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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协会(英文全称:Shun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简写“SDIPA”)。
第二条 本会是顺德区内拥有知识产权并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企机关或个人参与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遵法律和社会道德,宣传和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企机关知识产权工作,完善企机关知识产权管理,促进企机关经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等形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引进、转让、实施和保护,推进企业实施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企业关键竞争力,发挥协会在政府、企机关和个人知识产权人之间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科技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胜东路顺德检测认证基地综合楼2楼Z208、Z209,邮政编码:528300 。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举行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班、知识讲座,广泛普及专利知识和商标、版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知识,组织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业务水平。
(二)、创办以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管理、应用、保护等为关键内容会刊或专业性刊物,开设区域知识产权网站,为会员提供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和知识。
(三)、向会员提供专利法及其它知识产权方面咨询服务。
(四)、帮助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会员间知识产权纠纷,协调处理会员和非会员间矛盾,维护会员知识产权权益。
(五)、对中国外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搜集和分析,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研究,编写中国外知识产权领域资料或专题汇报,为会员和政府部门决议提供参考。
(六)、开展专利技术中介活动,帮助会员专利转让、实施,组织会员参与中国外知识产权展会,推进会员间专利联合开发、应用等形式合作。
(七)、组织或参与开展社会性知识产权公益活动或专题活动,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为会员开拓社会知识产权活动空间。
(八)、组织会员开展区域内外知识产权工作交流,发展横向联络。
(九)、负担政府部门委托知识产权事务,代表会员向政府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和提议,发觉和推荐优异知识产权工作者,表彰知识产权工作中取得成绩知识产权工作者。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宣传普及,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及知识产权推广。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通常顺德区企机关,个人知识产权人(专利权人、商
标权人、著作权人)均可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和在网站和会刊上给予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活动权利;
(三)、取得会印发资料权利;
(四)、取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落实落实国家相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即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二)、聘用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依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用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置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监督协会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实施协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情况,向协会理事会、秘书长提出意见或质询;
(二)监督理事会和秘书长行使协会权力情况,根据协会管理制度定时审查协会开支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监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发觉有损害协会利益情况,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提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提出召开会员大会动议;
(五)监督协会其它事务和推行协会管理制度要求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监事任期三年,连任不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通常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经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依据理事会聘用期确定任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四)、行使协会管理制度要求职权,副会长帮助会长工作,其职权可由协会管理制度另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依据协会相关制度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起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为理事单位以上会费元/年,一般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年。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理事会制订并组织实施《顺德区知识产权协会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本会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监督,并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候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7月 21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999年10月28日经过章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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