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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638606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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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参考国际公认标准,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标准要求,包含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统计、分析总结和汇报。第三条 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含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实施。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准备和必需条件第四条 全部以人为对象研究必需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道德标准,即公正、尊重人格、努力争取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参与临床试验各方全部必

2、需充足了解和遵照这些标准,并遵守中国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第五条 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需有充足科学依据。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需周密考虑该试验目标,要处理问题,预期诊疗效果及可能产生危害,预期受益应超出可能出现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需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需提供该试验用药品临床前研究资料,包含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药学、临床前和已经有临床数据资料必需符合开始进行对应各期临床试验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域正在进行和临床试验相关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实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

3、应用可能性提供充足依据。第七条 开展临床试验单位设施和条件必需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需要。全部研究者全部应含有负担该项临床试验专业专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和试验中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第三章 受试者权益保障第八条 在药品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需对受试者个人权益给充足保障,并确保试验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和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关键方法。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确保,应在参与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工作者、法律教授及来自其它

4、单位委员,最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一样性别委员。伦理委员会组成和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影响。第十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能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能实施;试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伦理委员会汇报。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法作出决定,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票。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教授出席会议,但非委员教授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其工作程序,全部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统计,统计保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角度严格按下列各点审

5、议试验方案:(一)研究者资格、经验、是否有充足时间参与审议中临床试验,人员配置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二)试验方案是否合适,包含研究目标、受试者及其它人员可能遭受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科学性。(三)受试者入选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眷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相关本试验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方法是否合适。(四)受试者因参与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诊疗或保险方法。(五)对试验方案提出修正意见是否可接收。(六)定时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风险程度。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尽早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委员名单、其专业情况及本人署名。伦理委员

6、会意见能够是:(一)同意。(二)作必需修正后同意。(三)不一样意。(四)终止或暂停已同意试验。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代表必需向受试者说明相关临床试验具体情况:(一)受试者参与试验应是自愿,而且在试验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二)必需使受试者了解,参与试验及在试验中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要求能够查阅参与试验受试者资料。(三)试验目标、试验过程和期限、检验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受益和可能发生风险和不便,通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不一样组别。(四)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和其相关信息资料。必需给受试者充

7、足时间方便考虑是否愿意参与。对无能力表示同意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和说明。知情同意说明过程应采取受试者或其正当代表能了解语言和文字。(五)如发生和试验相关损害时,受试者能够取得诊疗和合适保险赔偿。第十五条 经充足和具体解释试验情况后取得悉情同意书。(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实施知情同意过程研究者或其代表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署名并注明日期。(二)在受试者或其正当代表均无阅读能力时,则在整个知情过程中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具体解释知情同意书后,受试者或其正当代表作口头同意,并由见证人署名和注明日期。(三)对无行为能力受试者,假如伦理委员会标准上同意、研

8、究者认为受试者参与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能够进入试验,同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署名并注明日期。(四)假如受试者、见证人或监护人签字知情同意书均未取得,则必需由研究者将上述情况和不能取得具体理由统计在案并签字。(五)如发觉包含试验用药品关键新资料则必需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第四章 试验方案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订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和申办者共同约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临床试验题目和立题理由。(二)试验目标和目标;试验背景,包含试验用药品名称、非临床研究中有临床意义发觉和和该试验相关

9、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可能危险和受益。(三)进行试验场所,申办者姓名和地址,试验研究者姓名、资格和地址。(四)试验设计包含对照或开放、平行或交叉、双盲或单盲、随机化方法和步骤、单中心或多中心试验等。(五)受试者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选择受试者步骤,受试者分配方法及受试者退出试验标准。(六)依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成试验预期目标所需病例数。(七)依据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及量效关系制订试验用药品和对照药给药路径、剂量、给药次数、疗程和相关合并用药要求。(八)拟进行临床和试验室检验项目、测定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九)试验用药,包含抚慰剂、对照药登记和使用统计、递送、分发方法及储藏条件制度。(

10、十)临床观察、随访步骤和确保受试者依从性方法。(十一)中止和停止临床试验标准,结束临床试验要求。(十二)要求疗效评定标准,包含评定参数方法、观察时间、统计和分析。(十三)受试者编码、诊疗汇报表、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汇报表保留手续。(十四)不良事件统计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汇报方法,处理并发症方法和随访方法和时间。(十五)试验密码建立和保留,紧急情况下何人破盲和破盲方法要求。(十六)评价试验结果采取方法和必需时从总结汇报中剔除病例依据。(十七)数据处理和统计存档要求。(十八)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十九)临床试验预期进度和完成日期。(二十)试验结束后医疗方法。(二十一)各方负担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要求

