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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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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3 7 卷第1 期2024年1 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37No.1Jan.2024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董坤1 2,张卓妮(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 0 0 7 2 0;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北京1 0 2 4 8 8)【摘要不同诉讼阶段中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表现及相关问题各有侧重,具体分为:法院如何审查以合规有效性为基础的量刑建议等实体问题,如何面对分案处理、撤回起诉和延长审限等程序问题,以及法院参与限

2、度等基本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法院应以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为目标,作为事实裁判者适度穿透合规、作为工作协调者与检察机关联动推进合规。法院参与合规的具体路径如下:检法协作建立以服务审判为导向的、相对统一的合规启动、建设、评估与验收标准;法院参与合规验收工作,构建以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为核心的多元证据审查体系,提高合规有效性实质审查能力;在现行法基础上审慎应对程序问题,确保法院参与合规科学、规范和高效。【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法院;检法协作;合规有效性;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 0 2-3 1 9 4(2 0 2 4)0 1-0 0 7 8-1 6

3、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0110.13951/ki.issn1002-3194.2023.0913.07一、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实践探索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一项由检察机关推进、其他主体参与共建的系统工程,检察主导是司法领域企业合规的鲜明特色。自2 0 2 0 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6 家基层检察院作为“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之后,检察机关联合多机关牵头建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组织合规整改和验收等相关工作中基本没有法院身影。由于合规案件往往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宣告终结,法院参与程度自然也较为有限。随着改革范围不断拓展,以及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

4、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4 条将收稿日期 2 0 2 3-0 9-2 6【作者简介】董坤(1 9 8 2 一),男,山东充州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检察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诉出罪问题研究”(2 3 BFX026)。董坤:论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中国路径,政法论坛2 0 2 2 年第1 期。2李钰之:当好民营企业的“老娘舅”,检察日报2 0 2 1 年3 月2 日,第1 版。若无特殊说明,下文中的“合规”均指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1 期企业认罪认罚从宽

5、作为合规启动条件之一,一些检察机关尝试将有效合规整改作为企业、个人或企业及个人的量刑情节,并据此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然而相关案例报道多出自于检察视角,对于作为合规重要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法院的态度和审查方式一直不甚明朗。2023年3 月,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法院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规制、纠正。此后各地法检协同开展合规的工作力度明显加大,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

6、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江苏座谈会纪要),对合规案件的证据移送、单位与个人的分案处理以及审判阶段如何开展合规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初步规定。各地方法检协作推进合规工作的相关文件与案例报道也陆续涌现。然而,有些法院和法官对合规的认识尚有不足,很多措施尚在探索阶段。不过,通过观察这些公开案例及地方性规范,还是可以总结法院参与合规的不同情形,并就其暴露的问题与潜在隐患作初步研究。(一)在审查起诉阶段企业首次提出合规整改申请并完成合规计划虽然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了合规计划,但检察机关依然可能会对直接责任人乃至企业提起公诉,这其中涉及到法院参与合规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若

7、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合规计划后依旧不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或者其合规整改验收不合格,检察机关会对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并根据合规整改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查量刑建议;二是检察机关虽因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对其相对不起诉,但依旧起诉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根据合规整改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待法院审查;三是企业并未涉罪,但其经营活动有法律风险。因涉罪自然人与企业关系密切且企业完成合规整改,检察机关在起诉涉罪自然人时将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作为该自然人的量刑情节。其中法院在参与合规时可能面临两个主要问题。1.法院应如何审查作为量刑情节的合规整改情况?这一问题是上述三类情形的共性问题,也是核心问题。从已公开的案件看

8、,法院基本是将合规整改情况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的一个从宽量刑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 0 1 条进行审查,所以相关新闻中很少有大篇幅的报道。然而,法院可能难以全面、实质地审查合规整改情况。“一般应当”采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本身就在事实上限缩了法官的量刑裁量权。而且根据2 0 2 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 0 2 2 年全国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高达9 8.3%。有学者由此认为,这种趋势表面上是公诉权的强化,实际上是公诉权的司法化,从而主导大量刑事案件的董坤,等: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79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 条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

