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证制度
第一章 公证和公证法
一、公证制度概述
1、概念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事实和文书真实性、正当性给予证实活动。
2、特征
(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一个特殊证实活动。
(2)公证证实活动要根据法律要求程序进行。
(3)公证证实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
(4)公证标准是真实性、正当性。
(5)公证证实含有特殊法律效力。含有证据效力、强制实施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含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6)公证是一个非诉讼活动。
3、地位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实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关键组成部分。其基础功效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实权,经过公证证实活动来预防纠纷、降低诉讼、阻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发展。
4、任务
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协议、股票、招标、拍卖、提存、企业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给予债权文书含有强制实施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正当权益,预防纠纷,降低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正当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升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5、作用
(1)引导服务功效
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置、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正当原因,阻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正确推行。(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经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大量信息和发觉问题,以法律提议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和完善。
(2)预防功效
(3)监督保障功效
(4)沟通媒介作用
公证能够作为促进了解、提升诚信、消除隔阂、建立信用机制和相互信任关系关键手段和工具。
二、公证法
1、公证法律规范
它是指调整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活动中所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总称,包含公证实体法规范、公证程序法规范和公证组织法规范。如《民事诉讼法》、《中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自3月1日起施行)、《公证程序规则》、《相关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协议法》、《担保法》、《继承法》、《收养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2、公证法律关系
主体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和提出公证申请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客体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事实和文书;内容是权利义务,公证机构享受公证权、调查权、收费权等权利,负担保密、回避等义务;当事人享受公证请求权、委托权、回避请求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权利,负担提供证据、不作伪证、交纳公证费等义务。
3、地方公证法制建设
三、中国公证制度改革和发展
1、中国公证制度建立
公证由市、县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处,不含有条件在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剩下部分转归人民法院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处,中国公证员协会。
2、中国公证制度改革
以事业体制为主体,多个体制并存公证机构格局。
3、公证制度发展
4、现代科技对公证行业发展影响
第二章 公证基础标准和效力
一、公证基础标准(应该遵遵法律,坚持客观、公正标准)
1、真实、正当标准
真实性是指公证对象必需是客观确实存在,经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所确定,而且事实内容和公证证实内容相符。
正当性包含内容正当和形式正当,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2、法定公证和自愿公证相结合标准(《相关出国留学人职员件若干暂行要求》“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和选派单位签署出国留学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很多地方法规要求“私有房屋继承、赠和、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已购公有住房抵押、转让、继承、赠和、交换等,应该办理公证”;电脑彩票摇奖活动应经公证;《相关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通知》“负担寄养者确保书要经公证――被寄养人必需是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3、保密标准
保密义务包含:要妥善保管公证文书和多种公证档案,预防遗失或泄密;不能私自向她人泄露公证内容;不能随便向当事人以外人发放公证证书正本、副本或抄本。
4、回避标准
回避是指不能办理和本人、配偶和她们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公证事项,适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翻译、判定人等相关人员。
5、直接标准
公证人员能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和办理公证相关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由公证辅助员完成。
6、使用汉字和民族文字标准
二、公证效力
1、证据效力
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实除外。
2、强制实施效力
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文书,认为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实有强制实施效力。(租赁协议)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十四条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房屋需要拆迁,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必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除法律要求外,依据国际通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需采取公证形式,如韩国法律要求,韩国公民或法人和中国签定在中国投资法律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4、其它效力
(1)对抗第三人效力:
如担保法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能够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不可撤销效力
如继承法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协议法一百八十六条:赠和人在赠和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和。。。。。。经过公证赠和协议,不适用前款要求。
第三章 公证业务范围及其分类
一、公证机构业务范围
1、证实法律行为
(1)证实协议、协议
(2)证实收养关系和认领亲子
(3)办理继承公证
(4)证实单方法律行为。包含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申明公证、单方出具担确保书公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赠和等。
(5)对招标投标、拍卖、企业创建大会、抽签、开奖等。
2、证实有法律意义事实
(1)证实法律事件
出生、生存、死亡、海难、空难、不可抗力自然灾难、意外事件等。
(2)证实其它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事实。
如证实亲属关系、婚姻情况、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经历、身份、健康情况、有没有违法犯罪统计、民族、国籍、法人资信情况等。
3、证实有法律意义文书
如证实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法人营业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相关法律文件、企业章程,商业活动统计、证实文书、董事会决议等。证实文书内容属实,证实文书上署名、印鉴属实,证实文书签署地点和日期,证实文书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和原本相符,证实译文和原本相符。
