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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制度(3)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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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和负债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六章 资金利用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汇报和财务评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实,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置,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保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隶属独立核实非保险企业,分别按相关行业财务制度实施。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协议、章程等文件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置分支机构和其它变更登记等关键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核实应遵照权责发生制标准。  第五条 企业应实施“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层核实”财务管理体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接收主管财政机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考评、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利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本和负债    第七条 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能够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法筹集资本。   企业筹集资本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法筹集资本,根据评定确定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法筹集资本根据股票面值计价。   企业筹集资本,必需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企业投资各方必需按协议、章程和国家相关要求立即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根据出资百分比或协议、章程、协议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投资者未按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推行出资义务,企业及其它投资者能够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筹集资本,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  第十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出资本差额(包含股份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定价值和帐面价值差额,和接收捐赠非现金资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能够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20%作为法定确保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银行,除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比重最高不得超出50%,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在十二个月内或超出十二个月一个营业周期内应偿还债务,包含:短期借款、拆入资金、存入确保金、保户储金、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它应付、预收款项、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汇报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   长久负债是指在十二个月或超出十二个月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应偿还债务,包含:长久借款、住房周转金、其它长久应付款项、保险保障基金、长久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第十四条 企业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面值计价,实际收到价款超出或低于债券面值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多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按国家要求适用利率和付费标准支付利息和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十二个月内或超出十二个月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存出确保金、拆出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及其它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能够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预付赔款、其它应收及预付款等。   预付赔款是指企业因理赔需要预先支付款项。预付金额不得超出估损金额50%,待损失核实后再差额结案。预付赔款标准上不应跨年度,确需跨年度,须在年底决算汇报中说明。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建立定时和不定时清理和对帐制度。  第十九条 应收帐款发生坏帐损失按国家要求程序同意后核销。   企业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应收帐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推行偿债义务超出3年仍然不能收回应收帐款。   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坏帐损失,计入企业成本。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包含使用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和经营相关设备等。   不属于经营中关键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而且使用期限超出2年,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   不含有上述要求条件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该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根据下列标准计价:   (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税金等计价;   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协议确定价款加上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税金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按评定确定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变价收入后金额计价;   (六)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依据同类固定资产市价计价;   (七)盘盈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企业理赔过程中收回固定资产,标准上以拍卖等方法变现;不能变现,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比重低于50%时,企业可自主决定留用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同时按评定确定价值计入其它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比重高于50%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立即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吞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建工程包含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还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企业等赔款后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要求计提折旧。完工决算办理完成后,根据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固定资产根据国家要求采取分类折旧措施计提折旧,提取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   (八)国家要求其它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投入使用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该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估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要求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3%至5%确定。部分企业一些固定资产净残值百分比低于3%或高于5%,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   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在要求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通常采取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固定资产,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具体计算方法以下:   (一)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        1-估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原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原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二)工作量法计算公式:           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要求总行驶里程          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要求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净值×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实施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        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企业根据上述要求,有权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在开始实施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同意。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能够采取待摊或预提措施,并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住房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标准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无形资产,按评定确定价值计价;   (二)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三)接收捐赠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考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注册费、聘用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计价应该经法定评定机构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标正确定:   (一)法律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要求有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按法定使用期限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要求受益年限孰短标正确定;   (二)法律无要求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协议或申请书中要求有受益年限,按协议或企业申请书中要求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协议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要求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按估计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估计,按不超出10年期限分期摊销。  第三十八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要求者外,计入企业其它营业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企业递延资产包含创办费、摊销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不含十二个月)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其它待摊费用等。   创办费是指企业及其设置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费用,包含筹建期间人职员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汇兑净损失等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企业创办费。创办费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超出5年。   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条 企业其它资产包含冻结存款、冻结物资、诉讼中财产和理赔中收回待处理财产和保险业务中取得抵债物品等。              