9、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朱曼、韩玉洁:江苏法检协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人民法院报2 0 2 3 年4 月1 4 日,第1 版。张冲、段春山:黑龙江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法治日报2 0 2 3 年4 月1 7 日,第3 版;黄岩: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辽宁日报2 0 2 3 年4 月2 1 日,第2 版;庞静:三部门会签协同推

10、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十四条意见,河南日报2 0 2 3 年6 月1 9 日,第1 5 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 0 2 3 年8 月2 2 日,第4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案例三: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案例二: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李奋飞: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检视与改良,中国应用法学2 0 2 3 年第3 期。80处理结果

11、。而法院未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整改,以及检察机关较之于一般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努力从而追求合规“成案率”的现实,进一步制约了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法院若在合规案件中仍遵循此前采纳量刑建议的思维惯性,甚至有可能像美国暂缓起诉协议中的法院那样,成为只按流程批准的“橡皮图章”。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 0 1 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中,与合规案件可以产生关联的有两款:第一,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此时法院可以监督“合规绑架”现象,即企业不愿开展合规或者其有罪证据尚未确实充分,但检察机关威压企业认罪并开展合规。第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这一款虽可以包含合规整改不充

12、分、无效等情况,但它毕竟是兜底条款,其防范“纸面合规”“虚假合规”的实然作用有限。司法实践中,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关于量刑建议是否恰当的矛盾已有体现。有法院认为量刑建议过低,检察机关回函不予调整,最终法院还是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目前有部分法院向前推进量刑建议的审查实质性。黑龙江法检关于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黑龙江办法)规定,对检察机关根据企业认罪认罚和合规整改情况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且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完成的,“一般应当”采纳。这条规定虽依旧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基础,但单独标明“合规整改完成”,将其作为法院量刑建

13、议的前提,为审判环节中法院重点审查合规整改情况留下了空间。珠海中院在企业已于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合规验收的前提下,审查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通过走访企业,认为企业尚需进一步的合规建设。此后,珠海中院邀请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考察企业合规情况,并最终宣判。与之相似的还有江苏座谈会纪要,其规定法院可以针对合规整改情况与量刑建议组织举证、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依托第三方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这种实质化的审查也有几个需要进一步思考或解释的问题:第一点是关于法院启动第三方机制作为协助审查量刑建议方式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进人到审判阶段的合规案件可能大多在审查起诉阶段已适用过第三方机制,这是否意味着它们自

14、然满足法院依托第三方机制审查合规整改情况及量刑建议的条件?亦即此时的启动条件是否应当与审查起诉阶段合规整改的启动条件保持一致?无论如何,法院一味适用第三方机制审查合规整改情况并不现实,因此有必要确定其前提条件。第二点是关于企业合规有效性的标准,以及该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合规办法)第1 4 条规定,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三)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四)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

15、保障;(五)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六)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将合规有效性标准分解成有效识别,控制涉案合规风险,合理配置合规管理机构、人员以及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等六项要素,但未说明以小微企业为主的未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中,合规有效性标准是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 7 卷左卫民:迈向新型的检察官司法?反思公诉权变迁,法学论坛2 0 2 3 年第2 期。Jake A.Nasar,“In Defense of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16、 of Law and Liberty,vol.Il,no.2(2017),p.843.张琳、王慧玲:重罪案件涉案企业合规的法检程序衔接,中国检察官2 0 2 3 年第1 期。张冲、段春山:黑龙江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法治日报2 0 2 3 年4 月1 7 日,第3 版。章宁旦、何娟、王姝霖:全国首份企业专项刑事合规证明书发出珠海中院以“六不”破冰企业合规改革,法治日报2023年7 月3 1 日,第8 版。第1 期否应当有所区别。不仅这六项要素在实践中本身就较为宽泛,其中的合规文化更是因隐性化、主观化的特点,其审查难度尤其高。但促进企业形成合规文化恰恰是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一大重点。

17、企业合规关键在于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它的本质目标是塑造合规企业文化,法律的任务则是给予这样的企业以激励措施。如果企业内部无法形成长期合规的文化氛围那么即使通过了一次专项合规整改,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保障其未来生产经营活动的守法性。从长远来看,较之于专项合规,全面合规似乎更有利于企业在未来预防、识别并处理其他刑事风险。但不考虑企业的规模、行业与经营特点就要求其建设全面合规,反而可能会导致企业只在表面上作出粉饰门面的合规计划,因此专项合规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这使得法院在审查合规整改情况时需面对两个极具挑战性的审查难点:其一,法院要从涉罪领域专项合规中判断企业是否能够形成可持