4、给予无疑义债权文书含有强制实施效力
5、保全证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代管房屋,或实施强制拆迁,或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拆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办理提存
7、和公证相关法律事务
(1)办理抵押登记。
(2)代写和公证事项相关法律事务文书。
(3)保管遗嘱、遗产或其它和公证事项相关财产、物品、文书。
(4)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提议。
(5)清点财产(遗产)、资金监管、财产分割。
(6)公证调解,担任公证顾问,提供常年非诉讼法律服务,开展证前证后服务。
8、资产评定、股权转让公证
二、公证业务分类
1、中国公证(民事和经济)
2、涉港澳台公证
3、涉外公证即公证当事人,证实对象或公证文书使用地诸原因中最少含有一个以上涉外原因公证事项。
第四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
一、公证机构
1、公证机构性质和职能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置,不以营利为目标,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负担民事责任证实机构。”
公证机构是含有服务、沟通、公证、监督职能作用市场中介组织。公证机构是含有推行国家公证职权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双重职能国家专门法律证实机构。
2、公证机构设置和组成
设置根据统筹计划、合理布局标准,能够在县、不设区市、设区市、设区市、直辖市或市辖区设置;在设区市、直辖市能够设置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设置公证处要有自己名称;有固定场所;有二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资金。
设置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要求程序同意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法律地位
3、公证处之间关系
“公证处受司法行政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4、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不真实、不正当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它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违反要求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求严禁其它行为
5、公证机构应该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6、公证机构应该参与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二、公证员
1、公证员条件
(1)含有中国国籍
(2)年纪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遵法,品行良好
(4)经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含有三年以上其它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十二个月以上,经考评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含有高级职称人员,或含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评合格,能够担任公证员
2、公证员基础职责和素质要求
(1)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利用掌握和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民、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规范法律行为,教育当事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经济秩序、法律秩序,预防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必需含有坚定政治信念、优良道德品质、丰富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五懂公证员。
(2)基础技能
A、扎实文字功底,能够熟练撰写法律文书。
B、深厚法律功底。
C、丰富社会经验。
D、搜集、使用证据能力。
E、熟练利用计算机。
3、权利
有权取得劳动酬劳,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处罚
4、义务
应该遵纪遵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推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5、任免
担任公证员,应该由符合公证员条件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有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被开除公职
(4)被吊销执业证书
6、专业职务
助理和四级为初级,三级为中级,二级和一级为高级;四级和三级需抒省级司法厅(局)立案,一、二需报司法部立案。
7、主办公证员条件
(1)品行端正,3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和职业纪律处分;
(2)办证质量良好,最近3年内无错、假证;
(3)含有良好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丰富办证经验;
(4)含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3年以上;或含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5年以上;或担任公证员职务以上。
8、注册
注册机关为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3月31日。申请---判定---考评---公告。
延缓注册:
(1)工作渎职,造成错证;
(2)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证员声誉;
(3)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得等不清廉行为;
(4)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延缓注册、暂停执业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公证员受到延缓注册、暂停执业处罚,在3年内再次出现,得吊销执业证书。
三、其它公证人员
1、公证员助理条件和基础职责
(1)条件
A、坚持四项基础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遵法,身体健康,含有良好职业道德。
B、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含有大专或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必需法律专业知识。
D、在公证处见习十二个月期满。
E、经考评合格。
(2)职责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代写申办公证相关材料;收发、管理、发送文件和公证文书,整理、装订和保管公证案卷;接待公证当事人。审核当事人资格和所提交材料,帮助公证员调查、取证,制作谈话笔录,办理其它辅助性工作。在公证人员少情况下,还可兼管会计、出纳、统计、司机等工作。
2、公证辅助人员
如翻译、打字员、档案管理员、公证处行政后勤人员。
3、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应该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公证员中推举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立案。
四、公证员数量依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依据公证机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需要核定公证员配置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立案
五、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从事有酬劳其它职业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办理和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公证
(4)私自出具公证书
(5)为不真实、不正当事项出具公证书
(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偷窃公证专用物品
(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9)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求严禁其它行为
六、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免职
(1)丧失中国国籍
(2)年满六十五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推行职务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五章 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公证职业道德
1、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2、要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要加强修养,提升素质
4、要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二、公证执业纪律
