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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C 52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3905.12020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技术规范第 1 部分:综合医院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sPart 1:General hospital2020-11-06 发布2020-12-06 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2/T 3905.1-2020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35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36防护措施.47应急救援.108效果评估.10附

2、录 A(资料性附录)工作岗位及可能接触到的职业有害因素.12DB32/T 3905.1-2020II前言DB32/T医疗机构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为分部分标准:第1部分:综合医院;本部分为DB32/T 3905-2020的第1部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镇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宝立、杨丹丹、冯继峰、常青、钱志远、王进、徐承平、徐佳南、

3、张恒东、张锋、沈欢喜。DB32/T 3905.1-20201医疗机构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 综合医院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综合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总体要求、职业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防护措施、应急救援和效果评估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内部职业卫生管理、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

4、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781 医学试验室 安全要求GB/T 20097 防护服一般要求GB/T 20469 临床实验室设计总则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 35428 医院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控制要求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34 建设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50118 民用建

5、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20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1 后装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26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DB32/T 3905.1-20202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6、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测定标准及采样规范汇总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161 医用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 168 X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8 粒子源永久性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13 血源性病

7、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 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S 233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310.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一部分:管理规范WS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8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442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WS 457 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WS/T 75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技术导则DB32/T3547 医疗机构废水处理和在线监测装置设置规范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医疗机构hospital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及其他诊疗机构等。DB32/T 3905.1-202033.2医务人员medical personnel医疗机构内从事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医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医疗、防疫、药剂、

9、护理和其他技术人员(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3.3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3.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occupational exposure of medical personnel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职业接触。分为感染性暴露、物理性暴露、化学性暴露。4总体要求4.1职业卫生防护原则4.1.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4.1.2单位自律,全

10、员参与,外部监督,持续改进。4.1.3依靠科技进步,优先采用有利于医务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的诊疗和检验技术。4.1.4维护医务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危害高危人群。4.2医疗机构职责4.2.1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立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医务人员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权利,接受政府、医务人员和工会组织的监督,具体参见 GBZ/T 225。4.2.2制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计划,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确保医务人员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控制计划,对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年度总结和现况评价。4.2.3应为医

11、务人员进行可能的职业接触识别,包括列出各医疗岗位的工作清单、描述工作任务和程序。进行职业性有害因素识别时,不考虑是否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根据职业性有害因素识别的结果,落实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控制计划,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防护用品。4.2.4医疗机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法律和防护知识培训,医务人员应在岗前、岗中参加职业卫生法律和防护知识培训;培训每年一次,并组织考试,合格后保存培训记录。4.2.5医疗机构应根据医务人员的职业特点,针对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卫生知识和防护知识的教育,使医务人员树立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自我保健水平

12、,促使其自觉主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造成损害,开展健康单位创工作。4.2.6医疗机构应为医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DB32/T 3905.1-202044.2.7应按照 GBZ 188 和 GBZ 235 的要求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为医务人员接种乙肝等疫苗。4.2.8医疗机构应制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目标值,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应按 GBZ 128和 GBZ 129 的规定执行,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应符合 GB 18871 规定。4.2.9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的转移。4.2.10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危害

13、告知,包括:a)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预防措施等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b)劳动合同还应阐明医疗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与义务,如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明确医疗机构未履行合同条款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c)开展岗前培训,告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d)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并按 GBZ 158、GBZ/T 2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阐明预防措施。包括:1)在实验室等场所工作区入口处张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按标准要求在被污染的

14、仪器设备上张贴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注明仪器设备被污染的部位。3)在医疗废物的容器上、存放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质的冰箱(冷柜)上、或其它用于储存、运输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质的容器上,张贴生物危害警示标识。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标志的形式和规格应符合 GB18871 的要求。4.3医务人员职责4.3.1应主动参与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职业病危害控制计划的制定。4.3.2应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现职业安全卫生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隐患的消除。工作时养成良好的安全卫生习惯。4.3.3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向监督管理人员报