18、续发展的合规文化,能否以全面合规为目标在未来逐步增设其他合规计划。其二,法院对上述事项的心证形成还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证明标准。第三点是关于法院如何围绕合规整改情况组织举证质证。根据合规办法,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报送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时,会重点关注第三方组织评估方案的合理性,评估材料的全面、客观、专业性,以及第三方组织的中立性。未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企业合规承诺履行、合规计划执行、合规整改实效等内容。根据笔者了解,这些证据材料按照案件进展顺序大概有企业合规整改申请、承诺书、第三方组织形成过程、合规计划、第三方组织与检

19、察机关和企业人员的谈话记录及走访企业记录、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绩效考核规定、企业组织内部人员培训及考试记录、第三方组织评估指标与方案等。随后,这些证据会被移送到法院,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且经过法庭调查程序的可以成为定案根据。而法院有可能在必要时另外寻求其他第三方组织就这些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合规有效性出具意见,该意见形成过程中又会出现一些类似的证据。如何理解这些证据的性质,并根据其类别所对应的刑事规范组织举证质证,是法院需要解决的课题。第四点是关于法院在审查量刑建议时参与合规的角色和限度。对于法院围绕合规整改情况组织举证质证的正当性,自不待言。但在有关珠海中院的报道中,法院不仅另行通过第三

20、方机制审查合规,还在客观上指引、推动企业二次合规整改。作为控辩审三方里的中立裁判者,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存在有悖其客观中立的角色定位之嫌,尚待探讨。2.法院应如何看待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分案处理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尝试适用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分案处理机制。该做法在比较法中已有先例,即“放过企业,惩罚责任人”。尝试论证分案处理机制正当性的理论研究可谓洋洋大观,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学者各有进路。刑法学者多从切割企业和个人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通过论述入罪时企业即因合规无罪,继而推导分案处理机制的合理性,例如有学者为了解决单位犯罪双罚制的教义学障碍,提出单位和个人分离人罪、分离出罪的合规责任论。也有

21、学者坚持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因而合规只是刑事政策的选择。刑事诉讼法学者倾向从程序角度出发,例如可根据相称性原则,重罪案件中分案处理、轻罪案件并案处理,并进一步提出合规关联性理论,即包括法院董坤,等: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81李勇:我国企业合规法律化的方向与路径,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3 年第3 期。黎宏:企业合规不起诉:误解及纠正,中国法律评论2 0 2 1 年第3 期。刘艳红: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2 年第1 期。郑中云、侯思倩:推动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检察日报2 0 2 3 年6 月1 3 日,第3 版。陈瑞华:

22、企业合规整改中的相称性原则,比较法研究2 0 2 3 年第1 期。82在内的司法机关只能对推动企业实质整改、发挥积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宽大处理。笔者也曾提出,分案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在于区分实体法上的犯罪成立和程序法上的可追诉性。不过,此前有关分案处理机制的讨论基本围绕检察机关展开,较少从法院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分案处理机制可能导致法官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与量刑情节审查不够全面完整。由于企业合规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检察机关往往先行起诉直接责任人员。有的检察机关并未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合规量刑优待,待法院判决完毕,企业合规整改方才完成,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与此相反,也有法院等待企业有效

23、合规后,才采纳检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建议。(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企业首次提出合规整改申请,但未完成合规整改,合规延续至审判阶段根据江苏座谈会纪要,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一般”要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完成,对于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但合规评估验收尚未完成,因此需要先行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前与人民法院沟通,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整改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该规定的具体运行样态尚无明确表征,目前可以思考的相关问题有:首先,该规定的合理性如何?其次,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允许企业继续在审判阶段开展合规工作?尤其是在检察机关移交证据材料后,法院需要审查吗?若答案为是,且法院

