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FNC11 共 1 页 第 1 页 员 工 打 卡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打卡,悉依据本措施办理。 第二条 本企业内勤职员早晨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均应打卡,住在市区内业务人员,早晨及下午到企业打进卡,外出工作时打退卡。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下午加班者,一般下班时间无须打卡,待加班完成才予打卡。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因事早退或出差需要离开企业,且当日不再返回企业者,应打退卡后才能离开企业。 第五条 职员上下班,必需亲自打卡,若替人打卡,打卡者及被打卡者,均给各记大过一次处分。 第六条 上班中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无须打卡,但须向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提出外申请单,经核准后转交前台文员,前台文员将其出入时间,填妥于下班之前交人事部备查。工厂职员因事外出者,经直属主管核准外出申请单转交门卫,门卫将出入时间填入,于次日早晨交工厂管理部门转交企业人事部备查。 第七条 上下班忘记打卡者,持统计卡请直属主管领导证实上下班时间,并署名后,卡片放回原处。 第八条 本企业上下班时间,企业由前台文员(或由人事部派人)看管打卡情况及调整打卡钟,工厂由门卫负责。 第九条 在企业用餐时,内勤人员中午可免打卡(仅上下班打卡即可),在外面用餐时,则按要求每日打卡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