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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业管理协会管理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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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 CPMI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房屋安全判定、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议服务,为行业和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双向服务”方针,主动帮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落实实施国家法规和方针政策,立即反应广大会员企业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住房和城镇建设部、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部门反应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意见和提议;   (二)主动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计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依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中国外行业发展动态,搜集、公布行业信息;   (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升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判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接或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行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发明条件;   (九)建立行业教授人才库,组织教授学者参与政府决议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结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进科技结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中国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络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含有独立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判定、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及和其相关企机关和地方社会团体,相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含有一定影响力和著名度职业经理人、教授、学者、社会著名人士或相关机构责任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需同时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业绩并在业内含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   (四)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汇报、研究结果等相关资料;   (六)主动参与本协会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经住房和城镇建设部、民政部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组员(个人会员除外)实施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推行职责或工作调动和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取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最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实施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经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设置。   第三十二条 为适应和推进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含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负担。根据要求,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置区域性分会或其它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关键任务是围绕本协会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问题开展活动,提出提议,推进工作;   (三)各分支机构应该在协会章程要求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书。   (四)专业分支机构设置,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经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五)专业分支机构应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各分支机构财务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并依据协会授权收取会费、接收资助,使用统一票据,设置单独帐户并代理财务账目。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和财务审计汇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和收取措施,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民政部和建设部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 15 日内,经建设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 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 , 须在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 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 , 在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和民政部监督下 ,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 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6 月 26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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