15、告,并停止医疗相关工作,直到危险消除。4.3.4积极参与和配合第三方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等。4.3.5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个人防护用品。4.4工会职责4.4.1按要求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4.4.2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4.4.3工会组织应开展群众性的职业卫生监督,重点检查部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制度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保健津贴发放、卫生设施设置、预防控制措施落实以及职业禁忌证、职业病患者处理和安置情况。4.4.4收集并分析医务人员对职业卫生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妥善解决的措施。5危害识别与

16、风险评估5.1危害识别DB32/T 3905.1-202055.1.1识别方法5.1.1.1与医务人员访谈,了解一般操作规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需求。5.1.1.2查阅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发展趋势,确定高风险活动和作业,评价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资料归档程序,检查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5.1.1.3检查工作场所的布局、操作方式和其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可能来源,查明医务人员职业接触风险最高的工作岗位及其有关防护知识、态度和行为,并按工作岗位进行列表阐明。5.1.2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人群在医疗工作中职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17、或病原体的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废物处理人员、护工和部分后勤保障人员等。5.1.3主要职业危害因素5.1.3.1生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各类传染病病原体,例如:艾滋病、梅毒、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结核杆菌等病原体等。5.1.3.2化学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化学试剂、消毒剂、药水和药物等,例如:甲醛、戊二醛、环氧乙烷、臭氧、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气、邻苯二甲醛、定影药水、显影药水、汞、砷类等。5.1.3.3物理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噪音、紫外线、高温、微波、激光、电离辐射(如 X 射线、射线、射线、中子)等。5.1.3.4其他有害因素。主要包括针刺伤、不良作息制度、视屏终端、不良工作体位、职业心理紧张和医患

18、纠纷等。5.1.3.5可能发生职业接触的主要岗位及相关职业病危害见附录 A。5.1.4主要健康损害5.1.4.1职业性传染性疾病、职业性中毒、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化学性眼灼伤、听力损伤及放射性疾病等。5.1.4.2因长期保持强迫体位导致骨骼肌肉系统损伤、医用工具意外伤害、职业紧张等工作相关疾病5.1.4.3不同岗位的医务人员面临的职业健康风险不同。5.2风险评估根据职业病危害识别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医务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水平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级、分类方法可参照 GBZ/T 225、GBZ/T 229.1、GBZ/T 229.2、GBZ/T 229.3、GBZ 230等标准执行

19、。同时制定必要措施消除危害或降低风险,作为医疗机构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控制计划的依据。风险评估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工作场所的来源与接触方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危害程度、在工作场所的分布、浓度或强度以及医疗过程中的变化趋势与特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采样与测定应按 GBZ 159、GBZ/T 160、GBZ/T 189、GBZ/T 192等标准执行。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影响职业接触的因素,包括工作场所的布局、劳动组织、作业方式、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采光照明、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整理、个人防护用品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DB32/T 3905.1-20206医疗机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

20、人员和医务人员有关职业防护知识的掌握和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所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及防护设施是否增加或减少职业接触风险。现行的职业接触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医务人员的健康水平和既往职业病发病情况。根据以上资料对岗位进行分类管理,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新的预防控制措施。6防护措施6.1防护原则6.1.1医疗机构职业接触风险的控制遵循职业病防治的优先等级原则,首先是消除风险,其次是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和行为控制,再次是个人防护和接触后预防措施6.1.1.1优先采用先进的诊疗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材料及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技术和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作业过程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特性,参

21、照 GB/T 16758、GB 18871 GB 50019、GB 50073、GBZ/T 194 的规定设计,采取相应的防尘、防毒、防辐射、防生物、通风等工程防护措施,使医务人员活动的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符合 GBZ 2.1、GBZ 2.2 的要求。6.1.1.2采取上述措施,职业接触风险预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考 GB/T 11651、GBZ/T 195 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6.1.1.3新建医院地址选择、院区布置、医疗设备、防护设施、采光照明、人机工效学要求,辅助用室的设计按 GB 51039、GB/T 50087、GB 50118、GB 50016

22、、GB 8702、GB 50187、GB 50034、GB 50073、GBZ/T 194 的规定执行。6.1.1.4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应符合职业照射实践正当化、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三原则,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的辐射安全设施和放射防护措施应符合 GB18871 的规定。6.2 选址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b)应选择在生态安全区内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洪水等自然地质灾害多发地段。c)宜选择地势平坦、用地形状规则,排水通畅,交通便利、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块。若选在较为特殊的地形,如高低起伏较大,过窄过长等

