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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187-2020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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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标准DBJ/T 15-187-2020备案号 J 15111-2020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the tramway traffic engineering facility(预览版)(预览版)2020-03-23发布2020-06-01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标准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the tramway traffic engineering facilityDBJ/T 15-187-2020DBJ/T 15-187-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5

2、111-2020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0年06月0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粤建公告202023 号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T 15-187-2020。本标准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公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 年 3 月 23 日前言前言根据广东省住

3、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的通知(粤建科函20172904 号)文的要求,编制组以法律法规,相关城市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工程及有轨电车等为基础,在汲取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同时,紧密结合有轨电车的特点,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归纳制定了本规范,为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提供技术指导。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不涉及专利信息。本规范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含总则、术语、交通组织、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有轨电车交通信号、交通视频监控系统等。本规范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

4、联系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238 号万胜广场 A 塔 12 楼,邮编:510330,电话:020-83155082,邮箱)。本规范主编单位: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广州市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范晓云史海欧贺利工阮莹公吉鹏刘晓庆孔德朗叶芃杉赵军龚伟蒋家升王斐尧毛宇丰吴嘉湛维昭吴殿华朱志伟吴刚任祥宁辉简狄权王海鑫侯西蒙刘雪剑邹江源林龙锋滕显飞陈芃睿陈日文彭顺生任碧能倪冉陆桥谭庭浪刘安陈子亮邓嘉成周远帆刘宗广王世明陈天德罗强徐剑罗熙鸣邵琴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黎冬平何剑平徐明杰鲍风游江

5、山蔡国涛王锡根目录1总则.12术语.23交通组织.33.1一般规定.33.2有轨电车路权.33.3交叉口通行.43.4过轨通道.44交通标志.54.1一般规定.54.2有轨电车标志.64.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志.64.4人行标志.75交通标线.85.1一般规定.85.2有轨电车标线.85.3机动车标线.85.4人行标线.86防护设施.96.1一般规定.96.2隔离设施.96.3防撞设施.97有轨电车交通信号.108交通视频监控系统.11本规范用词说明.12引用标准名录.13附:条文说明.14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12Terms and Definitions.

6、23Traffic Organization.33.1General Requirements.33.2Right of Way for Tram.33.3Intersection.43.4Track Passageway.44Traffic Signs.54.1General Requirements.54.2Tram Signs.64.3Motor Vehicles and Non-motor Vehicles Signs.64.4Pedestrian Signs.75Traffic Markings.85.1General Requirements.85.2Tram Markings.8

7、5.3Motor Vehicles Markings.85.4Pedestrian Markings.86.Protective Facilities.96.1General Requirements.96.2Physical Separation.96.3Warning andAnti-collision Facilities.97Traffic Signals of Tram.108Traffic Video Monitoring System.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2List of Qutoed Standards.13Additi

8、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411 总则1.0.1 为规范有轨电车交通工程的路权、标志、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轨电车系统覆盖的城市道路及重要场所、旅游景区等涉及安全的交通设施新建或改造工程。1.0.3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路中、路侧敷设通行的有轨电车工程。1.0.4 各类交通设施的颜色、形状、尺寸、性能、设置原则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的有关规定。1.0.5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

9、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1 交叉口 intersection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平面或立体相交区域。2.0.2 交通参与者 traffic participant在交通工具中处于动态的人群或即将进入动态的人群,以及交通运输者。2.0.3 专用路权 exclusive right-of-way有轨电车在规定的道路范围及时间段内行驶,且禁止其他交通参与者随意进入的专用道路区域。2.0.4 可变路权 variable right-of-way有轨电车在规定的道路范围及时间段内使用专用路权,在特定条件下,将专用路权转变为共享路权,允许其他

10、交通参与者进入使用的道路区域。2.0.5 共享路权 shared right-of-way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共同享有使用权利的道路区域。2.0.6 有轨电车专用道 tram dedicated lane专门为有轨电车使用的车道。2.0.7 控制线 control gauge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外 1.5m 的控制范围。2.0.8 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 tram traffic light指导有轨电车通行或禁止的装置。2.0.9 有轨电车专用相位 tram dedicated phase在一个信号周期内,用于有轨电车通行的相位。2.0.10有轨电车优先 tram priority指有轨电车在交叉