24、认为企业不符合合规整改条件或企业未完成合规计划的阶段性目标,又当如何?再次,法院应如何支持合规整改工作?亦即法院的角色定位问题:一方面,法院可能仅在程序上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其原因为,检察机关先行提起公诉通常只是出于合规整改期限不足而做出的无奈之举,并没有法院参与合规后续工作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法院也可能直接参与到尚未完成的企业合规整改与验收工作中,其原因为,法院参与合规有助于其直观了解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并在后续阶段组织举证质证。最后,企业若完成合规整改,检察机关能否撤回起诉?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 2 4 条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现有情形看,现行法似乎没有给这种情况留下空间。有学者指出,

25、解答该问题需要研究撤回起诉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定位。若合规与撤回起诉的功能定位相契合,那么这一问题可能只是立法问题。也有学者直接否认撤回起诉的可能性,认为在审判环节,法院无论以何种方式推动合规整改,在最终对其合规验收合格后,都只能选择“合规宽大处罚”的激励方式,而不可能使企业获得“合规出罪”机会。(三)在审判阶段企业首次提出合规整改申请,且在该阶段完成合规整改目前,各地法检纷纷提出,可以尝试企业在审判阶段提起申请并完成合规整改。由于此类情形尚需探索,各地规定自然有所不同。1.法院应如何确定自己的角色定位?此时法院可能成为合规的程序启动主体、工作开展主体以及成果验收主体。对于法院可否成为程序启

26、动主体,司法实践多半持肯定态度。其中既有法院独立启动合规模式,例如江苏座谈会纪要规定:“涉案企业、涉案个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适宜开展的意见,并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合规必要性、可行性、审理期限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也有检法协同启动合规模式,如厦门市湖里区法检制定的关于建立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检察院经与法院协商一致启动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 7 卷陈瑞华:合规关联性理论一一对企业责任人员合规从宽处理的正当性问题,法学论坛2 0 2 3 年第2 期。董坤:论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中国路径,政法论坛2 0 2

27、 2 年第1 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案例三: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案例一:北京李某某等9 人保险诈骗案。褚福民: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法学论坛2 0 2 3 年第2 期。陈瑞华:法院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的制度模式,中国应用法学2 0 2 3 年第4 期。第1 期规,检察院可对涉案企业以适当形式开展合规考察。此外还有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模式,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施办法规定:“法院认为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要求的,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启动

28、合规考察程序。”武汉市武昌区法院联合区监察委员会和区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建立涉职务犯罪案件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则规定法院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合规建议,检察院应当及时反馈。但对于法院可否成为合规工作的开展主体与验收主体,形势尚不明朗。法院全程主导合规启动、评估及验收工作的优势在于:其一,相对节省各方协调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其二,法院可以“眼见为实”,亲历企业合规整改过程,更加准确地判断企业合规有效性;其三,在检察机关对特定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持有消极态度的情况下,各地法院普遍具有一种“独立开展合规考察”的愿望。但是,“如果由法院主导企业合规,意味着法院既充当裁判员也充当运动员,与谦抑中立的地

29、位相矛盾”。从各地规定来看,大多数还是以检察院开展合规为原则,以法院开展合规为例外。2.法院应如何处理合规整改工作过程中及工作完成后的程序问题?为了给合规整改工作更充分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这两种做法。其中,有的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但法院裁定中止审理,这可能是由于延期审理期限较短,无法给合规整改留下充足时间。且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但中止审理可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但中止审理也有问题,其法定事由为“被告人脱逃”等不能抗拒的原因,以合规为由裁定中止审理于法无据。在合规验收后,检察机关同样可能撤回起诉或者提出量刑建议,而法院也需实质审查量刑建议

30、。关于这两点,前文已提及,此处不再赘述。另外,有的法院还在尝试建设合规回访机制,跟踪企业合规落实情况,扎实做好企业合规的“后半篇文章”。3.在二审阶段能否启动并开展合规整改工作?202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办理涉企合规案件5 0 8 件,其中,二审阶段涉企合规案件1 3 件。在芜湖中院宣判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实地走访涉案企业,裁定中止审理。三个月的考察期后,第三方组织通过合规验收,法院参照鉴定意见相关规定,就刑事合规审查报告等新证据组织质证,对企业实际负责人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辽宁法检甚至为再审程序中开展合规工作预留了空间,同时为其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其

