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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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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FNC2203 共 2 页  第 1 页  车辆管理要求 (C) 第一条 本企业车辆是为企业公务专用,私事非尤其紧急未经行政线领导同意,不得征用企业车辆,但私事用车要合适收费。  第二条 标准上,企业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公务外出才予派车,其它人员外出,需有特殊情况并经其部门责任人同意,办公室核准以后才考虑派给。  第三条 各部门业务用车,事先有计划,应填写派车单,填明用车人、用车事由、时间、地点等,交办公室统筹安排。凡事先未填写派车单,临时外出才要车,用车不予保障。  第四条 业务用车需到市区外或连续用车两天以内, 一定要填写派车单,经总办主任同意后才能派给。连续用车两天以上,须报行政副总同意后才能派给。  第五条 已配用摩托车职员外出公务,除确因业务需要并经同意外,不予派车。  第六条 车辆设专员保管。汽车保管由总办指定司机负责,摩托车则由领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保管人或责任人应珍惜车辆,注意车辆保管、维修,预防车辆被盗或损坏。  第七条 企业各部购进摩托车,总办应统一建立专门摩托车档案,载明购车部门、时间、价格、车辆牌子、型号、用车部门、入户名称(姓名)、领用人等,以备查询。  第八条 摩托车领用人应负责车辆审检、维修,并立即购置车辆保险,不然,由此引发罚款或车辆被扣,由领用人负责。领用人不购车辆保险至车辆被盗无法索赔,视车辆新旧程序予经济赔偿,赔偿数额由总办汇同财务部共同审定。汽车审检、维护、保险等,由总办统一办理。  第九条 摩托车领用人及汽车保管人, 不得私自将车辆转借她人使用,更不得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条 车辆维修,须由保管人书面请示,经总办核准后才能进行,重大检修项目,需经行政副总同意后才能进行。路途故障须就近修理,事后要立即按上述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节假日用车,除高层领导已定专用车外,须经主管行政副总同意。其它车辆,要由总载办公室负责在节假前登记好公里数后,交保管人保管。节、假以后上班,总办管理人员要立即核准公里数。公里数超出合理范围,视情给2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给扣发工资直至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全部车辆标准上不外借。确因工作关系需外借,要经总办主任同 编 号 FNC2203 共 2 页  第 2 页  车辆管理要求 (C) 意,行政副总同意,并要填写借车记录表,载明借车事由、借车人所在单位、借车期限等,所借车辆交回时,需立即换保险锁。 第十三条 汽车要建立车辆档案, 车辆档案内容包含:购置车辆原始资料、行驶证、保险单、养路费、税单等行车必备有效证件复印件,维修项目记录表,借车记录表和司机资料等。  第十四条 司机、摩托车领用人、总办管理人员或其它职员违反上述要求, 处批评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数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加重经济处罚直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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