11、口范围内优先通过;通过绿灯延时、红灯缩短、插入专用相位等技术手段实现。2.0.11过轨通道 crossing area设置于有轨电车线路区间或车站,提供行人或特殊车辆通过的轨道通道。33 交通组织3.1 一般规定3.1.1 有轨电车路权应分为专用路权、可变路权、共享路权。3.1.2 路权的形式应按交叉口和路段分别进行划分。3.1.3 有轨电车交叉口通行方式宜分为绝对优先、相对优先。3.1.4 有轨电车所在的同向进口道不宜设置左转待转区。3.1.5 有轨电车工程应设置过轨通道,并考虑信号灯控制,过轨通道按位置可分为车站过轨通道和区间过轨通道,人行过轨通道应靠近人流密集区域进行设置,并考虑与周边既

12、有过街设施结合。3.1.6 过轨通道可采用地面过轨通道和立体过轨通道,并考虑人行驻足停留和非机动车通行。3.1.7 应在车行道与轨行区间的行人等候通行处设置驻足停留区,迎车面无隔离设施的区域应考虑设置导流带。3.1.8 过轨通道根据有轨电车运营组织情况可兼作应急救援抢险通道。3.1.9 有轨电车路权形式及交叉口通行方式应结合线路布置形式、运营调度计划、站点布设、交叉口及路段通行能力、交叉口及路段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选择。3.2 有轨电车路权3.2.1 采用地面敷设的有轨电车线路,在交叉口范围内宜采用共享路权,路段宜采用专用路权,当路段单向车道数2 条且路段设计速度小于 40km/h 时,宜采用专

13、用路权,并设置机动车限行。3.2.2 下列情况宜采用可变路权,允许其他交通参与者使用有轨电车专用道,同时设置标志、标线指引:1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通道之间无隔离设施,路段交通流量有明显的高低峰时段分布,且路段饱和度系数0.7,宜在高峰时段采用专用路权,平峰时段采用共享路权。2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通道之间无隔离设施,且路段已设有公交专用道,宜与公交线路共享专用道。43.2.3 在确保行驶安全的前提下,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可共享有轨电车专用道。3.2.4 当有轨电车在路段上采用路侧敷设时,宜采用专用路权,与支路、人行道相交区域的开口段宜设置信号灯控制。3.2.5 宜在交叉口范围内实现路权形式转换。3

14、.2.6 当有轨电车在路段上采用专用路权时,宜采用隔离设施。3.3 交叉口通行3.3.1 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分为 A、B、C、D、E、F 六个等级,通行优先原则应结合所在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服务水平进行划分。3.3.2 当有轨电车所在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 C 级及以下且相交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 B 级及以上,宜采用有轨电车绝对优先。3.3.3 当有轨电车所在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 B 级及以上且相交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 C 级及以下,宜采用有轨电车相对优先。3.4 过轨通道3.4.1 相邻两处过轨通道间距不宜大于 500m。3.4.2 地面过轨通道最小宽度为 5m,可根据行人数量以 1m 为一级

15、加宽。3.4.3 应急救援抢险通道,宜靠近交叉口设置,宽度为不大于 10m,同时设置活动式车止柱。3.4.4 驻足停留区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 1.5m,并设置警示设施。3.4.5 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立体过轨通道:1 乘客通过流量达到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规定的要求。2 有轨电车车站与周边地块、其他交通方式车站错层衔接,且满足立体通道的工程设置条件。3 乘客进出站行走距离和跨越机动车道总长度超过 30m。54 交通标志4.1 一般规定4.1.1 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不得侵入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及道路建筑限界。4.1.2 有轨电车系统

16、内的标志宜与市政道路既有或新建的标志共杆设置。4.1.3 有轨电车的各类专用标志应具备特有的信息显示,避免与其他道路交通标志信息重叠。4.1.4 各类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有轨电车制动距离、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适当调整。4.1.5 有轨电车各类专用标志应采用 V 类反光膜。4.1.6 在隧道、立交桥或高架桥下方等区域,可采用主动发光标志。4.1.7 本规范中新增的标志情况如表 4.1 所示。表 4.1 交通标志情况表序号类型名称备注1警告标志注意过轨通道标志提醒有轨电车驾驶者注意前方的过轨通道。2禁令标志禁止跨越轨行区标志提醒

17、行人禁止跨越轨道区域。3禁止沿轨行区行走标志提醒行人禁止沿轨行区行走、逗留。4指示标志过轨通道标志指示过轨通道位置。5分车道指示标志指示各交通参与者按规定车道行驶。64.2 有轨电车标志4.2.1 警告标志1可在地面过轨通道前适当位置设置注意过轨通道标志,面朝有轨电车行驶方向。2可在有轨电车停车线前适当位置设置交叉口标志,面朝有轨电车行驶方向。4.2.2 禁令标志有轨电车限制速度与道路不同时,应在限制速度起点(限速)及终点(解除限速)处设置有轨电车限制速度标志。4.3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志4.3.1 警告标志宜在交叉口进口道前适当位置设置交叉口标志,并在下方同时设置“有轨电车”的辅助标志。4.