31、规范基础或为,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基本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前提,而被告人认罪认罚不限阶段。对此也有反对意见,董坤,等: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83全面推进涉企职务犯罪案件企业合规改革,我院联合多单位出台规范性文件,武昌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 0 2 3 年5月1 2 日。陈瑞华:法院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的制度模式,中国应用法学2 0 2 3 年第4 期。陈卫东:刑事合规的程序法建构,中国法律评论2 0 2 2 年第6 期。李阳:审判阶段涉企合规改革,湖北破冰,人民法院报2 0 2 3 年4 月9 日,第1 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施办法第1 1 条规

32、定: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合规考察决定后,可对案件延期审理。合规考察结束后,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红岗法院判后回访做好企业合规“后半篇文章”,大庆红岗法院微信公众号,2 0 2 3 年5 月2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 0 2 3 年8 月2 2 日,第4 版。周瑞平:善意文明司法合理合法发展一一芜湖中院涉刑企业合规整改第一案纪实,人民法院报2 0 2 3 年5 月9 日,第4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施办法第3 条第2 款规定:在审判环节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一般应当在案件一审程

33、序进行。二审、审判监督程序认为有启动必要的,须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84如陈卫东教授主张,二审、再审的法律审性质决定了该阶段不能进行合规整改。纵观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历程,可以发现相关问题纷繁复杂:既有宏观上的法院角色定位问题,也有微观上的法院工作方法问题;既有立法层面的问题,也有解释论层面的问题;既有司法问题,也有行政问题;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这些问题以及其不同解决思路的存在自有其合理性。一项自上而下、多线并进的司法改革理应为各地法院留下充足的试验空间,汲取法检的先进、独特经验。诚然,其中有很多问题可以在未来通过统一立法得以化解,但立法是精密的艺术,不可能一而就。合

34、规立法也要受到司法底层原理、现有法律体系、法检运行机制以及企业经营环境等因素的约束。因此,有必要分析、整合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各种模式,深人思考其间的共性与个性问题,并为建立一个系统的、协调的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机制提供理论供给。二、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基础逻辑从当下改革进程来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延续至审判阶段已蔚然成风。放眼比较法,无论是以美国暂缓起诉协议为代表的法院形式参与合规模式,还是以英国暂缓起诉协议为代表的法院实质参与合规模式,法院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不过,客观存在不等同于实质正确。要研究我国语境中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背后的基础逻辑,从而为法院参与

35、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机制构建提供参与指导、规范参与限度、完善参与方法。(一)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对理论基础的研究以准确识别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机制的底层原理为出发点,以促进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内部规则的统一性与融洽性为落脚点。不仅要借鉴域外相关研究的成果,更要发掘我国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自身原理。1.以事实裁判者的角色适度穿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在域外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相关理论研究中,法院经常被定位为检察裁量权的限制者,以避免企业被合规绑架。如果程序启动的裁量权由检察机关在审前独占,那么一些不被检察机关“看好”的企业就失去了合规出罪的机会,也难免有企业受迫于不平等协商的压

36、力而向检察机关作出非自愿妥协,包括公开与案件无关的商业文件、牺牲无辜员工的个人利益、建立过度繁杂的合规整改计划等。在美国,就有企业因暂缓起诉协议要求,不得不停止支付被诉员工的法律费用。由于美国的法院形式审查模式长期经受难以有效限制检察裁量权的质疑,其他国家在引人暂缓起诉协议时均作了一定改良。以加拿大为例,检察官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之后,需经法院实质审查协议条款,协议方可生效。法院应考虑的因素有企业所涉罪名、公共利益目的、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与企业罪行相称。在我国,对检察机关在合规案件中滥用裁量权的担忧也不无道理。作为合规主导者,检察机关把控着合规流程:是否启动合规由检察机关判断;未适用第三

37、方机制的合规案件由检察机关评估;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合规案件虽由第三方组织评估,但其结果还是由检察机关验收。尽管检察机关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 7 卷陈卫东、陈瑞华、刘艳红等:法院如何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悄悄法律人微信公众号,2 0 2 3 年4 月1 6 日。李奋飞:论涉案企业合规的全流程从宽,中国法学2 0 2 3 年第4 期。United States v.Stein,541 F.3d 130(2d Cir.2008).Criminal Code Part X XI.1 Remediation Agreements,Section 715.37(6).第1 期可以组织召开公开听

