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FND27共 1 页第 1 页 员 工 医 疗 补 贴 规 定 第一条 为保障职员身体健康,促进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凡在本企业就业正式聘用职员每人每个月补助医药费元,职员儿女补助一个,即每个月元;职员父母实施半费补助一个,即每个月元。 第三条 凡在本企业就业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个月只补助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职员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企业相关领导同意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助费,超支部分给予报销,同意权限以下 收据金额在,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 收据金额在,元至,元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 收据金额在,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措施, 扣除当年医药补助后,超支部分按报销。 第六条 职员因工负伤住院诊疗,其报销措施同第四条。 第七条 职员父母因病住院,可向企业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同意后,在职员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施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由企业安排,职员每十二个月例行身体健康检验,其费用由企业报销。第九条 医疗费补助由劳资部每个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