第六章 资金利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财政、税收、保险政策和相关法规利用资金,遵照安全性标准,坚持稳健经营,提升偿付能力,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企业资金利用必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接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资金利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资金利用形式。  第四十四条 投资收益按下列标正确定:   (一)企业认购债券,根据实际支付价格计价。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应计利息,根据减去应计利息后差额计价,其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二)溢价或折价购入长久债券,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和债券面值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三)企业出售有价证券能够采取优异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中途出售债券实际款项和帐面成本和应收利息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四)企业按国家要求对外投资分得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五)企业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采取成本法核实,拥有控制权采取权益法核实。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据协议、协议要求到期收回投资额和帐面价值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和业务经营相关支出,包含赔款支出、给付支出和退保金、分保业务支出、代理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防预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业务管理费、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提转差和其它相关支出,按要求计入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成本和费用包含以下内容:   (一)赔款支出。指企业因保险标遭受损失,按保险协议要求支付给投保人赔款。包含支付理赔勘查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支出等。   理赔勘查支出是指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对承保保险标损失进行估损判定等发生支出。   摊回分保赔款支出是指分出分保企业分出分保业务发生赔款后收到分入分保企业支付应由其负担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支出抵减赔款支出。   (二)给付支出和退保金。包含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等。   1、死伤医疗给付。指企业经营人身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伤残、医疗等事故时,按保险协议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   2、满期给付。指企业经营长久人身险业务中,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按保险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3、年金给付。指企业经营长久人身险业务中,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条款要求年限,按保险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中国最庞大资料库下载   4、退保金。指企业经营长久人身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按保险条款要求支付给被保险人退保金。   (三)分保业务支出。包含分出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   1、分出保费。指分出分保企业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向分入分保企业支付保费。   2、分保赔款支出。指分入分保企业接收分入分保业务时,因保险标发生损失向分出分保企业支付应负担赔款支出。   3、分保费用支出。指分入分保企业接收分入分保业务时,向分出分保企业支付应负担各项支出,包含营业费用、代理手续费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四)代理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   1、代理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保险代理人包含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企业能够依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一样形式代理人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8%。   2、佣金支出。指企业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支出。佣金最高支付总额不得突破缴费期内实收保费5%。   已支付佣金营销业务不得再支付代理手续费。   3、企业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企业不经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保险业务。   4、除个人代理人外,企业不得以现金方法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五)防预费。指企业为预防保险事故发生,经被保险人同意,对保险标采取安全防预方法所发生费用支出。   支付防预费标准: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出当年自留保费收入1%控制使用;寿险业务和长久健康险业务按不超出当年自留保费收入0.8%控制使用。   (六)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费用。开业不满三年企业,按不超出当年营业收入9‰掌握使用;开业满三年以上企业按不超出当年营业收入6‰掌握使用。   (七)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合理需要而支付业务交际费用。按不超出营业收入3‰掌握使用。   (八)固定资产折旧费。   (九)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企业应按上年末长久投资余额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成上年末长久投资余额1%时,实施差额提取。   (十)提取坏帐准备金。企业应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1%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企业应收帐款坏帐损失。   企业当年发生坏帐损失,超出上十二个月计提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年成本;收回已确定核销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在年末超出或未达成应收帐款余额1%,差额冲减或补提。   当年应提取坏帐准备金=本年末应收帐款余额×1%-上年末坏帐准备金余额   (十一)提取呆帐准备金。企业应按年末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在成本中列支,用于核销企业发生呆帐损失。   当年应提取呆帐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   (十二)业务管理费。包含: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职员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含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员福利费、职员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席位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包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它资产摊销、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车船使用费(含燃料费)、住房公积金、上交管理费、银行结算费、同业公会会费、学会会费等。   职职员资指企业在职职职员资、奖金、津贴和补助。   职员福利费按企业职职员资总额14%计提,用于职员集体福利方面开支。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工会经费按职职员资总额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职员教育经费按企业职职员资总额1.5%计提,用于职员教育开支。   住房公积金指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列支企业职员住房补助。   劳动保险费指企业离退休职员退休金、价格补助、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与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员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职员资、职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要求支付给离休干部各项经费和实施社会统筹措施企业按要求提取职员退休养老医疗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保险费指企业根据国家要求缴纳职员养老保险费、待业保险基金及残废人就业金等。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考当地政府要求标准,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税金。   审计费指企业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和进行资产评定等发生各项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聘用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费用。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组员实施职能而发生各项费用,包含差旅费、会议费等。   车船使用费指企业机动车船所需燃料、辅助油料、养路、车检等费用。   上交管理费指企业按要求上交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费用。   银行结算费指企业按要求支付给银行汇兑、结算邮费、电汇费、手续费和向银行购置专用凭证费用。   同业公会会费、学会会费是指企业向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学会交纳费用。   (十三)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企业应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达成总资产6%时,停止提取。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寿险业务、长久健康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十四)各项准备金提转差。指企业本期(或本年)应提取各项准备金和上期(或上年)提取各项准备金差额。   企业提取各项准备金包含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汇报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久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企业对在保单使用期内发生未决赔款所计提赔款准备。按最高不超出当期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100%提取。   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本期应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2、提取已发生未汇报赔款准备金。指企业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提出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提取赔款准备。按不超出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4%提取。   已发生未汇报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本年应提取已发生未汇报赔款准备金-上年末提取已发生未汇报赔款准备金   3、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损益核实期在十二个月以内(含十二个月)非寿险保单,为负担跨年度责任提取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50%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本期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有条件企业在实施上述要求基础上,可按八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在开始实施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   4、提取长久责任准备金。指损益核实期在十二个月以上(不含十二个月)各类非人身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企业在年底按业务到期年份将历年累计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差额提取准备金。   长久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本年应提取长久责任准备金-上年提取长久责任准备金   5、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指经营寿险业务和长久健康险业务企业对保单生效后应负担未到期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准备金。包含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本年应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上年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本年应提取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上年提取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取计算方法在开始实施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提取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   (十五)摊回分保费用支出。指分出分保企业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收到应由分入分保企业负担并支付分保费用支出。摊回分保费用支出抵减保险业务成本和费用支出。  