11、。(二十二)参考文件。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能够按要求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第五章 研究者职责第十八条 负责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含有下列条件:(一)在正当医疗机构中含有任职行医资格。(二)含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对临床试验研究方法含有丰富经验或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研究者在学术上指导。(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和临床试验相关资料和文件。(五)含有并有权支配进行该项试验所需要人员和设备条件。(六)熟悉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第十九条 研究者必需具体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内容,和申办者共同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并严格根据方案和本规范要求实施。研究者应立即向伦理委员会递交

12、临床试验方案,请求同意。第二十条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含该药品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觉全部和该药品相关新信息。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必需在有良好医疗设施、试验室设备、人员配置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含有处理紧急情况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安全。试验室检验结果必需正确可靠。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应取得所在医院或主管单位同意,确保有充足时间在方案要求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与临床试验全部工作人员说明相关试验资料、要求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入选标准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

13、意相关试验具体情况,并取得悉情同意书。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负责作出和临床试验相关医疗决定,确保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合适诊疗。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需方法以保障受试者安全,并统计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合适诊疗方法,同时汇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汇报上署名及注明日期。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应确保将数据正确、完整、立即、正当地载入病例汇报表。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应接收申办者派遣监查员或稽查员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质量。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和申办者约定相关临床试验费用,并在协议中写明。第二十九条

14、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需写出总结汇报,署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第三十条 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必需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第六章 申办者职责第三十一条 申办者负责提议、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一项临床试验。申办者通常为一制药企业,也能够是其它组织和机构。若申办者为一外国机构,则必需有一个在中国含有法人资格代表按中国法规推行要求责任。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申请。申办者可委托协议研究组织实施临床试验中一些工作和任务。第三十二条 申办者提议临床试验单位和研究者人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确保试验完成。第三十

15、三条 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含试验用药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包含以前和正在进行试验)资料和数据。第三十四条 申办者在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开始按方案和本规范组织临床试验。第三十五条 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汇报、发表论文方法等方面职责及和研究者协议分工。签署双方同意试验方案及协议。第三十六条 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含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试验用药品、标准品、对照药品或抚慰剂,并确保该药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需要(如盲法)进行合适包装,并应用批号或系列号加以保留。申办者应建立药品登记、保管、

16、分发管理制度和统计系统。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任命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收,监查临床试验进行。第三十八条 申办者负责建立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系统。需要时,申办者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稽查以确保质量。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快速研究所发生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需方法以确保受试者安全,并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同时向包含同一药品临床试验其它研究者通报不良事件。第四十条 申办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须快速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第四十一条 申办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总结汇报,或提出终止试验汇报及其理由。第四十二条 申办者应对临床试验中发生和试验相关损害

17、或死亡受试者提供保险,负担诊疗经济赔偿,也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和经济上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第四十三条 研究者不遵从已同意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或相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连续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与临床试验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第七章 监查员职责第四十四条监查是为了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受到保障,试验统计和汇报数据正确、完整无误,确保试验遵照已同意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相关法规。第四十五条监查员是申办者和研究者之间关键联络人。其人数取决于临床试验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医疗机构数目。监查员应有合适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需训练,熟

18、悉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相关法规,熟悉相关试验用药品临床前和临床方面信息和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文件。第四十六条监查员应遵照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进行,以确保临床试验按方案实施。具体内容包含:(一)在试验前确定试验负担单位已含有合适条件,包含人员配置和训练多种和试验相关检验,试验室设备齐全,工作情况良好,估量有足够数量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要求。(二)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负担单位和研究者,以确定在试验前取得全部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入选率及试验进展情况。确定全部数据统计和汇报正确完整,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汇报递送申办者,汇报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发觉和对

19、错误、遗漏作出纠正等。(三)确定全部病例汇报表填写正确,并和原始资料一致。全部错误或遗漏均已更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署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剂量改变、诊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验遗漏等均应确定并统计。核实入选受试者退出和失访须在病例汇报表中给予说明。(四)确定全部不良事件均应统计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要求时间内作出汇报并统计在案。(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是否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供给、储藏、分发、收回,并做对应统计。(六)帮助研究者进行必需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汇报试验数据和结果。第八章 统计和汇报第四十七条病例汇报表是临床试验中临床资料统计方法。每位受试者在试验中相关资料均应统计于预先按试验