1、不得反党反社会主义,不得参与非法政治组织、邪教组织和非法社团
2、不得贪污、行贿、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得接收公证当事人请客送礼
3、严格实施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出具虚假公证文书,不得违法违规办理公证事务
4、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兼职取酬
5、不得泄露因实施职务掌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秘密
6、不得赌博、嫖娼、吸毒,不得利用公款大吃大喝
7、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办证
8、不得打骂、污辱公证当事人
9、不得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荣誉、职称或其它利益
10、不得进行其它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非法侵害当事人正当权益行为
第六章 公证管理
一、公证管理体制
司法行政机关关键侧重组织和队伍建设、法律政策制订、执业监督处罚等宏观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将逐步交给协会负责。公证员协会则侧重于行业规范、业务培训、行业奖惩、维护权益等工作。
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1、行政事务性管理
包含:决定公证机构设置、布局,确定执业公证员准入条件,对公证员进行考评、任免和执业注册,为公证处提供必需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制发公证服装,对公证处财产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公证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处罚等。
2、公证业务管理
(1)起草、制订、解释公证工作发展计划,工作规章,道德规范及相关方针政策
(2)研究、确定、核准公证机构设置、布局、组织结构及相关工作制度等问题
(3)处理公证处于业务上碰到法律疑难问题
(4)监督、检验公证质量及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公证计划和方针政策情况
(5)处理相关公证业务行政复议和申诉,撤销错误或不妥公证书
(6)协调公证处之间、公证处和相关部门之间关系,处理公证管辖纠纷
3、对公证员协会进行归口指导和管理等。
三、公证员协会
1、全国设置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地方公证协会。它们是社会团体法人。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订,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立案。
2、公证协会是公证业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3、管理职能关键有:帮助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公证工作行业管理,推行司法行政部门授权管理职责;制订并监督实施行业规范和发展计划,实现行业自律;提升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实施职业培训和业务考评;实施行业惩戒和奖励;负责公证行业宣传和公证信息传输,组织公证业务交流,开展业务指导,推进公证实务和理论研究;维护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正当权益;负责海峡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查证和寄送副本工作;管理公证赔偿基金、公证专用纸、公证信息系统;开展对外和港澳台地域公证方面交流和合作事务;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举行会员福利事业告等。
第七章 公证法律责任和法律援助
一、公证法律责任概述
1、特征
(1)是因违反公证法所要求义务而产生法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所保护对象是公证活动秩序,而非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或公证参与人权益
(3)主体含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4)含有制裁性
2、组成
(1)有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发生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
(3)行为人要含有负担责任能力或资格
(4)行为人行为侵害了公证活动秩序,造成了危害结果,而且行为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种类
(1)民事责任:关键是一个财产责任,责任人多以经济赔偿性财产形式和非财产形式来负担法律后果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对公证机构惩戒方法为撤销机构、停业整理、停止部分业务、警告、罚款等;对公证人员惩戒方法为开除、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记过、警告、罚款等;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公证员依法实施职务治安处罚。
4、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警告;情节严重,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能够给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以诋毁其它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2)违反要求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4)从事有酬劳其它职业
(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办理和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公证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给处罚其它行为
5、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给30天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理处罚;对公证员给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给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出具公证书
(2)为不真实、不正当事项出具公证书
(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偷窃公证专用物品
(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给处罚其它行为
6、当事人和其它个人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她人造成损失,依法负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实材料,骗取公证书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
(3)伪造、变造或买卖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
二、公证赔偿制度
1、公证赔偿制度概述
2、建立意义
(1)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法独立负担公证责任
(2)提升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保障公证制度健康发展
(3)适应公证体制改革需要
3、范围
应以直接损失为限,实施有限责任制,可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公证人员负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公证机构应从每十二个月业务收入中提取3%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
4、组成
(1)必需是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行为
(2)必需是行使公证职权行为
(3)必需是违反公证法律要求义务行为
(4)必需有直接损害结果发生
(5)违法行使公证职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含有因果关系
5、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责任保险
公证赔偿基金实施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标准;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企业投保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三、公证活动中法律援助
1、概念和作用
2、对象和条件
(1)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公证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特殊公证事项,关键指和抚恤金、救助金、劳动保险金、赡养、抚养、扶养等相关公证事项
3、方法和程序
向该公证处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公证处提供公证法律援助超出要求法律援助义务量,由法律援助机构付费―――受援人因公证事项而取得较大利益时,应该向公证处补交公证费。
第八章 公证程序概述
一、公证程序规范