18、3.2 禁令标志1应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2有轨电车采用接触网供电且在交叉口范围内不满足道路限高要求时,宜在交叉口进口道前适当位置设置限制高度标志,同时设置辅助标志和限高设施,并在实施管制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设置绕行标志。4.3.3 指示标志1宜在采用共享路权或可变路权的路段设置分车道指示标志。2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矩形标志,若有轨电车与机动车间无物理隔离时,应同时设置专用道标线,有特殊条件规定时,应补充辅助信息或以辅助标志表示。3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分界处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圆形标志、机动车道标志和非机动车道

19、标志,版面上箭头应指向相应的区域或车道。4宜在有轨电车行驶路段车道数变少的区段起点处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74.4 人行标志4.4.1 警告标志在过轨通道以外的有轨电车上下行轨行区的中间或两侧,宜间隔 200m 设置注意有轨电车标志,面朝道路两侧,一个区段内不宜超过 3 处,宜与禁止跨越轨行区标志同时设置,可用于各类交通参与者。4.4.2 禁令标志1在过轨通道以外的有轨电车轨行区两侧,宜间隔 200m 设置禁止跨越轨行区标志,面朝道路两侧,一个区段内不宜超过 3 处。2应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禁止行人进入标志。3应在过轨通道两端设置禁止沿轨行区行走标志,面朝通道进口方向。4.4.3 指示标志

20、1宜在地面过轨通道两端和前置适当位置,分别设置过轨通道标志,面朝来车方向,标志下方可设辅助标志,表示过轨通道位置。2宜在立体过轨通道设置通道标志。85 交通标线5.1 一般规定5.1.1 应在与有轨电车线路相交的大坡度的下坡处设置减速标线。5.1.2 当与有轨电车线路相交的路段设计速度大于 60km/h 时,宜在相交路段的进口道前设置减速标线。5.1.3 当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车道采用隔离设施时,宜设置轮廓标。5.1.4 当有轨电车行驶的路段存在机动车道数变少,宜在机动车道变化点前 50m设置突起路标,并布设至车道变化结束点后 10m。5.2有轨电车标线5.2.1 有轨电车停车处宜设置停车线,

21、与道路的停车线平齐或距离过轨通道 5m,沥青铺装面可施划白色实线,线宽 20cm,其他类型的铺装面可设置铺砖或立杆停车标。5.3机动车标线5.3.1 无实体隔离的路段,应在有轨电车控制线内施划黄色实线;可变路权路段应采用黄色虚实线,虚线侧允许车辆跨越,且同时设置指示标志。5.3.2 应在有轨电车通过的交叉口沿控制线内的轨行区施划黄色网状线。5.3.3 应在共享路权路段的有轨电车控制线内施划白色虚线。5.3.4 宜结合轨行区铺装形式,在专用路权路段有轨电车专用道内施划“有轨电车专用道”白色地面标记。5.4人行标线5.4.1 应在地面过轨通道处施划颜色相间的平行粗实线,主颜色采用白色,线宽为 40

22、cm,底色可根据周边环境风格合理选择。5.4.2 应在地面过轨通道处施划白色人行停止线,线宽 15cm,并施划“等候通行”地面标记。96 防护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防护设施应采用环保材料,便于安装,易于维修。6.1.2 防护设施不得侵入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及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6.1.3 防护设施应连续至过轨通道或相交道路开口位置,并满足在发生突发事件下的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等措施。6.1.4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路段,可采用与道路、桥梁和周围建筑设计风格一致的形式,但不得降低防护标准。6.2 隔离设施6.2.1 应在设于路中的车站站台与市政道路间设置隔离设施。6.2

23、.2 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外侧设置隔离设施,隔离形式可采用路缘石、隔离网或护栏,宜结合景观要求设置植被。6.2.3 护栏或隔离网的高度不宜高于 1.2m,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轮廓标,植被高度不宜高于 1m。6.3 防撞设施6.3.1 下列位置应设置警示柱:1 地面过轨通道与轨行区之间朝来车方向的两端。2 防护设施断口位置两端。3 驻足停留区朝来车方向的两端。6.3.2 应在有轨电车设施设于交叉口或过轨通道周围设置防撞设施。6.3.3 宜在地面人行过轨通道等候区与轨行区之间设置车止石,间隔 1.5m,若兼作应急救援抢险通道,可不设置。6.3.4 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车道的隔离设施开口处设置防撞设施