23、,要慎重分析,咨询多方面专家的意见,分析潜在的有利或不利条件,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尽可能满足建设基本要求,合理布局,形成特色。6.3 布局6.3.1 医院隔离6.3.1.1 建筑布局根据医务人员与患者可能获得的医院感染风险,将医院分为4个区域,医院建筑区域划分符合WS/T311的要求。a)低危险区域:非患者诊疗区域。包括行政管理区、教学区、图书馆、生活服务区等。b)中等危险区域:非感染患者、非高度易感患者的诊疗区域,包括普通门诊、普通病房。DB32/T 3905.1-20207c)高危险区域:感染性疾病患者的诊疗区域,如感染疾病科门诊、感染疾病科病房。d)极高危险区域:高度易感患者的区域(保护性

24、隔离)或监护区域,如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早产儿室、新生儿病房、创伤病房、血液透析病房、移植病房等。6.3.1.2 隔离要求根据实际职业危害程度,医院隔离应符合以下要求。a)各区分开,各区所属科室相对集中。感染性疾病科或隔离临床科室相对独立,远离普通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和生活区。b)消毒供应中心、手术部(室)、内镜中心和口腔科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合相关规定。c)明确服务流程和交通流量。建造医院或重建医院应考虑所有的物理运动和内部人流、物流的交通设计,以及可能污染的地方。分析人员(入出院患者、探视者、工作人员)、物资供应(消耗物、无菌物品、饮食、衣服等)以及气体、液体、废弃物的流量和流向

25、。医院服务流程包括:1)患者进入医院门、急诊,住院接受治疗或出院流程;2)探视者、工作人员流程;3)清洁物品供应流程;4)尸体和医疗废物运出医院流程;5)医院内各科相互联系的流程等。d)设计交通流量和流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清洁通道和污染通道分开的原则,人流物流分开原则,短距离、快捷通路原则,防止因人流、物流导致的污染。有条件的医院宜设置工作人员通道、污染通道。手术室和供应室可通过电梯连通。2)物品经过正确的处理,如灭菌物品和废弃物封闭在安全容器内,外表没有生物污染的危险,电梯可供医院工作人员、患者、探视者使用和灭菌器械的运行,废弃物包装封闭后,通过专用通道运输。3)污染区不得危及非污染区

26、:传染病患者与非传染病患者隔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与非呼吸道传染病患者、不同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隔离;器官移植病人进行保护性隔离。e)医院应配备适量的非手触式开关的流动水洗手设施,方便医务人员洗手。f)通风系统宜区域化,避免区域间空气交叉污染。g)宜采用感应自控门。6.3.1.3 建筑材料医院内部表面建筑材料、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和耐消毒处理。不同的危险区域、功能划分和隔离方式,应考虑对建筑材料的要求。6.3.2 区域隔离6.3.2.1 总体要求控制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防止发生医院感染,医院内需设置区域隔离的科室包括手术室、产科、新生儿科及感染性疾病科。6.3.2.2 建筑布局区域隔

27、离的建筑布局分为“三区”、“两通道”和“一缓冲”。a)三区:病房的整个区域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DB32/T 3905.1-202081)清洁区:包括医护人员办公室、值班室、卫生间、男女更衣室、浴室以及储物间、配餐间等。2)潜在污染区:主要有治疗室、护士站、消毒室、内走廊等。3)污染区:包括病室、处置室、污物间以及患者出入院处理室。b)两通道:即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医务人员通道、出入口应设在清洁区一端,患者通道、出入口应设在污染区一端。c)缓冲间:为清洁区与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区与污染区之间专门设立的区域,是一个两侧均有门的通道。6.3.2.3 隔离要求手术室、产房、新生儿室、感