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要求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需遵守操作规程。它是明确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公证机构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公证文书正确性、有效性必需法律方法。
二、通常程序和尤其程序
1、通常程序由申请和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这三个基础步骤组成,还包含公证标准、公证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档案、公证申诉和复议等内容。
2、尤其程序是针对招标、拍卖、提存、遗嘱、有奖活动、对给予债权文书含有强制实施效力、对公证机构证后服务中调解程序等尤其要求。
三、公证活动中回避
1、条件
(1)公证人员是本公证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2)公证人员和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公证人员和本公证事项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办证(不影响就不用回避)
2、方法
自行和申请回避
3、程序
当事人回避申请应该在提出公证申请后到公证书作成之前,通常应采取书面形式,应写明申请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络电话,请求回避公证人员姓名,请求回避理由、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申请人应在回避申请书上署名。自行回避应由公证人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它人员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该通知当事人。
第九章 公证当事人
一、公证当事人
1、条件
(1)以自己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2)和申请公证事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在公证活动中以自己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2、权利
(1)公证请求权和撤回权
(2)委托权
(3)回避请求权
(4)请求保密权
(5)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权
(6)请求法律援助权
3、义务
(1)举证
(2)遵守公证法律和要求,不作伪证
(3)交纳公证费
(4)正确使用公证书
二、公证活动参与人
1、公证申请人:其不一定成为公证当事人
(1)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2)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收到申请公证处管辖
(3)申请人和申请公证事项无法律上利害关系
(4)申请人之间就申请公证事项有争议
(5)申请人不能在公证活动是享受权利或负担义务
2、代理人公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该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能够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该由本人办理公证除外。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代理人代理当事人申办公证,委托代理人应该向公证处提交授权委托书;其它代理人则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实。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域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司法部指定机构、人员证实,但司法部另有要求除外。(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不得代理)
第十章 公证管辖
一、公证管辖标准
1、满足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
2、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
3、便于公证处依法推行职权,提升工作效率
4、有利于避免管辖纠纷
二、公证管辖类别
1、地域管辖
公证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包含财产转移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关键财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包含不动产转让公证事务,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申请办理包含不动产委托、申明、赠和、遗嘱公证,能够适用申请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要求。收养公证由收养行为登记地公证处管辖。
2、协商管辖
住所地不一样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必需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公证事项外,能够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
3、指定管辖
(1)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它们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依据公证业务特殊需要或意外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和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依据国际票据拒绝公证特点,指定北京、上海、广州等十二个城市市面上公证处负责办理。意外情况如因天灾人祸或法定事由造成某个公证处临时无法办理公证事务,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临近公证处代为办理。
4、特殊管辖
中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能够接收驻在国中国公民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另外,一批香港公证人和部分澳门机构也受委托办理公证证实。
第十一章 申请和受理
一、公证申请
1、公证申请提出
公民申办公证应由本人亲自提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申办公证,应该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除法律要求情况外,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
公证机构在办理包含变更被代理人人身关系或重大财产关系公证事项,如赠和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等,在可能情况下,应该注意征求被代理人意见。
2、公证申请表
(1)申请人及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络电话等;申请人为法人,还应记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2)请求公证事项及公证书用途
(3)提交材料名称、份数及相关证人姓名、住址(真实、正当、充足证实材料;提供证实材料不充足,公证机构能够要求补充)
(4)申请时间及其它需说明问题。如是否需要公证书副本,需要何种译文,是否需要认证等
3、应该提交材料
(1)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实
(2)授权委托书或代理权资格证实
(3)需要公证文书原件,如协议、遗嘱、结婚证书、驾驶证、毕业证书、协议等
(4)和公证事项相关财产权利证实,如房产证、专利证书等
(5)和公证事项相关其它材料,如死亡证实,继承关系证实等
4、不能委托代理人代办公证事项
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和、认领亲子、解除收养、委托、申明、生存及其它和当事人人身有亲密关系公证事项
5、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域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应推行程序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域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机构、人员证实。但司法部另有要求除外。
二、受理
1、条件
(1)申请人和申请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2、受理步骤中工作
(1)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给当事人
(2)在公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3)将和受理事项相关材料聚集,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4)按国家要求标准核定公证费
(5)在实施受理(收案)和审查(办证)步骤分离公证处中移交
(6)能够应该事人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确定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参与和公证事项相关协商、谈判活动等
3、受理通知单
4、受理日期
5、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能够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6、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该通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并将通知内容统计存档
三、公证程序中登记
