿园及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四)商场。   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威海市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   (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禁养的其他犬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遛犬:   (一)人民广场、环翠楼广场、威海汽车站站前广场、威海火车站站前广场、旅游码头、威海公园、幸福公园、悦海公园、环翠楼公园、海源公园、海港公园、海上公园及奇石园、世纪公园、林海公园、国际会议中心、国际展览中心、市民文化活动中心以及海水浴场、体育场馆、城市机动车道等公共场所;   (二)经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在本居住地划定的禁止遛犬区域;   (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禁止养犬的区域。   禁止遛犬的其他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在禁止遛犬区域之外,每日18时至次日7时可以遛犬。   第九条 在塔山公园、小石岛公园、杨家滩海滩公园、向阳山公园内设置开放性遛犬区域。市民在开放性遛犬区域内遛犬,不受时间限制。   开放性遛犬的其他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禁止遛犬和开放性遛犬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之外。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30日内,持个人身份证明和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养犬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养犬规定但未办理免疫、登记的犬只,可由养犬管理机构代管,由养犬人在3日内办理免疫、登记后领回。逾期未领回的犬只,由养犬管理机构收容管理。   对禁养犬只,由养犬管理机构收容管理。   第十五条 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用于养犬登记、养犬证和犬牌办理、犬只免疫和电子身份标识植入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支,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度400元,以后每年度200元。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负责收取并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从境外携犬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和免疫标志;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   (四)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内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不得携犬进入办公区域、饭店、商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幼儿园、医院、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船)室等场所;   (六)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工具,及时清除犬粪;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第十八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犬只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捕杀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等疫病犬只的,应当及时向养犬管理机构报告;养犬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紧急捕杀等措施。   第二十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以及举办犬只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养犬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禁止养犬区域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只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只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只应当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诊疗机构出具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二)销售的犬只应当有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养殖场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和买卖与养犬或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向养犬管理机构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销售犬只的无照流动商贩,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威海市区建成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   (二)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   (三)违反规定出户遛犬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处理,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者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阻碍有关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流浪犬由养犬管理机构组织捕捉后送流浪犬收容场所。对符合养犬规定的健康犬,可以向社会公告准予领养。   流浪犬是指无主犬,未按规定佩戴犬牌、无人牵领、在公共场所滞留的犬只视为流浪犬。   第三十三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养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0日。2007年9月10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威政发〔200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禁养烈性犬目录   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爱尔兰猎狼犬、贝林登梗、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藏獒犬、大白熊犬、大丹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斗牛獒犬、多伯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法国波尔多犬、法国狼犬、捷克福克斯犬、凯利蓝梗、可蒙犬、兰西尔犬、灵提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马雷马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拿波里獒犬、牛头梗、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沙克犬、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犬、西班牙加纳利犬、雪达猎犬、寻血猎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等。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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