28、染性疾病科等应加强区域管理,感染性疾病病区应设置在医院相对独立的区域,远离儿科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和生活区,设单独入、出口和入、出院处理室。a)严格服务流程和区域管理。各区界线清楚,有明显标识,区域间有实际隔离屏障,当一侧门关闭以后,方能开启另一扇门,以减少区域之间空气流通。b)不同传染病患者分室安置,同种疾病患者可同住一室,两床之间距离不少于 1.1 米。疑似病例单独安置,隔离病室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通道或阳台。c)保证病室内通风设施良好,通风不好的可安装合适功率的排风扇,加强通风。d)各区安装一定数量的非手触式开关的洗手池。6.3.3 病室隔离6.3.3.1 总体要求隔离病房(单间)可设置在重

29、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移植病房、感染性疾病病区等等。6.3.3.2 建筑布局在病房的尽端,设一个或多个隔离病室,隔离要求为:a)单人隔离室:主要用于病情较重患者、或疑似病例、或具有高度传染性或毒力强的菌株所致的感染患者隔离。b)同室隔离室:相同疾病、同种病原体感染者可同住一室。c)独立空调设备:保护性隔离室可采用正压通风,呼吸道隔离室要采用符合 GB/T 35428 要求的负压通风。d)随时关门。6.3.4 放射工作场所分区与布局6.3.4.1 总体要求应根据不同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类型,把放射诊疗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6.3.4.2 分区a)控制区

30、:医疗机构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DB32/T 3905.1-20209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不同的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分出不同的子区,以方便管理。b)监督区:医疗机构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义为控制区,在其中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

31、评价。6.3.4.3 布局放射工作场所布局应相对集中设置,便于开展放射防护管理。a)放射诊断工作场所布局应符合 GBZ 130 要求;b)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应尽可能采用迷道形式,新建治疗室不应小于 45 m2,场所布局应符合 GBZ121、GBZ 126、GBZ 131、GBZ 161、GBZ 168、GBZ 178 要求;c)临床核医学诊断级治疗工作场所应注意合理安排与布局,其布局应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物质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并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布局应符合 GBZ 120 要求。d)非密封性放射性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布局应符合 WS

32、457 要求。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 GB 18871 附录 C 的规定进行,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具体分类应符合GBZ 120要求,并根据核医学场所的不同类型设计核医学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结构要求。凡 I 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应设有放射性污水池,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6.4 防护措施6.4.1 空气污染防护6.4.1.1 通风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a)有空调的病房要调节通气频率(每小时换气次数),医院保护性隔离区域(手术室、婴儿室、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的空气应减少病原体污染。b)所有门外空气入口须高出地平面。入口须远离换气时的气体排出口等。c)通风设备中

33、的过滤器须符合此区域患者标准。在高度易感患者的病房(血液病房、肿瘤病房、移植病房、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或可能给患者带来创伤(手术,特别是移植术)的临床操作区域空气安装高效过滤器,并定期监测空气质量。d)须对通风设备系统中的过滤器、湿化器和加热器进行常规检查和保养,并将检查和保养情况进行登记。e)将通风系统区域化,控制空气的流向,避免污染空气向洁净区流动,防止污染的传播。空气需尽可能洁净的区域宜采用正压通气。污染区采用负压通气,适用于通过空气传播的感染患者的隔离。为保证有效的通气压力,除留有必要的出入口外,所有的门都须保持关闭。f)医用 X 射线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通

34、风。放射治疗工作场所治疗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4 次/h;临床核医学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的通风橱,工作中应有足够风速,一般不小于 1 m/s,排风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脊,宜设有活性炭或其它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限值。g)医疗机构应按照 WS 488 的要求,定期开展医院集中式中央空调的清洗和检测评价。6.4.1.2 超净空气应符合以下要求:DB32/T 3905.1-202010a)减少经空气携带的颗粒,空气以至少 0.25m/s 的速率通过高效微粒空气(HEPA)过滤器,并排除规定大小的颗粒。去除直径 0.3um 或以上的颗粒时,进入房间的空气为清洁和没有细菌污

35、染的。b)静脉输液配制或准备胃肠外高营养溶液时,宜使用类似的设施,如超净工作台或生物安全柜,避免空气中的微生物污染无菌液体。c)在重症监护病房,层流装置用于使用免疫抑制剂的患者。在手术室,一个单向清洁气流系统至少有 9m2的规模,气流速率至少 0.25m/s,以保证手术室和器械台在整个手术过程中处于无菌状态。6.4.2 物品污染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a)可能发生病原体职业接触的工作场所,禁止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摘戴隐形眼镜等。b)禁止食品和饮料混置于储存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冰箱、冰柜、抽屉、柜子和桌椅面等。c)禁止弯曲被污染的针具,禁止回套针帽,禁止用手分离使用过的针具和针管,禁止重复使

