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员岗位聘用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用工用人机制,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企业全体职员均适用本措施。
第三章 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依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企业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报企业领导同意实施。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相互关系,建立清楚职务层次、次序。
第五条 编制职务描述书体系,明确每个职位工作性质、任务、难易程度、权限、责任大小和任职条件。
第四章 岗位聘用标准
第六条 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 企业调配方案和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 实施自上而下逐层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岗位聘用期限须短于或等于职员劳动协议期限。
第五章 干部任免
第十条 企业干部任免经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一条 企业高层干部任免:
1.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2. 其它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企业中层干部任免: 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经企业常务会议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 企业通常干部任免: 由部门经理提名,经分管副总、总经理同意后任免。
第十四条 企业全部些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 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
第十六条 对企业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能够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 对企业业绩不良者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者,能够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 职位升迁由部门主管或企业领导提出,经董事会或企业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由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因本身工作原因向企业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审批。
第二十条 职员职位升迁后,其工资待遇和福利应进行对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保留。
第七章 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 为了做到人尽其才,企业许可职员在企业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 职员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填写调配单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新旧岗位主管和企业领导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职员个人和新旧岗位主管意见,均同意后,填写调配单并正式行文任免,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全部岗位变动,其主管均须对职员原岗位工作进行考评、判定,并交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八章 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全部职员均应实施试用制,须签署试用劳动协议。
试用期确实定:
1. 劳动协议期限将不满6个月,可不设试用期;
2. 劳动协议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最长不超出1个月;
3. 劳动协议期限满1年不满3年,试用期最长不超出3个月;
4. 劳动协议期限满3年,试用期最长不超出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试用职员主管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时限、延期、解聘之意见,并填写试用考评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职员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署正式劳动协议。
第二十八条 依据职员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职员聘用年限,通常分别为1年、2年、3年。职员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以上,如职员提出,可续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二十九条 职员和企业依据企业相关要求,确立在试用、正式期之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
第九章 解 聘
第三十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可对相关职员解聘:
1. 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评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 受聘人在要求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 因违反国家和企业法律规章;
4. 因企业部门工作改变,部门提出撤岗;
5. 企业经营业务和经营管理范围调整、改变;
6. 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病假、长久外借,难以推行岗位责任;
7. 无正当理由长久旷工;
8. 因身体健康情况不宜岗位要求;
9. 受聘人因劳动协议趋于届满;
第三十一条 解聘可由职员或企业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由企业提出解聘要求,按双方劳动协议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职员解聘后,通常到社会再就业。企业如建立了内部待业机构,则在企业内待业一段时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经过后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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