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F0203工程编号:协议编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监 制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 北 省 建 设 厅二七年九月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1三、协议工期1四、工程质量1五、协议价款2六、组成协议文件2七、发包人承诺2八、承包人承诺2九、协议生效2十、协议立案2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则1 定义32 协议文件及解释53 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54 通讯联络65 工程分包66 现场考察77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7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79 安全事故处理810 知识产权811 联合体责任812 保障913 财产9二、协议主
2、体14 发包人915 承包人10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217 发包人代表1218 监理工程师1319 造价工程师1420 承包人代表1421 分包人和另行分包1522 承包人雇员15三、担保、保险和风险23 工程担保1624 发包人风险1825 承包人风险1826 不可抗力1827 保险19四、工期28 进度计划和汇报2029 开工2130 暂停施工和复工2131 工期延误2232 加紧进度2333 完工日期2434 误期赔偿24五、质量和安全35 质量管理2436 质量目标2437 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25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2539 放线2640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2741 发
3、包人供给材料设备27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43 材料设备检验2944 检验和返工30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0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3147 工程试车3148 完工资料3249 完工验收3250 质量保修33六、造价51 工程计量和计价3352 预留金3453 零星工作项目费3454 提前完工奖和误期赔偿费3555 协议价款约定和调整3556 工程变更3657 工程变更价款确实定3758 工程价款支付3859 索赔4060 完工结算和结算款4161 质量确保42七、协议争议、解除和终止62 协议争议4363 协议解除4564 协议解除支付4665 协议终止47八、其它66 税费476
4、7 保密要求4768 廉政建设4869 协议份数4870 补充条款48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 定义492 协议文件及解释493 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494 通讯联络4914 发包人5015 承包人5017 发包人代表5118 监理工程师5119 造价工程师5120 承包人代表5221 分包人5223 工程担保5226 不可抗力5227 保险5228 进度计划和汇报5336 质量目标53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5341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53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47 工程试车5349 完工验收5351 工程计量和计价5454 提前完工奖和误期赔偿费5455 协议价款和调整5558 工
5、程价款支付5560 完工结算和结算款5661 质量确保5662 协议争议5767 保密要求5769 协议份数5770 补充条款58第四部分 附件和格式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59附件二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61附件三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62附件四 履约银行保函64附件五 支付银行保函65附件六 预付款银行保函66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同
6、意或核准、立案文号: 资金起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协议工期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 五、协议价款协议价款:(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大写): 元;(小写): 元。其它约定: 六、组成协议文件组成本协议文件和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1款给予要求一致。七、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该支付款项,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施工、完工,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
7、。九、协议生效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本协议签订地点: 双方约定本协议自 生效。十、协议立案本协议生效后必需送 立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中均含有以下给予含义:1.1 协议: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所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协议。协议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2.1所列文件组成。1.2 通用条款: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具体
8、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 协议书: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协议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推行协议而签署书面协议。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组成协议文本内容。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收中标人投标文件并通知其中标书面通知文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编制,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和规范:指本协议依法适用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安全和质量技术要求。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同意,满足承
9、包人施工需要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且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收且含有分包本工程资格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它人或组织。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
10、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含有对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含有对应工程监理资质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17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若发包人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推行监理责任工程师。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含有对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19 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
11、。造价工程师负责协议造价计量、工程价款审核和确定等工作。若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含有造价资格并推行造价管理责任工程师。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推行本协议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根据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实施、完成本工程天数。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正确日期。1.23 完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正确日期。1.24 实际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本工程或某单项
12、工程并经过完工验收日期。1.25 小时或天:指本协议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6 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本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1.27 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1.28 工程价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多种价款,包含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1.2
13、9 永久工程:指依据协议约定应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1.30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各类临时性工程。1.31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1.3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本工程施工场所和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它场所。1.33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仪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1.34 书面形式:指协议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1.35 变更:指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任何工程改变指令。1.36 索赔:指协议推行
14、期间,对于并非本方过失,而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所造成实际损失,并向对方提出费用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1.37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负担责任。2 协议文件及解释2.1 协议文件及优先次序组成本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1)本协议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协议推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相关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相关通知、
15、信件、数据电文等,和法律、法规要求含有证实效力和协议效力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2.2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协议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情况下协商处理。双方协商未成,由本协议约定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协议任何一方不一样意本协议约定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按本协议第62条协议争议约定处理。3 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协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3.2 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本协议适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16、推行协议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3.3 适用标准和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标准和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和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省内有,约定适用省内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提供汉字译本;有异议时,以汉字译本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因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发生购置、翻译标准、规范和制订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4 通讯联络4.1 通讯形式本协议中不管
17、何处所包含各方之间申请、同意、确定、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4.2 发送通讯协议中不管何处所包含各方之间通讯全部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公证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法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视为送达。5 工程分包5.1 分包工程同意工程分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工程分包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但下列情况除外:(1)施工
18、劳务作业分包;(2)根据协议约定标准购置材料设备;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本协议中约定由承包人应负担责任和推行义务。5.2 承建资质 假如承包人没有负担本协议中某专业工程承建资质要求,承包人必需依据5.1条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需含有承建该专业工程资质条件。5.3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协议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多种工程价款。6 现场考察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责任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和招标文件一并
19、公布。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6.2 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资料和自己对现场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影响,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工程地质情况(发包人提供资料不正确除外)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临时工程和方法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采购及所需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给条件。7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正确和完备,并已包含了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全部义
20、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义务;(2)工程质量保修义务。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中发觉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方法。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工期对应顺延。如发觉后隐瞒不报或汇报不立即,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负担对应责任。8.2 地下障碍物处理本协议签署前已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应
21、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影响,并已在协议价款中考虑。本协议没有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四处理方案后二十四小时内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工期对应顺延。9 安全事故处理9.1 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要求立即上报相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立即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负担发生费用。9.2 安全事故争议认定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处理
22、。10 知识产权10.1 工业产权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过程中所采取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本身供给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使用等发生侵犯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行为,并引发索赔或诉讼,则一切和此相关赔偿、诉讼费和其它开支,均由承包人负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标准和规范而造成侵权,并引发索赔或诉讼,则一切和此相关赔偿、诉讼费和其它开支,均由发包人负担。10.2 著作权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设计图纸及其它文件保留著作权。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本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她用或转给