36、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有理由说明没有其它方法,或这种行动是由于特殊医疗需要;2)使用专用机械设备,或单手操作技术。d)在处理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过程中,应避免喷、溅、洒落或产生飞沫。e)禁止用嘴吮吸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f)在收集、处理、操作、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标本应放在防泄漏的容器中。运输过程中按照三层包装的标准要求进行包装。1)按照 GBZ 158 要求,对储存、转运或运输的容器密封后进行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2)容器外发生污染时,应在外部再放一个容器来阻止其泄漏,外部的容器同样应进行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3)

37、样品能把第一个容器戳穿时,在其外部应再放一个耐戳破的容器。g)在维修或者运输可能被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设备前应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消毒,能够说明无法对设备进行消毒情况时除外。h)在被污染的设备上张贴生物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i)在处理、维修或者运输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的设备前,单位应告知相关工作人员、维修人员和/或制造商,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6.4.3 手污染防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按照WS/T 313的要求,做好手部污染防护,并每季度开展一次手卫生效果的监测。6.4.4 重点岗位的防护6.4.4.1 实验室临床实验室应符合GB/T 20469、WS 233、WS/T 442和WS/

38、T 367的要求:a)临床实验室应参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现分区及分流;DB32/T 3905.1-202011b)无法消除职业暴露风险源时,临床实验室的高风险作业位点应在建设前期充分考虑个人防护的工程控制措施,在实验室预设医务人员专用的供气式个人防护系统洁净空气管路,为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隔绝式个人防护措施;c)实验室须配置通风系统,新风及排风口的位置应合理布置,实验室内不接受内循环式的空调系统,新风末端宜配置高效送风口,风机段配置初效+中效过滤,排放末端需配置高效过滤装置,不可直接排放;d)临床实验室内通风、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等相关要求;e)应合

39、理设置冲淋洗眼器;f)使用生物安全柜的防护有效期限应可直观显示在安全柜屏幕上,并可做提前预警;开展安全防护效果检测,每年一次。6.4.4.2 手术室手术室应符合GB 50333、WS/T 368-2012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净化方法,并定期进对感染高风险部门如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同室、血液透析中心(室)、烧伤病房的空气净化与消毒质量进行监测:a)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场所,根据洁净房间总数,合理安排每次监测的房间数量,保证每个洁净房间能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其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定应符合 GB 50333 的要求。b)未

40、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部门,其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定应符合 GB 15982 的要求。c)对通过气溶胶传播的烈性传染病病人的手术时,手术部的空气循环净化措施应进行科学评估,采用合理的净化方法,避免交叉污染与病原微生物的传播扩散。6.4.4.3 供应室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应符合WS 310.1要求,并针对病原微生物、消毒药剂、高温等危害因素,完善防护措施。a)按照 GBZ/T 213 的要求,控制血源性职业危害;b)设置通风排毒设施,降低空气中化学药剂的浓度;c)应合理设置冲淋洗眼器;d)定期开展灭菌器灭菌效果和有害因素监测,每年一次。6.4.4.4 医用放射场所医疗机构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41、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规定,在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等场所设置防护设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a)放射治疗场所应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b)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c)介入放射学与其他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d)可设置在线

42、监测报警装置,实时监测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DB32/T 3905.1-2020126.4.4.5 病理室病理实验室应合理布局。实验区设立标本接收室、标本存储室、取材脱水室、包埋切片及冰冻切片室、染色制片室、细胞学及TCT室、免疫化及特染室。办公区设立综合阅片、文档资料室、玻璃档案室、办公室。实验室辅助用房设立男女更衣卫生间、药品仓库。实验室的设计应参照GB 51039和GB 19781、GB 19489 和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a)合理设置实验流程。应方便病理诊断与分析,实验过程中人员及标本的单向流动,避免往返流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安全操作。确定人员流动的线路