24、。107 有轨电车交通信号7.0.1 交叉口、车站及区间过轨位置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7.0.2 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应由交通信号控制机控制及检查。7.0.3 交叉口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相位。7.0.4 地面过轨通道应采用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常态显示蓝灯(禁止信号),行人信号灯常态显示绿灯(允许信号)的配置方式。7.0.5 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应采用蓝、计时、月白色三灯机构形式,瞭望距离不应小于 200 米,条件受限时,可增加辅助标志等。7.0.6 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盘面直径应不小于 200mm。7.0.7 有轨电车信号灯宜单独设置安装杆件,也可与机动车信号灯共用杆件或附着于其他建筑物上,但须满足

25、司机瞭望视线要求。7.0.8 有轨电车优先接口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1 交叉口控制器与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接口应至少包含继电器接口、RS485、RS422、RS232、RJ45 接口。2 交叉口控制器与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至少能实现有轨电车接近、到达、离去等信息交互功能。7.0.9 有轨电车交通信号相关设备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供电电压为 AC220V,两路电源切换不应影响设备正常工作。118 交通视频监控系统8.0.1 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应结合既有道路交通监控点位设置情况,对交叉口、过轨通道等关键区域进行增设摄像机。8.0.2 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高清数字系统。8.0.3 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应由外场摄

26、像设备、传输设备和中心控制处理设备等组成。8.0.4 交通视频监控和交通信号宜合设信息传输网络,采用光纤通信方式。12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该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3引用标准名录1

2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1 部分:总则GB 5768.1-2009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3 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5LED 主动发光道路交通标志GB/T 31446-20156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7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 489-20168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T 920-201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10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显示器GA

28、/T 508-201411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 851-20091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1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51151-201614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 1043-201315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1616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 961-2011广东省标准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DBJ/T 15-187-2020条文说明15目录1总则.162术语.173交通组织.183.1一般规定.183.2有轨电车路权.183.3交叉口通行

29、.183.4过轨通道.194交通标志.204.1一般规定.204.2有轨电车标志.204.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志.214.4人行标志.215交通标线.225.1一般规定.225.3机动车标线.225.4人行标线.226防护设施.236.2隔离设施.23161 总则1.0.1 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有轨电车交通管理设施是保障有轨电车在交叉口、区间及车站过轨区按照既定的交通组织方案高效顺畅、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设施,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计应包含有轨电车与城市道路两方面的设计。随着有轨电车线路与日俱增,为了适应有轨电车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统一有轨电车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有轨电车交通管理设施服

30、务水平,并建成一套有轨电车交通管理设施体系,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目前有轨电车正处于发展阶段,已建成的工程中,交通设施不尽统一,新建项目应遵循本规范,对于已建成项目,可参照本规范在运营过程中逐步对既有的交通设施进行优化。1.0.5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与国家、行业、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计与道路交通关系密切,涉及多专业的技术要求。因此,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72 术语2.0.3 专用路权是对有轨电车行驶的时间及空间范围进行规定,通过物理隔离或强制性的标线、标志划分出专用道,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符合相关交通

31、管理法律法规。2.0.4 考虑现状交通流量在不同路段或不同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将专用路权转换成共享路权,以满足通行需求,采用相应的标线进行隔离。2.0.5 各类交通参与者共同使用道路资源。2.0.7 控制线为有轨电车系统工程内设施实际使用范围,外部设施与有轨电车系统工程内设施合建、共杆或进入,应进行沟通协调,但不得侵入有轨电车设备限界。183 交通组织3.1 一般规定3.1.2 地面敷设的有轨电车与道路关系密切,由于交叉口和路段的情况不尽相同,区别划分有利于更好地选择路权形式。3.1.3 绝对优先是指有轨电车接近交叉口时,通过技术措施使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提前开放允许信号,有轨

32、电车按照规定的速度优先通过交叉口;相对优先是指有轨电车到达交叉口时,通过技术措施使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开放允许信号,有轨电车按照规定的速度优先通过交叉口。3.1.7 导流带可规范车行流线,提高行人站立等候的安全性,增设导流带需压缩车道宽度或数量,双向四车道以上且无中央绿化带的路段应避免二次通过轨道。3.2 有轨电车路权3.2.1 当路段为单向两车道时,若交叉口位置不进行局部拓宽,一条车道需满足多方向的通行需求,且信号控制单一;若路段设计速度小于 40km/h,则既有路段的道路等级较低且通行效率较低,通过对机动车限行,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可提高通行效率。3.2.2 可变路权可使道路资源分配更为合理