20、要求而设计病例汇报表中。研究者应确保将任何观察和发觉均正确而完整地统计于病例汇报表上,统计者应在表上署名。病例汇报表作为原始资料,不得更改。作任何更正时不得改变原始统计,只能采取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由作出更改研究者署名并注明日期。复制病例汇报表副本时不能对原始统计作任何更动。临床试验中多种试验室数据均应统计或将原始汇报粘贴在病例汇报表上,在正常范围内数据也应统计。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收范围以外数据须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需说明。各检测项目必需注明所采取计量单位。研究者应有一份受试者编码和确定统计,此统计应保密。第四十八条临床试验总结汇报应和试验方案一致,内容包含:(一)不一样诊疗组间基础情况

21、比较,以确定可比性。(二)随机进入各诊疗组实际病例数,分析中途剔除病例及剔除理由。(三)用文字及图、表、试验参数和P值表示各诊疗组有效性和安全性。(四)计算各诊疗组间差异和可信限,并对各组统计值差异进行统计检验。(五)多中心试验中评价疗效时,应考虑中心间存在差异及其影响。(六)对严重不良事件汇报表评价和讨论。(七)上述资料综合分析及结论。第四十九条 临床试验中资料均须按要求保留(附录3)及管理。研究者应保留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留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品被同意上市后五年。第九章 统计分析和数据处理第五十条在临床试验统计结果表示及分析过程中全部必需采取规范统计学分析方法,并应

22、落实于临床试验一直。各阶段均需有熟悉生物统计学人员参与。临床试验方案中要写明统计学处理方法,以后任何变动必需在临床试验总结汇报中述明并说明其理由。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程序。统计分析结果应着重表示临床意义,对诊疗作用评价应将可信限和显著性检验结果一并考虑。对于遗漏、未用或多出资料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统计汇报必需和临床试验总结汇报相符。第五十一条数据管理目标在于把得自受试者数据快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汇报,全部包含数据管理多种步骤均需统计在案,方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验。用合适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数据库保密性,应含有计算机数据库维护和支持程序。开始试验前需设计可被计算机阅读和输入临床汇报表

23、及对应计算机程序。第五十二条 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需按试验设计确定随机方案进行,每名受试者密封代码应由申办者或研究者保留。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表明破盲条件和实施破盲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许可对部分受试者破盲而了解其所接收诊疗,但必需在病例汇报表上述明理由。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管理第五十三条试验用药品不得在市场上经销。第五十四条 试验用药品使用统计应包含数量、装运、递送、接收、分配、应用后剩下药品回收和销毁等方面信息。第五十五条临床试验用药品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需确保全部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受试者,其剂量和使用方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下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员负责并统计在案。研究者

24、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与者。第五十六条 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全部药品作合适包装和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试验用药品和对照药品或抚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它特征上均应一致。第五十七条监查员负责对试验用药品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下药品处理过程进行检验。第十一章质量确保第五十八条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采取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系统实施。第五十九条临床试验中全部观察结果和发觉全部应加以核实,以确保数据可靠性,确保临床试验中各项结论起源于原始数据。在数据处理每一阶段必需采取质量控制,以确保全部数据可靠,处理正确。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

25、门、申办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系统性检验,以判定试验实施是否和试验方案相符,汇报数据是否和各临床参与单位统计一致,即病例汇报表汇报或统计数据是否和病案或其它原始统计相同。稽查应由不直接包含该临床试验人员实施。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和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任务和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参与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和试验室全部资料(包含病案)及文件均应准备接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察。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第六十二条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一样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和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关键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协调研究者。第六十三条多中

26、心试验比单中心试验在组织进行方面更为复杂,其计划和实施中要考虑到以下各点:(一)试验方案及其附件由各中心关键研究者共同讨论后制订,经申办者同意,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二)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三)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量大小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五)确保在不一样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包含分发和储藏。(六)依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与该试验研究者。(七)建立标准化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取试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质量控制,或由中心试验室进行。(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和分析,建立数据传输和查询程序。(九)确保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含在违反方案时终止其参与试验。(十)加强监查员职能。(十一)临床试验结束后,起草总结汇报。第六十四条 多中心试验依据参与试验中心数目和试验要求及对试验用药品了解程度应建立管理系统,包含应建立协调委员会,负责整个试验实施,并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持联络。第十三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修订,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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