第四十八条 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在要求百分比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四十九条 企业需要待摊费用,由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和收入配比标准,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摊销期通常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五十条 企业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和费用: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利润,包含支付优先股股利和一般股股利;   三、被没收财物,支付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外多种付费;   五、国家要求不得在成本中开支其它支出。  第五十一条 企业成本核实,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界限、成本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界限。  第五十二条 企业成本核实以季(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成本和营业收入核实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五十三条 营业收入包含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   (一)保费收入。指企业按要求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及储金折算利息。   储金折算利息是指在会计期末,按本期储金平均余额和国家要求适用利率计算利息。   (二)分保费收入。指分入分保企业接收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分保协议条款要求向分出分保企业收取保险费收入。   (三)追偿款收入是指企业对因第三者过失造成保险标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在各项业务协议签署以后,在要求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数额确定营业收入实现,或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凭证时确定营业收入实现。   企业在保险业务协议签署以后,根据约定时间开始负担保险责任时,按应计收入数额确定保费收入实现。   保险协议要求采取分期付款方法缴纳保费,于协议约定收款日期分期确定保费收入;   采取趸交保费,于收到保费时确定保费收入;   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保险业务,应按储金面值和国家要求同期利率计算出当期利息收入按期确定保费收入;   长久人身险业务在实际收到保费时确定保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按分保协议确定保费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保户利差支出+其它营业收入-其它营业支出   营业外收入是指和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各项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和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各项支出。包含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出纳短款、所属院校经费支出、很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救助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投资收益包含企业对外投资取得收入、购置国债及金融债券等产生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包含企业资金存入银行及同业拆借等取得收入。   利息支出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各类资金,按国家要求适用利率提取和支付应付利息。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开展外币业务时,不一样外币折算发生价差和因为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差额,包含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   保户利差支出是指经营寿险业务企业按保险条款要求派发给保户利差支出。   其它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除保险业务外其它业务取得收入,包含租赁收入、咨询收入、代查勘收入、手续费收入、理赔中收回固定资产变现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及其它收入。   其它营业支出是指企业经营除保险业务以外其它业务发生支出,包含咨询服务、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支出。  第五十六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十二个月度利润在所得税前填补,下十二个月度利润不足填补,能够在5年内延续填补。5年内不足填补,用税后利润填补。  第五十七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国家相关要求作对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八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要求者外,按下列次序分配: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利差支出,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因少交或迟交确保金加息。   (二)填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填补亏损)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成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经同意提取总准备金。   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或企业董事会同意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赔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   (六)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能够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按下列次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企业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一般股股利。  第五十九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用盈余公积金填补亏损后,经股东会议尤其决议,可按不超出股票面值6%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  第六十条 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填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25%为限。   公益金关键用于企业职员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一条 企业外币业务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货币进行保险、再保险、往来结算、外汇买卖和计价等业务。   外币业务量较大企业应实施外币分帐制,平时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相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本外币报表汇总应按合并报表处理方法,将折合记帐本位币和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差额,在报表“资本汇差调整”项内单独反应,不作帐务处理;不实施外币分帐制企业,应随外币业务发生将相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六十二条 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三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折合记帐本位币和投入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四条 企业发生和购建固定资产直接相关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完工决算前,计入资产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完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五条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计入企业创办费。如为净收益,自营业之日起按不少于5年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填补以后年度发生亏损,或留待并入企业清算损益。  第六十六条 企业多种外币项目标期末余额,根据期末国家公布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其记帐本位币金额和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差额部分,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1、企业经同意为创办外汇业务用人民币购置和财政部核拨作为外汇资本管理外汇营运资金,其折合记帐本位币金额和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差额,实施统帐制核实,计入资本公积金;实施分帐制核实,按合并报表。   2、除上述第1款要求之外,企业外汇买卖,外币兑换等外汇业务期末余额,折合记帐本位币金额和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3、企业当期外汇利润及境外机构税后利润按要求上缴所得税或利润,应按决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企业实际上交时因为汇率不一样而产生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4、企业不得因汇率改变而调整实收资本帐面余额。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六十七条 企业宣告终止时,应该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订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和处理企业剩下财产。  第六十八条 清算企业财产包含宣告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价款超出所担保债务数额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经营有些人寿保险业务企业,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持有人寿保险协议及准备金,必需转移给其它经营有些人寿保险业务企业。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  第六十九条 清算财产作价通常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能够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债务或无法收回债权,和清算期间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宣告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债权。  第七十二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含法定清算机组组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其它支出。  第七十三条 企业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次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职职员资、劳动保险费;   (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三)应缴未缴国家税金;   (四)还未偿付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次序债务,按百分比清偿。  第七十四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清算完成后剩下财产,除法律另有要求外,股份按优先股股票面值优先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剩下部分,按一般股股东持股百分比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持股百分比分配。  第七十五条 企业清算完成,清算机构应该提出清算汇报,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汇报,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汇报和财务评价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该定时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和其它和企业相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汇报,财务汇报包含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七条 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企业应该按季、年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企业在报表日全部各项资产、负债及全部者权益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全部者权益平衡关系。   利润表应该充足揭示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收益及分配情况,必需提供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现金流量表应该反应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相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信息。   其它附表包含利润分配明细表等,按国家相关要求及企业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企业汇总编报财务报表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七十八条 企业年度财务汇报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要求期限,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汇报一并报送主管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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