38、证会,协同其他主体开展合规验收工作,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但听证会不是验收必要环节,能否起到足够的外部监督效果有待观察。至于内部监督机制,虽然有检察权一体化下的审批机制、检察长与检委会审批机制等,但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冲击下也存在刚性不足问题。不过由于我国采法定起诉主义,且合规常在相对不起诉制度内运行,轻罪案件的合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就有权基于政策、目的等多种考量因素行使裁量权,决定不起诉。尽管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参与合规,但法律规定本身已经对检察机关作出了限制,再诉诸法院并不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基本理论,只是为了合规就考虑建立法院对某类不起诉案件的司法审查权也欠缺正当性。而且,大陆法系本就有

39、对相对不起诉案件慎重适用的传统,例如法国立法虽放权给检察机关,但合规案件在数量上仍乏善可陈。因此,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申请且完成合规整改的案件,还是要依靠完善检察内部监督纠正机制、细化合规相对不起诉案件相关标准与增强听证会程序设计等行政手段,以防检察机关随意肯定合规有效性。一旦案件进人法院,法官作为刑事司法中的事实认定者与裁判者,就可以自然而然地通过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等程序参与到合规中。无论是因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无法满足合规整改期限要求而策略性起诉,还是因企业在审判阶段才申请合规整改,法院均应是合规有效与否的最终决定方,至于期限与诉讼阶段也是企业应当承受的可能对其不利的诉讼因素。因此研究如何

40、贯彻“以审判为中心”,提高法院对合规整改的实质审查能力与事实认定能力可能是更合理的进路。这一思路意味着法院要围绕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证据展开合规工作,检察机关也应按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进而为其合规不起诉裁量权划定适当边界。这也意味着法院应谨慎地作为司法机关参与合规,不应超出其裁判者的功能限度。若审判阶段由法院全程主导合规,有可能会使得法官一味追求合规“成案率”,进而影响法官心证。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适度穿透。例如,法院可以穿透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妥善处理刑事合规与刑事程序法其他制度以及与刑事实体法其他理论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融洽的合规刑事一体化体系。如前所述,刑法学者主要

41、从入罪角度出发,试图通过企业事前合规切割企业内部人员和企业的刑事责任;而刑事诉讼法学者倾向于从出罪角度出发,预防涉案企业再犯。但长期以来二者的讨论都没有融合。试想,倘若企业可以通过事后合规、专项合规在检察机关处获取各种宽大处理,却无法通过提前预防犯罪的事前合规、全面合规在法院处被从轻、减轻处罚,恐怕企业会丧失建设合规计划的信心,改革也就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但鉴于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认定体系已经较为完善,通过事前合规达到无罪目标难度较高。事实上,在先行发展合规制度的美国,也很少有企业通过事前合规获得无罪判决,但有效合规计划确为量刑的考量因素。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既可在定罪量刑时认定企业事前合规

42、,也可在审查量刑建议时认定事后合规,因此有利于统一合规有效性内容及其标准的尺度,不仅能系统规范刑事合规在定罪量刑中的具体作用,还可预防事后合规中“纸面合规”的问题。2.以工作协调者的角色联动推进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一项司法改革少不了多方主体的协调与共建。目前,各地司法实践往往采取“检法协作推进董坤,等: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85张迪:刑事合规视野下企业缓起诉制度功能定位的反思与借鉴,财经法学2 0 2 1 年第5 期。李伟:企业刑事合规中的法院参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 0 2 2 年第6 期。张天航、缪四平:证据法模式下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 0 2 3 年第3

43、期。根据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于2 0 2 2 年8 月公布的数据,自1 9 9 2 年以来,有8 9.6%的组织罪犯被认定为没有任何合规和道德计划。86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做法,而非“法院主导”“法院参与”。以尊重司法规律为前提,应将“检法协作”理解为: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下,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涉案企业合规的第三方机制建设、证据材料移交等检法程序衔接、联合制发司法文件、协同合规回访等工作中,适当沟通、协调配合、减少推、提高效率,而非双方协作“共谋”企业通过合规获得罪轻甚至无罪处理。法院在参与推进改革时,还应注意与各方联动,在步调上尽量保持一致。我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一大特点是