23、第三方。11 联合体责任11.1 共同和各自责任假如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署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协议附件。该联合体组员全部应在协议推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和各自责任。11.2 联合体文件签署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对联合体组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相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组成和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2 保障12.1 协议双方相互保障 协议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本身行为或疏忽所引发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方应主动采取合理保护方法降低可能发生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方未采取合理方法而造成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
24、分由受保障方自己负担。12.2 承包人对发包人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违约和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损害而引发索赔。12.3 发包人对承包人保障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负担因发包人违约和和发包人相关第三方所造成损害而引发索赔。13 财产13.1 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要求用于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和承包人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本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输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运输工具除外。13.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假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协议,则现场全部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本工程和
25、临时工程,发包人已兑价,均应认为是发包人财产。13.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假如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协议,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所以造成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帮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协议主体14 发包人14.1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在协议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上述工作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确保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和城镇公共道路间通道,
26、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关键道路,确保施工期间通畅,满足施工运输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所需证件、同意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止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同意手续(承包人本身施工资质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承包人参与图纸会审;(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
27、工作;(9)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应做其它工作。发包人能够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负担。14.2 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和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相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它技术资料数量,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负担。14.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标准、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假如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能够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时间内给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14.4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发包人供
28、给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4.5 发包人未尽义务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协议约定全部义务,造成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工期对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予赔偿。15 承包人15.1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按协议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2)按协议约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汇报和进度计划;(3)负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4)按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
29、设施,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5)遵守政府部门相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费用除外; (6)本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完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给予修复并负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方法,由发包人负担对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8)遵守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确保施工场地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并负担因本身责任造成损失和罚款;(9)双方在
30、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其它工作。15.2 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假如承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更正后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方法,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所以发生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负担。15.3 承包人工程资料提交和签证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推行协议约定职责权力,提交工程资料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并要求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对相关资料签证。15.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性、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本工程拟采取施工组
31、织设计和工作安排说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15.5 对承包人使用设计图纸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另作她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协议、一套完整图纸、适用标准和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检验时使用。15.6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承包人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假如协议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同意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将这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
32、其设计图纸负责。15.7 承包人为发包人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或监理工程师指令,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雇员、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帮助,由此增加了承包人工作或支出,包含使用了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组成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价款确实定调整协议价款。15.8 承包人未尽义务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协议约定全部义务,造成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予赔偿。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6.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含发包人代表
33、、含有监理和造价责任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现场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相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协议约定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职权和推行对应义务。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应遵守其要求。招标工程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不然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给予回复,不然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
34、行使协议约定承包人代表职权和推行对应义务。16.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协议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推行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这类任命和撤回均应得到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相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这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6.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协议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推行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一名适宜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这类任命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同意。未将相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这
35、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7 发包人代表17.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相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推行协议约定职责所需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另有限制。17.2 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推行协议约定职责、行使协议明文要求或肯定隐含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8 监理工程师18.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
36、并将相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推行协议约定职责所需权力。发包人在协议签署后7天内将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8.2 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验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立即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去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推行期间应尽任何责任和义务。18.3 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时间立即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指令、同意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指令、同意和通知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有必需,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对监理工程师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实施。假如承包人在
37、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定,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给回复,逾期不予回复,视为承包人书面要求已被确定。18.4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指令假如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汇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承包人可不实施监理工程师指令。18.5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要求授权给其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
38、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18.6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责任监理工程师(含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尽义务或失误,造成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工期对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予赔偿。19 造价工程师19.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相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推行协议约定职责所需权力。发包人授予造价工程师职权范围在协议签署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9.2 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职权,可代
39、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价款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立即向承包人提供协议价款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去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推行期间应尽任何责任和义务。19.3 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时间立即向承包人提供协议价款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指令,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有必需,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对造价工程师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实施。假如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定,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给回复,逾期不予回复,视为承包人书面要求已被确定。19.4 承包人实施造价工程师指令假如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汇报,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承包人可不实施造价工程师指令。19.5 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