33、,对于城市成熟的道路系统具有更好的适应性。3.3 交叉口通行3.3.1 参考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中对服务水平的划分如下表。表 3.3.1 饱和度和延误与服务水平对应表服务水平等级饱和度 S每车信控延误 T(秒)AS0.25T10B0.25S0.5010T20C0.50S0.7020T35D0.70S0.8535T55E0.85S0.9555T80F0.95S80T193.4 过轨通道3.4.1 相邻两处过轨通道的间距主要受有轨电车的运行效率、现状人流分布、交叉口间距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中第 9.2.4条规定人行横道间距宜为 250m300m

34、,若沿用这项规定,对于有轨电车的运行效率存在较大的影响,难以突显有轨电车的优势,因此在中心城区或人流密集的开发成熟区,相邻两处过轨通道的间距按不大于 500m 控制,城市郊区或人流稀疏的待开发区,可适当增减间距。3.4.2 人行横道最小宽度为 3m,地面过轨通道宽度主要考虑行人站立空间、交通设施的设置以及紧急救援等原因,最小宽度设置为 5m。204 交通标志4.1 一般规定4.1.3 本节规定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在不改变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创新设计。4.1.4 本规范中所提出的标志前置距离为建议值,具体位置可适当调整。4.1.6 光线不足的区域设置主动发光标志可提高辨识度

35、,进一步提高安全性。4.2 有轨电车标志4.2.1 本条规定了针对有轨电车的警告标志1本条规定了注意过轨通道标志是在注意行人标志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增加有轨电车特有元素,同时规定了设置要求,根据同类标志实际使用情况,建议设置距离在 30m60m 内取值。当过轨通道位于车站范围内且位于有轨电车停车范围前,标志设置范围的长度应考虑车站长度,同时可根据列车的制动距离适当加长或缩短,如图 4.2.1 所示。图 4.2.1注意过轨通道标志设置示例4.2.2 本条规定了针对有轨电车的限制速度标志,对于路段长度大于 500m,可重复设置,限速路段内可设置不同数值的限制速度标志,只在限速路段的终点设置解除限

36、制速度标志。214.3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志4.3.1 本条规定了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警告标志,建议设置距离在 30m60m内取值。4.3.2 本条规定了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禁令标志2本条规定了当有轨电车采用接触网供电时,在交叉口位置进行限高控制,需在交叉口各进口道前提前预示,必要时需设置限高设施。4.4 人行标志4.4.1 本条规定了注意轨行区标志,对轨行区的位置进行警告,与禁令标志配合设置,尽量设置在人行穿越较多的区域,起到提醒和禁止跨越轨行区的作用。4.4.2 本条规定了针对行人的禁令标志1本条规定了禁止跨越轨行区标志,对跨越轨行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警告标志配合设置,起到提醒和禁止跨

37、越轨行区的作用。3过轨通道为行人与有轨电车存在交织的开放区域,存在未经允许进入轨行区的风险,因此通过设置禁止沿轨行区行走标志进行约束限制,标志设置在对向过轨通道进口前。4.4.3 本条规定了过轨通道标志,用以表示过轨通道的位置,建议设置距离在80m120m 内取值。225 交通标线5.1 一般规定5.1.1 大坡度下坡对机动车的制动要求相对更高,增设减速标线可进一步提高安全性。5.1.3 轮廓标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区域能更好地起到提醒作用。5.1.4 突起路标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区域能更好地显示车道变化范围及轨迹,进一步提高安全性。5.3 机动车标线5.3.1 本条规定了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内

38、无实体隔离时,在控制线内施划黄线实线进行划分专用道区域,可变路权的区段施划黄色虚实线;对于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可不设置。5.3.3 本条规定了有轨电车可变路权的路段施划允许跨越车道的白色虚线。5.4 人行标线5.4.1 本条规定了针对行人的标线本条规定了过轨通道应施划相应的过轨通道标线,采用不同颜色作为底色,效果更为清晰,如图 5.4.1 所示。图 5.4.1地面过轨通道标线设置示例5.4.2 有轨电车行驶路径唯一,紧急避让的能力较低,通过设置停止线,可进一步规范行人的通行行为。236 防护设施6.2 隔离设施6.2.2 本条规定了隔离设施的形式,隔离形式应与所在道路的风格保持一致。6.2.3 本条规定了隔离设施的高度,实体隔离既要起到阻挡作用,同时应不影响行驶视距,在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存在交织的区域,隔离设施高度相应降低,必要时可设置其他警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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