44、各方主体均较为审慎,尽量在现行规范内推进合规,而非另起炉灶。从改革进程来看,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在起初提交的报告中提出从立法层面可探索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选择了先从司法层面在已有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上开展合规工作。从改革所依托的规范来看,除相对不起诉以外,还有认罪认罚从宽。在检察主导合规时,尽管认罪认罚从宽的效率导向与合规的企业治理导向并非一致,试行规范还是将企业认罪认罚作为启动合规的前提,不少法院也延续了这一做法。虽然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和立场有所不同,但作为改革的后发参与者,法院也可暂时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继续探索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如何在现行规范与已有

45、审判经验基础之上展开,而非完全将其作为一个独立制度,从立法层面做“沙盘推演”。(二)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现实基础从社会治理现实出发,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从而提供能动司法服务,本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合规本身就具有企业内部治理与多方协同治理的内涵。法院能够通过刑事审判职能的延伸,在更大的范围内促进企业的规范经营,提升单位犯罪治理模式创新的效果。作为司法机关,法院可以适当地延伸司法职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将合规思想与宽严相济、轻罪治理以及合理降低羁押率等司法理念相结合,协力建立健全与合规有关的司法系统,如此方可实现全流程合规,促进合规思想在我国司法土壤中扎根

46、。“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现实国情,着眼于改革目的和适用的对象。”从改革的政策目的出发,其正式开展前的先行动向均是以保障民营经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出发点,例如中央推行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和保市场主体等“六保”政策,检察机关清理涉民营企业“挂案”,并对民营企业家等重要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当下,数量最多、对民营经济影响最大的是小微企业,管理制度呕待完善的也是小微企业。由此可知,与国外刑事合规理论和实践均围绕大型企业展开这一现象不同的是,我国检察机关主导、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主要是为了激励以小微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一方面通过事后合规改善涉案企业内部治理模式,一方面反向推动广

47、大企业建设事前合规,促进合规文化融人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及其内部规章等规范,从源头上减少企业犯罪,最终实现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目标。因此,在构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机制时,需重点关注小微企业这个主体,例如在合规启动、建设、验收以及后续量刑建议审查中,围绕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常见刑事风险点开展工作。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还要考虑到现实因素对法院开展工作的制约作用。探索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 7 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案件审理工作指引(试行稿);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

48、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施办法。蔡绍刚:从定性到定量: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合规改革的逻辑基础与路径构建,法律适用2 0 2 3 年第4 期。龙宗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比较法研究2 0 2 3 年第3 期。“六保”指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秦宗文:小微企业刑事合规研究,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3 年第1 期。第1 期领域需要法院付出相当的时间与精力,但法院此前就长期苦于如何化解“案多人少”的困局,法官已经承担了不少办案负担。加之审判阶段的合规往往会拉长审判时间,其对法官工作负荷量带来的影响,可能进一步制约法院参

49、与合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路径展望董坤,等: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87以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现实与理论基础为根本,再度透视法院在参与改革时的实践表现与相关方案,聚焦司法实践重点难点问题,可以较为系统地展望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可能路径。(一)检法协作建立以审判为导向的、相对统一的合规案件办理标准检法协作建立以审判为导向的合规案件办理标准,有助于加强合规的审判面向,为案件审理做好准备工作。尽管检察机关会同其他机关制定的指导意见和合规办法对相关标准作出了初步规定,但法院并未参与其中。表面上看,这是因为法院过去较少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而

50、其深层原因为,检察机关此前主导合规时,缺少面向审判、服务审判的意识。这种意识的形成既出于改革初始的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工作导向,更出于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偏重线性结构的惯性思维。这也使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公开的合规案件中,哪怕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且合规整改情况被视为量刑情节,有关法院审查合规整改情况相关证据的报道也较少。培养合规案件办理标准的审判导向思维,有利于法院在适用分案处理机制的案件中更实质、高效地认定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事实与刑事责任。在暂缓起诉协议中,检察机关由于将与企业达成协议当作目标,常常在协议达成后就宣告调查终结,导致收集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对个人犯罪的指控。尽管我国合规与暂缓起诉协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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