公证登记簿要按年归档,永久保留
第十二章 审查
一、公证审查概述
1、审查范围和方法
公证员必需审查当事人身份和行使权利、推行义务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实和文书和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正当
(1)问询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具体了解和公证事项相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材料和搜集到书证、物证内容和形式进行全方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方面搜集证据,查明和公证事项相关事实真相(相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帮助)
(4)进行专业判定:碰到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用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人员进行判定、翻译并署名
2、审查中公证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公证人员责任是经过问询、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判定等方法认真、全方面、客观地搜集证据,查明当事人身份、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和申请公证事项、相关文件、事实是否真实、正当
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3、关键审查内容
(1)当事人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资格和对应权利
(2)提供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楚,署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证实材料是否真实、正当、充足
(4)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真实、正当
二、公证证据搜集和使用
1、证据
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判定结论、当事人陈说、现场勘验笔录
2、搜集
3、调查取证
公证人员外出调查,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调查笔录上署名或盖章。见证人应该是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本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并能签署自己姓名公民
4、委托调查
受托公证处收到委托调查公函后,应该在30天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委托公证处。因故不能完成,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调查公证处。
5、公证证据使用
对原件或其它无法入卷证据材料,公证人员应做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和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署名
6、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事项和当事人提供证实材料,根据相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对其有疑义,应该进行核实,或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相关单位或个人应该依法给予帮助
第十三章 出具公证书
一、公证书
1、公证书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基础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含公证证实对象、范围和内容、证实所依据法律、法规等
(4)承接公证员署名或署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5)出证日期。
公证证词中注明文件也是公证书组成部分。
2、公证书格式
A4型纸,上部居中为“公证书”三个字,使用老初宋体字,下部下方居中为公证处全称,如“中国XX省XX市公证处”,使用二号宋体字;证心中证词页,使用三号宋体字打印
3、公证书生效日期
除法律另有要求外,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招标、拍卖、抽签、有奖活动、企业创建大会等现场监督类公证,自公证员在活动现场宣读公证词之日起生效
4、公证书原本、正本和副本
原本是最原始公证书,必需按原样附卷归档。正本发给公证当事人,公证处要留存一份正本和原本一同附卷存档。副本通常要加盖副本章。
5、公证书应该使用全国通用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当事人要求,能够制作当地通用民族文字文本
6、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应该经中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和相关国家驻中国使(领)馆认证
二、出具公证书条件
1、通常条件
(1)当事人身份真实、正当,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证实对象内容和形式真实、正当
(4)公证程序正当
2、法律行为公证出证条件
3、有法律意义事实和文书公证出证条件
(1)有法律意义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含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需要公证有法律意义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A、事实或访要确实存在,不是虚假、伪造或臆想
B、事实或文书内容要和客观实际相一致,不能夸大、缩小或作任意变更
C、文书签署日期、地点属实,文书上署名、印鉴属实
4、文书上署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出证条件
5、给予强制实施
由两份公证文书组成:一是对符合要求条件债权文书给予强制实施效力公证书,即在债权文书公证时预置强制实施效力;二是实施证书,即在债务人不推行给予强制实施效力公证书事实发生时,公证机构出具载明实施对象、实施标公证书。
(1)借款协议、借用协议、无财产担保租赁协议
(2)赊欠货物债权文书
(3)多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协议
(6)其它
三、出具公证书程序
1、草拟公证书
2、审批程序和要求
除主办公征员不需要审批公证事项外,其它公证事项全部必需经过审批
3、审批人关键审核内容
(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2)证实对象是否真实、正当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4、制作公证书
有照片要贴在正文左下角,有修改应加盖校对章,当地民族通用文字,外文译文,认证
5、公证书送达
四、公证书更正和撤销
1、更正
校对章;重新制作;另行制发补充性
2、撤销
(1)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2)公证处违反公证程序制作公证书又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制作公证书
公证处或它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觉已经发出公证文书有不妥或错误,应该撤销。撤销公证书应该采取决定方法。收回和公告撤销。
第十四章 公证期限和拒绝公证
一、公证期限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证实材料真实、正当、充足,申请公证事项真实、正当,应该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不过,因不可抗力、补充证实材料或需要核实相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公证卷宗归档期限:为3个月,从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拒绝之日起开始计算。
3、依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期限:为7日,从宣读公证词之日起开始计算。
4、提存物保管期限:最长为5年,从提存之日起开始计算。
5、公证申诉期限:一个是60日,自接到公证书、决定或自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个为不定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出《民法通则》要求诉讼时效期间。
二、终止公证
1、情况
(1)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
(2)因当事人死亡或法人终止造成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
2、程序
申请―――决定―――通知―――申诉―――新案受理
三、拒绝公证
1、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
(2)当事人和申请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3)申请公证事项属专业技术判定、评定事项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有争议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实材料
(6)当事人提供证实材料不充足或拒绝补充证实材料
(7)申请公证事项不真实、不正当
(8)申请公证事项违反社会公德
(9)当事人拒绝根据要求支付公证费
2、程序
书面汇报―――同意―――决定―――通知―――10日内申请复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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