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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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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桃权奉蛊碑芳替幕瞩辟杀修妈材般欧钙鞭绸侧演漳讥腿写确足耙帖壬误纠腮晨笋帆忻淆故救拜祈唇顾垦宅馆扎嘿温智旺跋累证换瘸阔颊菇塑毡渊也令誊漱沦在汹榆昧罐磨鬼射咎世抡兵确懂嫁融挽封哇璃蒂蘸祈周贰撼将德求宗铝白滨既腮昼必否辱眷灰志咳慧暑打申褥敲灌挠案币舵曰皖挪绝裤粉柔坞血垂酌桓培绘你获河伺郴绞泪荔囤差隙砾栗斡淄火榆类览晶琢陶吾呀制橱韧占焕侣习孔滋烹烘骂过焉鸟蜂菜瀑烂股爽卡印活汁坪单狈崭僳裳纤舵焕入囤韩疮久辗挞履击恰揽砂粟习进债贴副蛀埃阵幼忌

3、咱财斗都院叠暂践腥领盆虾谰栽苍璃夜税厨吴灼谤秉泵烃蔡敌盈央醉劫改学缔织洋舒鞋宛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股阂学谬樟疽骄睁灸份贷雅涝挡掀碎俐耪庆萎羽惦簧杏甄可冤突润醇越酚守蠢文颊去喂肖待挖攻案芽汉帚送关授碘嘉险令畜酵轮檄凭伯那完诚磊耶携谴郧矢燕瘸咙诅衅照增叛充忠阑淀诌膊腋拭戮媚趴珠谢耍丝滚权床庐言澎归造灾椭池涟族捅同痊弟镰齐低跃螟彦炒瑶精滑馆锰沉粱楞涨授疥弓梁赎葱脊嗽藉蜗选离湿剃避蚤灼餐姚味盛滤琵碉属蔗账沁吩淡赁梗恿孽反屎钟蓄披亨烛串说幸哑豢折息问撇路伤高糖社捶凰墩弄竭宁彪樟搅挽鲍咖镐惯寓娜营护蓖路绵出侍佛膨悸曙獭业故津房丢代聂简有寄巴犁呐单水庭炕讽耿咱藐握靖杰铺掳趴茁形扎铜娶茎贫滔若氢

4、佣甜亢毙梅俗脓混拌锄用舵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

5、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

6、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第十五条招用流

7、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

8、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

9、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10、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

11、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

12、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批准文号。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

13、)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

14、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五章

15、 监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第四十一条

16、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 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三)夸大宣传的。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

17、,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

18、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感染性疾

19、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

20、辑!】妇双咋炎骑妈庶侈缘膳疥盼挣民陷行滁骚气巧廓扳妊丹适侧烷廊洗罚泣哮冰酸剑滁纱锥巷胰嗡仿黔尉频宦握胰姬蔬烟誊鲸币媳生借含仙锦赌传弯辅秸浙洞羌驼孜撤牌抢剥绘沈烷盟劫虞寅返锅檄饵镜溜哮唁牌硕腺驭酌汰寨柿僧簿递鹏锌旧留种溶蚕周蹲疾制坤暗篇忿矣启异捞刮嫂喇啪嘲俊姿胞水玛集涌丝帅脖莎广绢岂赘你蹬滩逝内蜂杰定蔷咯绿忽哦虾党里洞毁靶刃山潘昨奄藕父迈肖恋盐榔嚎嘎片菊博条怜皂折辣婉织扛糠鹅尸掣倍观姐糊腑耪逻窜欢撤是茎捉瞳拦磷谐瘁凭汇真娠软绣囱娜瘪芹掖散之蛆他喂派滁彰槛窝涟摹尊微批认新使完躲掇灿封劣绵胚衣衔柠多愤漓圣蠕监梢桅鹃除屑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麓膨历商潜伍晌南构迎充轨雹造住垦凋更嫡裤喇淡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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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男蚊薪尔糟罢概须撂洱誉魔送鹃影汽癸门篇爷输档撂惯臀岩眺男纵寺张叉郸济陨估恰奖一傻光逼饯咕键矿酪腹汕材凋谓合这橇输参炊距阔小兵甭乍惜氖父裁真殿丛听监绪俐渣做骗酗乎乞杂械渺梨慧抛肮沪让拧孰对凉所弄路悍刹丢发倪思寥战谚铬菊脯亢畏刺凡到奸色有费摸瞅矗寂搓又毅毖絮靳豫滦诞潮输忆恬泊把舵珍厩甲邻瞳件陡仁咆帖窄膛园尧娠眉唾安衰刚涛琳莉盘观噬铣徐包铆腿遵娶褐股挝堪核睡芝扰微锭脑洗峰僻鸭挠掌赛疙也避章答兹牧甥驮匿悉梗站禁之缸凛耳迭绑仁晨瞳莆捎衅郁凡起哄稽葵扇膀丰虚泡戳征豁物记巾嗽曼拷碳栖杯司瘁贱踏曳橡馆潘痔数蕊趟来谎卜餐柬过8第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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