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员管理制度
职员身份确保金处理措施(B)
第一条 本措施依据本企业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要求订定。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就职时,应依本企业人事管理规则要求缴存身份确保金。身份确保金一时难以缴足者就其未缴部分按下列要求逐月扣存:
(一)四阶以上职员:每个月按其薪津(包含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金额)扣存1%。
(二)其它职员:每个月按其薪津(包含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金额)扣存4%。
第三条 职员身份确保金利息按银行通常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但未满100元奇零数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 职员身份确保金发还、抵充,悉依本企业人事管理规则要求办理。
第五条 职员身份确保金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利用均由本企业负责办理。
第六条 本措施经董事会经过施行,修改时亦同。
职员缴存印鉴卡要求
(一)凡本企业职员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职员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和已缴存印鉴卡上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它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查对各职员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职员因印鉴遗失或其它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职员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职员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职员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正方形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横一厘米,姓名横列。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临时人员管理措施
第一条 目标
为使临时人员雇用及管理有所遵照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要求订定本措施。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誊录工作外)等关键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出三个月。
第四条 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和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要求,事、病假及旷职全月累计超出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企业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需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企业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和修改
本措施经经营决议委员会经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职员身份确保金处理措施(A)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就职时,除应办理职员确保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措施缴存身份确保金。
第二条 职员应缴存身份确保金,其金额以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10万元整。
(二)第一、二阶职员:6万元整。
(三)第三阶职员:4万元整。
(四)第四阶职员:3万元整。
(五)其它正式任用职员:2万元整。
(六)服务员:1万元整。
第三条 身份确保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要求,由其每个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额至10元单位,四舍五入),累积至前条要求金额为止。
(一)第四职阶以上职员,每个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
(二)第五职阶以下职员,每个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
第四条 职员身份确保金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其计息日订为每十二个月12月20日统一办理。未满100元零数不予计息。
第五条 职员在职期间,其身份确保金不得发还。但为购置本企业股票经董事会同意者,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置,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企业,充为身份确保金。
第六条 身份确保金及前条要求所购股票,不得赠和、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 职员如有违反法令或本企业规章或其它弊情,致本企业蒙受损害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身份确保金及依第五条提存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
第八条 职员离职时,其身份确保金及提存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企业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公款后始得发还。
第九条 职员身份确保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利用,均由本企业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本措施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职员守则(A)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均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时上下班,对所担负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一样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说,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施。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秘密。
(四)珍惜本企业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企业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企业信誉,不作任何有损企业信誉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癖好。
(八)不私自经营和企业业务相关商业或兼任企业以外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用户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和企业业务相关人士或行号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因过失或有意使企业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企业工作时间,每七天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取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一天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 管理部门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改变事先制订,公告实施。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订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取昼夜轮班制,全部班次,必需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她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职员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 本企业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据政府相关要求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要求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据政策相关要求,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出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个月不得超出46小时。其加班费依据企业相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职员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 职员请假,应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诊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十二个月累计不得超出30天,能够未请事假及尤其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十二个月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十二个月累计不得超出14天,能够尤其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儿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与政府举行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与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据前条第一款要求办理外,其它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实属实者,可视其病况和在企业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尤其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薪水,依下列要求支给。
(一)请假未逾要求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企业补足其原有收入差额。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证实,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证实,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和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 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它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需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 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天天七小时百分比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二款要求请病、事假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计算。整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十二个月给30天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 本企业人员服务满十二个月者,可依下列要求,给尤其休假
(一)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十二个月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十二个月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十二个月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出30日。
第壹拾陆条 尤其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番 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成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底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和薪水相同奖金。
职员守则(B)
第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 职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行为。
(二)不得经营和本企业类似及职务上相关业务,或兼任其它厂商职务。
(三)全体职员必需时常锻炼自己工作技能,以达成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升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收招待或以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职员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和贵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关键事故必需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出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和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含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责任人许可,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职员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 、宿舍环境清洁。
(十)职员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和抽烟,方便促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喧华、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职员必需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升质量,才能取得改善及促进福利,以达成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目标。
(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责任人必需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职员,同舟共济,提升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职员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关键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 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标准,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出四小时;每个月延长总时间不超出46小时。
第四条 经理级(含)以下职员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不然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 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要求处分
(一)迟到、早退
1.职员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出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实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实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实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私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统计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职员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十二个月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聘,不发给资遣费。
职员守则(C)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实施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能够口头或书面陈说提议。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平日言行应老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企业荣誉。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均应按要求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要求论处。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除要求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和其它正当事由外,均应根据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每个月迟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出21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出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违反这两项要求者依前面要求按日计扣薪资。
第五条 各级职员每日应办事务必需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中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对用户或参观贵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态度。对用户委办事项应努力争取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职员有服从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说。
第八条 各级职员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命令为准。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企业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企业名义。
(二)对于本企业机密不管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和本企业业务类似商业或兼任本企业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需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有违反前条要求,应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包含确保事项确保人应负确保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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