43、及人员活动的密集程度,严格执行人员流动最小化,尽量采用大空间设计,以减少人员在公共区域的活动,并要求标本传递线路最短;b)应根据实验步骤的污染源划分实验操作区域,避免交叉污染;合理确定重污染实验区与轻污染实验区。重污染区应设置通风设备,以防止污染在不同的功能区域间渗透扩散。实验区应设置喷淋洗眼器、应急通风等设施设备,实验室“三废”排放应满足标准;c)取材尤其是冰冻取材,宜按照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要求建设;d)办公区分为轻污染的诊断阅片区和纯清洁的办公区;e)设置实验室通信、消防设施和实验室自我保护功能、有条件时宜设置检测、报警装置。6.4.4.6 废弃物处理a)固体废物处理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

44、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 号)。1)应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处置流程;2)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3)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b)医用废水处理应符合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 2003 197 号)、GB 18466 和 DB32/T3547。1)宜采用智能化设备技术工艺,自动添加化学试剂;2)宜采用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实行实时监控;3)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通风措施,为从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5、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6.5 个人防护用品6.5.1 一般原则6.5.1.1 医疗机构应按 GB/T 18664、GB/T 11651、GB/T 20097、GB/T 23466 的要求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围裙、隔离服、防护服、口罩、面具或者面罩、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长管呼吸器、护目镜、防护面屏、人工呼吸专用套筒或者其它呼吸装置。医疗机构应保证在工作场所向医务人员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种类和尺寸适宜。应为对乳胶手套过敏的劳动者提供低敏型手套、手套内衬、无粉手套或其它类似替代品。医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使用某种个人防护用品会影响医

46、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或可能增加本人或其同事安全危害时,可暂时或短时间不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医疗机构应对此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记录在案,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当发生此类情况时,应:a)立即脱掉被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渗透的衣物。b)医务人员离开工作区前应先脱去个人防护用品。c)将脱掉的个人防护用品放在指定的区域或容器内进行储存、清洗、消毒或处理。DB32/T 3905.1-2020136.5.1.2 医疗机构应为医务人员清洁、清洗和处理个人防护用品。6.5.1.3 医疗机构应根据要求为医务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换个人防护用品,以确保其防护效果。6.5.1.4 医用 X 射线诊断工作场所个人用品配备

47、应符合 GBZ130 要求。6.5.2 选用条件6.5.2.1 当医务人员的手可能接触血液、其它潜在污染物、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或进行血管穿刺,处理或接触污染物或被污染的表面时,应戴手套;当一次性手套(如外科或检查用手套)被污染、撕裂、刺破或失去防护功能时,应尽快更换;严禁一次性手套重复使用;非一次性手套须经消毒后方可重复使用,一旦破损应立即丢弃。6.1.1.5可能发生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喷溅、洒落污染眼、鼻和口时,应同时佩戴口罩和护目镜或面罩。6.1.1.6可能发生职业接触时,应穿着工作服、围裙、隔离衣、手术衣或其他适宜的防护服。6.1.1.7可能发生大量的血液或潜在污染物污染时(如尸检、矫形

48、外科和产科),应戴手术帽、穿工作服、围裙、隔离衣、手术衣或其他适宜的防护服,穿鞋套和/或工作鞋。7应急救援7.1医疗机构应根据职业危害情况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路线、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启动和维护、医疗救护方案等,加强对应急预案中各种应急救援方案的培训和演练,7.2工作场所应合理配置应急逃生防护用品、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等,并定期检查检修,保证安全有效,能够正常运转,增强突发性事故发生时的应对能力。7.3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

49、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12 次/h。事故排风口设置应符合 GB 50019 的要求,不得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7.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应急检查、医学观察和有害因素检测,并做好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8效果评估8.1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8.2年度评价8.2.1评估内容: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编制

50、评价报告表,包括:组织机构是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情况;DB32/T 3905.1-202014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维护及产品质量情况;应急救援措施是否齐全,辅助用室是否满足基本卫生要求;职业安全培训情况;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执行情况;医务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职业病的发病情况;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加以解决;评估报告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阅。8.2.2评价周期:1 年。8.2.3编制机构:医疗机构自行编制。8.3现况评价8.3.1评价内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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